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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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土木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 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 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实施的基本原则:
⑴ 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⑵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⑶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⑸ 合法权力受法律保护原则 1.1.4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适时性,技术性
义务关系。
1.2.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
1.2.3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 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 承担义务的人。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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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1.3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1.4 案例分析
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指具
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
7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②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法人是否具有盈利性,法人可分为如下 两大类、四种具体类型: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一部分归属于民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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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间接手段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进行保护。
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 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工 程建设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1.3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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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1.2.1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 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
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3 工程建设程序与招投标法规 4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5 建设工程监理与监督管理法规 6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 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8 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 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 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 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 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 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1.1.2 土木工程法规的地位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将国家对建设活动 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组成部分。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整,以刑法为自己强有力 的后盾。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之一是行政关系,因此部分内容属 于行政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部分内容属于经济法。
建造师执业资格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 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 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 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 。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 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 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 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业务。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 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 2 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 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企业法人 勘查设计单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法人
机关法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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