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事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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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1211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广州市×××××会关于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广州市民政局:由于……,我会按章程规定,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广州市××××局批复同意,拟将本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请审查批准。

(广州市×××××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会议纪要××××年××月××日上(下)午在××××召开理事会。

会议应到理事人数××人,实到理事人数××人,会议由×××主持,参加会议有副会长×××、×××、×××,秘书长×××。

会议研究了本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

并作出如下决定:鉴于……,本会选举×××为会长,按章程的规定,拟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报请广州市××××局和广州市民政局审查批准。

(广州市×××××会盖章)年月日1204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成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2018版]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2018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

〖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省性或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或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市县等区域〗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厦门市(区)××路××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 )………………………………。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民社发〔2018〕45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8〕456号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并讨论通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营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最新社会团体章程范本(2018年版)

最新社会团体章程范本(2018年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

〖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省性或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或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市县等区域〗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厦门市(区)××路××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 )………………………………。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操作规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和性质(一)名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法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具体承办股室龙胜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四、共同审批部门无五、审批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条件是:(一)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二)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审批对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龙胜县区域内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实施对象为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龙胜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七、申请材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会团体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为:(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1份);(二)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1份);(三)登记证书正、副本;(四)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份):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或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2.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3. 加盖社团公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同意的变更名称申请书(变更名称的);4. 章程修改核准表和新章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5.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6.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发起人咨询:可浏览漯河社会组织网()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及有关情况、发起人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织,委托人申请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筹备组织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申请筹备文件。

、批准筹备: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筹备:经市民政局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筹备完成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成立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成立登记的通知。

、发证: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等事宜。

、文件存档: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将成立登记文件及有关材料归档。

、公告:市民政局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简易流程图如下: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二、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一般要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类别作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3-5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只能冠以“呼伦贝尔”,不得有“市”、“全国”、“中华”等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具体程序包括:(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申请要写明宗旨和业务范围)、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起人及拟任人员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为实现该团体的宗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具备的能力进行全面阐述。

还要包括会员的分布、构成、能力、后续资金来源及实现宗旨的途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一周内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而后向发起人下发受理(不予受理)通知;(3)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发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复。

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学技术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选举理事(会员在100名以内的,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不设常务理事;会员在300名以上的,理事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10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低于5-7名),通过章程,形成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

全县(区)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社团变更登记许可)实施办法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条件:
1、法人变更;
2、住址变更7、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3、章程修改;
4、资金变更
5、名称变更;
6、业务范围变更
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书3份;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员变更事项的决议3份;
3、(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变更资金)须提交验资报告;
4、章程修改须提交修改后的章程;
5、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批文;
6、(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为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须提交组织部门同意其兼任社团职务的文件;
7、登记证正、副本(修改章程不需提交)。

办理程序:
1、受理
按受理标准查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条件的,给予申办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2、审查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变更登记标准进行审查,对变更登记材料签章、印件齐
备、证件真实,符合标准的在变更登记栏签字, 不同意的提出审定意见理由并返回。

3、制证及文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审批表》
4、发证并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义务及表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当事人。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文件》。

社会团体章程(民政部2018版)

社会团体章程(民政部2018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省级民政机关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省级民政机关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变更的业务范围不在章程载明的范围之内的,应当先修改章程并履行核准程序,然后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流程(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到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批复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申请书,需载明变更事由,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团印章。
2、会议纪要,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签字,附参会人的批复文件(原件)。
4、《章程》,原章程需到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对确认,新章程需经会议审议通过,加盖骑缝章;另附新旧章程修改说明,加盖社团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时间:2018-02-26 字号:[ 大中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变更登记须知一、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6、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知(一)依据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1、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2、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3、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事2018版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事2018版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十、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接收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icity/public/index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20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十六、结果送达窗口直接送达。

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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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事指南(2018
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接收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2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直接送达。

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2.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

3.网上咨询: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电话:89188111(局长公开电话)。

2.网上投诉: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2.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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