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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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叶出口到德国的国际营销环境

中国茶叶出口到德国的国际营销环境

中国茶叶出口到德国的国际营销环境一.德国国内经济环境:1.经济特征: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

2.经济增长速度:德国经济增长已经表现出放缓迹象,加之欧元区在应对主权债务危机上已经表现出疲势,欧元区无法继续依赖德国这个最大经济体来维持最近几个季度中较快的经济增速。

3.通货膨胀率:德国通货膨胀率持续下降。

4.价格、税收、外贸等政策:德国茶叶进口关税为零,对于税号为090210的茶叶,德国的第三国进口关税为3.2%,但按照普惠制(PSG)原则,中国出口商主要出具原产地证(Form A)即可获得零关税待遇。

德国进口商需缴纳7%的增值税,采取先交后退的原则,退税期为每季度一次。

德国联邦农粮局负责签发进口许可证。

德国政治和法律环境:1.政治环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2.法律环境:拥有一套完整的农药残留监控体系。

有利于实现德国将农残降到最低限度的目地。

但中国茶叶的农药残留较多,对中国茶叶出口施加了压力。

三.文化环境:德国人乃至欧洲人,有一个独特的饮茶习惯,他们是见不得一丁点茶叶末留在杯子里的。

他们喜好泡茶的色泽是越浓、越深越好。

即以咖啡色泽为标准。

红茶的色调是一种淡咖啡的替代品。

而绿茶,其茶色淡若青翠,抿口丝丝苦涩,难免叫人感到遗憾,无人问津了。

其缘由其实是冲茶技术的不到位,和传统饮食口味的浓重有关。

有利于迎合光的德国民众的需求,但茶叶基本要做到小包包装好,增加了成本,同时对我国茶叶出口的要求也加大了。

结论:德国是一个茶叶消费大国,也是我国茶叶的主要出口国之一。

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对德出口的部分绿茶中农残仍然超标,为保持和提高我对德茶叶出口的市场份额,我应对此高度重视,制定相关措施和因应对策,加强茶叶中农药残留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出口茶叶的安全卫生质量。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国情概况

德国国情概况

德国政体德国社会民主党(德语: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SPD),简称社民党,德国主要政党之一。

自1949年以来,社民党始终位列联邦议院中。

它是德国历史最悠久政党,成立于1863年,是德国第一个社会民主组织。

福利待遇和公平公正是SPD的基本政治观点。

但究竟是什么意思呢?福利待遇是指如果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病了,那么将给予资助。

公平公正是指同劳同酬,公平对待每个人。

例如,不富裕的人们和富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幸福生活。

身为德国现任总理和基民盟(CDU)主席的默克尔自休假归来后,其支持率一直不断上升,目前已达到57%,比上一周高出了3%。

而她的竞争对手,德国社民党(SPD)主席施泰因布吕克(Steinbrück)的支持率仅为21%。

基民盟和基社盟(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 und Christlich-Soziale Union):从康拉德•阿登纳到赫尔穆特•科尔,再到如今的德国联邦总理安格拉·默克尔,基民盟与其姐妹党派基社盟(仅巴伐利亚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站在德国政坛的最高峰。

在联邦层面,基民盟和基社盟在联邦议会共同组成一个党团,其代表颜色为黑色,又称其为黑党。

基民盟的前身是魏玛共和国时期于1945年7月成立的天主教中央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先后在德国西部地区(巴伐利亚州除外)和柏林建立了基督教民主党地方组织。

1950年10月在戈斯拉尔举行第一届联盟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基督教民主联盟,首任主席是康拉德·阿登纳。

基社盟是德国巴伐利亚州的一个基督教保守主义政党,于1945年9月12日在慕尼黑成立。

社民党(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前德国总理威利·勃兰特、赫尔穆特•施密特以及格哈德·施罗德都来自社会民主党。

