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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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修订版)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修订版)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规划项目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规范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规划项目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规范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2019年4月前言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l: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 ( R3 ):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

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的重点内容和报告途径。

本问答文件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实施以来部分共性问题的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 CRO 参考和遵循。

随着快速报告工作的逐步完善,本问答文件后续也将不断进行增补和更新,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采用最新的版本。

目录█快速报告的范围 (3)█快速报告的时限 (7)█提交方式 (8)█关于购买第三方服务 (9)█Gateway账户申请及测试 (9)█申请人之窗与XML格式文件 (10)█E2B数据元素相关要求 (12)█破盲与阳性对照药、安慰剂报告问题 (12)█受理号填写 (14)█MedDRA词典 (15)█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 (15)█咨询途径和方法 (16)快速报告的范围Q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中第一条“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此处的药物包含范围是什么?疫苗是否包含在内?A1. 此处的药物包含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

疫苗包含于生物制品中,因此,疫苗临床试验也需按照上述《标准与程序》进行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快速报告。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SAE该这么报告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SAE该这么报告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SAE该这么报告随着药品审评中⼼(CDE)⼀个⽉内连续两次发布关于药物安全性报告的公告,可见药物警戒体系全⾯实施已到最后的时刻,对于研发期间和上市后的SAE快速报告,现⾏的指导原则和法规描述的⽐较清楚明确,但对于研究者发起的研究以及科研性课题,⽬前还为有明确性的规定,我们只能根据⽬前的指导原则和法规来进⾏分析阐述。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和科研性课题与药物临床试验有着⾮常⼤的区别,在研究设计上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和科研性课题更加的丰富,除常见的随机对照设计外,还有队列研究、巢式病例对照研究、单纯病例研究、流⾏病学调查、病例交叉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等等;在⼲预的措施上,更贴近于临床实践,受试者可能会接受更多的药物治疗,⽽且会存在多个制药企业⽣产的同⼀种药均包含在研究的观察中,这就给我们在药物相关性的判断、报告内容、报告对象带来⼀定的困惑,本⽂⽼仙⼉将就相关的问题进⾏分析与探讨,明确IIT研究与科研性课题的SAE管理。

IIT研究中AE与SAE管理现状可以说⽬前国内开展的IIT研究对AE与SAE的管理较为混乱(外企资助和管理的项⽬较好⼀些),主要原因有三个;⼀是IIT研究的主要⽬的与传统的药物临床试验有很⼤区别,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的是研究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IIT研究较为⼴泛,可以是研究某种疾病的结局,也可以是⼏种治疗⼿段的⽐较,等等,可能药物在研究中只是⼀个⼩部分。

⼆是⽬前AE与SAE的管理基本来源于新药临床试验观点和规定,所以完全应⽤到IIT研究上有些张冠李戴的感觉,例如,某观察性的队列研究,试验没有主动的药物或器械⼲预,只是观察疾病的发展,出现AE或SAE如何记录与评判,现有的SAE报告表格如何填写,究竟报告给谁?还要24⼩时报告给药监局么?研究跟他们有什么关系。

三是AE、SAE、ADR概念混杂在⼀起,研究医⽣很难搞清楚,很多IIT研究的参加单位并不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以医⽣的既往经验很少甚⾄没有,如果培训再不到位,那SAE的报告基本是靠拍脑门瞎写,⽼仙⼉就见过,同⼀个IIT研究,不同研究医⽣判断SAE相关性上,有说与药物相关性的,有说与研究相关性的,标准基本不统⼀。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报告的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报告的规范

