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梳理汇总表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https://img.taocdn.com/s3/m/491b47a77375a417866f8fbd.png)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淮北市商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2004.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7.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3.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1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1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1996.12.1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13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6.16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5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8.1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5.1规章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7.1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法(暂行)商务部2005.4.13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7.14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5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2005.3.1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11.18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1.19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4.110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1.11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2005.10.112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10.11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1.114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1.115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7.5.116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7.7.11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6.11.1518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6.10.1519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20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1.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审批(共 24项)行政许可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1aad594369eae009581beca3.png)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条10、《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11、《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五条第一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1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1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0、《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2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6、《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2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2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32、《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五条33、《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3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3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3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3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8、《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9、《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0、《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41、《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4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4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45、《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六条46、《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六条4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8、《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依据(共63件)行政许可(共14项)土地管理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汇编》格式要求
![《汇编》格式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8e70184ec850ad02de8041d0.png)
《茌平县行政执法依据汇编》文稿格式有关要求:一、页面设置:(一)纸张:16开上边距:3cm 左边距:2cm下边距:2.5 右边距:2cm页脚:1.75cm(二)文档网格:无网络。
二、段落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之间、二级目录与正文一级标题之间均空一行。
除第一个二级目录外,其他每个二级目录均另起一页。
三、文字要求(不包括封面、部门简介)字体及字号:一级标题为2号小标宋体;二级标题为3号小标宋体;正文内容为5号字,字体见示例。
)茌平县行政执法依据汇编(╳╳卷)茌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茌平县╳╳局二○一一年╳╳月标题为黑体,副标题为楷体,落款及日期为宋体。
字号以美观为原则。
部门简介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文字材料部分。
主要写明有关部门近来年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依法行政情况,以及好的做法,获得的荣誉称号等内容。
二是照片部分。
包括主要领导人工作照,领导班子合影,执法检查,法制宣传,上级领导视察,获得的奖牌等内容。
编审委员会主任:肖德刚副主任:XXX(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伦绪卿编委:(按姓氏笔划排序)肖德刚伦绪卿初继亭何宝增左金星党嫣雯XXX(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科长等)主编: XXX(单位主要负责人)副主编: XXX(单位分管法制的负责人) XXX(法制科长)2号小标宋体5号黑体人员姓名5号宋体5号楷体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执法类型一.行政许可类……………………………()二.行政确认类……………………………()三.行政处罚类……………………………()四.行政强制类……………………………()五.行政给付类……………………………()六.行政征收类……………………………()七.行政裁决类……………………………()八.其他类……………………………()第四部分部门承办的县政府职权…………()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茌平县XX局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名称全称)》(发文字号)第四条;2、……………………。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https://img.taocdn.com/s3/m/e1d9b78aec3a87c24028c4e1.png)
23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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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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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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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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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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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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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粤司办〔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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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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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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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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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穗编字[20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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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粤司办〔200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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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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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https://img.taocdn.com/s3/m/e105a838f242336c1eb95e7c.png)
京教策办〔2008〕2号附件: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市教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2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73项,其中行政处罚46项,行政许可14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3.《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5.《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https://img.taocdn.com/s3/m/c0028ae66294dd88d0d26bdb.png)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统计科目统计内容执法机构法律性质执法机构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性质执法人员资格证执法经费来源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执法辅助人员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机构财政差额拨款机构自筹经费机构省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市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县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乡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分项合计数量占总数的比例总计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
1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
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
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5、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2附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执法机构名称所属部门法律性质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人)执法人员资格(人)执法经费来源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其他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筹填表说明: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a0bd61640b1c59eef8c7b49d.png)
伤(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法》第49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工(因病)致残退休国务院(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GB/T16180 1990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零售药店》资格(1)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11aa05c6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bd.png)
1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灵山县商务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救助渠道、监督方式等事项的公示
![灵山县商务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救助渠道、监督方式等事项的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00e86662804d2b160b4ec0fb.png)
灵山县商务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救助渠道、监督方式等事项的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灵山县商务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灵山县商务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一、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灵山县商务局(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二、执法权限与职责(一)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督管理(四)对报废汽车回收实施监督管理(五)对二手车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六)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应急管理(八)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九)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十)对对外劳务合作进行监督管理(十一)对餐饮业行业进行管理(十二)对美容美发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十三)对洗染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十四)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管理三、主要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二)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三)规章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6.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⒏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⒐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⒑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⒒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⒓洗染业管理办法四、救济渠道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解读
![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848c5ec4693daef5ff73d04.png)
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2条第1款第4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条第2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第1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第3款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1项)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204a66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75.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苏府[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规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我市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一)梳理执法依据梳理并公布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依法审定并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按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填写《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见附件2),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