比较环境法 德国与中国

比较环境法 德国与中国

的共同责任;国际合作等项要求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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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环境法---德国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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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4月12日通过的《第30次基本法修正案》 1972年制定了《联邦废弃物处理法》,1974年制定了《联 邦污染控制法》和《联邦环境保护设置法》。 其他主要立法:
在自然保护方面 , 有 1975 年的《联邦森林法》、 1976 年的
环境行政诉讼
[案例]:
法兰克福机场的建设。每个大型项目都需要经过规划确认程序,这一 程序有公众听证、对相关利益进行权衡,2007年12月黑森州有关部门发布 “规划确认决定书”(2500页),包括对于机场改扩建项目涉及环境问题做 了说明,并规定建设者应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噪音危害、周边的自然保护 区的保护等。 后针对行政确认仍然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很广泛, 首先是环保组织(环保团体诉讼)。该组织认为该机场建设违反欧盟和德 国的环保法律,因为机场周围已经形成了特殊的动植物圈,有特定的动物, 有保护物种等,而飞机的起降会危及旁边的动植物物种,机场跑道会延伸 到美因河边,也会危及美因河边的鸟类 其次是机场周边的乡镇,认为机场 建设会让部。 分的住宅不适合居住,飞机的起降也会危及屋顶。 还有一 系列的私人提起诉讼, 私人的诉求主要涉及噪音对于他们的生活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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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环境法---德国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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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原则
从法律角度不好把握的是在德国得到普遍认可的第三个原则 :
合作原则。其出发点是 :环境保护最好是与企业合作而非独立
地来实现。因此,在环境法中总有各种试图达成约定和自愿协 议的努力。但存在疑虑的问题是,自我约束不能像以惩罚为后
盾从而具有执行力的法律规定一样有效率。所以,赋予国家必

德国会计

德国会计

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在德语中意为“人民的国家”。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220万(1999年底),主要是德意志人,还有少数丹麦人、吉卜赛人和索布族人。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德国实现统一。

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

在国际上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为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美国之后第二大贸易国。

德国采用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经济进行积极指导和调控。

德国会计属于日耳曼会计体系,该集群主要包括德国、奥地利、以色列、瑞士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在日耳曼会计体系的国家中,商法、公司法和税法在会计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体而言,与盎格鲁一萨克逊会计体系相比,德国会计较为稳健保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低。

一、会计环境(一)政治环境因素德国的政治环境是根据宪法规定的。

德国宪法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

1956年、1968年曾作过大修改。

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基本法》还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国家权利分别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

社民党和绿党于1998年10月27日组成联合政府。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行使执法权,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

德国政府管理国家与美国不同,不仅在宏观上管理国家,微观上也参与管理。

不仅立法对微观经济的原则进行直接干预,甚至政府直接立法规定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格式等细节。

战败后的德国法律规定(3篇)

战败后的德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1945年,德国被迫签署了《波茨坦协定》,随后在1949年分裂为东德和西德。

战后德国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占领时期的军事管制到民主法治国家的重建,再到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战败后德国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

二、占领时期的法律规定1. 军事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四个占领区,分别由美国、苏联、英国和法国控制。

占领军对德国实施了军事管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章。

(1)占领军法律占领军法律主要包括《占领区法律》、《占领区最高法院规则》等。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军事管制、行政、司法等方面。

(2)德国战犯审判战后德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战犯审判,如纽伦堡审判。

审判依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法庭判决》等法律文件,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

2. 民主改革占领时期,德国开始进行民主改革,包括废除纳粹法律、建立民主制度、恢复法治等。

(1)废除纳粹法律占领军颁布了一系列命令,废除了纳粹时期的法律,如《种族净化法》、《纽伦堡法典》等。

(2)建立民主制度占领时期,德国建立了民主制度,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

1949年,德国通过了《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法治国家地位。

三、战后德国法律规定的演变1. 《基本法》的制定1949年,德国颁布了《基本法》(又称《德国宪法》),这是战后德国的法律基石。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法治国家地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权利《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

(2)民主制度《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制度,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

2. 法制建设战后德国加强了法制建设,完善了法律体系。

(1)刑法改革德国对刑法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纳粹时期的刑法,制定了新的刑法典。

新刑法强调人权保护,严格限制刑罚。

(2)民法改革德国对民法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纳粹时期的民法,制定了新的民法典。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德国法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其成功背后蕴藏着多个因素。

