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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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内容摘要:

新加坡早期是英国的殖民地,在独立前新加坡的法律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和牵制。但在独立后,也不断吸收东方的法律思想。新加坡根据本国的实际,在两者之间找到了最适合它的具体部分,并加以适度融合。在宪政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便充分体现出这一思想。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了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新加坡法律宪政

新加坡早在海峡殖民地时期就开始了制宪活动,其后经过自治宪法、州宪法直至共和国宪法的发展,体现出新加坡从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走向最终独立的历程。更重要的是,从其发展的经历中,反映出新加坡对西方先进宪政制度的借鉴过程。

在海峡殖民地宪法法律时期。从1826年,英国将新加坡、马六甲、槟榔屿三块殖民地合并成立海峡殖民地,隶属于孟加拉总督管辖。1867年,海峡殖民地移归英国殖民部直接管理,成为直属殖民地。同时,通过英王敇令的形式颁布了《海峡殖民地宪章》,在海峡殖民地建立起完整的政府组织体系。根据该宪章,海峡殖民地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起自己的政治体制,按照英国的法律思想与传统实行法治管理。这一统治措施与制度对该地区的早期发展确实产生过积极作用,通过先进的法律制度发展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但是,殖民者采取的各种措施归根结底,其根本目的认识维持他们的殖民统

治和经济利益。因此英国殖民者始终都影响着新加坡殖民地法律的发展。

在新加坡自治宪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于1942年2月15日占领新加坡,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统治。日本对新加坡实行的法西斯统治使新加坡的经济停顿,人民生活极端困苦。通过此事件后,新加坡人民极力要求独立。加之二战后,英国在战争中耗尽国力,元气大伤,实力已大不如前,面对新加坡人民多次要求独立的压力,几经改变统治策略。通过《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关于未来宪法的声明》,《选举法》,《伦德尔制宪报告书》,一直到1958年5月28日双方达成关于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的协议。12月,英国女王颁布敇令公布《新加坡自治宪法》。1958年5月,新加坡根据新的《自治宪法》举行立法会议选举,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在大选中获得胜利。6月3日,新加坡自治邦成立,同年5月,李光耀就任自治邦总理,并成立了人民行动党执政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

在新加坡宪法的产生后,1963年7月,新加坡经过全民公决,同意新、马合并并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正式成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的一个州。为了适应政治地位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新马合并后,由于各种一系列的问题上出现分歧,使政局动荡、新加坡经济发展速度不断下降,加之二战后激化的种族矛盾没有缓和。所以新加坡再次独立的呼吁声日渐强烈。于1965年8月9日,马来西亚亲王拉赫曼发表新、马分离的宣言,同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向全国人民发表独立宣言,新、马正式分离。

1965年12月,议会制定《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新加坡的独立地位。《独立法》规定:新加坡从1965年8月9日起正式独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时,新加坡《独立法》与1955年《新加坡州宪法》共同组成《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直至1979年,新加坡议会修改宪法,才把两个法律正式合并为一个宪法发典,即《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一、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二、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新加坡是英联邦成员国,实行总理内阁制。

三、权利机关。新加坡是一个由国会议制政府管理的共和国。一套成文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国会由议员组成。总理和内阁部长就是从议员中任命的。

新加坡曾经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时被统治了140多年,新加坡法律的传统是伴随着殖民统治而形成的,在缺乏法律文化的环境下就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被迫地接受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因此它的法律的发展过程便具有了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也有英国法律有着很多相似之

处。另一方面。新加坡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其中尤以华人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不可避免的是,民族传统法律思想。尤其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其法律发展产生的极大影响。使得新加坡的宪法中虽然采用了西方的多党制而实际中却一党独大的渊源。在东西方两种法律思想的影响下,新加坡根据本国的实际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的部分,并加以适度融合。

参考文献:

●《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赵玲2011,8

●《新加坡宪政与法律制度》任超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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