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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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21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21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修订版)》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精华版)

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精华版)

2021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精华版)目录一、目的: (3)二、适用: (3)三、事故分类: (3)四、事故报告要求: (3)五、企业事故报告: (3)一般流程: (3)情况紧急: (4)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4)一般流程: (4)必要时: (4)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4)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5)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5)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5)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5)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5)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6)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6)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6)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7)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7)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7)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8)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8)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 (8)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8)二十三、事故处理: (9)二十四、罚款: (9)二十五、行政处分: (10)一、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一般流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1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一般流程: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2、2小时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一般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的上报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

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一)火灾事故;(二)因公伤亡事故;(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第四章事故的调查分析第八条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2021新版)

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精品文档 / Word / Word 文档文档 / / 文字可改文字可改 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2021新版)1目的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规定。

,制定本规定。

2范围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

3引用标准引用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0082008〕〕28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20052005〕〕42号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2005〕〕48号4总则总则4.1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2021年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

2021年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

2021年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1目的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职责4.1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制度内容(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

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

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据经理部安质部备案。

2021年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

2021年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

2021年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上报程序、上报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

3术语与定义3.1事故的定义事故是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

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3.2伤亡事故的分类规定3.2.1按伤害情况分类3.2.1.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

3.2.1.2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

3.2.1.3重伤事故: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者虽不致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且休工超过150天以上者。

重伤分为重度重伤(1—4级伤残)和轻度重伤(5—10级伤残)。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够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者死亡报告,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管理内容与方法4.1事故上报及时限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公司安环处,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

报告时间规定为:部门(车间)报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不得超过3天,重大事故不超过5天;厂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最迟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7天上报公司安环处。

公司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4.2事故调查及处理4.2.1发生轻伤事故,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___、分析、处理,处理结果要在15天内上报公司安环处。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2.9.5之规定处理。

4.2.2事故发生后(除轻伤事故),由安环处___开展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

2021年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1年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1年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了强化生产管理,减少生产事故,提高生产效率,特定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事故范围及划分标准: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操作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指挥失误而发生的,造成烧结机、环冷机、高炉修风等停机4小时以上的事故,统称生产事故,生产事故可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类,即台机组停4至8小时为小事故,8至36小时为一般事故,36小时以上为重大事故。

2、发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2.1、发生生产事故后,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时汇报调度,调度长要立即到现场落实并组织人员处理,同时由调度员配合汇报工作,及时向厂领导汇报,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须在15分钟以内向厂领导汇报,小事故不超过1小时。

2.2、发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长或车间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形成事故分析报告书,上报生产副厂长,一般事故由调度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由当班值班长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书,交生产副厂长审核,于次日向厂长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由副厂长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处理结果,并及时向厂长、以及集团有关部门汇报。

2.3、生产事故的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延误。

2.4、建立生产事故台账,台账内容等同于事故分析报告,由综合统计员填写并负责保管。

2.5、如对生产设备及皮带造成损害的责任故障,厂部要视损害程度,对车间进行考核,车间要按一定比例落实到责任人,月末要根据事故报告书中的处理意见,由技术科负责考核。

2021年生产事故管理与考核制度总则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一)生产事故的定义: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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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2021新版)1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

3引用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48号4总则4.1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4.2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4.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5.1生产人身伤亡事故5.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生产人身伤亡事故:5.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注:“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5.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注:“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1.2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5.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5.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5.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2电网事故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5.3设备事故5.3.1特大设备事故5.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5.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5.3.1.3其他符合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5.3.2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5.3.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5.3.2.2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5.3.2.3风力发电机组落地。

5.3.2.4塔筒折断。

5.3.2.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5.3.2.6其他符合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5.3.3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5.3.3.1风电场、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16小时。

5.3.3.2风电场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a)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5.3.3.3风电场全厂对外停电5.3.3.4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3.3.5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一般电气误操作:--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b)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c)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3.3.6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5.3.3.7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5.3.3.8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5.3.3.9风力发电机烧损。

5.3.3.10箱变烧损。

5.3.3.11叶片折断。

5.3.3.12齿轮箱烧损。

5.3.3.13液压机构损坏。

5.3.3.14润滑系统损坏。

5.3.3.15风机主轴损坏弯曲。

5.3.3.1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5.3.3.17其他符合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5.3.4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5.3.4.1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5.3.4.2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5.3.4.3变电主设备、并网线路被迫停运不超过8小时,且未造成对用户少送电。

5.3.4.4变电非主要设备损坏。

5.3.4.5单台风机被迫停运达8小时。

5.3.4.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者。

5.3.4.7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3.5设备二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5.3.5.1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5.3.5.2变电主要设备异常运行;变电综合自动化装置故障。

5.3.5.3风电机组故障停机信号不能复位需登塔检查或维修。

5.3.5.4风电机组故障需要更换元件。

5.3.5.5影响风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设备缺陷。

5.3.5.6风机变压器及附属设备损坏需停电检修。

5.3.5.7厂用系统故障,工作电源跳闸,备用电源自投成功。

5.3.5.8环网断路器跳闸,使电网开环运行。

5.3.5.9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

5.3.5.10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厂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5.3.5.11由于生产用油等漏泄、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

5.3.5.12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5.3.5.13保护装置故障停用超过8h(辅机超过24h)。

5.3.5.14主变上层油温超过极限值,变压器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者。

5.3.5.15因架空线路的避雷线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合格,雷击造成架空线路跳闸或造成厂用电中断者。

5.3.5.16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5.3.6设备异常未构成二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异常:5.3.6.1变电所继电保护装置动作、变电所非主要设备运行异常。

5.3.6.2风电机组故障信号远方控制不能复位需现场检查或维修。

5.3.6.3风机变压器及附属设备需停电检修。

5.3.6.4水泵、油泵盘根及各部位漏泄严重。

5.3.6.5由于生产用油等漏泄、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2万元。

5.3.6.6冲洗地面时水浇到电气设备上造成绝缘降低;5.3.6.7380V及以上开关、隔离开关检查不到位而引起故障或操作失灵。

5.3.6.8380V以上线路线杆倾倒或折断,拉线断,瓷瓶断裂、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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