本论文将探讨德国法之所以发达的原因,并对外国法制史进行分析。

德国法的历史背景德国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神圣罗马帝国。

在此期间,德国地区存在着众多君主国家和城邦,各自拥有独特的法律体系。

这种多样化的法律环境促使了法学的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德国法的基础。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德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

德国的大学系统始于中世纪,早期的大学就开设了法学专业。

在这些大学中,法学教育得到了广泛重视,培养了众多优秀的法学家和法律专家。

这为德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德国法以其系统性而闻名。

德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其中最重要的法典为《民法典》和《刑法典》。

这些法典凝聚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智慧和经验,为法律的应用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德国法向来注重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

德国的法官独立于政治和经济的影响,他们通过独立的判断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德国的法律体系还鼓励民众参与诉讼和司法程序,使法律更加接近人民的实际需求。

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德国的法律文化强调共识和合作。

在法律程序中,德国律师和法官通常会寻求协商和共识的机会,以便达到和解或解决纠纷。

这种法律文化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可操作的法律工具,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发展潜力。

综上所述,德国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历史背景、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以及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为德国法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其政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议会民主基础上的。

德国政治体系由三个主要层面组成:联邦层面、州层面和地方层面。

这种多层级的政治结构是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以保证各个层级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德国联邦层面,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

联邦议会由由全体国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具有立法、监督和选举政府的职能。

联邦参议院由德国16个州政府派遣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德国的政府是由一个总理和若干联邦部长组成的内阁。

总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他/她是政府的首脑,负责提出政府议案并领导政府工作。

联邦部长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并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就职。

各个联邦部长负责管理特定的政府部门,如外交、内政、财政等。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保护德国宪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联邦法院和各个州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一般的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

除了联邦层面的政治机构外,德国还有州和地方层面的政府。

德国共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

州议会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审议州级的法律和政策。

州政府由州议会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执行州级事务。

在地方层面,德国分为各个市镇和县级单位。

市镇的政府由市长领导,县级政府由县长领导。

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当地事务,并与州和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民主和参与,有多个政党参与竞选和政府决策。

德国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的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和绿党等。

总之,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稳定的体系,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

通过各个层级的合作与协调,德国的政治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并为公民提供稳定和务实的治理。

这种制度也为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现状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现状

Professor Dr. Reinhard Hendler 武汉,2010年10月特里尔大学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现状一、引言法律和政策很相似。

几年前还具有高度现实意义,体现着新的发展趋势的法律或政策,今天就已成为鲜有提及的过去。

然而,当想到,法本来就是政策转换成的强制性规则时,法和政策在这点上步调一致也就不足为怪了。

环境法问题的现实性转瞬即逝。

这缘于,环境法作为一个相当年轻的法律部门,有着极为旺盛的生命力。

它总是频繁地被修正,不断地增补新的规定。

环境法问题现实意义的流逝,既可以是基于,立法程序的实现和人们对已改变的法律情况的适应。

这种现实意义的流逝也可能是基于,立法程序的失败,而且人们也甘于这种(立法)失败。

只有一种环境法问题例外地显示出其经久不变、延续超过几十年的现实意义。

这种情况出现在,当民众在一个互不妥协的、情绪激昂的民意斗争中,(分别)支持某个法律问题的两个对立立场时。

这意味着,不论立法者采用了哪种解决办法,始终会遗留一个强烈力求改变相关法律规定的反对派。

二、失败的环境法典几年前还在激烈讨论,最终却以失败告终的(德国)联邦立法草案——环境法典,今天已经很少有人提及。

这部环境法典的初衷是将联邦层面上关于环境法核心问题(污染控制、循环经济、自然保护、水源保护、环境影响评估等)的规定进行整合。

这些规定在德国传统上包含在各单项法律中。

原计划,在这部环境法典中能对现有规定,不经实质性改变地进行总结,也就是说不使现有环境法要求显著加重。

本质上,是要精简这些规定,并使其相互协调。

对此,联邦环境部已经起草了一个包括说明理由在内的、全面的法律草案。

并且,几个出版社也已经联合确定了这部期待中的环境法典法学评注的作者团队。

然而,这部环境法典在2009年仍是立法失败了。

这已经是环境法法典立法的第二次失败尝试了。

第一次尝试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

再次遭遇挫折之后,应当说,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德国将不会再有环境法法典了。

第7章: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第7章: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政治风险的防范
三.缓解政治风险 1. 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合理谈判
2. 寻求法律支援
3. 采取部分让步措施来尽量减少损失 4. 放弃资产,寻找残值收入

