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实业公司炼钢厂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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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德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炼钢厂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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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4年8月
目录
炼钢厂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薪酬总额 (1)
第三章工资序列和工资结构 (2)
第四章特殊津贴 (3)
第五章基本工资 (3)
第六章绩效工资 (3)
第七章薪酬调整 (4)
第八章薪酬的组织与发放 (5)
第九章附则 (6)
附表:德龙钢铁公司炼钢厂工资等级和薪点表 (7)
炼钢厂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德龙钢铁公司炼钢厂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完整、公正的薪酬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规定,是员工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保证,也是维持企业效率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体现了企业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在客观评价员工业绩的基础上,注重一个前提,即满足公司财务支付能力的要求;两个公平,即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三项匹配,即个人基准薪酬与岗位相对价值相匹配、个人薪酬与绩效相匹配、薪酬总额与公司效益相匹配。通过薪酬和考核制度的结合,提高员工工作兴趣和热情,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体现以选拔、竞争、激励、淘汰为核心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德龙钢铁炼钢厂所有员工。除非特别指定,本制度中的所有员工指除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以外的所有员工。
第五条临时员工的薪酬由分厂办公室参照本制度另行安排。
第二章薪酬总额
第六条炼钢厂员工薪酬总额是指按照德龙钢铁公司经济责任制所核算出来的现金薪酬总额。
第七条按照支付方式,炼钢厂薪酬总额分为基本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额、特殊津贴总额三部分。
第八条例外考核所涉及的经济奖励和罚款,由炼钢厂另行制定,报人力资源处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特殊津贴总额是分厂对特殊人才所给予的一种收入补贴的总额。
第十条基本工资指炼钢厂所有员工的月度基本工资收入总额。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指炼钢厂所有员工的月度绩效工资收入总额。
第三章工资序列和工资结构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由岗位价值确定,同时结合员工所在团队的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情况浮动,既充分体现员工的劳动价值和贡献,也体现分厂追求团队协作的文化特点。
第十三条通过对岗位价值的评估,确定每个岗位在工资序列中的工资中位级别以及相对应的薪点。
第十四条每一岗位的工资薪级均有多个岗级,反映同岗位不同员工的工作技能和效率差别。每一岗位对应工资级别的数量,根据岗位的价值和特点确定。详见《德龙钢铁公司炼钢厂工资等级和薪点表》(附表)
第十五条不同岗位的人员,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不同。炼钢厂中层管理人员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为4:6,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为5:5;工人和事务人员为7:3。
第十六条炼钢厂办公室在完成工资序列明细的基础上,结合员工个人情况(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等),进行基本工资定级:
1) 在职员工根据目前所在职位和薪酬水平进入相应的薪酬等级;
2) 新进员工的薪酬等级进入方式:原则上,新进员工从最低级别进入。如跨级进入的,需要经过厂长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炼钢厂依据员工年度的考核结果调整该员工的岗位工资等级,具体调整办法参见《德龙钢铁炼钢厂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员工试用期基本工资按所在岗位最低岗级执行,试用期间不参加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正式员工待遇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一定时期内固定发放的员工薪酬,绩效工资则根据公司效益、分厂效益以及员工个人的表现浮动。
第二十条员工的基本工资由所在职位工资级别的基本薪点来确定,员工绩效工资基准由所在岗位的绩效薪点确定,基本薪点和绩效薪点按照第十五条比例确定,各岗位的基本薪点和绩效薪点详见附表。
第四章特殊津贴
第二十一条特殊津贴,是公司对外聘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级技工以及兼职人员所给予的一种收入补贴。
第二十二条特殊津贴是非风险性收入,不参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由炼钢厂提出具体方案,报人力资源处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基本工资
第二十四条基本工资是员工的非风险性收入,不参与考核。除岗位变动或薪酬等级调整外,员工基本工资经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基本薪点和薪点标准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基本薪点×薪点标准”。
第二十六条基本工资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章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炼钢厂绩效工资分配按照绩效考核的层次,逐层分配。首先是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然后将绩效工资根据绩效情况分解到车间或科室。在三个车间,首先分配班组长的绩效工资,然后分解到班组,再分配到一线工人。
第二十八条炼钢厂的绩效工资总额等于薪酬总额减去特殊津贴总额和基本工资总额剩下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总额=炼钢厂当月员工薪酬总额―特殊津贴总额―基本工资总额”。
第二十九条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的绩效工资总额(A)=炼钢厂绩效工资总额×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绩效薪点总额÷分厂绩效薪点总额。
第三十条某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的实际绩效工资=A ×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其中: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个人考核分×个人绩效薪点÷∑(个人考核分×个人绩效薪点)。
第三十一条某车间工资总额(B)=(厂绩效工资总额-A)×该车间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其中:车间绩效工资分配系数=车间考核得分×车间绩效薪点总额(不含主任级人员)÷∑(车间考核分×车间绩效薪点总额)。
第三十二条某车间班组长绩效工资总额(C)=B×班组长薪点总额÷该车间薪点总额(不含主任级人员)。
第三十三条某班组长个人实际绩效工资=C×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其中: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个人考核分×个人绩效薪点÷∑(个人考核分×个人绩效薪点)。
第三十四条某班组绩效工资总额(D)=(B-C)×该班组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其中:班组绩效工资分配系数=班组考核分×班组绩效薪点总额÷∑(班组考核分×班组绩效薪点总额)。
第三十五条工人个人实际绩效工资=D×工人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其中:工人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个人考核分×个人绩效薪点÷∑(个人考核分×个人绩效薪点)。
第七章薪酬调整
第三十六条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