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税收政策汇总

合集下载

分公司怎样进行交税在哪里交

分公司怎样进行交税在哪里交

分公司怎样进行交税在哪里交分公司怎样进行交税在哪里交分公司的交税问题是每一家分公司企业家都关注的,现如今分公司的交税是怎么做的呢?我为你带来了分公司交税,一起来看看吧!分公司与子公司纳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能够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中选择总分公司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能够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假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中选择母子公司形式;子公司不需要承当母公司的亏损,能够自己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能够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能够选择总分公司形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假如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场盈利后,能够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假如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很多企业在经营几年的主公司后准备开始几家分支机构扩大一下经营地区,这时老板就面临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因为设立分支机构有两个形式,一个是分公司,一个是子公司,那么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要如何选择呢?他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呢?这应该是所有老板都需要知道分问题。

首先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赚取更多的利润是核心目的,这里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如果这个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假设成立子公司,两种情况都应该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那么假设A 是一个经营很多年的服装公司,他打算2021 年在很多城市开设店铺,暂定开设二十个,由于都是新成立的,所以这些分店每个的利润都不会超过一百万。

如果是分公司:因为分公司在计算税款时是汇总缴税的,汇总后利润显得就很多,也就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标准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五来进行缴税,也就是大约五百万。

如果开设的是子公司:因为每个子公司都是单独进行税款登记的,所以每个子公司从人员数量还是收入方面都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百分之五收税,经过计算大约是一百万,前后节税大约四百万。

所以单从节税方面,成立一个子公司更加合适,这样的公司还需要从实际出发,了解更多关于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和操作方法。

案例济南海鲜酒店餐饮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初步预算这20家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

请问: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节税?答复:1、若是设立分公司,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没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25%=500万元2、若是设立子公司,由于每家店不论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5%=100万元节税=500-100=400万元提醒一1、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在分公司注册所在地开票并纳税,那么,分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一样的呢?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一样享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高额的。

上海分公司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自2009年开始,上海市区取消了返税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注册分公司,才可以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所交纳的营业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20-40%税收返还。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10-18%税收返还。

3、增值税优惠政策
分公司交纳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实际交税额的4-8%的税收返还。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只有在上海的开发区里注册分公司,才可以享受返税优惠政策。

2、上海各区或开发区返税比例、返税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上海返税最高的是崇明,营业税可以返还40%,其次是金山、奉贤的开发区,营业税返35%左右,再其次是闵行、嘉定等郊区的开发区,营业税返还20%左右。

3、需特别注意返税用语。

有些开发区或招商代理注册公司会玩文字游戏,说返还地方财政的50-80%,这个地方概念很模糊的,即可以指整个上海市地方财政,也可以分公司注册所在区、镇、开发区的地方财政。

上海的税收是各级政府财政分成的,到开发区手里的税收并不是很多。

那些代理公司或开发区所说的返地方财政的多少,其实是指开发区的税收留成,真正返到企业收中的税收很少。

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政策比较及企业财务效益分析

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政策比较及企业财务效益分析

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政策比较及企业财务效益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010020摘要: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组织结构中常见的形式,每种形式在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效益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与劣势。

在选择区域、制定战略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税收政策差异以及财务效益分析。

企业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以确保企业能够合理遵循税收规定,并最大限度地优化财务效益。

关键词: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政策比较;企业财务;效益分析引言在企业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常见的组织形式。

然而,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效益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与影响。

本文将比较分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政策差异,并对其对企业财务效益的影响进行分析。

1子公司报税流程1.1税务登记档案建立税务登记完成后,税务机关会为子公司建立相应的税务登记档案,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未来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非常重要。

1.2纳税申报子公司在设立之后,根据当地税收法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通常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方面。

子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相关的纳税申报表格、报表和财务报表等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1.3税务审计税务机关会对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进行审计,以核实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审计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凭证、票据和合同等证明材料。

子公司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

1.4纳税缴款审计完成后,子公司需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通常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款。

缴款后,税务机关会核对缴款金额,并及时更新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档案。

1.5税务报告除了纳税申报,子公司还需要根据当地税收法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税务报告。

税务报告通常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税务情况说明等。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分公司和办事处都是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过人们都不清楚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及能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缴税吓得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缴税的不同之处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 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生。

尤其,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流转税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

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实体,它们在税收上有一些区别。

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下面将具体介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一、税务主体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首先体现在税务主体的不同。

分公司是母公司在不同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

因此,在税务上母公司和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

与此不同的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责任和纳税义务。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税务上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义务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义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母公司承担了纳税义务,因此在税务上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如母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分公司的利润。

但是,分公司的亏损不能抵扣母公司的利润。

相比之下,子公司的纳税义务由子公司自己承担,它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并承担自己的税务风险和责任。

三、纳税计算方式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它的纳税所得一般是按照母公司的利润进行计算。

分公司需要将母公司的利润加以调整,以反映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而子公司则是根据自己的独立财务数据来计算纳税所得。

子公司不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四、跨国税收问题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还涉及到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需要根据各国的税收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母公司与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需要遵守各国的转移定价规则,以保证跨国利润的合理分配。

而子公司在国际税收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合理税收规划,降低整体税负。

总结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一些区别。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计算纳税所得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第一篇: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你好,有问题需咨询,望解答:我公司欲在外地设分公司,请问:1.不跨区是否也可设立分公司?2.不跨区设立的分公司是否只能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3.是否只要跨区设立的分公司只能采用独立核算形式?4.采用独立核算形式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就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与总公司的一样?如果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填什么?不填写,还是填写?如不填写,是否只填写未分配利润?5.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就地预缴,年底由总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8]第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问题较多,谢谢!回复:你好:不跨区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由你们公司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决定,注册资本方面的问题应咨询工商局,分公司只有财务独立核算的应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第28号此文件现在还有效。