法律体系与各国商法
法律体系
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可分为: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伊斯兰法系
法律体系与各国商法
大陆法系主要特点
1. 法律形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强调 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经济风险的类型
① 外汇管制
对货币兑换进行管制以及对外汇的流出采取限制性措施。
② 当地含量 许多国家要求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一定的当地含
量要求,即产品必须使用本地生产的部件。
③ 进口限制 东道国对外国企业的某些原材料、机器和另配件进行限 制,达到迫使其购买本国产品的目的,从而保护本国在此 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产品和行业。
1.属人法 2.宗教法
3. 习惯法
法律体系与各国商法
各国广告法规
西班牙 广播广告限制在每小时 5 分钟之内。商业法律禁止一切违反 良好商业惯例的活动,特别是意在使竞争者及其产品丧失信 誉的行为。严格禁止针对或反对竞争者的广告。
德国
限制广播、电视广告的时间和次数。法律认为,在产品质量、 来源、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用广告造成顾客误解是非法的。禁 止任何使购买者混淆的附加说明。禁止使用“高级”措词。
第7章:东道国的
政治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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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与经营的政治风险
经营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中,由于东道国 政局或或政策的不稳定以及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 导致外国投资者在该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国家主权与经营的政治风险
一、政局风险

德国环境法

德国环境法

德国环境法是指德国国内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旨在保护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与德国环境法相关的重要方面:1. 环境保护法(Umweltschutzgesetz):这是德国环境领域的核心法律框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分配和执法机构。

其目标是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控制法(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该法旨在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工业、交通和能源行业对大气的污染。

它设立了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

3. 水资源管理法(Wasserhaushaltsgesetz):该法案用于管理和保护德国的水资源。

它包括对地下水和表面水的保护、水污染控制以及管理水资源的权责等相关内容。

4. 废物管理法(Kreislaufwirtschaftsgesetz):此法律规定了废物的处理和回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废物的产生和危害。

它促进废物的循环利用,强调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5. 自然保护法(Bundesnaturschutzgesetz):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德国的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

它确立了保护区划设、物种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6. 噪声和振动保护法(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该法案旨在减少噪声和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

它包括对工业和交通噪音的限制和控制,以及对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噪声防护要求。

德国环境法以其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执行而闻名,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公众健康。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德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

同时,它们也为企业、政府和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德国法

德国法

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 ,但与《法国民法典》注重保护 当事人的内心本意不同,《德国民法典》只承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 。
③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 责任原则并存。 (2)规定了法人制度 ,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
德国国会
• 联邦议会、帝国国会(1871)---联邦参政 会、联邦国会(魏玛宪法)---联邦参议院 和联邦议院(波恩基本法)
德国民法典
•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受到世界的普遍称赞, 在德国引起争论。 • 法典编撰派,代表人物为蒂伯特,发表《论统一 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A批评当时德国法律的落后混乱 B民族的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的统一 C编撰民法典是独立和复兴的基础 D制定民法典要以自然、理性为指导思想 • 宣扬法律秩序是由国家立法者基于理性而有意识 第规划和设计。
战后德国经济立法的演变:
• 第一阶段:致力于建立自由的社会市场经 济 • 第二阶段:反对限制和妨碍竞争 • 第三阶段:加强对经济的全面管理和宏观 控制 • 第四阶段:加强环境保护。
劳资关系法和社会保障法
• 劳资关系法: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通 过设立监事会和企业委员会两种形式出现。 • 社会保障法: 历史发展: 1、帝国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1881年《黄帝 诏书》1883年《疾病保险法》(世界第一部) 2、二战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内容: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 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
• 恩格斯指出“按照俾斯麦身段剪裁成功” 的德国宪法是指( ) A.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B.1867年 北德意志联邦宪法C.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 法D.1919年魏玛宪法 • 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 国国会组成,两院的关系是( ) A.各司其职B.互相制衡C.帝国议会 高于联邦议会D.联邦议会高于帝国议会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政治体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由政府和议会共同执政。

