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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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和组织结构,提升行政效能,适应我市改革发展和管理需要,助推“四个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以大部门体制改革为整合调整方向,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在“大文化”“大城管”“大农业”部门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大水务”“大绿化”“大建设”“大交通”“大外事”体制格局,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我市综合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整合调整方案着眼于解决事关全局的关键问题、制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宗旨在于巩固改革成果、加快推动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人民,为全市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转变政府职能。

整合调整方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突出部门职能城乡全覆盖,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强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业分类整合纳入投融资平台,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纳入投融资平台,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3.严控机构编制。

整合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量内调剂,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增加。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济教基字〔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教育(教体、社会事务)局、直属各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巩固现有课后服务成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同时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现就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品质,实施课后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以办好“有温度的济南教育”为目标,丰富课后教育内容,健全课后教育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和教育模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满足学生多样化课后教育服务需求,持续提升家长对济南教育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育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服务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积极作为,主动向本校全体学生提供优质课后教育服务。

(二)安全有序课后教育服务要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管理规范,实施有序,确保参加课后教育的学生安全,确保课后教育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三)自主自愿课后教育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或家长参加。

(四)公益普惠课后教育工作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一)突破“校内校外”壁垒,创新教育方式,开启以“课程化”为主要标志的延伸教育体系建设。

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效融合,因地制宜,充分依托驻济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自然文化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大型公共设施资源等资源单位,通过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科学考察等方式,形成育人为本、方向正确、内容完善、载体丰富、常态开展的“道德培养全覆盖、知识能力全覆盖、课内课外全贯通”的课后教育体系。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济教办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体(社会事务)局,直属有关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2019年4月4日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现就济南市2019年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原莱芜地区初中学生毕业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另文发布)。

一、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毕业评价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要求,初中学生毕业评价结果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中考)两部分组成。

(一)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道德、学业水平、合作与交流能力、运动与健康水平、审美与表现等五方面。

其中的“学业水平”评价内容主要是针对初中学生在校三年日常各学科学习成绩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评价,包括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表现、小组学习、活动参与、出勤以及期末考试测评等。

综合素质评价以“等级+描述性评价”的方式呈现。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最终的终结性评价形成办法是将学生六个学期的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计算得出结果,按照A、B、C、D、E五个等级确定该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成绩。

评价结果由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该成绩为E级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济教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济教发〔2023〕2号各区县教体局,各驻济民办高校、市属职业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22〕5号)及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依法治教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南市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2023年1月17日济南市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升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依法治教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22〕5号)及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南市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一、工作目标将规范管理作为推进全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突破口,通过三年努力,使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在全市职业院校得到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全部达标。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7.02•【字号】济教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济教办〔2023〕11号各区县(功能区)教体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2023年暑假将至,为使广大师生能够度过一个平安、快乐、健康而有意义的假期,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安排(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假期共8周,2023年7月7日假期正式开始,8月31日暑假结束。

(二)高中阶段学校。

假期共7周,2023年7月14日假期正式开始,8月31日暑假结束。

(三)其他。

幼儿园可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各中小学(幼儿园)秋季新学期于9月1日开学,8月31日报到。

各学段学校举行升旗仪式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

二、科学安排暑期工作(一)聚焦生命安全,提高防范能力1.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放假前,各区县(功能区)、各学校要强化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落实安全责任到岗、到人。

各校要召开全校性的安全教育专题会议,各班级要召开主题班会和家长会,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离校前最重要一课,明确暑假安全目标责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

要集中组织校园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教师、学生通讯联络网,及时沟通掌握学生居家情况。

要做好假期学校安全保卫和防汛工作,健全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遇有突发事件,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或拖延。

2.强化安全防范重点。

以预防溺水、防范诈骗、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火灾、食物中毒和网络沉迷等为重点,通过主题班会、专题教育、案例警示等方式,专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醒学生暑期外出时注意自身安全,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和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严防各类安全事件发生。

济南市市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市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拟订全区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五)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 协调区机关各部门之间和区机关各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职责分工。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3个职能科。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开展区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本区核准登记的事 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条例》和《细则》在本区的执行,依法处理本区违反《条例》和《细则》 的行为;负责本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承担事 业单位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社会服务;完成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拟订全区行政编制分配、调整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总量控制方案;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减)编 审批制度;负责核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开支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 结合管理机制。
(二)机构编制科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拟 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全区事 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承担研究全区事业单位总量控制的相关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全区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审核全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职责配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规划局,挂济南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和测绘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有关城市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卫星镇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承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审批和报批工作。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济政办字〔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七章决算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济办发〔2018〕4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区县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济教财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教财字〔2018〕3号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处置细则(一)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市教育局。

(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细则,并报市教育局。

二、明晰管理职责,调整审批权限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5]29号)中“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通知》中第十条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以下审批权限:(一)对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由市教育局审批,大于200 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由市财政局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由市教育局审批。

三、规范处置程序防止资产流失(一)《通知》及上述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各单位参照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资[2013]95号)及《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资[2012]77号)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结合本单位资产使用状况,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范的处置手续自行处置。

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济教成字[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教成字〔2010〕5号)各县(市)区文明办、教育局,民政局:现将《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学习教育需求,努力让全体人民学有所教,推动终身学习,提高市民素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教育,指本市及各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资源,为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开展的教育培训行为。

第三条社区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社区教育在社区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

第四条社区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社会互动。

第五条社区教育应以城区、城镇为主,同时包括农村社区。

第六条社区教育主要包括:社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老年人教育培训,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婴幼儿教育,弱势群体培训,外来人员培训,以及面向社区全体成员的科学文化、思想道德、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社区教育应以成人教育为工作重点。

第七条社区教育的形式,包括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

鼓励支持开展创建学习型街道、社区、家庭、机关、单位等社区学习型组织建设。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3日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济南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济教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教发〔2022〕18号各区县团委,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部门、文旅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县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站,直属各中小学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中小学生研学教育实践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教育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集体观念、生活技能、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近几年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济南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济南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站2022年8月31日济南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2020〕7号)《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教基一〔2011〕2号),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山东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济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七日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我市机关事务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三)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监督评价考核工作。

(五)依法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六)负责市直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

(七)负责市级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调配使用;负责市直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伙食和会务保障以及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九)指导市级机关和县(市)区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开展,负责市级机关、县(市)区后勤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等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在原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农产品(除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职责,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将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管理职责,划归市贸易服务局。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金融机构协调服务职能划归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责。

3.原市招商局承担的相关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济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统计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7日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职责,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2.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数据的公开发XXX统计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统计规划、政策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市直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市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济政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doc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doc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教基发〔2017〕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 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感谢你的观看前言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规定,以《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为主要依据,参照江苏、浙江、北京等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本标准共分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感谢你的观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2)第三章建设用地(6)第四章校舍建筑(12)第五章教育装备(22)第六章师资队伍(27)第七章经费保障(27)第八章附则(28)附录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29)附录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装备配备目录(53)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74)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75)感谢你的观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适应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教育现代化需要,促进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教基字〔2018〕1号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教基字〔2018〕1号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教基字〔2018〕1号各县区教育(教体)局,直属各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济南市教育局2018年1月3日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山东省普通高中2017级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综合高中)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培育学生政治觉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须坚持的原则:(一)坚持方向性。

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坚持指导性。

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指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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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济教行字[2016]2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
法》的通知
(济教行字〔2016〕21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编办,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其中,县(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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