日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09-08-11 09:48:09第二篇: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一、纳税申报的对象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分公司税法管理规定(3篇)

分公司税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税法管理,规范税收行为,提高税收遵从度,确保分公司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涉及税收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

第三条分公司税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依法纳税;2. 加强税收风险管理,防范税收风险;3. 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提高税收工作效率;4. 强化税收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税务登记与申报第四条分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税务申报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分公司税务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得隐瞒、少报、漏报;2. 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3. 纳税申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逾期申报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税收缴纳第七条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税收缴纳制度,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九条分公司税收缴纳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期限缴纳各项税费;2.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3. 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拖延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分公司应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第十一条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享受;2. 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税收优惠政策;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税收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税收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子公司或分公司能享受总公司的高企税收优惠吗?

子公司或分公司能享受总公司的高企税收优惠吗?

子公司或分公司能享受总公司的高企税收优惠吗?
现在很多企业都拥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就有企业发出疑问,总公司通过了高企认定,那么分公司或子公司能享受15%的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吗?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解惑。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概念
1、子公司
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

2、分公司
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从以上两个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

二、高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子公司或分公司能否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根据办法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来:只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可以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因此,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不能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不会因为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到税收优惠;
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由于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是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申报成功之后即可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特别提醒:子公司要享受15%的高企税收优惠,是需要单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才能享受的!。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总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总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增值税为属地缴纳原则。

、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号《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 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发[]号第一条国税发[]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但由于国税发[]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年月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年月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交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

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那么分公司怎样缴税?以下是店铺为你精心整理的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希望你喜欢。

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缴税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

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

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公司税务管理规定(3篇)

分公司税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税务管理,确保分公司依法纳税,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有税务管理工作,包括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税务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分公司税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工作的合法性。

2. 严谨性原则:税务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税务申报准确无误。

3. 效率性原则: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税务成本。

4. 安全性原则:加强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防止税务信息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分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税务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分公司税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2. 组织编制分公司年度税务计划,并监督实施;3. 负责分公司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等工作;4. 组织开展税务筹划,优化税务结构;5. 负责税务审计,确保税务工作合规;6. 处理税务纠纷,维护分公司合法权益;7. 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分公司税务工作情况。

第六条分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税务申报与缴纳第七条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如实进行税务申报。

第八条税务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2. 纳税期间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财务数据;3. 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4.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九条分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分公司应建立税务台账,详细记录税务申报、缴纳情况,便于税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税务筹划与优化第十一条分公司应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税务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税务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2. 经济性原则:税务筹划应考虑经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3. 税收政策原则: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4. 风险控制原则:控制税务筹划风险,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分公司与子公司到底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下彻底清楚了!!

分公司与子公司到底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下彻底清楚了!!

分公司与子公司到底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下彻底清楚了!!展开全文俗话说:树大分枝,人大分家。

这是几千年来都不可避免的的一种规律,企业的发展过程也是如此。

当一家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会涉及到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情况。

这时,到底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很多因素,让人傻傻分不清楚谁好谁坏!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分公司与子公司在纳税方面对企业的总体发展有什么影响!首先,我们来看看分公司、子公司分别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在纳税上,分公司与子公司到底有何区别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需要独立核算。

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分公司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不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并不是说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总公司汇算清缴之后,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各分公司名下,由分公司自行在当地缴税。

增值税:(子公司/分公司)不管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最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最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 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

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培训2008-04-07财预[2008]10号及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总分体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收入分配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对这些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助于指导我们日常的具体工作。

一、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是指总机构下仅有一个跨省分支机构的情况)。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办法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我局九个全额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九个单位是国家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发开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除上述9户不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外,原执行汇总纳税办法的10户原母子体制实行合并纳税企业暂按原办法执行。

(名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原则上延期一年,至2008年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增值税为属地缴纳原则。

、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号《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 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发[]号第一条国税发[]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但由于国税发[]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年月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年月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税收缴纳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财预[]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统一计算”就是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需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是符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关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应纳税额的缴纳;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成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

将总机构计算的应纳税额分成相等的两部分,由总机构缴纳,另外的由分支机构缴纳。

如果一个总机构下设多家分支机构,则再由各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自己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
各分支机构的分享比例按照各自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的权重计算得出。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应纳税额的分享;“财政调库”就是在坚持目前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的比例分享的前提下,对由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不是在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而是由财政部在全国各地之间进行分配。

目前的所得税是共享税,中央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占号文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问题上,虽然没有改变目前:的分享比例,但是却将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变成全国各地方共同分享。

具体办法如下:“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全部税额的,但是这又分成相等的两部分:应纳税总额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分享;应纳税总额另外的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的为中央收入,由财政部按照~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征收管理;税收征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属地征管,也就是说纳税人要接受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这样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节约纳税人的成本。

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由总分机构分别预缴的方式,所以其征管也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适用范围;适用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也就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但是,有些企业的分支机构情况比较特殊,如分支机构下面还有分支机构;有些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则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号文明确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上述办法。

二级分支机构是直接隶属于总机构的分支机构。

适用上述办法的分支机构限于二级分支机构,操作相对简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一般没有收入,所以不适用上述办法也在情理之中。

对于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境外营业机构。

、国税发〔〕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指:
(一)总分机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