Ⅱ 临床 试验 小 规模 的药物 效果 和 安全性 研 究 。 期 其
会带来更多的麻烦与置疑n 但是临床 试验是在人身上 目的 是初 步 评 价 药物 对 目标适 应 证 患 者 的治 疗 作 用 和 。 进行的, 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危害或安全性的报告则是必 安全性 , 也包括为 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汁和给药剂量方
Ke ds:sft;a v re e e ;ci ia t a; o s r ttm e ;Chn s a i o a e iie y wor ae y d es v nt l cl r l C n o sae nt n i t ie e Trd t n lM d cn i
相 比 成功报 告益 处 带来 的赞 誉而 言 , 告 危 害也 许 报
Ab ta t s r c :To i to u et e i p ra c f ae e rig i l ia t asfo h s e to r g ci ia ra e — n r d c h m o tn e o ft rpotn n ci cl r l r m t e ap c fd u l clt l Sd f s y n i n i t nto n lsi c to f i ee t tge, re ys m m a z h u n t ain o ft e rigi r g c nc l r l ii na dcasf ain o f r n a sb f u i d s il i r et ec  ̄e t iu t f ae rpo n d u l a t as s o s y t n i i i ,
作 的 定义 是 :临 床试 验 , 任何 在 人 体 ( 者或 健 康 志 疗效和不 良反应 , “ 指 患 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

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 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 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 年版)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2020年版)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8月1日发布更新说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对药物安全性进行评价,是全面、客观评价一个试验药物不可或缺的内容。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强调了申办者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和分发环节中的责任,也对研究者如何保障受试者安全、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和评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本共识旨在为研究者进行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递交提供指导,为申办者理解研究者的相关工作细节和制定安全信息收集要求提供参考。

为规范和帮助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工作,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供同行参考。

随着共识的推广与运用,得到很多业内同行・的关注与好评,也不断收到一些完善建议。

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下简称新版GCP)正式实施,对研究各方在安全性信息收集、评价、递交与分发方面的权责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临床试验监管与时俱进,与ICH-GCP全面接轨的决心和行动力。

安全评价,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各方共同关注的评价内容,实施中尚有一些实操环节需明确和共同遵循的做法。

本次更新主要遵照新版GCP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定义进行全面梳理,对章节框架进行调整,力1求更为清晰和增强逻辑性,保持共识的生命力,成为一份与时俱进的行业共同认识。

本次修订得到专委会各位专家的指导,在此向各位专家的无私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共识撰写小组2020年7月14日目 录一 总则 (5)二 定义 (5)2.1 不良事件 (5)2.2 严重不良事件 (6)2.3 重度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 (7)2.4 药物不良反应 (7)2.5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7)2.6 重要不良事件 (8)2.7 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 (8)2.8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 (8)三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描述 (8)3.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 (9)3.2 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 (9)3.3 不良事件的随访 (10)3.4 不良事件的结束时间 (10)3.5 不良事件的结果 (10)3.6 合并用药 (10)3.7 不良事件的治疗用药 (10)3.8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 (11)3.9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描述 (11)四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 (12)4.1 因果关系判断的思路 (12)4.2 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12)4.3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果 (14)五 严重不良事件处理原则、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 (14)5.1 处理原则 (14)5.2 报告时限 (15)5.3 报告流程 (15)六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随访时限 (17)6.1收集起点 (17)6.2随访终点 (18)七 常见问题与其他需要收集的安全性信息 (19)7.1 有无“临床意义”与是否作为AE (19)7.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 (20)7.3 可免除报告的特殊情况 (21)7.4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漏报 (23)7.5 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 (25)7.6 过量用药 (25)7.7 不作为严重不良事件记录和上报的“住院” (26)八 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价、记录、审核权限 (26)参考文献 (27)一总则研究者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与评价,首先应遵照新版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等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遵循试验方案,参照研究所在临床机构的标准操作流程(SOP)的要求执行。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及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及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 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项目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项目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汇总分析和报告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汇总分析和报告指导原则(试行)》

