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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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201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柜台业务规则第十二条开办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报价交易服务:(一)双边报价,即开办机构主动面向投资者持续、公开报出可成交价格。

(二)请求报价,即由投资者发起,向开办机构提出特定券种交易请求,并由开办机构报出合理的可成交价格。

开办机构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及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双边报价券种及可接受请求报价的交易要素标准。

开办机构可以代理投资者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开办机构应当采用适当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代理交易模式下的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开办机构及投资者的债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其机构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投资者信息及报价成交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达成债券交易后,应当及时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成交信息传输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用于记载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相关权利。

开户时,投资者应当向开办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材料。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并可以在已开立的债券账户之间申请债券的转托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已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不能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为开办机构查询开户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开办机构应当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记载由其托管、属于柜台业务投资者的债券总额。

开办机构应当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者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者的债券。

开办机构应当每日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送结算指令和柜台业务托管明细数据。

第十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柜台债券账务复核查询系统,方便投资者查询债券账户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权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权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5月2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公告》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结算代理人,是指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并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第三条结算代理人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履行好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资质审核的职责。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投资备案,由结算代理人代理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及结算代理协议。

己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重新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代理人首次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备案的,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二)关于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说明;(三)关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和代理境外机构投资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情况的说明;(四)代理债。

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请示

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请示

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请示请示: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在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背景下,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将对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进行深度评估和探讨,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1. 什么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是指银行通过自有账户或代客户账户,以固定或浮动收益方式,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交割和结算等相关服务的业务。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的交易渠道,拓宽了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并促进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提升。

2. 为什么应该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2.1 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开展,将为债券市场增加更多的参与主体,促进债券交易活动的频繁程度和规模的扩大,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表现。

这将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2.2 满足投资者需求开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灵活的交易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柜台业务的开展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和便利性,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

2.3 促进金融市场创新开展柜台业务将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新的服务领域,激发机构的创新能力。

金融机构将通过柜台业务的开展,拓展业务范围,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3. 如何开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3.1 设立柜台业务部门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柜台业务部门,负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

该部门应具备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3.2 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建设银行需要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有效进行。

通过建立先进的交易系统和信息平台,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财库[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

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

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

如有多只国债符合国债做市支持条件时,每次按照参与机构申报家数由多到少、申报总额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前一个月做市成交量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剩余期限由长到短顺序,选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方向、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7.03•【文号】银发[2002]199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02]199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七月三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现场活动受本规则约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发行人可使用发行系统进行债券发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发行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发行系统的日常技术维护。

第五条债券发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本规则,保证债券发行的有序、公正、公平。

第六条债券发行现场只允许发行人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和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

其他人员在规定的发行时间内,未经人民银行允许,不得入内。

第七条如需记者进入发行现场采访债券发行情况,发行人应事先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发行时间内,债券发行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对外泄露债券投标信息,必须关闭对外联系的一切通讯工具。

第九条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一)正在与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系统联网过程中而尚未入网;(二)已与发行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财务金融[真诚为您服务]一章总则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条柜台交易的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债券的一级托管人,经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为二级托管人。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可对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对承办银行在其开立的一级托管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承办银行对账户持有人(以下称投资人)在其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四条托管人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条债券柜台交易业务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和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报价系统(简称报价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

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对各自所操作的系统进行运作、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债券柜台交易报价系统数据发送内容与格式规范》(以下称《报价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为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银行应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系统开发和业务处理。

七条债券柜台交易的业务处理时间周期由中央结算公司与承办银行协商后制定和调整,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统一执行。

八条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柜台交易有关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央行发文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计划总结 业务

央行发文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计划总结 业务

央行发文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计划总结业务原标题:中国百姓银行发文典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中新网2月14日电据中国百姓银行网站新闻,央行14日揭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主张》。

《主张》规矩,年支出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我不知道计划总结范文。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体验的私人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种类和来往种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债券市场进展,增加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百姓共和国中国百姓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管理主张》,我不知道业务。

