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创新成果转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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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创新成果转化模式
作者:张锋
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31期
摘要:创新型国家的建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职务创新作为推动实现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如果能通过成果转化来实现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诉求,既能使单位有意愿持续对创新活动进行投入,又能保护创新人才的知识劳动成果并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不断促进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
关键词:职务创新收益与风险转化模式
在我国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上,胡锦涛郑重宣布:“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使科技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在这次大会上,针对科技创新明确了两个指标:到2020年,经济增长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要从39%提高到60%以上;全社会的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要从1.35%提高到2.5%。国家从宏观的视角针对科技创新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但要真正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任务,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需要各行各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比如在教育模式上,要改变传统的、已经根深蒂固的“记忆力教育”模式,鼓励并推动实行“创造力教育”模式;比如在法律体系上,要建立一套为全社会接受和熟知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并在广度和深度上使法规得到很好地执行;另外,还要有好的创新激励机制,让所有人才有意愿去创新,并且创新出来的成果能够很好地转化成产品,从而实现人才的价值和创新的价值。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格局中,站在竞争第一线的是企业,所以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决定企业竞争成败的是企业整体的核心竞争力,而其决定性的成功因素就是自主创新能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大部分创新应该属于职务创新,都是由企业职工或项目团体完成的创造发明。因此,如果能很好地处理职务创新的成果,让创新人才以及企业都获得满足,将有利于促进创新的产生,进而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1.职务创新及其成果转化
1.1职务创新权属分析
职务创新,顾名思义就是指由单位在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完成的创新发明。相对于非职务创新发明,早在2008年,我国职务发明申请量就已经超过了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由于职务发明有发明人和单位两个主体,其被申请成专利后的权属问题就较为复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归属模式为“雇主优先”为主、“约定优先”为辅,虽然职务发明人可以和所在单位就专利权属进行约定,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个人充当的不过是技术人员的角色。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也能因为专利的申请而获得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物质奖励,个人的荣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在专利发明的整个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创新专利发明人,在享受创新转化成果时,其地位却被明显疏忽或弱化了。因此,这种状况对创新人员的心理激励影响很大,特别容易使创新人员产生个人价值体现不到位
的感觉,从而造成巨大的心理落差。目前,这种对职务创新人员激励不到位的情况,严重制约了职务人员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仅不利于创新人才体系的创建、不利于创新型企业的建立,而且也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1.2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分析
相对于非职务创新,由于职务创新有单位作为依托,成果被转化和应用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所能创造的经济价值也会更高。但是,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从投入到产生创新收益的时间间隔也比较漫长。要把一种创新产品推向市场,要经过开发、验证、试产、营销等多个环节,这使得创新产品要想获得实质性收益,比成熟产品要经历更长的等待期。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企业资源的大力支持,同时也需要创新人才的技术支持。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企业资源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可能会一如既往地投入,以求能获得新的竞争力和好的收益。但是,作为被持续需要的创新人才,因为大多数充当的仍然是企业中普通一员的角色,所以这个漫长的转化过程会不停地消磨着创新人才的意志。作为企业的普通一员,在漫长的等待中,创新人才可能会对成果转化的支持投入不足,比如有了新的工作任务,而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成果转化支持;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创新人才离开了公司。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就会导致成果转化受阻甚至终止,给公司和创新人才带来很大损失。
1.3关于职务创新方面的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职务发明归属权存在单位利益强而个人利益弱的特点,发明人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完成的创新,在最终的利益分享上,却不能也无法和单位共享,导致发明人总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应属的回报,这就使创新人才一方既得不到经济上的实惠,也实现不了心理上的满足,因此无法激励创新人才继续投入更大的精力进行新的创新,也不能尽全部精力投入到成果转化的支持中,甚至会导致直接离职走人的状况,导致集体或单位的利益蒙受很大的损失。最终的状态是双方都不能达成满意状态,没有实现当初搞创新发明的目的,从而产生“双输”而不是“双赢”的结局。因此,利益共享平衡、有效激励人才、留住创新人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2.收益与风险并存转化模式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一些较大的创新发明在实现成果产业转化时,往往需要成立单独的项目部或者独立的子公司,因此,本文针对成立子公司进行成果转化的情况,提出一种可行性转化模式。
目前,由于大部分的职务创新发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在新成立的子公司内,如果让创新发明人仅仅充当公司的普通一员,既无法实现发明人的利益共享,也不利于公司留住人才。因此,可以考虑让发明人拥有新成立子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发明人没有可用来入股的知识产权,让其拿出资金入股会有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可考虑单位发挥资金纽带的作用,其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所需资金借给发明人,让其用从单位借来的资金入股新成立
的子公司。这样,发明人就拥有了一部分子公司的股份而变成了股东。子公司在运作经营之后,一旦创新成果出现收益,则可以根据股份的比例将一部分收益派给发明人,这一部分收益资金要用来优先返还原单位的借款,直到借款还完为止,扣除还款后的股份收益则归发明人所有。如果公司没有实现预期的收益甚至最终亏损,这时发明人还有未还借款,也不能要求立即用其个人的资金归还借款,而应该通过逐步偿还的方式或协议约定的其它方式逐步偿还。另外,发明人作为子公司一员,一直都会有薪金收入,偿还借款也是在股份收益后进行,因此正常的生活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3.转化模式效果分析
3.1独立的子公司更具有优势
将一些能独立出产品、可以服务一定顾客群的创新发明,通过成立新的子公司进行产业转化,比在原公司内部成立一个新的项目团队更加有优势。首先,子公司模式下的团队人员的稳定性更高。一个公司下的项目团队,一般是由各资源或功能部门分派一些人员来承担项目团队里面的工作,和这个项目团队可能并行存在着很多个项目团队以及其它相关的工作,分派给这个项目团队的成员很难不被其它工作打扰或征用;其次,由于新成立的子公司在人员以及运营上都独立出来了,运营效率会更高。所有公司人员几乎全部精力都投入在这个公司上,责任心、利益诉求、团队合作都更为一致和集中,更易达到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努力前进的状态。由于大部分人员不再受母公司或原单位的一些事情的影响,而是仅有少数的高层人员和母公司接口,因此母公司需要传递给子公司的信息和子公司自己需要传达的信息具有相同的信息通道,信息的传递将更准确、更完整、更保真,效率也更快。
3.2有利于维持创新人才的积极性
对于发明专利权属的分配方面,由于有《专利法》的“雇主优先”作为指导原则,虽然大部分专利发明权归单位所有,发明人在心理上还是可以接受的,属于一种不去诉求、也不满意的委曲求全的静默状态。在成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创新成果转化后,创新发明人获得了一部分的公司股权,成为了可以有预期收益的股东,这就由以前的不满意状态转变成为现在的满意状态。虽然发明人成为股东也是因为有资金上付出,但由于这些资金是通过原公司拆借给予的,并不是从自己已有的资金中拿出,这种模式对发明人的心理冲击并不大。当然,任何公司都有盈利的可能也会有亏损的风险,预期的收益会对获益者产生激励作用,同时潜在的亏损风险也会时刻警醒着利益相关者。对于发明人来说,作为公司的股东,预期的收益将会大大激发其积极性;为了避免公司亏损而让自己承担债务,努力工作、不离不弃、时刻考虑公司利益将是其必须的选择。如果公司成功获益,将会对发明人的个人生活、社会地位、个人影响有明显的提高,这些改变会影响和激励着其他的人员,让他们也会有创新的想法和行动,对于增加创新人才的队伍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3雇主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平衡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