2023年3月目录一、概述 (2)二、个例安全性事件的评价和报告 (3)三、安全性信息的汇总分析 (4)(一)信息来源 (4)(二)汇总分析计划 (5)(三)汇总分析方 (6)(四)分析频率 (7)(五)揭盲方法 (8)(六)注意事项 (10)四、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的报告 (12)(一)快速报告的情形和方式 (12)(二)快速报告的内容 (12)五、参考文献 (14)一、概述随着《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发布和实施,申办者应建立完善的药物警戒体系,对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风险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申办者应全面收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信息并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确保风险最小化,切实保护好受试者安全。

申办者对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评价应至少包括个例安全性事件的评价和安全性信息的汇总分析。

个例安全性事件是指临床试验期间个体受试者发生的可能与药物作用相关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相关的风险事件。

安全性信息的汇总分析是通过定期对试验药物所有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数据及其他安全性相关的风险事件进行综合分析,以持续进行安全性信息的监测和评估。

对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信息持续进行评估,对于及早发现严重的安全性风险从而保护受试者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的推动和指导申办者对与注册相关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风险信息及时评价和报告,明确评价方法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要求,我们遵照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借鉴国际相关技术指南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侧重指导申办者对与注册相关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以及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的持续评价和及时报告,为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报告的基本考虑,尚不能涵盖所有情形。

如有未能阐明的个性化问题,可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价要点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价要点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价要点众所周知,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在临床试验的生命周期中尤为重要,临床试验讲究的无非是安全性、有效性,随着近年来国内临床试验的体量不断增大,国家监管部门的力度也在不段加强,陆续发布了多个临床试验安全评价与报告要求相关的指导原则,对不断规范和指导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甚至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022年10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了《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期结合该意见稿内容及药物临床试验中安全性评价的相关知识点进行了梳理。

一、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的目的及意义1)目的不同的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的侧重点均有不同,常见分类及目的如下: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价--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潜在的严重风险。

对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应通过对药物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因果关系分析,以识别出应快速报告的情况,例如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

判断严重不良事件是否满足SUSAR的定义,对于避免提交无意义的加速报告非常重要。

申报上市申请时的安全性评价--主要目的是基于多项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数据,评估药物的总体安全性特征,为获益-风险充分评估提供支持。

2)意义药物安全性评价是贯穿新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上市后再评价全生命周期的一项工作。

在不同研发阶段,评价的重点和难点会有所不同,比如在I-III期临床试验中需收集受试者的疗效及可耐受的安全性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为上市后能够广泛应用提供了最重要的安全保障。

二、新药临床试验期间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方法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新药获益-风险评估的重要基础,此原则旨在进一步科学指导新药安全性评价。

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单个病例事件、发生一次或多次的事件、或很难或无法根据个例或少量病例确定因果关系的严重不良事件、以及发生率明显高于预期的已知严重不良反应,以上情况经个例分析或汇总分析后,判定与药物有因果关系的,可确定为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并按程序进行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流程及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流程及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流程及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价和验证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有必要建立规范的报告流程和相关规范。

下面将介绍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的流程及相关规范,并探讨其重要性。

首先,收集和整理信息。

这一环节是保证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的基础。

研究人员需要收集与试验相关的安全信息,包括患者的病史、试验药物的剂量与给药途径、不良事件的发生与严重程度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观察、记录、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

同时,需要对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以便于后续的评估和报告。

其次,评估和报告信息。

在此环节中,研究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与试验药物之间的相关性。

评估指标通常包括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等。

如果发现试验药物与不良事件有关,需要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报告。

报告需要包括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临床表现、处理措施等详细信息,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据。

最后,跟踪和监控信息。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并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过程,而是需要对不良事件的发展和后续处理进行跟踪和监控。

研究人员需要对不良事件的进展进行记录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对试验药物的安全性进行定期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剂量等,以确保研究对象的安全。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的规范和流程非常重要。

首先,它可以帮助研究人员及时发现和报告试验药物的安全问题,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

其次,它可以促进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再次,它有助于药物监管机构对试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也为药物研发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教训,有助于改进药物的研发和使用。