德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稳定,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权机构构成。

行政机构包括总理和各部长,负责实施政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

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由代表各联邦州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司法机构由独立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德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多党制体系,最具影响力的政党是基督教民主联盟(CDU/CSU)和社会民主党(SPD)。

其他重要的政党包括自由民主党(FDP)、左翼党(Die Linke)和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

这些政党通过选举竞争以及议会内部的协商和联合组成政府或影响政府决策。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即按照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同时,德国也采用了门槛制度,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一定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

这使得政治格局相对稳定,多个政党可以平等竞争。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分权原则,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政府共同执政,各方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如外交、国防等,而州政府则负责本州的内政和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有助于确保民主和权力的平衡。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非常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市民有权
利表达意见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政府也鼓励各类利益团体和公民组织的形成,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总体而言,德国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民主、公民权利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相对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多党制和分权制度都为德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

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1] 。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是最高司法机构。

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

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

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

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有德国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德国共和党等政党。

中文名德国政治制度基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时间1949年5月法律地位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1制度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1] 。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2政党制度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德国政治体制纲要.

德国政治体制纲要.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际环境西方一体化作为外交政策的基本支柱⏹在冷战时期建立国家-二战德国的完全失败-战败前的德国-战败后的德国、柏林︽︾-四大国管理委员会⏹历史事件-1947:遏制政策-1948:德国马克-1949:北约-1948:德国社会主义统一党、退出四大国管理委员会、封锁柏林在安全政策上需要依靠⏹军事上“特别易受伤害”⏹安全的两根支柱-威慑政策(没有核武器,与美国结盟,对西方大国的根本性依赖)-缓和政策⏹苏联解体后德国的外交政策环境-统一后的德国重新回归地缘政治的欧洲中心地位。

-由于缺乏外来压力,北约开始出现“联盟凝聚力”问题-因为导弹技术和大规模杀伤武器传播威胁存在的缘故,遭受可能的军事打击的距离缩短了。

具有贸易国家风格的外交政策⏹经济上的巨人和政治上的侏儒⏹德国是经济极为发达的国家。

以美元汇率计算的话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计算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

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经济体。

⏹德国为出口导向型的经济。

出口对德国经济有着重大影响。

几十年来,德国贸易出口额高居世界第一,被誉为“出口冠军”。

⏹德国使用欧元。

欧洲央行的总部亦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农业⏹全国土地面积一大部分用于农业,但德国从事农业工作的人口,仅占从业人员的2%至3%。

⏹工业⏹德国是全球八大工业国之一。

鲁尔区是德国的传统煤钢工业区。

慕尼黑(宝马汽车总部所在地)、汉堡、斯图加特(奔驰和保时捷总部所在地)、沃尔夫斯堡(大众汽车总部所在地)也形成了强大的制造业集群。

柏林、莱比锡、德累斯顿则是德国东部的工业重镇。

新兴工业集中在慕尼黑一带。

⏹德国的主要工业部门有电子、航天、汽车、精密机械、装备制造、军工等。

德国产品以品质精良著称,技术领先,做工细腻,但成本较高。

德国的工业品在世界享有盛誉,而德国也是西欧最大汽车生产国。

外交政策特点⏹外交上谨小慎微⏹核心利益 ---- 自由贸易⏹外交政策行为模式 ----- 贸易国家⏹实施影响手段 ----- 经济和财政手段(支票外交)从德国问题到德国的统一⏹通向德国重新统一之路-《基本法》的序言中要求德国人民“实现自主的、自由的国家统一”。

第十讲 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

第十讲 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

第十讲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1.德国的社会状况:①政治上依然处于封建制阶段,未实现真正的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

②经济上资本主义进程发展缓慢③文化上制定了辉煌的成就,产生了古典哲学及随后的马克思主义。

在政治思想上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都有新表现,但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种族主义的源头都产生于此。

