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白银鑫盛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1.建设目标通过中央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奠定基础,切实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总体能力与水平。
2.建设依据(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发改投资〔2008〕639号)(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5)《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9)《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10)《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12)《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环发〔2003〕3号)(15)《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号)《2010年全国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指南》(16)3.背景及现状我国基层县区地大面广,污染源众多,治理水平普遍偏低。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城市污染源的外迁,基层广大地区的环境污染加重趋势日益明显,基层环境质量监测任务不断加重。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说明
备注
1
环境应急管理 机构
2 人员规模 机构与人员
(10 分)
3 人员学历 4 培训上岗率
业务经费 (6 分)
5 人员经费
6
环境应急工作 保障经费
4
没有专门机构或部门 的不能参加达标验收。
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
一票否决 指标
4
一达未二达未按达比级达、到标到例:标三标4标扣按级准分准分比:下;下。例限限扣的4分分。;机门省府救相机文构批、组援应件构人文市织队层为1 员批人、成级准10基准(县立环)。人数人以三的境可以数政级环应核编为府人境急算制准正民应管为部。式政急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 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 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 达到 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 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 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 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 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
—5—
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何编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何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何编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何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及监测表格式及“三同时"验收登记表格式开展竣工验收必看必懂事项:(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格式后附),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形成材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公开内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程序: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2。
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机构需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规定的产品类别)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验收监测的规范性和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形成材料:1。
《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2。
《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类);3。
《行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
公开内容:无(三)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开展要件,提出验收申请。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镇江长江征润州水源地综合风险评价
镇江长江征润州水源地综合风险评价周琦;逄勇;罗慧萍【摘要】Based on the risk categories and self-control capabilities of risks in water source areas, a comprehensive and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index system was established using the Zhengrunzhou water source area in Zhenjiang City as an example, and an evaluation method is put forward.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the eigenvalue of each index and the risk level grading standards are presented. In calculating eigenvalues, a cumulative risk index was used to represent the impact of the amount and agglomeration intensity of risk sources on the risks of the water source area, and the cumulative risk index was determined using the spatial autocorrelation analysis metho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risk level of the Zhengrunzhou water source area is at a the medium grade, the main threats influencing the security of this area are the docks located on the shoreline within 20 km upstream of this area, and the directly discharged pollutants from enterprises and sewage plants have less influence on the water source area.%以镇江长江征润州水源地为例,在考虑水源地风险类型、水源地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构建了水源地综合风险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确定各指标特征值的计算方法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特征值计算中提出以风险累积指数反映风险源数量和集聚程度对水源地风险的影响程度,应用空间自相关分析方法确定风险累积指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3•【文号】环办[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0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行风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行政稽查工作。
一、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强化环境执法。
严格按照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典型。
突出各级段查处重点,分阶段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行动,纠正地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改善执法环境。
做好日常监察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二、做好排污申报和审核核定工作,逐步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数据。
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夯实基础工作。
环发[2010]146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环保应急标准通知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8日印发—3—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4—表1 机构与人员备注:1.第1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指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可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2.第2项“人员规模”指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3.第3项“人员学历”指新招人员学历;4.第4项“培训上岗率”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5.选调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6.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7.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可在标准基础上扩大人员规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保标准。
环保资金补助
03
对于环保表现优异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环保资金补助,鼓励
企业继续加强环保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01
限期整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 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整改,达到环保要求。
03
公开曝光
将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企业 名单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促使企业重视环保工作。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建设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适用对象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验收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等相关方。
验收的基本原则
01
设备安装与调试验收
检查环境保护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调试情况,确保设备能够按照设计要 求正常运行,达到预定的处理效果。
环境保护设施性能验收
01
02
03
处理效率验收
测试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 效率,验证其是否达到设 计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承诺的性能指标。
排放达标验收
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放 口污染物浓度,确保排放 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
020304 Nhomakorabea依法依规原则
验收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
保验收结果合法、有效。
科学客观原则
验收工作应采用科学、客观的 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
确。
公开公正原则
验收工作应公开进行,接受社 会监督,确保验收过程公正、
透明。
责任追究原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并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并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2•【文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并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省(市)市场监管局(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标准实施,持续提升标准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推荐工作。
