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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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许可证的化妆品经营企业,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本指南依据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编写。

当上述文件发生变化时,应适时修订本指南。

三、检查人员(一)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

(二)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2.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3.熟悉化妆品经营环节的基本常识;4.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较准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5.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三)注意事项1.尊重企业权利,遇到争议问题要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2.对企业秘密应予保密,如非取证需要,不得复制企业文件;3.廉洁自律。

四、检查计划及准备(一)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二)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三)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企业近期经营状况。

五、实施检查(一)进入企业现场后,首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与企业相关人员交流,了解产品近期经营状况及质量体系运行、人员变化情况。

(二)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白云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定稿)

白云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定稿)

白云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工作要点根据《广州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前(一)检查人员可提前通知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必要时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或项目研发主管等相关职位人员到场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需企业准备的材料:1、公章;2、备案产品样品;3、产品备案资料:备案产品网上销售包装图片打印图、《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简述》、《技术要求》、《检验报告》、《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风险评估资料》(未做毒理的产品);4、《广州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记录表》(企业将备案产品、企业信息自行填写完毕打印备查);5、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如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需提供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

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一)对每个产品备案资料进行核实检查,并确认其是否统一集中管理存放,资料要求如下:1、销售包装:产品网上备案信息中上传的销售包装图片应当与备案归档资料中的销售包装一致;—1—2、产品配方:产品网上备案信息中填写的配方与备案归档资料中的配方一致。

3、生产工艺:(1)生产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

(2)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

(3)生产工艺简述内容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相符。

4、产品技术要求:(1)产品技术要求的格式应当符合《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要求的格式,并包含以下内容: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2—(2)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的内容应当与产品备案信息、其他归档资料中相应内容基本一致。

①中文名称应当与备案信息、实际产品中的名称一致,汉语拼音名应当拼写正确;②生产工艺内容可在实际生产工艺的基础上进行简化,但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服务指南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二〇一八年三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服务指南一、概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以及动物毒理学检测。

二、送检要求(一)资料要求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申请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

②中文填写。

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④检验要求中“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乙醇含量≥75%(w/w);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宣称去屑用途;企业标准中设定pH ≤3.5。

⑤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单位盖章。

同时请将样品信息录入附件1的“样品信息登记表”中。

2、产品使用说明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非特殊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及标准

非特殊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及标准

非特殊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及标准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包括:
1. 卫生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和有毒物质限量。

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等,要求细菌总数≤1000 CFU/g(儿童产品≤500 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 CFU/g,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包括铅、汞、砷等,要求铅≤40 mg/kg,汞≤1 mg/kg,砷≤10 mg/kg。

2. 感官、理化指标:包括外观、色泽、香气、耐热、耐寒、pH、泡沫等。

外观要求无异物,色泽要求符合规定色泽,香气要求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要求耐热(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耐寒:-5℃~-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析水现象;pH 在4.0~8.0(果酸类产品除外);泡沫(40℃)/mm要求透明型≥100、非透明型≥50(儿童产品≥40)。

有效物要求成人产品≥10.0%、儿童产品≥8.0%。

通过以上测试,方可颁发合格的质检报告,允许在市场上合法销售。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产品类别和类型,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当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检验:(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3、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4、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

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三、多色号系列产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

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的以10个计。

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指南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指南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指南一、概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资料里应含有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我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之一。

二、适用范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三、送检要求(一)资料要求(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请提供其他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送检前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②所有信息均需填写,“外文名称”等相关信息如无填写“无”或“/”;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递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3)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一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染发、脱毛类、除防晒类产品外含防晒成分的其他类产品应标记功效成分;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81号);③配方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所盖公章与递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4)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5)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必要时)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

(二)样品要求一次性提供原装销售包装的卫生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四、检验项目、周期、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收费:详细可参见附表。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事后备案程序(草案) - 法规解析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事后备案程序(草案) - 法规解析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事后备案程序(草案)一、为规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后2个月以内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通过口岸检验,允许进口之日起二个月以内报卫生部备案。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备案材料,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原件一份):(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表;(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配方表;(五)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检验规定》中规定的微生物指标和卫生化学指标进行。

(六)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完整包装的产品1件。

五、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以下顺序提交申报材料,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原件一份):(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表;(二)产品配方表;(三)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检验规定》中规定的微生物指标和卫生化学指标进行;(四)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完整销售包装的产品1件。

六、备案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二)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备案材料原件应逐页盖章或盖骑缝章;(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建议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备案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五)提供的检验报告应在2年有效期内。

(六)所有外文(产品成份名称及生产企业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后。

七、委托其他单位申请备案或生产的,应出具的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盖有产品责任人和受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二)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三)每个产品提供一份委托书原件。