2.康德的政治思想:①生平:(1724——1804),德国古典哲学奠基人,小工业者家庭出身,深受卢梭的影响。

认为革命可以摆脱专制和压迫,但又把革命与灾难和罪恶联系在一起,认为其只能产生混乱而不能导致理智的改革。

他向往革命的原则(自由与平等),但在现实世界不可能实现。

于是推向了不可及的“彼岸世界”。

总之,矛盾、妥协、调和成为其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

②伦理学说:a.他的伦理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基础。

伦理思想的中心是“道德法则”,认为人的行为不能仅仅根据个人的喜好;而要与绝对的、无条件的、普遍的道德法则一致行动才是道德的。

这种道德法则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又称“绝对命令”。

同时,这种道德法则又体现为:你要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

b.既然道德法则具有普遍适用性,政治就必然屈从于道德。

法律和政治都要受“道德法则”的指示。

到的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

法律是道德的外壳,因此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于是,理想的制度无需通过直接的政治实践,而可通过道德的完善来实现。

③国家学说:a.在国家起源上区分了理念中的国家起源与实际存在的国家起源。

契约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国家不是人们实际需要的产物,又是“绝对命令”要求的结果。

b.认为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其权力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

国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公民的幸福,而是维护法律秩序,维护国家本身的存在。

因此,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形式,人类没有国家是不行的。

人民对国家统治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反抗的权利。

可见,其国家管体现了自由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矛盾。

德国环保法律的历史及现状

德国环保法律的历史及现状

德国环保法律的历史及现状李新玲我们在德国采访,无论是到学校、污水处理厂,还是到生物圈自然保护区,接触的环保项目都是以法律为保障的。

德国工业企业联合会一个负责人给我们介绍了德国环保法律的发展史及现状。

讲到德国的环保法律,不能不提到1994年写入德国基本大法<<宪法>>中的一句话,在基本法20条A款中这样写道:“国家也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

”这一条款对整个政治领域产生了影响,以至后来出现了<<循环经济法与废料法>>,到1998年有了<<农业和自然保护法>>等。

把对后代的环境责任写入基本法中,德国的法律制定也是经过了一个历史阶段。

德国在1935年颁布了<<自然保护法>>,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律则是开始于二战之后,二战后,德国经济发展很快,大多数西德人都是怀着希望和自豪感关注着经济奇迹般地发展。

但是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济的发展对土壤、空气、水的污染日益严重。

70年代初环境问题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德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每年770万吨;二是河流、湖海等水域中的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以莱茵河水例,原来水中有200多种鱼类,可是到了70年代初只剩下80多种;三是垃圾堆放场的垃圾滤液对周围土壤、地下水造成了污染。

这和我们现在的环境情况非常相似。

于是人们开始对经济发展的后果产生了疑问,原先盛行的消费主义也开始受到批判,当越来越多的地带被水泥路面所覆盖,越来越多的水域被垃圾污染的时候,人们不再过多地关注生活水平,而是更多地谈论起生活质量,人们意识到环境成了最紧迫的问题。

也就是从70年代开始,西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有1972年的<<垃圾处理法>>,1974年的<<控制大气排放法>>,1976的<<控制水污染防治法>>,1983年的<<控制燃烧污染法>>...... 1986年建立了联邦及各州的环保局,接来1994年把环保责任写入基本大法。

二战德国政治制度

二战德国政治制度

二战德国政治制度导言: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政治制度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在希特勒的领导下,德国政权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一个民主国家转变为一个极权主义国家。

本文将探讨二战期间德国的政治制度,并分析希特勒如何建立并巩固对德国的独裁统治。

一、政权的建立二战爆发后,希特勒在1933年成功登上德国总理的宝座,随后中央集权体制迅速建立。

1934年,希特勒任命自己为国家元首,从而彻底集中了政治和军事控制权。

接着,希特勒取消了一切形式的反对党派,将政府、立法机构、司法系统等全部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

二、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在德国政治制度中,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简称纳粹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纳粹党是希特勒领导的极右翼政治党派,成为德国政治的核心。

