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消毒设备技术规格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子洲-米脂气田15×108m3/a产能建设地面工程
天然气处理厂部分
污水处理装置(2200单元)
臭氧消毒设备技术规格书
设备编号:
CI-22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项目编号: S2005-46E/2
文件编号: SPE-PLUM-006-ZM
目录
1概述
2基础资料
3供货范围
4资格和业绩
5技术规定
6投标要求
7检验、试验、记录和拒收
8外部涂层、包装、端面保护和运输
9铭牌
10保证
11提交文件
12技术服务
附件1:臭氧消毒设备数据表/要求表
1概述
本工程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建设的子洲-米脂气田15×108m3/a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天然气处理厂部分(以下简称天然气处理厂),由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CPE-SW)完成天然气处理厂的工程设计。本次采购设备的用户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提供设备的厂商或公司是最终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所购置的设备用于天然气处理厂,设备交货地点为陕西省米脂县。
本技术规格书采购的设备为天然气处理厂套成套臭氧消毒设备。
本技术规格书规定了对套成套臭氧消毒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供货及运输保护等的最低要求。
2 基础数据
2.1主要气象资料
子洲-米脂气田位于陕西省榆林区,覆盖子洲、清涧、米脂三县。天然气处理厂位于米脂县盐化工业园内。该地区的主要气象条件见表2.1-1。
表2.1-1 主要气象参数表
2.2地震
地震基本烈度:<Ⅵ度
2.3公用工程
(1)新鲜水
压力:0.3MPa(a)温度:常温
(2)电
220V(±10%),50Hz(±2%),单相
380V(±10%),50Hz(±2%),三相
10kV(±7%),50Hz(±2%),三相
(3)净化空气
0.7MPa(a),40℃,水露点≤-40℃(在0.7MPa(a)压力下)
(4)氮气
压力0.7MPa(a),纯度≥99.5%(vol)
(5)燃料气
压力:1.0 Mpa(g),0.4Mpa(g)
温度:常温
3 供货范围
3.1 卖方的职责
1)卖方应承担按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操作和使用条件进行臭氧消毒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供货、运输、安装和技术服务。
2)卖方不应由于技术规格书中的任何问题,而全部或部分地推卸卖方应完全满足规定地设计、操作和使用条件要求的责任。
3.2 卖方的供货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1套成套的臭氧消毒设备,每套成套的臭氧消毒设备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空气源臭氧发生器(主体)1台
●空气压缩机1套
●吸附干燥机1台
●冷冻干燥机1台
●精密过滤器2只
●运行及检修所需特殊工具2套
●两年备品备件
●设备自身连接管道及阀门;
●设备配套的控制柜(包括相应的电缆、监控仪表等)1套;
●与外部管线的接口需提供的法兰、螺栓、螺母、垫片。(配对法兰应符合
GB/T9115.1-2001中的I系列标准)
卖方认为需要配套提供的其他附属设备和零件,卖方有义务加以说明,以供买方选择。
4 资格和业绩
4.1卖方应具有臭氧发生器制造资格,并具有至少三年以上同类设备的制造经验。同时具有符合臭氧发生器及按ISO 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2 卖方应提供同类产品在天然气处理厂的应用业绩、制造能力证明及提供长期技术支持的能力。
4.3 卖方需递交中文版的简介,内容包括为本项目制造、供货、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4.4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制造厂的标准产品,并且最少有两台套以上的类似规格产品在本规格书中所提供的环境条件下成功运行三年以上的经历,买方不接受未经使用的新试制产品。
4.5 卖方必须提供产品的应用历史和该产品两年来在相类似情况下的使用情况
5 技术规定
5.1 规范和标准
《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26-2000
《压力容器用钢板》GB6654-1996
《平面、凸面钢制管法兰》GB9115.1-2000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GB7261-81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
《产品标牌》GB/T13306-199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臭氧发生器》HCRJ--058--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85
《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CJ/T3028.2-1994
其它未列出的与本产品有关的规范、标准,卖方有义务主动向买方提供。
5.2 详细技术要求
5.2.1 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的技术要求
5.2.1.1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介质材料的介质强度不得小于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实际工作最高介质强度的2倍。
5.2.1.2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要求应满足不同类型臭氧发生器的使用条件。
5.2.2 臭氧发生单元电极材料的技术要求
5.2.2.1 臭氧发生单元中电极材料应保证在电晕放电条件下、臭氧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
5.2.2.2臭氧发生单元中,直接处于电晕放电界面的电极表面光洁度应保证正常稳定电晕放电的要求。
5.2.3 发生器性能试验技术要求
5.2.3.1 发生器(包括臭氧发生单元)的性能试验,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以空气为气源,露点不得高于产品指标标称值。
b )臭氧浓度、臭氧产量、电耗等均按产品技术指标标称值检测。
c )臭氧浓度、产量检测应在发生器工作稳定半小时后进行,其结果不低于其标称值的90% 。
d )稳定性检测:连续工作72 小时后产量下降不大于初始值的10% 。
e )氮氧化物(NOX )检测:以空气为气源的发生器氮氧化物浓度不大于臭氧浓度的2.5% 。
5.2.4 发生器无故障工作积累时间不得少于8000 小时。
5.2.5 臭氧发生器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43。
5.2.6 臭氧产量10-100%范围内可调节。
5.2.7 臭氧发生器出气压力应大于0.05Mpa。
卖方可以根据设计参数和设计要求,在满足设备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向买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若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存在与本技术标书各项要求不符的地方时,必须书面报请买方认可。
5.3 材料要求
臭氧设备外电极(水套)及直接接触的连接的管路系统均为不锈钢材质。
6 投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