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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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xx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业务。按贷款汽车用途划分为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按发放模式分为直客式和间客式。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直客式是指客户直接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然后到任意经销商处购车的贷款运作模式;间客式是指客户在与xx银行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

(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发放自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八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及xx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汽车贷款经销商管理

第九条与我行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根据其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

合作经销商是指与我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

担保经销商是指与我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

第十条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经办行应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状况等情况选择合作经销商,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是: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效益;

(四)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

第十一条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担保经销商除应具备合作经销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际或国内知名汽车品牌的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特约经销商;

(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三)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借款人办理个人汽车贷款,汽车经销商必须在我行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最低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

第十三条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提交的资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三年及上一期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二)与我行合作开办汽车贷款的申请书(包括企业简介、发展史、经营情况及汽车销售情况的说明、申请授信额度、期限等);

(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销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终止合作关系,经办行要做好存量贷款的管理及资产保全工作。

(一)经销商发生未按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经整改未见成效的;

(二)经销商发生骗贷、套贷等信用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信用等级下降等严重影响贷款质量的;

(三)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

第五章个人汽车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客户在我行担保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由汽车经销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我行为抵押权人。

第十六条客户在我行合作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或客户直接到我行申请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的,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我行为抵押权人。

第十七条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经我行认可且为合法有效的。可以质押的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xx银行储蓄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抵押物必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抵押物评估、登记、公证和保险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以内。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备法定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办理商用车(货车、客车、工程车、专用车等)按揭贷款业务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为担保经销商,该经销商必须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

第六章汽车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填写《xx银行个人购车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居住地的资料,如近期水费、电费、燃汽费等账单);

(三)职业及收入证明(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资料,如工作证、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等);

(四)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缴款凭证;

(六)购车合同或协议;

(七)贷款的担保证明资料;

(八)商用车贷款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运证明材料:贷款用于购买客运车的,需提供与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货运车的,需提供营运协议或合同;贷款用于购买工程车的,需提供与当地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工程承包协议或合同。

2.运输经营计划:当地运输市场行情;申请人运输收入概算;运输成本概算;月盈利能力预测;运输市场波动时其他收入来源等。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贷款调查。经办行收妥经销商提交的借款人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经初步认定同意受理的,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

(一)自用车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2.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情况及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3.调查客户、担保人的品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不良逾期记录累计超过6次(含6次)且无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我行不予受理;

4.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

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及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变现能力强弱,担保落实情况,提供抵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书面文件;

6.借款人还款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7.调查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及收入证明等,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账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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