纳粹党通过宣传和暴力手段在德国迅速扩展影响力,最终获得了德国国家控制权。

三、单一领导德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单一领导。

希特勒被授予了广泛的权力,他成为了法律、政府和军队的终结者。

希特勒通过制定了严格的管制法律,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并削弱了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权力。

四、格奈瑟为了确保德国国内的统一,希特勒任命赫尔曼·格奈瑟为大总统,并授予了他广泛的权力。

格奈瑟通过长期效力于希特勒并获得其信任,成为希特勒政权中最有权势的人物之一。

然而,格奈瑟对希特勒的忠诚有时候受到质疑,这也最终导致了他在1944年被捕和处决。

五、民族社会主义纳粹政权的意识形态是民族社会主义,它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纯粹的、种族上纯净的德国民族国家。

纳粹政权在德国实施了一系列种族清洗政策,包括排斥和迫害犹太人、同性恋者、残疾人等。

六、恶劣的统治和战争罪行纳粹德国政权在二战期间实施了许多严重的战争罪行,包括大规模的战争侵略、屠杀和集中营。

希特勒下令进行战争侵略,其目的是征服欧洲并建立“第三帝国”。

数百万人的生命在纳粹政权的统治下丧生,这一时期被世界广泛认可为人类历史上的黑暗时刻。

结论:在二战期间,德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巨大的转变。

德国的环境保护

德国的环境保护

德国的环境保护xx年xx月xx日•德国环境保护概述•德国的环境政策•德国的空气污染防治目录•水资源保护与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国际合作01德国环境保护概述德国是世界上环保意识最强的国家之一德国在空气质量、水资源保护和垃圾回收等领域的表现优秀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德国环境保护现状德国环境保护历史1986年,德国颁布了《环境责任法》2000年,德国提出了“绿色协议”计划,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世纪70年代,德国开始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德国环境保护的意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02德国的环境政策实现碳排放减少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德国通过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政策,推动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排放,并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建立排放权交易制度德国建立了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手段分配排放权,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排放。

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政策德国重视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

保护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德国积极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鼓励农民采用有机肥料和生物防治等环保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生态农业与有机农业生态保护政策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德国注重环保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并不断加以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保需求。

加强环保执法与监管德国政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环保立法与执法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德国政府在环保领域的投入不断增加,通过资金支持和技术研发,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和环境治理。

发展绿色金融与碳市场德国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和碳市场,鼓励企业参与低碳投资和绿色金融活动,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环保投入与资金保障03德国的空气污染防治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空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等,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西方政治思想史课件08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的政治思想解析

西方政治思想史课件08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的政治思想解析

第二节
康德的政治思想
提要
思想体系与方法 伦理与权利学说
国家学说 法律学说 永久和平论
一、思想体系与方法
伊曼努尔·康德(1724— 1804),德国古典哲学的开 创者和奠基人,德国自由主义 的重要阐述者。
哲学著作有《纯粹理性批 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 力批判》,政治哲学与法哲学 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 的普遍历史观念》《永久和平 论》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等。
四、法律学说
康德继承并发扬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以来 的理性主义法学传统,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坚 持法律的理性原则和正义原则,对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进行了深刻分析,对公法和私法的内容 和体系进行了详尽探讨。他提出了权利与义 务、权利与法这两对重要的概念,进一步规定 了关于公民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与体系,构建 起自己的法律理论。
三、国家学说
康德将社会契约论与先验理性结合起来论 证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康德指出,社会契约只 是一种理性观念,是对组织国家的程序的合法 化说明,并不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康德接受了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每一个真正的 共和国只能是由人民代表的系统来构成,因为 联合意志是一切公共契约的最后基础。国家的 最高权力应由人民执掌,每个公民的一切权 利,都必须从这个最高权力中派生。
二、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政治思想状况
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法的经济与政治 巨变激荡着德国的思想界。法国大革命的胜利 引来德国思想界的一片欢呼,而它的失败也不 可避免地引发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狂飙运动 和浪漫主义正面挑战了法国式的启蒙思想和理 性主义,确立了感性与理性、主观与客观的两 分法。
在歌德、席勒等伟大诗人的引领下,德 国的狂飙运动于18世纪中叶席卷而来。这场 运动最初强调感性和精神在文化中的作用, 后来逐渐由文艺思潮扩展成为一场社会思想 运动。这一运动使文化民族主义逐渐在德国 政治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有力地推动了德 国民族主义的兴起,并最终导致国家主义甚 嚣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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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12国贸2+2
德国的政治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

