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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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兼论其金融监管职能的弱化
刘玉琪0909班091070396
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一个部门,在进行数次改革之后,逐渐将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由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进行分业监管,央行的职能逐渐集中明确,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文章将兼论央行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的弱化改革,深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改革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现在的职能定位是在60年中经历数次改革之后,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一步进行央行机构体系完善的结果。90年代以前,人民银行的职能为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和金融市场监管职能,但由于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经济过热和金融秩序混乱,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原有体制缺陷明显暴露出来,强化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分离其金融监管职能得以明确。
一、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分离和弱化
(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分离的改革
从1984年到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并且在几次克服通货膨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距离真正的中央银行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还办理一些政策性贷款业务,承担着相当数量的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监管工作比较薄弱,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还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①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行的职能划分不清,授权关系不明,许多分支行被认为是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一个职能部门。
199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由证监会统一管理证券行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行使对证券机构的监管权。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中国保监会。为了完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2003年4月设立了中国银监会,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至此,我国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这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使中央银行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
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厘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简单概括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一个转换”指由过去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防范与化解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职能,也就是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①韩平:《人民银行机构改革60年回顾与展望》,载《中国金融》2008年第19期。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由此可见,央行的职能定位在改革之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了固有的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职能,有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职能转变为防范金融风险职能,这有利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进行,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助于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法律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首先,直接原因是银监会的成立导致央行角色的转换。由于银监会剥离了央行原有的银行业务监管职能,使得央行的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央行只担负货币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因此央行需要作出相应的职能转变,使央行更加专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其次,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度很大,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必须能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从中央银行独立性涉及的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政治独立性等三方面衡量,中国面临的国际差距还很大。而央行分离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后,其职能将进一步明晰。
最后,促进我国金融系统稳定的需要。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是金融系统稳定与否的关键。因为银行的资产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投资资金的稳定、经济市场动作的流畅,甚至是金融系统的稳定。所以央行监管职能的让渡可以加快推进金融管理体制,特别是加强对银行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整体上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核心职能即为金融调控,即根据特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以保证整个经济从宏观上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这种金融调控的实质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货币政策包括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它是一种宏观性,长期性,调节社会总量需求的间接性经济措施。②货币政策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货币政策必须在金融调控法即《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框架下运作。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既包括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等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也包括直接信用管理、间接信用管理、消费信用管理、证券市场信用管理等特殊货币政策工具。③
(一)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特性:
首先,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不是对单个银行或者某一经济部门采取具体经济措施,而是一种总量的调节和结构调节相结合,并以总量调节为主的经济政策。其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等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这些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这回总需求和总供给。
其次,货币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关系,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关系之一。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只有在总量上和结构上均保持平衡,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社会总是体现为全社会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货币政策则可以通过货币供应量调节社会总需求,进而影响两者的互动,使二者保持平衡。
再次,货币政策主要是间接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即只要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对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管理来对社会总需求进行调控,只要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以
②陈晓著:《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③徐孟洲:《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