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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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开门时间表

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开门时间表

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开门时间表
摘要:
1.引言
2.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概述
3.垃圾站开门时间列表
4.结束语
正文:
【引言】
佛山市禅城区作为我国广东省佛山市的一个中心城区,一直致力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市民生活品质。

其中,市政垃圾站的运行管理对于维护城市卫生和环境整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的开门时间,以便市民能够更好地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概述】
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是负责收集、处理和转运禅城区生活垃圾的重要设施。

目前,禅城区设有多个垃圾站,分布在各个居民生活区、商业区以及工业区等。

这些垃圾站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垃圾处理服务,同时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

【垃圾站开门时间列表】
以下是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的开门时间列表:
1.站名:XX 垃圾站
时间:上午8:00 - 下午6:00
2.站名:YY 垃圾站
时间:上午8:00 - 下午6:00
3.站名:ZZ 垃圾站
时间:上午8:00 - 下午6:00
......
【结束语】
总之,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垃圾站的开门时间为上午8:00 至下午6:00,市民可以根据各垃圾站的具体时间安排进行垃圾分类和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本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本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本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禅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原有收取的环境卫生清洁费和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保洁费,继续由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保洁单位收取,分别用于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和沿街商铺、厂企前的人行道保洁。

第五条禅城区公用事业局是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供水公司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标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制定,当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发生较大差距时,可通过听证进行调整。

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月8元;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其余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发生排放量计收192元/吨。

第八条居民的住所与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23年佛山市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计划

2023年佛山市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计划

2023年佛山市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计划2023年佛山市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计划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发展,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关乎环境的健康与美观,更是关乎人们的生活质量、城市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2023年佛山市禅城区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计划,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难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该计划的内容,挖掘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一、垃圾分类政策的实施目标在2023年佛山市禅城区的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计划中,首要的目标就是实施垃圾分类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推动全社会形成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理念,从而建立起一个健康、清洁、美丽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除了政策制定外,更重要的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广大市民深入了解垃圾分类对环境的重要意义,培养起自觉分类的习惯。

二、分类投放指引除了政策宣传外,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也是计划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禅城区,计划将通过多种途径对市民进行分类投放的指引和培训,如制作垃圾分类手册、在小区和社区开展分类宣传活动等。

通过这些努力,计划将从源头上减少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投放,提高分类准确率。

三、垃圾收运体系的优化改善垃圾收运体系也是该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计划将加大对生活垃圾收运路线和设施的优化力度,提高垃圾收运的效率和质量。

还将引入先进的处理设备和技术,以实现可持续的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还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监管与奖惩机制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地执行,监管与奖惩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划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强行教育和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也将建立奖励机制,对分类投放得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市民的参与和积极性。

禅城区垃圾收集站验收、移交接管标准要求(2017年修订版)(1)

禅城区垃圾收集站验收、移交接管标准要求(2017年修订版)(1)

禅城区垃圾收集站验收、移交接管标准要求(2017年修订版)说明一、禅城区内新建、改造、扩建垃圾收集站均须按本标准的选址、主体建筑要求进行设置,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垃圾收集站方能进行验收。

正文中“垃圾收集站”统称“垃圾站”。

二、验收、移交接管的垃圾收集站须为片区垃圾收集站(非小区专用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点)。

三、本标准共7页。

一、垃圾站选址、主体建筑要求(一)垃圾站的选址、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及规划、环保部门要求。

垃圾站的选址应远离学校、幼儿园、住宅楼等敏感点。

(二)垃圾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10m2(15m宽×14m进深),垃圾站与相邻建筑物间距>8m,并设有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以满足环境、通道和消防要求;绿化隔离带树木高4~6m,并应选取枝叶茂密的树种,以达到绿化环境和隔噪音、隔尘效果。

(三)垃圾站应设置于商住项目围墙(关卡、门禁)之外。

垃圾站必须设置通往现有市政道路(或与垃圾站所在项目同时建成开通的市政道路)的专用出入通道,不得设置任何关卡岗亭,并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道宽度不小于4m。

(四)垃圾站门前必须设有不小于15m×14m的回车场地,且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地块建筑红线以外区域。

(五)垃圾站应背靠相邻建筑设置,以减少回车场内车辆噪音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六)垃圾站周边(含回车场)建围墙(3m高的实体围墙)围蔽,回车场靠道路一侧设置1.2m高不锈钢(304不锈钢)电动闸门,闸门开启后,门口通道宽度≥8m;若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设置围墙的,则须在回车场地面划定作业区域标线、设置禁停标及安全警示识牌。

垃圾站(含回车场)上方空间不得设置与环卫无关的建(构)筑物。

(七)垃圾站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站内空间不得设置独立柱,站内地面为混凝土结构,承重≥5吨/m2,如站内地面属于架空层结构,垃圾站地面与地下室顶板之间距离不小于1.5m,楼地面结构及排污管要求采用刚性防水及聚氨脂防水涂层(2遍)做防水处理;垃圾站门前回车场地面承重30吨,用钢筋混凝土(≥C25)铺设(建议混凝土厚度≥30cm),并要求预留足够排水口(不少于2个)进行排水处理,不能有积水。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为加强禅城区建筑渣土的管理,进一步杜绝建筑渣土随意倾倒的行为,防止建筑渣土污染环境,我区发布了《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城中村改造、经济开发等项目纷纷开展,与此同时也为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建筑渣土。