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名单(以下简称统计分析点,见附件1)。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统计分析点要按照国家标准委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统计分析点实施方案,经推荐单位审核确认后,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业务管理平台上报。
原则上,各统计分析点所负责统计分析的业务领域和标准数量不作调整。
二、各统计分析点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指南(第一版)》(见附件2),对所负责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重点标准的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信息,且每三年要对所负责的标准开展一轮统计分析。
各统计分析点要创新统计分析方法,不断提升数据全面性、准确性,增强结果有效性,提高服务针对性,为强化标准实施、更新升级标准提供支撑。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抓紧落实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抓紧落实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湘环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抓紧落实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09〕7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是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是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和《湖南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要求,2010年前必须完成14个市(州)环境监察支队达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标准二级标准验收;122个县(市、区)80%的环境监察大队达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标准三级标准验收。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认识。
各单位要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加强监察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应急装备资金投入,同时加紧规范和完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二、年底前,各市、州要完成不少于3个环境监察机构达标验收任务。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今年参加达标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应急装备暂不列入验收考核范围(未达到标准的,不扣分)。
三、9月15日前,各市、州环保局要将辖区内基本符合达标验收条件的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内容对应列出现有数量和达标数量)和单位的达标验收申请一并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四、省环境保护厅将在12月底前,依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组织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密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12〕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现将《密云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密云生态涵养发展区工作方略,加快实现“三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推进“绿色国际休闲之都”建设,推动经济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
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
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指引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一、验收范围及期限(一)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
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期限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一)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责任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自评情况报告范文
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自评情况报告范文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完成情况(一)环保专项行动。
我市严格按照中、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300余人次,车辆680余台次,检查企业654家次,查处违法企业9家,其中立案查处3家,限期整改6家,共上报简报16期,日报、电视台,各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报道宣传20余次,编写环保信息共计70余篇。
(二)“环境执法效能提升”主题年活动。
针对“效能提升年”活动要求严、标准高的特点,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通过学习及认真开展各项执法活动,有力保障了辖区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
(三)隐患排查工作。
5月下旬以来,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特别对18家2010年全国重点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初步拟定的较大以上的环境风险企业、3家沿江沿河涉油企业进行了检查。
在活动中,针对全市企业风险源情况制订了109家风险源企业手册。
此次活动全市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686余人次,车辆230台次,检查企业226家次。
(四)环境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
2013年市本级出动执法人员1280余人次,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873次、建设项目296次、饮用水源85次。
全市现场检查4363人次,其中检查污染防治设施2036次,限期治理项目180次,建设项目599次,饮用水源及生态监察556次,许可证现场检查743次。
通过各种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稳定达标排放,得到了西南督查中心、省环保厅的高度评价。
(五)环境突出问题大检查整治行动。
2013年对涉及我市3起重大环境涉稳事件组织相关部门、辖区政府、企业进行了多次现场调处,切实做好投诉人息诉息访工作,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
(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认真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对全市8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全面排查,全面掌握了辖区相关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完善了应急机制,建立了饮用水水源地长效机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问题及建议探讨
第33卷第%期2020年10月污染防治技术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Vol.33,No.5Oct;20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问题及建议探讨陆祎品#"2,薛红俊3,郭赞"(1.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江苏无锡214135;2.无锡市新吴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江苏无锡214135;3.无锡两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135;4.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001%摘要:本文介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和后续工作。
同时,在重点分析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企业环保法律意识、强化技术单位考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希望能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环境管理;建议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Acceptance of Constrrchon ProjeciLu Yipin1,2,Xue Hongjun3,Guo Yun4(1.Xinwu Bureau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Wuxi,Wuxi214135,Jiangsu,China;2.EnvironmentaO Emegency and Acciient InvesSgatog Center of Xinwu DistricO,wuxi214135,Jiangsu,China;3.Wuxi Two New EnvironmentaO Science and TecOnology ResearcO Institute Co.,Ltd,Wuxi214135,Jiangse,China;4.Wuxi Taihu Lake Restoratiog Co.,Lt,Wuxi214001,Jiangse,China)Abstraci: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prooram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including startup,self inspection,compiling acceptancc monitoring plan,implementation of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compiling acceptancc monitoring report and follow-up work.Then,based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i acceptance,some advices were presented in order t。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验收、噪声监测等问题的回复
13政策关于咨询GB12348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来信:按照现在企业自检要求,企业每季度最少进行一次噪声监测,1.作为工业园的企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有实体墙也有是栅栏情况,且监测期间无法要求其他厂停产进行监测,这种情况下噪声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或者只在能设置点位的一侧进行测量是否可以作为厂区噪声是否达标的依据,比如只有厂区门口。
2.一栋工业厂房中有几层,有些企业只占一层或者两三层,甚至是只有几间房的这种情况,同样无法控制同栋厂房中其他企业的生产,甚至相邻厂房中的企业噪声影响更大,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如果必须监测,如何进行布点判断,这些在现行GB1234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
如果A厂区内有噪声敏感点(如宿舍、办公楼),且B厂作为被投诉对象时,也应当对A 厂内噪声敏感点进行监测。
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来信:根据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现有以下以为问题:1•该说法是否适用于间接排放标准(仅以COD为例,间接排放标准为400mg/L;那么企业实际排放浓度为100mg/L;那么是否该企业可以排放4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2.若以最终排放的基准排水量考核,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优于行业排放标准,那么是否企业是否可以加大排水量(仅以COD为例,比如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50mg/L,行业直接排放标准为100mg/L;那么该企业是否可以排放2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
