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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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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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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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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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https://img.taocdn.com/s3/m/fb73669e71fe910ef12df83d.png)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01、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应用指南 (301)02、2016定额发布豫建设标[2016]73号 (357)第三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计价配套文件………………………………第358至447页第一章人工、材料价格调整01、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11号 (359)02、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45号 (361)03、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5]101号 (362)04、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标定[2006]1号 (363)05、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2号 (364)06、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5号 (364)07、河南建筑工程2010-2016人工费指导价 (366)第二章费用计取文件01、关于我省工程造价计取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豫建标定2014[79]号 (367)02、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豫发改价格[2015]578号 (368)0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369)04、关于废止《加强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16]62号 (371)05、关于征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后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变化的通豫建标定[2011]16号 (372)06、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 (373)07、关于停止征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豫建设标[2009]26 (375)0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3]89号 (376)09、关于社会保障费计取的依据郑政文[2016]93号 (380)10、参考资料建筑材料检测费用界定 (381)第三章安全文明费01、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82号 (389)02、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7]15号 (395)03、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建设标[2007]22号 (396)04、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豫建设标[2014]57号 (397)05、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豫建设标[2012]31号 (401)06、转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 (407)07、河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汇总 (408)08、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管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30号 (411)09、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 (412)10、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417)1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豫建设标[2016]47号 (434)12、关于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郑建文[2015]68号 (437)第四章工程量清单01、关于贯彻GB50500-2013、建标〔2013〕44号文件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 (438)02、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53号 (441)03、关于实行清单计价方式的有关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说明豫建标定[2004]16号 (447)第四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造价及相关行业收费文件…………第448至500页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449)02、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451)03、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457)04、关于规范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2004]XXX1765号 (458)05、河南省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 (461)06、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7号 (467)07、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律师协会 (471)08、《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476)09、《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豫建监协〔2015〕19号 (480)10、《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问答 (495)11、全国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中设协字[2016] 89号 (498)第五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司法解释及案件裁定……………………第501至598页01、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502)02、最高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05)03、最高院黄松有《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解答 (5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办市[2002]51号 (520)05、最高院关于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 (52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27)07、最高院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58)08、2015年法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560)09、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2)10、河南高院2015年-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分析报告(一、二、三) (580)第六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营改增专题………………………………第599至654页01、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不含附件(财税〔2016〕36号) (600)02、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601)03、营改增后《清单计价规范》部分修订 (602)04、河南住建厅关于“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标2016 24 (604)05、河南定额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豫建标定[2016]13号 (614)06、河南人防办关于“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豫人防[2016]127号 (618)07、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626)08、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建筑业 (631)0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解答 (365)10、河南省国税局房地产业营改增指引 (642)11、河南省国税局建筑业营改增指引 (646)12、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50)13、国税总局对11号文的深度解读 (652)14、鹤壁定额站关于执行《豫建标定[2016]13号》的补充通知鹤建定办[2016]06号 (654)第七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新编入文件……………………………第655至678页01、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豫建建[2007]59号 (656)02、关于实施GB50854、GB50856、GB50857等意见豫建设标[2014]28号 (657)03、关于发布定额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 (664)04、河南省建筑垃圾计量核算办法(暂行)豫建墙[2016]4号 (669)05、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8]24号 (672)0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7〕45号 (674)07、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0926 (675)0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7〕48号 (677)封面、封底河南风景注:正版的封面及前10页均印有“侵权必究”的凸印,否则,均属仿制、盗版,正版用户可联系QQ54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资料更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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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造价〔2016〕11号
![造价〔201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7c94750b4c2e3f572763a3.png)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4235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https://img.taocdn.com/s3/m/c4b9370b3c1ec5da51e27015.png)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总说明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编号: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
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
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
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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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 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营改增规定豫建设标2016-24号
![营改增规定豫建设标2016-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7b39ecaef8941ea76e0597.png)
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营改增后)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定额直接费 1)定额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2)定额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3)定额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定额直接费小计 [1]+[2]+[3] 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措施费:1)技术措施费 [6.1]+[6.2]+[6.3] 技术措施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技术措施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技术措施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2)安全文明费 [5]×34×1.66×费率×(1-10.08%) 3)二次搬运费 [5]×费率 4)夜间施工措施费 [5]×费率 5)冬雨季施工措施费 [5]×费率 6)其他 措施费小计 ∑[6]+[7]~[11] 调整:1)人工费差价 2)材料费差价 3)机械费差价 4)其他 调整小计 ∑[13]~[16] 直接费小计 [4]+[12]+[17] (综合单价分析+[5]*(2.8+(人工费指导价 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 -定额工日单价)*6%+0.86))*(1-5.13%) 2)规费:①工程排污 费 ②社会保障费 [5]×8.08 ③住房公积金 [5]×1.7 ④工伤保险费 [5]×1.0 ⑤其他 间接费小计 ∑[19]~[24] 工程成本 [18]+[25] 利润 综合单价分析 其他费用:1)总包服务费 业主分包专业工程造价×费率 2)优质优价奖励 费 3)检测费 4)其他 其他费用小计 ∑[28]~[31] 不含税工程造价合计 [26]+[27]+[32] 增值税~销项税额 [33]×11% 工程造价总计可竞争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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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7619d97f90f76c660371a1d.png)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1: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新建和分期建设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二、调整依据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 现行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包括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概算定额等。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1.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
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陆上风电场工程设备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构成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企业管理费在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五、基础价格编制1. 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d758160f121dd36a22d8235.png)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 〕49 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 )》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X(1 - 11.34% )。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 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 ,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X(1 —5.13% )。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 , 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x( 1 —10.08% )。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 2016 ) 36 号文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6ea5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97.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7396e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5a.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f33fefc6c85ec3a87c2c5f1.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 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 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 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 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 ,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
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
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 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 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
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 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 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 比例为40%。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fafd779ec3d5bbfc0a74b5.png)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65c7a0d33687e21af45a95b.png)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https://img.taocdn.com/s3/m/f3c1ba8e3968011ca20091a8.png)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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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
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
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1、表2、表3、表4。
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营改增后)
表2:《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表3:《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仿古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表4:《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轨道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