为更好地管理建筑渣土的处置过程,有效防止建筑渣土在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特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办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四、对《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一)排放管理,《办法》的九条规定了在禅城区范围内,单位排放建筑垃圾的,需向区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申请建筑渣土排放许可,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并列明申报材料和要求。

(二)运输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了禅城区运输建筑渣土车辆应具备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了单位在禅城区承揽建筑渣土运输的,需向区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申请建筑渣土运输许可,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并列明申报材料和要求。

(三)消纳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了禅城区内,单位消纳建筑渣土的,需向区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申请建筑渣土消纳许可,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并列明申报材料和要求。

同时,也对属于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或设置临时堆放、消纳渣土的中转场所的,说明应该申报的材料要求。

(四)核准许可,《办法》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是规定了公用事业部门在受理了相关申请后应在多少天内做出批复,规定了申请单位在获得相关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后,处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在哪种情况下必须提出变更事项申请;同时,列明获得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后出现的相关违规现象及处罚措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消纳管理第五章综合利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修缮、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调剂机制,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可以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具体管理工作: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对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区应当成立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诚信责任。

交通运输、航道、水务、铁路、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道路、港口、航道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农林等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2013年5月20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市政、环卫)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规范价格管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三、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费用。

各地制定和调整时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四、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改进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简化收费分类、规范计费方式和改进收费方法。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白涛2021年12月24日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及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规划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粤价[2002]38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修缮、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工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进行。

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调剂机制,建筑垃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可以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内建筑垃圾具体管理工作,具体是: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诚信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为优化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和管理,建立统一处置和市镇两级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和调配垃圾处理费资金,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关于市、镇(街)两级共同负担垃圾处理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56号)、《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东府办复〔2010〕23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改革和使用优化配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的投入,引导镇(街)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职责(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稽查供水企业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核定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对全市供水行业的电脑收费系统实施升级。

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非居民用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每半年统计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支付等管理数据及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报送市城管局、物价局、财政局。

【城管办法】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禅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排放单位,是指排放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输单位,是指运输建筑渣土的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消纳单位,是指提供消纳场地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消纳场地,是指受纳建筑渣土的场所,包括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地、临时消纳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建设工地。

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地,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受纳建筑渣土的场所。

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地,是指已规划但未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渣土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是指建设、交通、水务等对开展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建筑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基本农田不得划入选址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根据前款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地的设立,优先保障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的临时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渣土消纳场。

第五条建筑渣土实行有偿清理服务。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区、镇(街道)两级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佛山各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及城市垃圾处理价格收取情况一览(表格化)

佛山各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及城市垃圾处理价格收取情况一览(表格化)
1.55
2.29 3.02 2.19 4.08
1.88
污水处理费(元/m³)
荷城街道 中心城区 (含河江 开发区)
杨和、明城、 更合、荷城三 洲片区、西安 旧圩、富湾片 区
生活垃圾处理费 (元/户/月)
非物业管 10
理小区
1.05
1.05
物业管理
7
小区
行政事业
单位、学
校、幼儿
1.3
1.2
112
园、托儿
商业


酒店旅业
2.60

农贸市场

废旧物资回
收业
普通工业 工业
普通工业-水 原料
0.55
3.57
0.56 4.66
月用水量不超 75m³
0.5 4.6
月用水量 75m³以上
2.11 6.21
月用水不超 120 m³
1.08 5.18
月用水 120 m³以上
0.88
4.98
1.5
4.23
8.33
3.81
1.72

医疗机构、社 会福利机构、
活 用 水
0.95
集体宿舍按
此水价计费
26m³<第二级≤36m³
2.58
第三级>36m³
5.16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2.44 1.4
4.2
1. 居民阶梯水价水量按每户家庭每月 4 人以下含 4 人用水量计算,
如家庭人口超过 4 人,第一级基数为每月每人 6m3 以内部分(含
收入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 8m3 以内的,免收水费,低收入家庭每
月使用 8-26m3(含 26m3)的,超出免费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佛府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电子电器、废玻璃、废橡胶、废纸、废旧木料、废旧建材及废渣、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轻化工原料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餐厨垃圾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城乡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指建立以城市社区绿色回收点、回收站为基础,以分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利用基地为核心,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佛府办[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262 9525)。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3日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设定准入条件和招投标等方式,对建筑垃圾运输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环保综合利用技术及产品。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渣土的受纳工地。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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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禅府…2007‟99号
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禅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原有收取的环境卫生清洁费和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保洁费,继续由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保洁单位收取,分别用于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和沿街商铺、厂企前的人行道保洁。

第五条禅城区公用事业局是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供水公司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标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制定,当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发生较大差距时,可通过听证进行调整。

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每户每月8元;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96元,其余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4元;
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发生排放量计收192元/吨。

第八条居民的住所与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可以凭相关证件到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办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第十条凡是有水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工商户和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公司与水费一并收取,每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公司在水费卡上代扣代收;其余的机关事业单
位、工矿企业、工商户由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业主等有责任协助向所属区域的企业、工商户、居民(村民)和住户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上缴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经营服务性发票。

第十三条市政道路、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作为收费单位的日常运作费用。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支纳入环境卫生年度预算计划,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季度支付,由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向区公用事业局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支付。

第十九条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须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管理及服务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积极配合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的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佛禅府…2004‟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有关规定摘录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第157号令)有关规定摘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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