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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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

篇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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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作者:袁博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XX年第06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 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 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若劳动争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文义分析,约定管辖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方便人民法院执行的“三便原则” ,客观上为当事人有效地规避法律篇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桂平律师工程纠纷的案件,比一般的经济案子复杂,就工程款来说,追讨工程款也比一般的货款纠纷案件复杂,因为除了涉

及合同里的进度款支付问题、垫资问题,还涉及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效的工程施工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工程签证问题、工程的结算问题等。本文就比较有意思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从合同的条款约定、进度款支付问题以及合同的性质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关键词】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工程主材及辅材

【案情简介】XX年1月,中铁某局深圳某号线某项目部(下称“甲方” )与深圳某劳务公司(下称“乙方”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 万元,承包的内容是某标段范围的室外给排水、雨水及污水与市政管道接驳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包括工程的施工、调试、维修及验收等。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的进度款约定“是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而是待业主批准后的计价款到甲方帐户 3 日内,甲方按照对乙方当次计价额度的85%并扣除应扣款项后,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应付款,

待接驳工程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结算,乙方办理结算退场手续后,甲方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次或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的90%,其中10%作为质保金,如甲方因资金紧张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就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另外关于“材料及设备”的条款约定为:“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包括主材及辅材)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分包综合单价中,采购数量案现场已完成成品材料工程量。。。。。。”,而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约定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

根据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资质仅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无其他工程施工资质。

由于乙方施工完成后,且甲方实际将工程投入了使用但迟迟未支

付乙方工程款,因此,乙方委托本人对案件进行分析,意欲就甲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那么面对这样的委托,作为律师,首先需要分析合同条款的利

弊,然后评估风险告知客户,最终由客户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本文就上面简要提及的合同部分条款分析如下:

【合同条款的分析】

1、关于进度款的约定问题该合同从双方地位的对比上,显然是

比较失衡的,甚至说条款比较苛刻,一般的施工合同,都会约定预付款的问题,但是从该合同的条款约定,首先预付款是不支付的,也就是说,承包方进场施工,意味着垫资的开始,所以对于承包方来说其资金压力比较大。

当然,工程承包中,垫资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故而最高人民法

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当然该解释关于垫资部分的法理套用的是关于民间借款的处理思路。

2、关于进度款的支付问题从条款约定上看,承包方进度款的结算,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当批次的计价额度完成85%且扣除相应费用后支付;2)、业主也就是工程的发包人(因为甲方实际上是总包地位)批准到甲方帐户才行;3)、工程验收合格;4)、甲方的资金

情况为支付前提;5)、是分次或者一次性支付,选择权在甲方;5)、可以延期支付,但是乙方不能追究甲方逾期付款的利息,更不用说违约金的问题;6)、在满足前面第1

至第4 的条件下,进度款或者质保金到底何时支付,是提交结算报告或者认为应该结算的情况下多少天内到账,没约定,意味着乙方可能垫付了整个承包项目90%甚至100%的资金后,还得到时催告甲方结算才行,如果催告了甲方置之不理,乙方也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

由上面分析,可知,这个进度款的约定,是比较苛刻的

3、关于纠纷处理途径的约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当然需

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考虑篇幅不详述),另外可以约定经济仲裁,后者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及突破法院的专属管辖,那么法院管辖和经济仲裁的区别在哪,大概有以下几点:1)、法院管辖的范围相对仲裁较为宽泛,不仅是所有民事纠纷还包括刑事、民事,因为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而经济仲裁,一般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严格来说更局限在商事范畴;2)、审限不同,法院一审一般最长可以达到一年三个月,而仲裁相对较短,在六个月内;3)、审级不同,法院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而经济仲裁一裁终局,但是存在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况;4)、费用不同,一般来说,经济仲裁的费用相当于法院全款收费的两个级别的标准,因为仲裁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是聘请的专业资深人士;因此,相对于提起诉讼来说,经济仲裁的提起成本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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