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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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11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县城、工矿区和县属镇(建制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

第五条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市区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元7.04.53.01.51.00.70.5县等级一二元0.40.2(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第六条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税务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在我市工矿区未划定之前,涉及跨等级的企业,按主厂区所在地的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

耕地占用税综合实施方案

耕地占用税综合实施方案

耕地占用税综合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耕地占用税制度,通过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来引导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然而,由于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更好地推进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我们制定了新的耕地占用税综合实施方案。

一、完善征收标准根据新的实施方案,我们将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进行完善。

首先,将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肥力和土地的用途等因素,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耕地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以更好地反映土地资源的实际价值。

其次,将对占用耕地的用途进行分类,对不同用途的耕地征收不同的税率,以引导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为了更好地实施耕地占用税制度,我们将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监督管理。

首先,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款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其次,将加强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耕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通过新的实施方案,我们将更好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首先,将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其次,将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推动土地资源的多元化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更好地推进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实施,我们将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社会各界详细介绍耕地占用税的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增强社会各界对耕地占用税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良好氛围。

2024年土地使用税清查方案(2篇)

2024年土地使用税清查方案(2篇)

2024年土地使用税清查方案一、背景简介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使用类型、用途和地区等因素确定的标准征收的一种税费。

为了确保土地使用税的收缴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并减少税务纠纷的发生,每年都需要进行土地使用税的清查工作。

本方案旨在明确2024年土地使用税清查的具体方案,以便有序、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清查范围2024年土地使用税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土地使用权人,不论其性质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清查的重点对象为大型土地使用者(如企事业单位、大型商业银行等)、高价值土地使用者(如大型旅游景区、高档住宅区等)以及存在纳税风险的土地使用者。

三、清查目标1. 确认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和使用情况,准确计算土地使用税;2. 发现未按规定纳税或欠税的土地使用权人,做好补缴及逾期税款征收工作;3. 发现存在虚假申报、避税等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加大对其的税务稽查力度。

四、清查内容1. 身份核实: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其与土地权属关系一致。

2. 用途调查:了解土地使用的具体用途,核实与土地使用权人申报之间的一致性。

3. 面积核对:核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登记的面积是否一致。

4. 计税依据审查:核查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并对计税依据进行审核。

5. 税款核对:核对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款与申报信息的一致性。

6. 税务稽查:对存在纳税风险、涉嫌逃税等情况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税务稽查。

五、清查程序1. 预备工作:制定清查计划,明确清查人员和任务分工,准备清查所需的工具和资料。

2. 通知公告:向涉及清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清查通知,要求其按时、按要求配合清查工作。

3. 信息收集:搜集土地使用税申报信息、权属登记信息、土地规划用途等相关资料。

4. 现场核查:组织清查人员实地核查土地使用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沟通,并记录清查结果。

5. 数据比对:对清查得到的信息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进行进一步核实。

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1. 前言该方案旨在通过对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清查工作,确保税收的全面征收,提高税收收入水平。

本方案适用于某市税务局及相关部门。

2. 目的和任务2.1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对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清查工作,确保涉税主体纳税义务的全面履行,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2.2 任务- 清查某市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梳理相关纳税主体及税收征管相关信息;- 发现并排除潜在的税收漏洞,确保税收的全面征收;- 加强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工作组织3.1 组织机构按照工作需要,成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组,由某市税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与。

3.2 职责分工- 税务局负责组织并指导纳税主体及税源的清查工作,提供所需技术支持;-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等相关材料;- 房地产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税相关信息以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4. 清查范围与方法4.1 清查范围- 清查某市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主体及纳税情况;- 清查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及纳税情况。

4.2 清查方法-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完善纳税主体和税源信息库,对纳税主体进行分类管理;- 结合数据比对和实地核查,验证纳税主体自报税和实际纳税的一致性;- 组织税务稽查人员进行核查,对高风险纳税主体进行重点监控和调查。

5. 操作流程5.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年度实际情况,制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计划;- 确定清查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

5.2 数据采集和整理- 发放相关通知,要求纳税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和数据;-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整理清查所需的纳税信息。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号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号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

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

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市市市市市市市1984年以后从郊区崇明地段区区区区区区区划入市区的地区,金山卫县城等级特一二三四五六石化地区,高桥、安亭、、堡级级级级级级级桃浦工业区,县城,建制镇镇(不包括崇明县)适用税额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元)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

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推动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及税率1.征收对象:凡在贵州省城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税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进行划分,具体如下:-住宅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0元的税率征收。

-商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20元的税率征收。

-工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30元的税率征收。

-旅游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5元的税率征收。

-其他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5元的税率征收。

三、税费计算1.税费计算基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数为用地面积乘以相应税率。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部门报送土地使用信息,并在4月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的土地使用税。

3.免税政策:以下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个人自住住宅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企事业单位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其他由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四、征收程序1.登记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计税确认:税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核实土地使用面积和税率,并做出税费计算确认。

3.发送通知:税务部门应在计税确认后向纳税人发送土地使用税通知书,并告知纳税期限和征缴方式。

4.纳税缴款: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将土地使用税款项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并保存相关缴款证明。