总之,药物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的流程和规范对于保障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研究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信息的收集、评估、报告以及跟踪和监控,以确保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一、背景介绍药物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评估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在试验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报告药物安全性数据对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药物研发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标准格式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以便研究人员能够准确、详细地汇报试验期间的安全性数据。

二、报告格式1. 报告标题: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2. 报告日期:报告撰写的日期3. 报告作者:报告撰写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4. 试验信息:包括试验名称、试验编号、试验阶段、试验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等基本信息5. 受试者信息:包括受试者人数、性别分布、年龄分布等基本信息6. 安全性数据报告:a. 不良事件(AE)报告:列出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包括不良反应、不良症状等。

每一个不良事件应包括事件描述、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详细信息。

b. 不良事件严重程度评估:对每一个不良事件进行严重程度评估,根据相关标准或者评估工具进行分类,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c. 不良事件关联性评估:对每一个不良事件进行关联性评估,判断其与药物使用之间的关系,如可能相关、可能无关等。

d. 不良事件处理措施:对每一个不良事件进行处理措施的描述,包括停药、调整剂量、赋予对症治疗等。

e. 严重不良事件(SAE)报告:列出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严重不良事件,包括严重不良反应、严重不良症状等。

每一个严重不良事件应包括事件描述、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详细信息。

f. 死亡报告:如有试验受试者死亡,应详细描述死亡原因、发生时间、与药物使用的关联性等信息。

g. 其他安全性数据报告:如试验期间浮现的其他安全性数据,如实验室检测异常、生命体征异常等,应详细描述相关信息。

三、示例报告内容报告日期:2022年1月1日报告作者:张三,联系方式:xxx-xxxx-xxxx试验信息:- 试验名称:新药X临床试验- 试验编号:XYZ123456- 试验阶段:II期- 试验开始日期:2022年7月1日- 试验结束日期:2022年1月1日受试者信息:- 受试者总数:100人- 性别分布:男性50人,女性50人- 年龄分布:18-65岁,平均年龄40岁安全性数据报告:a. 不良事件(AE)报告:- 不良事件1:头痛,发生时间:2022年7月5日,严重程度:轻度,持续时间:2天- 不良事件2:恶心,发生时间:2022年7月10日,严重程度:中度,持续时间:3天- 不良事件3:皮疹,发生时间:2022年7月15日,严重程度:重度,持续时间:7天b. 不良事件严重程度评估:- 不良事件1:轻度- 不良事件2:中度- 不良事件3:重度c. 不良事件关联性评估:- 不良事件1:可能相关- 不良事件2:可能无关- 不良事件3:可能相关d. 不良事件处理措施:- 不良事件1:停药,赋予对症治疗- 不良事件2:调整剂量,赋予对症治疗- 不良事件3:停药,赋予对症治疗e. 严重不良事件(SAE)报告:- 严重不良事件1:呼吸难点,发生时间:2022年7月20日,严重程度:重度,持续时间:1天- 严重不良事件2:心脏骤停,发生时间:2022年7月25日,严重程度:重度,持续时间:不适合f. 死亡报告:- 死亡1:试验受试者A,死亡原因:心脏骤停,发生时间:2022年7月25日,与药物使用相关性:不适合g. 其他安全性数据报告:- 实验室检测异常:血红蛋白下降,发生时间:2022年7月10日,持续时间:不适合- 生命体征异常:血压升高,发生时间:2022年7月15日,持续时间:不适合四、总结本报告提供了一份标准格式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包括报告格式、示例报告内容等。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版本号:1.0 )药品审评中心2019年4月前言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l: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 ( R3 ):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

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的重点内容和报告途径。

本问答文件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实施以来部分共性问题的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CRO 参考和遵循。

随着快速报告工作的逐步完善,本问答文件后续也将不断进行增补和更新,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采用最新的版本。

