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与执行异议之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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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区分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是有区别的,但是很多⼈会将⼆者搞混淆,那么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怎么区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区分执⾏异议之诉涉及执⾏程序中,是对执⾏标的物有异议。

第三⼈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效的法律⽂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既包括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亦包括⽆独⽴请求权的第三⼈。

同时,第三⼈撤销之诉这⼀制度的设⽴除了是赋予第三⼈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效法律⽂书来侵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执⾏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撤销之诉⼀、案外⼈诉权的⾏使1.案外第三⼈可以同时享有执⾏异议之诉和第三⼈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的权利理由:⼀是案外⼈执⾏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为本⾝,其核⼼在于以案外⼈是否对执⾏标的具有⾜以阻却执⾏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法解决执⾏依据的⽣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效法律⽂书。

⼆是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分配⽅案异议之诉解决。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重点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制度意义」恶意诉讼、恶意利用调解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且第三人无法通过参加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应当对受到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且可以参加该诉讼,不能满足其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正当程序需要。

因为第三人很可能无从知道,也就很难以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去;法院常常也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

2.执行异议制度的局限性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因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性、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挑战和冲击了原裁判的既判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的、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再审程序。

因此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被滥用。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作者:王维亮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8期摘要:当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为了保证审判结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一般都有完整的执行流程督促案件执行,但是在进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对于基本案件不了解或者在审判或执行的过程中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那么我国法律提供的两种救济机制,分别是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執行异议,两种诉讼程序以及两种诉讼途径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但是适用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文章就以此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两者之间的差别,并研究两者之间竞合应该如何得到有效的处理。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区别;竞合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都是在案件审理之后,第三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执行异议的过程实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别。

首先,第一个差别就是两者申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时间是在案件审理之后,执行之前提出,而执行异议是在案件审理之后,且执行之后,所以两者的申请阶段存在着差异。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方式,旨在通过第三人向法院的审判而做出的异议,希望通过提出异议而撤销审判,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的标的物而提出的意义,法院执行标的物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所以从两者的针对对象以及针对主体上来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但是在基本的救济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一、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规定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的内容。

本应作为案件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可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错误裁判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身份条件。

根据本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主体资格要件: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1)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无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一、三种程序的区别区别一针对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区别二提出主体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区别三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区别四提出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执行异议
1、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2、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针对的仅仅是对案外人
的救济(对当事人的救济不走这条路)
3、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的程序(注意:仅针对
案外第三人)
(1) 首先不考虑标的物是否经过判决,有三种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容易)
执行异议(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再审(再审有前提,前提是执行异议被驳回)
(2) 执行异议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可能被支持,也可能被驳回,只有被驳回,第三人才需要救济,此时才能进入(1)中执行异议之后的程序。

4、 对当事人的救济
绝对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仅针对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不按上述3中的三分法救济,但可以再审,可以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对当事人而言不再有救济,被支持的救济程序才可以继续走下去。

(被支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鉴于当前诉讼实践中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等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下简称撤销之诉)。

本文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根据挖掘入手,进一步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对将来的诉讼适用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实践。

一、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法国是撤销之诉的故乡。

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既决事由的相对权威效力在具体情况下不足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从传统的君主或君主在各省的代表对判决不服可提申请制度中发展出了这第三人取消异议判决制度。

1 法国语境中的“权威”是指不得重新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

2 由于立法体例与法国的差别,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此制度时曾饱受学界极大争议。

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对此解释道,“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条之1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纷争解决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4比较得知,即使立法体例、名称和具体程序乃至指导思想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同判决可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因此得以获得事后救济的机会,不同的是法国侧重强调实质正义,台湾地区则兼顾程序保障。

由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使然,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及于诉讼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未参加诉讼未参与辩论,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既判力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案外第三人主张相对性原则,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产权形式的多重组合,既判力的相对性拘束力逐渐成为一种理想状态。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和连续发生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微小环节,由此产生的判决效力当然能对与当事人有实体牵连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3篇)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并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探讨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诉法上的特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并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

该程序旨在解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1.法院判决维持原执行标的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标的合法有效,应当维持原执行标的。