制定本主张。

第二条本主张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经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来往提供办事,并相应统治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挂号、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兴办柜台业务应该遵循言而无信原则,你看工作计划。

充实揭穿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然信息谋取不刚直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许投资者串通实行利益运送或许其他犯罪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兴办机构第四条兴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餍足下列条件:对比一下柜台。

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来往活动的做市商或许结算代理人;完全太平、稳固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体系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主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预防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主张等;有特地卖力柜台来往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最近三年没有宏大犯罪、违规行为。

第五条适宜条件的金融机构应该于柜台业务兴办之日起1个月外向中国百姓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柜台业务兴办计划和体系实施计划;卖力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情景;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预防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主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主题及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体系接入验收证明;中国百姓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024届山东省潍坊中学高三上学期开学考试政治

2024届山东省潍坊中学高三上学期开学考试政治

2024届山东省潍坊中学高三上学期开学考试政治一、单选题:共24题每题2分共48分1.主动稳妥地化解过剩产能是煤炭行业面临的迫切任务。

但是目前一边是煤炭业的疯狂大投资,一边是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的不断发展,导致煤炭价格持续低迷。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状况下,下列曲线图中,正确反映去产能前煤炭价格变更的是(图中P表示价格,Q 表示数量,D表示需求曲线,S表示供应曲线,D1、S1表示变更后的状况)【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影响价格的因素、价格变动的影响。

去产能前由于煤炭业的大投资导致供过于求和清洁能源大发展的替代效应,使煤炭价格持续降低。

在曲线图中,正确反映去产能前由于供应增加、需求削减导致煤炭价格下降的是B。

正确答案为B。

2.“轻奢消费”通俗地说就是“可以负担得起的奢侈品的消费”。

轻奢消费更适度、更自我、更挑剔地面对品牌,是一种全新生活看法的提倡,而非对详细品牌的青睐和购买。

轻奢一族近年在我国不断兴起和壮大。

这说明①轻奢消费有助于释放消费,促进生产发展和转型升级②轻奢消费符合勤俭节约的美德,但会助长攀比消费③收入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轻奢消费是一种适度消费④生产确定消费,轻奢消费反映了轻奢一族对品牌的剧烈憧憬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消费及其类型、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可以负担得起的奢侈品的消费,是一种全新生活看法的提倡”说明轻奢消费是一种在自己收入限度内的适度消费,这有助于释放消费,促进生产发展和转型升级,①③正确;“轻奢消费更适度、更自我、更挑剔地面对品牌,而非对详细品牌的青睐和购买”,可见轻奢消费不是攀比消费,对品牌也没有剧烈憧憬,②④不符合题意。

正确答案为A。

3.受“二孩政策”放开的刺激和民间对生肖猴的宠爱,今年的月嫂市场特别火爆。

护理专业90后女孩小张高校毕业后就干起了月嫂工作,她用科学的育婴技术赢得年轻妈妈的信任,同时获得了丰厚的酬劳。

材料表明A.工资水平确定高校生的职业选择B.对月嫂的需求源于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C.月嫂的高酬劳符合按劳安排原则D.应依据个人特长与社会须要敏捷就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银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本通知所称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品种通过柜台投资交易,不需要经发行人认可。

第四条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和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不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中国债券市场法规简介(中国债券市场历史发展,各类债券法规详细介绍及对比,最完整版)