目录█快速报告的范围 (3)█快速报告的时限 (6)█提交方式 (7)█关于购买第三方服务 (8)█Gateway账户申请及测试 (8)█申请人之窗与XML格式文件 (9)█E2B数据元素相关要求 (11)█破盲与阳性对照药、安慰剂报告问题 (11)█受理号填写 (13)█MedDRA词典 (14)█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 (14)█咨询途径和方法 (15)快速报告的范围Q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中第一条“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此处的药物包含范围是什么?疫苗是否包含在内?A1. 此处的药物包含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

安全性报告递交指南

安全性报告递交指南

安全性报告递交指南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2018年),我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重新修订工作规程,更新安全性信息收集流程,以指导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申办者,研究者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安全性报告。

一、SAE报告时限及要求研究者应当在获知本院发生的SAE 24小时内向伦理委员会递交SAE报告,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的随访报告和总结报告。

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和申办者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

二、SUSAR报告要求和时限规定(一)上报要求:1、SUSAR递交研究者:1)申办方/CRA按照CDE要求的时限将SUSAR报告发送至研究者邮箱;2)CRA每月汇总一次SUSAR报告,递交纸质的递交信、SUSAR报告汇总表以及SUSAR 详细信息至研究者。

2、SUSAR递交给伦理委员会:1)申办方按照CDE要求时限,将SUSAR报告发送到SUSAR专用邮箱:;2)研究者审阅申办方每月汇总一次SUSAR报告后,递交纸质递交信(研究者to伦理)+ SUSAR报告汇总表+SUSAR详细信息,递交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3、报告语言应为简体中文。

(二)上报时限:1、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但不得超过7天,并在随后的8天内报告、完善随访信息。

(申办者首次获知当天为第0天)。

2、对于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但不得超过15天。

嘉兴市第一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2020年7月1日。

29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事件报告的的SOP

29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事件报告的的SOP
2. SAE处理与记录
主要研究者参照《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与记录的SOP》有关章节,对SAE进行及时处理与记录。
3. SAE相关性判断
主要研究者/被授权的临床医生按照《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与记录的SOP》有关章节,对SAE与试验用药物的相关性进行判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SAE上报界定
根据2020年颁布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主要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SAE外,主要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SAE定义请参见附录。
除上述规范所界定的SAE外,如试验方案特别规定的,如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严重或非严重,AESI)等以及方案做出额外规定的SAE或妊娠等可遵循本SOP进行报告。
2.主要研究者应在接收申办者提交的DSUR后及时签收、阅读,以评估是否需要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并向机构办公室和医学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试验DSUR递交函》。
四、申办者处理安全性事件建议
1.申办者对安全性事件的数据收集原则应符合2020版GCP及CDE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的相关要求。
4.1报告时限:研究者在获知受试者出现SAE时,应及时通知主要研究者(PI)按方案、项目SOP及时进行处理,结合2018年CDE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要求,在试验启动前申办者需与主要研究者明确“及时上报”是否采用获知SAE发生的24小时内上报时限或其他合理时限。
5.3如因妊娠上报SAE的,应随访至胎儿出生或主动终止妊娠,观察有无致畸、致残等事件发生。如方案有特殊规定的,主要研究者应遵循方案。
二、SUSAR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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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
1
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
1
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申请人和研究者在不良事件与药物因果关系判断中不能达成一致时,其中任一方判断不能排除与试验药物相关的,也应该进行快速报告。

五、以下情况一般不作为快速报告内容:(1)非严重不良事件;(2)严重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无关;(3)严重但属预期的不良反应;(4)当以严重不良事件为主要疗效终点时,不建议申请人以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形式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报告。

六、阳性对照药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有责任决定是否向其他的药品生产商和/或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人必须向药品生产商或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该类事件。

与安慰剂相关的不良事件一般不符合不良反应的标准而快速报告。

七、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个例安全性报告内容应按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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