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内容

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内容

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内容
化妆品备案后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产品的基本信息。

这包括生产企业的资质、产品名称的合法性等。

2. 标签和说明书。

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用、限用语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3. 备案产品的原料、配方、安全评价资料、产品标准以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这些内容需要与产品安全相关方面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4.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包括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等。

5. 对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要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和卫生化学检验,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项目,以及汞、铅、砷等卫生化学指标的检测等。

6. 对于人体使用的化妆品,需要进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包括人体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SPF值测定、PA值测定、防水性能测定等。

在检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络系统的产品备案后检查项目中记录违法事项。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00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001]

附件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重庆自贸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

四、办理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查内容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二)法律效力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境内责任人可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凭证,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三)备案对象境外生产企业授权、注册地在重庆自贸区的境内责任人,从重庆自贸区口岸进口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重庆自贸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1.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责任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附件3);2.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授权内容见附件4)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3.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可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接收窗口(以下简称“备案资料接收窗口”)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领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 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原件;2. 境内责任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附件5);3. 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4. 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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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
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6月30日前已备案产品提交的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二)检查中的关键项目
(8)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
料,是否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如
三乙醇胺、聚丙烯酰胺等); (9)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示例
2.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 ○ ○
○ ○ ○ ○ ○ ○ ○ ○
性激素 防晒剂②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续前表>
特殊用途化妆品 检验项目 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染 发 类⑥ 烫 发 类 脱 毛 类 美 乳 类 健 美 类 除 臭 类 祛 斑 类 防 晒 类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氮芥、斑蝥素


pH值③
-羟基酸③ 抗生素、甲硝唑④ 去屑剂⑤
2.产品的技术要求示例
2.产品的技术要求示例
2.产品的技术要求示例
3.产品的检验报告 (1)微生物检验
(2)卫生化学检验
(3)毒理学试验或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 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认定的非特检验机构:全国共计155家
打开国家局网站——点击右侧化妆品——网页右下方查询“国产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
备案后检查什么
非特备案认定机构-浙江省共计8家
微生物检验项目
微生物许可检验项目④
特殊用途化妆品 检验项目 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
①②
育 发 类
② ○ ○ ○
染 发 类

烫 发 类

脱 毛 类

美 乳 类
健 美 类
除 臭 类

祛 斑 类
防 晒 类
菌落总数
粪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 霉菌和酵母菌
(二)检查中的关键项目
(5)补充备案或补充备案变更的是否有原纸质备案凭证以 及相应的变更说明。 (6)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是否按照《儿童化妆品 申报与审评指南》编制配方设计原则等资料。 (7)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是否 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等资料。
○ ○ ○
○ ○ ○
○ ○ ○
○ ○ ○
○ ○ ○












微生物检验项目
注:① 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
② 乙醇含量≥75%成分的产品(如物理脱毛类 产品、纯植物染发类产品等)需测微生物项目。此条针对特殊 用途化妆品而言 ④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 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 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 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 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⑦
特殊用途化妆品 检验项目 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 ○ ○
染 发 类⑥
○ ○ ○
烫 发 类
○ ○ ○
脱 毛 类
○ ○ ○
美 乳 类
○ ○ ○
健 美 类
○ ○ ○
除 臭 类
○ ○ ○
祛 斑 类
○ ○ ○
防 晒 类
○ ○ ○
汞 砷 铅 甲醇① 甲醛 巯基乙酸 氢醌、苯酚
2.产品技术要求的具体内容
1、产品名称 2、配方成分 3、生产工艺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包括主要步骤和工艺流程。 4、【感官指标】中的颜色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 黄色等;性状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描述是 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5、【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 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指标 是指检验项目及对该项目的限制要求,如:铅、砷、汞和甲醇及其限量 值,石棉不得检出。 6、【检验方法】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基本参照2007 化妆品卫生规范 7、【使用方法及贮存条件】请参照包装上的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如果没 有具体说明可以写“无”。如有注意事项/警示语,也需标注。 8、【保质期】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 (或×年)。
国产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后检查介绍
主要内容

一、备案后检查什么

二、检查后怎么办
三、关于风险评估的问题

一、备案后检查什么
(一) 检查依据
《 10号通告》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检查中的关键项目
(1)抽查核实电子备案凭证中的产品配方和
销售包装信息是否和实际产品的标识信息一致。 (2)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3)毒理学检验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 (4)某些原料中可能含有风险物质(如二噁
烷、苯酚等)的检验报告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①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要测甲醇项目。 ② 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 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目。 ③ 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 需要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测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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