中国债券市场法规简介(中国债券市场历史发展,各类债券法规详细介绍及对比,最完整版)
市场格局
已形成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体,以两市交易所、银行柜台债券市 场为补充的市场格局; 由单一的国债发展到以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为主体, 以资产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注、 外币债券等创新产品为补充的品种结构; 由简单的现券交易,发展到以回购为主,债券现货、远期、借贷等为 辅的交易结构;
发行审批阶段 •确定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信用评级机构、评 估机构等; •确定担保方式、确定抵押物或担保人; •准备全套申报材料(详见下文); •向地方提交申报材料,取得地方发改委转报文后提 交国家发改委,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 •国家发改委初审通过,转交材料至央行、证监会会 签,并根据上述两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会签文件转回国家发改委,下达批文 公开发行阶段 •确定公告日期和发行日期 •发布发行公告,组织发行工作 •完成募集资金的进账工作和划款工作 办理托管手续阶段 •完成托管手续的办理 •开始准备债券的上市手续
3.1 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览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链接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1/2) 部门规章( ) (一)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 1、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5号》 2、债券发行、上市 、债券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 市交易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 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有关通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 债券”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取 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 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权威性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报价和债券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与我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对手方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机构:(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我行债券交易业务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债券交易业务种类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债券承分销、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公开市场、现券买卖、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中进行投标,向发行人承购债券的行为。

第七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按照分销商所提供的认购承诺书进行投标,中标后在确认分销债券款项到账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的行为。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做好各类发行主体债券承销商的申报工作,落实承销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九条债券承销主协议、债券发行公告或办法以及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打印的债券缴款通知单共同构成债券承销合同。

央行新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央行新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央行新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央行2月14日发布新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较于以前的柜台债券业务,新规在开办机构、投资者主体、交易品种、债券类型等方面都有所放宽,想知道新规具体的内容吗?跟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央行新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央行2月14日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相较于以前的柜台债券业务,新规在开办机构、投资者主体、交易品种、债券类型等方面都有所放宽。

央行称,新规旨在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现存的柜台债券业务主要是由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向企业、个人投资者分销、买卖债券,债券品种只限于国债、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投资者的债券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多以持有到期为主。

根据新规,柜台债券业务今后的开办机构不再限于商业银行,满足条件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人都可申请成为开办机构。

柜台债券的品种则在上述四类债券的基础上,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在交易品种方面,此前主要是现券买卖,此次新增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放开回购交易意味着柜台债券业务可以债券投资加杠杆,这将有利于提高柜台债券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对于新规最大的关注点在于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办法》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把“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纳为合格投资者。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不能参与回购交易。

简言之,新规扩大的债券类型和交易品种都是针对合格投资者,非合格投资者仍按原有柜台债券业务规定投资交易。

中国金融改革

中国金融改革

中国金融改革关键词: 金融改革;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我国的金融改革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金融体制改革也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取得了专门大的成绩。

改革的差不多方向是: 逐步改变以行政治理方式为主的、过于集中和僵化的、靠单一打算调控的“大一统”金融治理体制, 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直截了当治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 既强有力又灵活多样的高效率的金融治理体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 专门是在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指引下, 中国金融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 专门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 我国的金融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强,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金融改革的内容十分广泛, 涉及到金融宏观调控体系、金融监督治理体系、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结算和会计体系、金融法制体系以及外汇治理体系等诸多方面。

本章将简要回忆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 要紧介绍金融市场体系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 以及金融风险操纵的有关情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9年的大部分时刻里, 中国谈不上有什么金融体系。

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 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 既是中央银行, 有开展商业银行业务, 同时依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

回忆我国金融改革的历程, 要紧能够分为以下几个时期:第二时期(1984年-1990年), 这是金融改革的初始时期。

1984年,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其一样的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分不交给了当时连续新设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

这一时期各种金融组织相继显现, 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及其结构发生了专门大的变化。

能够讲, 传统的中国金融体系受到了最初的冲击。

第三时期(1991年-1993年), 这是金融改革的推进时期。

这一时期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为标志, 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始得到建设, 并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柜台流通式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研究

柜台流通式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研究

Finance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1.048柜台流通式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研究——基于创新驱动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师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舒国家开发银行 桑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邵沁摘 要: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标志着流通式债券业务正式登录商业银行柜台,也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大门。

本文追溯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这17年间发展历程,借鉴国际经验,展望我国柜台流通式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之路:高质量发展一、二级市场,科学提升交易活跃度,以技术创新手段驱动柜台市场良性发展。

