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9-04-2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队伍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企业建设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负责。
试点期间对试点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发展原则。
在第一发展期内,各地主要负责摸底推荐、协助管理,以后视发展情况和社会需要再逐步放开。
试点原则上选择领导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一)本人所在企业是符合公司律师试点的企业;(二)申请人品行良好;(三)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在申请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的,经省司法厅考核批准可放宽为一年);(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本企业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山西省公司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所在企业人力部门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相应年限的证明;(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六)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七)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送交与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查推荐,由省司法厅审核批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定依法治省和法治山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指导检查全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晋司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晋司发〔2019〕3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9年4月8日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如下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
一、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1.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
修改完善厅党委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制。
(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2.指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
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地方实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责任单位:政治部<警务部>)3.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
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多措并举充实司法所力量,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
(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政治部<警务部>等有关处室)4.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调查研究,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法治调研处)5.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加强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6.进一步理顺行政立法体制。
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创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加强对各市和政府部门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拟于2019年7月初在太原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省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筹备工作,确保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大会的一切工作,从筹备到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要将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
2、坚持依法依章。
严格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进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大会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3、充分发扬民主。
本次大会的代表推选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意见,使换届后的协会领导班子,成为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集体,为我省律师事业不断创出新业绩、迈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工作任务审议省律协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回顾总结第五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以来我省律师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新时期的律师工作;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领导机构。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要求,结合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18年度全省律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司法厅律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中经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积极为发展律师事业努力工作。
(二)学历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1、任现职年限的要求。
申报三级律师大学本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4年(即2014年底前聘任);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须满5年(即2013年底前聘任)。
无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执业满10年的律师也可参评。
申报四级律师须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
2、任现职年限的计算。
申报三级人员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日当年起算,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晋司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司办〔2020〕20号戒毒局,办公室、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根据《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是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落实年,为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厅权责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山西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时代方位,围绕“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协同发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我厅“三定”规定,戒毒局承担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的执法职能,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在履行戒毒、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管理职能中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来源:政策法规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权力、职责三到位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重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今后,各国有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省国资委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要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国有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管理制度)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晋价服字[2006]325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特制定了《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壹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山西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准予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壹)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能够实行听证。
第九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一)现代物流推进物流枢纽体系建设。
加快太原、大同、临汾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太原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高质量建设太原、大同、长治、临汾等4个全国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持续培育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和重点物流基地,打造“干线运输+区域分拨”的高效物流服务网络。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打造3条公铁联运精品线路,拓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应用。
持续推进“公转铁”,开展物流总包和合同制运输,提供整体物流最优解决方案。
构建多联快车网络,扩大铁路快运班列数量,推广应用网络货运物流平台,强化两端公路接驳,打造“班列+两端公路”的多联快车产品品牌。
扶持一批省内“千万吨级”多式联运物流枢纽提质扩容。
(省交通厅、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晋司办〔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司办〔2020〕43号各市司法局,监狱局、戒毒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5月8日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晋政法〔2020〕16 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分工如下:一、践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理念1.组织开展“更新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专项活动。
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把平等、审慎、谦抑、善意、文明、规范等执法办案理念贯穿到每起案件、每个环节中去,切实防止和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倾向与作风。
(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牵头,监狱局、戒毒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处、社区矫正管理处、监狱戒毒工作处、各市司法局参加)2.开展制度清理工作。
全面清理司法行政系统现有制度中不利于平等对待办事群众或有效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相关内容,统一审批管理、法律服务等工作程序和标准,做到对所有企业、群众都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歧视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
(责任单位: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律师工作处、各市司法局)二、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3.建立领导联系企业机制。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晋司办〔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司办〔2020〕4号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提高我省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决定在我省开展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太原市为我省开展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
现将《山西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试点工作务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6月上旬上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山西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1月1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
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7(0)Z1
【摘要】晋政办发[201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3页(P33-35)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山西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D625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J], ;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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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4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队伍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企业建设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负责。
试点期间对试点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发展原则。
在第一发展期内,各地主要负责摸底推荐、协助管理,以后视发展情况和社会需要再逐步放开。
试点原则上选择领导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一)本人所在企业是符合公司律师试点的企业;
(二)申请人品行良好;
(三)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在申请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的,经省司法厅考核批准可放宽为一年);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本企业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公司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所在企业人力部门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相应
年限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未受
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七)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送交与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查推荐,由省司法厅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司律师仅限于处理其所在企业内部的法律事
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刑事诉讼除外)、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各项律师执业权利;
(二)可以加入律师协会,享受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调出企业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
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司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司律师在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时,可以律师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但不得从
事有偿法律服务;
(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四)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的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本企业的领导下从事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
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企业管理;
(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
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公司律师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文书样式等执业文件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制定提供;
(四)因故不能担任公司律师或调出本企业的,由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收回其律
师执业证,交由山西省司法厅注销。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重、特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二)每季度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法律事务的数量、项目及法律服务简况;半年及年终报告工作总结。
(三)公司律师人数较少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直接同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
报告工作;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受司法行政机关
委
托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按规定参加年度注册,对于通过年度注册的,山西省司法厅予以
公告。
公司律师办理年度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企业的考核意见;
(五)所在企业证明其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
公司律师年检经主管司法局审核,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为牟取经
济利益,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律师,依据《律师法》和相关规定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
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
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公司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的,以后不得从事律师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司
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