此时,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如下:(1)被异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当事人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2)被异议的执行标的所涉及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3)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2.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原执行标的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标的违法或不当,应当变更或撤销原执行标的。

此时,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如下:(1)原执行标的被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2)变更或撤销原执行标的所涉及的财产权益得到恢复,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

(3)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3.法院判决驳回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执行异议。

此时,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如下:(1)原执行标的继续执行,当事人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4.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1)中止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再恢复执行。

(2)执行回转: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如果原执行标的被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执行回转,即将被执行财产返还给当事人。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三)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三)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1.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期限:天;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适用程序、程序、程序、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无效、撤销或解除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关系的内容。

【注意】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未参加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1.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期限:30天;3.不予受理的情形: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注意】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适用普通程序+ 庭,不适用程序,不得制,不得审理。

5.法律效果:原则上不执行。

例外:(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4.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不适用简易程序,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一、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1.严格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2.法律效果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例外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即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法院审理后的认定分别为:(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再审优先1.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仅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

它是指在一起诉讼中,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的一种法律程序。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在某市某小区的一起建筑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甲某因为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开发商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甲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另一位小区居民乙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同样存在类似的质量问题,但并未参与原始诉讼。

乙某认为法院的判决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于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作为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其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首先,乙某作为小区居民,与原告甲某具有相同的利益关系,因为他们都受到了同一处房屋质量问题的影响。

其次,乙某提出的撤销之诉并不影响原告甲某的权益,而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乙某的诉求,并最终做出了对乙某有利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原始诉讼而造成的不公平对待。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诉求,确保其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第三人提供了一
种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第三人的诉求,确保其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救济其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一个是在执行过程中提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这后一个其实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执行异议,第二个阶段是申请再审。

至于第三人能否不经执行异议而直接申请再审,新民诉解释对此未做规定,不再考虑。

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关联和区别呢?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启动原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管辖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执行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时间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人起六个月内对执行的影响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审查期间,可以保全但不能处分;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原则上中止执行审理结果对撤销请求和确认其权利的请求一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撤销原判、改变原判错误内容或驳回诉讼请求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裁决的救济可以上诉认为原裁决有错误,申请再审;与原裁决无关,另行起诉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不能上诉。

关联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3、如果原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二)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二)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与,以及他们之间的(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第三人撒销之诉是以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提起的一个新的诉,其诉讼请求是、原裁判,即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权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和。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外人都能启动三撤,仅限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与原案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程序条件,因本人的事由,(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无法参加)而未能以或的身份参加。

3.实体条件:有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执⾏异议的区别是什么在很多的⼈看来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执⾏异议是没有区别的,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执⾏异议是有区别的,那么第三⼈撤销权有哪些情形?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执⾏异议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执⾏异议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本质不同。

第三⼈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次救济。

案外⼈执⾏异议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

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并且第三⼈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

案外⼈执⾏异议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

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只能选择⼀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旦选定不允许再审变更。

具体操作如下:1.先启动第三⼈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在执⾏程序中提出执⾏异议,第三⼈撤销之诉继续进⾏。

若第三⼈不服驳回执⾏异议裁定的,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申请再审;2.先启动执⾏异议程序的,第三⼈对驳回其执⾏异议裁定不服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能再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店铺⼩编提醒您,⼈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定要⽤法律的武器为⾃⼰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店铺,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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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
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章,对上述两种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外人诉权的行使
1.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时享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无法解决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
生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

这些实体争议,应限于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并用。

2.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时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可分为“一般案外人”和“执行案外人”两种类型。

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该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既可以是全部实体利益,也可以是享有部分实体利益。

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是不同的。

执行标的物指向的是物;执行标的则是指执行对象,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给付一定的财产,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

一般可以理解为:既包括所有权,又包括其它可转让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

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事后救济路径。

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同一目的,且二者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部分或全部判项,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虽并存,但不得并用。

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二、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文义解释,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方某与林某、某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许某无权提出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主张,即认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实体权利应该归他所有,故许某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此涉案当事人均无歧见,争论在于许某是否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学理上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义务性关系。

如法院判决与第三人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则该当事人会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或返还;另一种是权利性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失去所享有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辅助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其诉讼地位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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