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的结果应于2005年10月底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政府应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依法进行审查。
对审查中的问题,涉及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职权或法律依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涉及部门“三定”规定的,由编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https://img.taocdn.com/s3/m/b5c07467caaedd3383c4d349.png)
质监
部门规章
10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9、3、1
质监
地方规章
103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01、1、3
安监
公安、质监等
地方规章
104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8、5、1
质监
地方规章
105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2003、10、1
燃气办
地方规章
10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交通、质监、建设
法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7、1
行政机关
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农业
县政府有关部门
法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4、1
节能
质监、交通等
法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质监
工商、卫生、
药监、农业
行政法规
14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质监
部门规章
50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1999.01.01
无线电管委会、
质监
部门规章
5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14
质监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
施机关
共同或配合机关
部门规章
52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9.03.12
质监
部门规章
53
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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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11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0元;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4年6月13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2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警告、罚款
3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自1999年8月3日起施行
5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6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自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
7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4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096c67ae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7.png)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行政权力其他职权事项梳理情况汇总表
![行政权力其他职权事项梳理情况汇总表](https://img.taocdn.com/s3/m/f7bc89a3ec3a87c24028c4dd.png)
附件1工作事项台账填表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事项名称:一般由事项指向的行为(对象)和事项种类两部分组成。
已公开或由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按已公开名称或规定名称填写;其他的按历史延续、约定俗成名称填写。
3.事项类型:在“行政审批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具体种类:“行政审批事项”填写“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其他”中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公共服务事项”在“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化体育、扶贫脱贫、其他”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承办内设机构:填写承办内设机构的规范全称。
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填写所有涉及到的内设机构名称。
6.承担此项工作事项依据:引用多个实施依据的,按照效力层级予以排序,序号用大写数字,每项依据均需单独回行成段。
具体排序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机构编制文件。
依据列举应从简,上层效力依据已对设定权力和设定权力实施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需再列举下层效力依据;同层效力依据,列举最新的即可。
7.事项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公民、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特定人群”中选择填写。
可多选。
8.公开方式:根据公开渠道、公开范围等填写。
9.此表电子版可在市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称填写。
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家部最新的即可。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320ff9a0aef8941ea76e0567.png)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本市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执法机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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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附件11:
行政执法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扎赉特旗林业局 填报时间:2009年12月11日
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执法性质 执法类型 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行政执法 人员数 备注 扎赉特旗林业局 行政执法 林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40、42、43、44、45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授权
林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注:受委托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联系电话:13654806806 联系人:张伟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单位名称:扎赉特旗林业局 填报时间: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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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32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2004.10.22
行政处罚
133
本机关负责人:徐慧玲法制机构负责人:张文武填表人:张春雪联系电话:2293105
《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7.02.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119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
1997.10.01
行政许可
120
《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8.12.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121
《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
2000.02.01
行政处罚
122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996.12.13
行政处罚
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7.02.01
行政处罚
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7.02.01
行政处罚
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1997.03.1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08.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8.05.01
行政处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10.01
行政处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00.01.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许回标法》
2000.01.01
2001.11.21
行政处罚
1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11.15
行政处罚
116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996.02.01
行政处罚
117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97.01.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118
国物价[1992]414
28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09.17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29
《广告管理条例》
1987.12.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30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07.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国计价[1999]1707
国物价[1992]414
31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27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2003.10.01
行政处罚
128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2005.06.24
行政处罚
129
《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
1995.12.22
行政处罚
130
《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9.01.01
行政处罚
131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2004.07.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07.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2004.08.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08.28
行政处罚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5.04.01
行政许可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1993.10.07
行政许可
26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07.09
行政许可
27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09.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国计价[1999]1707
1994.01.01
行政处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10.01
行政处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5.02.01
行政处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7.01.01
行政处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7.01.01
1998.01.06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02.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1998.03.01
行政处罚
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12.11
行政处罚
1988.03.01
行政许可
66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90.08.17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67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10.28
行政许可
6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1990.10.22
行政许可
6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陆生野生动保护实施条例》
1992.03.01
行政处罚
70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
46
《兽药管理条例》
2001.11.29
行政处罚
47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12.25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48
《外商投资电信业管理规定》
2002.01.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49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2.02.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50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2002.02.01
2000.07.01
行政处罚
123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
2001.07.01
行政处罚
124
《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
2000.12.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
125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
2001.12.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126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2002.02.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06.01
行政处罚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2004.03.02
行政许可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07.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
5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11.15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57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3.03.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58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05.26
行政处罚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07.01
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60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1995.08.25
行政处罚
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07.06
行政处罚
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1995.10.18
行政处罚
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11.23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梳理汇总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盖章):铁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时间:2006年3月21日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
实施时间
行政执法
权限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3.03.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7.01.01
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03.01
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1.06.29
行政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2.01.01
行政处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09.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12.01
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10.05
行政处罚
7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