回复:为防止排污单位通过稀释手段达到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企业的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应按照标准中的相关公式,将实际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并根据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01•【文号】环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1999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推进环境监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现场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现就加强环境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加强基层环境监理工作为重点,健全环境监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稽查机制,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的统一,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的专职机构。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环境监理队伍的机动性和整体执法效能,努力提高环境监理工作水平和现场执法效率。
要将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作为实现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和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监理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不能有效履行环境监理职能,严重影响环保工作的,要严肃处理。
二、统一规范环境监理机构设置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机构改革中,要重点加强基层环境监理机构建设。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企业自主验收)一、信息公开1。
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2。
企业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
【第一次公开】3.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如:环保设施于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调试起止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5日。
则在2017年12月1日前公开调试起止日期。
【第二次公开】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4。
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三、召开验收会议5。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可开始组织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6.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专家提出验收组专家意见7。
企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8.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9.组卷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四、公示验收报告10.公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次公开】五、录入验收信息平台11.登陆验收信息平台.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47.94。
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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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gkml/hbb/bgt/201206/t20120614_231616.htm二○一二年六月九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六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第八条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3 人。
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
评分达到90分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
第十条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级达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样的标牌。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机构与人员(10 分)1环境应急管理机构4没有专门机构或部门的不能参加达标验收。
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
一票否决指标2 人员规模4一级:达标4 分;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二、三级:达到标准下限4 分;未达到标准下限的按比例扣分。
机构人员基数以编制部门批文批准人数为准。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环境应急救援队10 人可核算为相应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1 人(以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机构人数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下限60%可申请该等级验收。
3 人员学历1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以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4 培训上岗率1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以环境应急培训证书为准。
业务经费(6 分)5 人员经费3编制部门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工资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参加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明为准。
一票否决指标6环境应急工作保障经费3未纳入财政全额保障不能参加达标验收。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明为准。
一票否决指标基础工作制度(30 分)7 职能到位8能够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4 个环节,缺1 项扣2 分。
以编制部门批文规定的职责内容为准。
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基础工作制度(30 分)8执行预案管理制度5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分◆对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了评估、备案。
1分◆每年对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1分◆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1 分◆指导本辖区内重点企业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1 分9执行信息报告制度5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月、季、年报,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一次扣1 分,扣完为止。
10案例管理制度2◆制定了相关制度。
1分◆制度规定详细明确,制度执行规范。
1分以制度文件为准。
11专家库管理制度212应急调查制度213培训演练制度214物资调用制度215部门联动机制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8 分)固定指挥平台(4分)16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2◆符合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实现互联互通。
1 分◆实现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
1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
17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指挥调度系统2◆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实现互联互通。
1分移动指挥通信系统(4分)18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2◆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与固定平台实时数据传输。
1分19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2◆按标准配备硬件。
1分◆与固定平台实时数据传输。
1分应急交通工具(9 分,选配指标+1 分)20 应急指挥车3未按标准数量配备不得分。
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
21 应急车辆3 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22高性能应急监测车3未按标准配备不得分。
23多功能水上(近海)快艇(+1)未配备不扣分;配备加1 分。
选配指标应急防护装备(9分)24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1未按标准数量配备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数量为准。
25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或粉尘致密型化学防护服126应急现场工作服127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1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应急防护装备(9分)28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1未按标准数量配备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数量为准。
29辐射报警装置130 医用急救箱0.531应急供电、照明设备132 睡袋0.533 帐篷0.534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0.5应急调查取证设备(7 分,选配指标+1 分)35高精度GPS卫星定位仪0.5未按标准数量配备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数量为准。
36激光测距望远镜0.537 应急摄像器材238 应急照相器材239 应急录音设备140 防爆对讲机141无人驾驶飞机及航拍数据分析系统(+1)未配备不扣分;配备加1 分。
选配指标办公设备(11 分)42 台式电脑2未按标准配备不得分。
以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数量为准。
43 固定电话244 打印机245 传真机246 复印机147无线上网笔记本电脑148便携式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1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办公用房(5 分)49日常行政办公室5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特殊业务用房(5 分)50环境应急指挥大厅1.5未达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51环境应急会商室152环境应急值班室1.553 辅助用房1合计100(+2)考核得分达到90 分(含)的,可定为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备注:1、“一票否决指标”是指申请达标验收时必须满足的指标,该指标缺失,不能进行达标验收。
2、表中涉及《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自定”项的,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得分、扣分,无明确要求的未配备不扣分。
3、“选配”指标项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中短期内未要求配备到位的指标,未配备不扣分,配备加1 分。
4、《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按照人员数量配备的项目,人员基数指编制部门批准人数。
附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申请编号: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验收时间:验收联系人: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制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达标等级验收时间验收提交的相关材料(按顺序装订)1、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2、网上初审确认单3、网上预评分表4、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5、技术报告(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申请单位意见盖章:时间:年月日验收单位意见盖章: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