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力由《基本法》(即宪法)来明确。

通常,联邦的立法权限在国防、外交、海关、邮政以及税收等涉及整个联邦利益的领域,而文化教育事业的立法和行政权限归各州,即所谓各州享有“文化主权”。

联邦虽然也设有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但其权限主要在于企业职业教育立法、高等教育原则立法、学习资助和促进科研及高校建设等方面。

国家首脑是联邦总统,由联邦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联邦大会每5年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一届。

现任联邦总统是法官出身的赫尔佐克,他于1995年7月1日担任此职。

现任联邦总统约翰内斯·劳于于1999年7月1日就职,由社民党推举,此前曾任北威州州长。

根据宪法规定,总统除对外代表国家和一些类似签署由联邦议院批准的法律和根据政府总理提名任命内阁成员的工作外并无行政职权。

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是最高的立法机关。

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政府,其最高长官是联邦总理,由在每4年一次的全国大选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选,经议会确认,由联邦总统任命。

各州行政长官是州长(直译为总理),州内阁成员称部长,如文教部部长等。

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协调经常通过由联邦总理和各州州长共同签署的“国家协议”来实现。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的法律,就传统而论,属于大陆法系,不论在公法和私法方面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也保存了若干日耳曼法的特点。

它的全部法律以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严整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和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

一、公法
(1)宪法:现行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分别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联邦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

关于基本权利,第1条宣布:“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对这种尊严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

”第26条规定,凡扰乱世界和平、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违宪的。

《基本法》还规定了联邦和各州都有立法权,联邦设立总统和两院制的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根据《基本法》,各州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宪法法院。

各州也有普通法院,但最高审判权属联邦。

(2)行政法:由联邦和州分别制定、执行。

其中一个重要部门是公务员法,规定联邦和州的各级官员、雇员的任免、升迁和俸给。

这些法律是德国文官制度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3)财政法:规定国家财政活动和金融管理。

(4)刑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

这部《刑法典》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得极为详尽。

废除死刑,无期徒刑只适用于发动侵略战争、谋杀、以灭绝种族为目的的杀人等几种个别的罪行。

对6个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要求尽量用罚金代替,采取“日数罚金制”。

即在法典中不规定罚金数额,法官判决时在法定范围内宣告被告应纳罚金的日数,再根据犯人的情况决定他每日应纳罚金的数额。

对于青少年的犯罪,制定了专门的《青少年法院法》,在确定
犯罪、采取措施和处理程序各方面都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总的精神是对青少年注重教育,原则上不适用自由刑和罚金。

(5)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975)实行公诉主义;《民事诉讼法》(1950)实行当事人处分主义。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仍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例如休假、接见亲属、通信、宗教礼拜等。

罪犯还可根据情况定期回家,与社会保持接触,以有助于罪犯将来重返社会。

二、私法
(1)民法: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

二战后,根据《基本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包括男女平权、提高妻子的地位、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等进行修改。

(2)商法:1900年生效的《商法典》,没有重大改变。

三、兼有公法与私法:社会法、劳动法和经济法
(1)社会法: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包括工人的疾病医疗、退休病休、病残保险、儿童补助、住房津贴、学生补助、死亡抚恤以及失业补助和职业介绍等(见资本主义法)。

(2)劳动法:二战后,德国资产阶级力求迅速恢复经济,工人运动也风起云涌,劳动法就在这种阶级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

劳动法由工资合同、劳动保护、企业委员会制和工人参与决定权等几方面的一些法律组成。

社会法和劳动法两个部门不仅有实体法,而且各有其相应的程序法和法院,即社会法院和劳工法院。

(3)经济法:战后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联邦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企图对经济加以进一步的干预,使国民经济向着国家要求的方向发展。

此外,关于保护消费者、知识产权、自然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也都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

(4)法院组织:从1879年莱比锡最高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建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法院体系,成为联邦德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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