关键词:柜台债 普惠金融 创新驱动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6(a)-048-032002年4月3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工、农、中、建四大行开始在部分地区的网点开展柜台记账式国债试点业务,2002年也成为柜台债券业务的元年,此时的交易品种仅限于国债。

至2002年底,柜台债券的托管量为26.81亿元。

2003年,随着债券收益率的节节攀升,柜台债券的托管规模在2003—2005年达到了顶峰,至2004年末柜台债券托管量达到514.91亿元。

尽管此后债券市场也经历了数个牛熊转换,但随着具有更高政策利率和更低市场风险的储蓄国债在2006年问世,曾经热极一时的柜台流通式债券进入了静默期,托管量出现断崖式下跌,至2013年末,柜台流通式债券的托管量仅为21.23亿元。

政策在2014年出现转机。

2014年3月5日,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中,明确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可在记账式国债基础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2014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工行柜台发行了20亿金融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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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第七条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柜台业务应当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双方开展债券回购等交易品种时应当签署相关主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质押式回购时应当确保足额质押,开办机构应当对质押券价值进行持续监控,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八条开办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了解投资者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当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

开办机构应当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不得诱导投资者投资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第九条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二)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三)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开办机构认定投资者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不满足第九条规定条件,开办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履行以下义务:(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债券品种与交易品种,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三)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四)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十一条投资者情况变动或者债券评级变动导致投资者持有债券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债券或者持有债券到期。

第五章柜台业务规则第十二条开办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报价交易服务:(一)双边报价,即开办机构主动面向投资者持续、公开报出可成交价格。

(二)请求报价,即由投资者发起,向开办机构提出特定券种交易请求,并由开办机构报出合理的可成交价格。

开办机构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及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双边报价券种及可接受请求报价的交易要素标准。

开办机构可以代理投资者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开办机构应当采用适当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代理交易模式下的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开办机构及投资者的债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其机构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投资者信息及报价成交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达成债券交易后,应当及时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成交信息传输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用于记载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相关权利。

开户时,投资者应当向开办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材料。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并可以在已开立的债券账户之间申请债券的转托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已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不能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为开办机构查询开户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开办机构应当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记载由其托管、属于柜台业务投资者的债券总额。

开办机构应当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者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者的债券。

开办机构应当每日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送结算指令和柜台业务托管明细数据。

第十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柜台债券账务复核查询系统,方便投资者查询债券账户余额。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开办机构发送的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每日及时完成开办机构自营账户与代理总账户之间的债券结算。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付息日或者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兑付利息或者本金划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指定账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立即向开办机构划付,开办机构应当于债券付息日或者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一次、足额将兑付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应当在其柜台业务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报价、报价请求、成交指令、交易记录、结算记录、转托管记录,并为投资者查询交易、结算、转托管记录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开办机构应当将与柜台债券相关的披露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地通过网点柜台或者电子渠道向投资者传递。

开办机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提示本息兑付条款及与还本付息有关的附加条款、额外费用、税收政策等重要信息。

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一条开办机构应当做好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

开展柜台业务创新时,开办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联网测试,确保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二十二条开办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柜台业务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总体情况、交易、托管、报价质量、结算代理情况、风险及合规管理、投资者数量、投资者保护等情况。

柜台业务发生对业务开展、投资者权益、整体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系统重大故障等,开办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重大事项报告。

开办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前款所述报告、备案文件应当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开办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就柜台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前述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第二十四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强柜台业务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柜台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柜台业务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和违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柜台业务细则并规范相关数据交换,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当就柜台业务制定主协议文本和具体指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开办机构的柜台业务报价、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行为提出自律要求、进行自律管理并开展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情况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开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理:(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开办柜台业务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报告的;(二)不了解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债券销售、交易服务的;(三)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四)未按投资者指令办理债券登记、过户、质押、转托管的;(五)伪造投资者交易记录或者债券账户记录的;(六)泄露投资者账户信息的;(七)挪用投资者债券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理:(一)工作失职造成投资者或者开办机构损失的;(二)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泄露非公开信息的;(三)为开办机构恶意操纵市场、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业务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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