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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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 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 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李克强总理 签发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 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除强调诊 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 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 防范突发风险。 释义:强化了医疗服务行业的、领域的风险防控,对医疗 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 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 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行为准 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 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 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释义:本条强调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的药品、医疗器 械、消毒药剂、血液等产品的进货查验和保管制度等。
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释义
一、《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背景及 经过》
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 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 、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 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或相冲突的现象。 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 法 》第七章:医疗损 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 ;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 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 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 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释义:该条为本条例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 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 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 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整,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例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 的处理。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 病历,也体现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释义:患者缺乏医疗卫生常识是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媒体的 真实客观报道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之一,因此,新闻媒体在 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不容忽视。该条正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了新闻媒 体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 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 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 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 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引发的争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 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
一般规定 医疗纠纷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鉴定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 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注释: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高到立法目的的层面。可见解决医疗 纠纷的重要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 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 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释义: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 性,不论医疗机构技术的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 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医疗 风险分担机制之下,医生可以放心的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 也有承保机构参与负责解决,而患者也可以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 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构建完整的 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释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标、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 明。 释义: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 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释义:造成病历丧失真实性将会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 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 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 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以为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基本一致。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 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 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 关工作。 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部 门和机构的职责。
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款是针对紧急救治情形所作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 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基本一致。具体法律适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 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释义: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 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应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具体流程参见《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 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 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释义:本条旨在强调进一步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 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 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 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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