5.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信息和缴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纳税人依法支付土地使用税。

五、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如下:-未按时申报土地使用信息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100元。

-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款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200元。

六、附加条款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征收。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税务部门所有。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9]22号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9]22号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4月24日黔府〔1989〕22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

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先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经土地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作为计税依据,待土地管理机关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一)贵阳市五角至五元;(二)六盘水市、遵义市四角至四元;(三)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市三角至三元;(四)其他各县(特区、区),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核定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和地区行署税务局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鄂地税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税收税源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深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的统一部署,保证全省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税源清查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楚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

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各地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级地税机关尚未全面掌握相应的税源基础信息。

为此,有必要以贯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为契机,依据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以期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修正)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修正)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0【实施日期】2020.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1年11月8日省政府令第85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54号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

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

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范围的,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东署办[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署办〔2013〕87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相关部门,省驻地相关单位:《海东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海东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13〕29号)要求,我区被确定为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试点地区。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推进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切实增加社会财富和政府财力,全面掌握我区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稳定增长,按照“政府领导,地税牵头,部门配合,财政保障”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税收管理力度,充分运用GPS卫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不断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全面掌握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状况,合理调解土地级差收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全区税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税源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开展“地毯式普查”,利用测绘部门采取GPS定位或实际测量方法,全面摸清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XX区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意见》,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保证普查核实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摸清全区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税基底数,建立完善两税税基档案,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比对核实两税计税依据,夯实两税税基,堵塞两税税收征管漏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两税征管水平,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普查范围此次两税税基普查核实的范围是全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不在普查核实范围内。

具体内容如下:(一)普查核实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拥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二)普查核实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有明确的“两税”纳税人;(三)普查核实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的原值、租金收入和房产所在土地的地价,确定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纳税;(四)普查核实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的土地面积,确定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适用土地等级是否正确,是否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X 政字〔2015〕106号)的要求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五)普查核实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普查核实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三、组织机构及流程职责成立“两税”税基普查核实办公室,普查核实办公室隶属区政府办公室管理,从财政、地税、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各抽调1-2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我区区情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发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各部门加强配合、调度工作进度、聘请中介机构及人员、制定奖惩措施、指导普查核实结果的处理等工作。

涉土税务专项治理方案

涉土税务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涉土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全面排查涉土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到位;2. 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降低税收风险;3. 优化税收服务,提升纳税满意度;4. 提高涉土税收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治理范围1. 涉土税收政策执行情况;2. 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涉土税种征管;3.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等环节的税收征管;4. 涉土税收违法行为。

四、治理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涉土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政策知晓度;组织税务机关开展政策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 深入开展专项检查。

对涉土税收领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强化税收征管。

完善涉土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收数据分析,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4. 优化税收服务。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简化办税流程,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加强税企沟通,及时解决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严厉打击涉土税收违法行为。

对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税收秩序。

6.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与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涉土税收治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1. 成立涉土税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督促落实。

2.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治理成果,扩大治理工作影响力。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缴纳方案范文(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缴纳方案范文(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缴纳方案范文一、背景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税种。

为了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及时缴纳和准确核查,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缴纳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序征收和缴纳,提高国家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三、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查和缴纳工作。

四、方案内容1.税务部门的职责税务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和缴纳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并监督和指导各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核查缴纳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2.地方税务局的职责地方税务局应当组织并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查和缴纳工作。

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对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记录进行抽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符合法规要求。

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发现和纠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罚款、追缴滞纳金等。

3.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

纳税人应当保留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和凭证,如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以备核查。

纳税人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接受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的通知和核查。

4.核查和缴纳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3)地方税务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纳税人可以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地方税务局进行复核。

(5)地方税务局根据核查结果,通知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保存缴款凭证。

五、监督机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核查和缴纳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9•【字号】德政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德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德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税源情况进行清查,核准应税土地面积,掌握纳税人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

在此基础上,由征收机关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查内容和范围(一)清查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

各清查小组可以根据本辖区征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清查内容。

(二)清查范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使用集体土地、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步伐加快,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

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变得愈加重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财政的主要税种之一,属于地方税。

房产税主要征收房屋和构筑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征收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城镇非建设用地和城镇公共设施用地的使用权。

因此,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进行清查,是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合规和公正,提高税源利用效益和税收质量。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确保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实现以下目标:1.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提高税源利用效益。

2.清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发现并处置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促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平和公正征收。

4.提高税务机关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能力。

三、内容1.税源清查的对象范围(1)房产税的纳税人;(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税源清查的时间安排(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清查一般在每年年底或者次年上半年进行;(2)税源清查的具体时间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3.税源清查的工作程序(1)市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到税源纳税人所在地区进行现场核查,对房产信息、土地用途、面积、审批手续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比对和核实;(2)对于明显超标、滞纳、漏报欠税等情况,对相应的纳税人进行通报,要求其及时缴清税款,同时进行相应的罚款等处理;(3)对于发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立案调查,稳步推进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全面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全面合法合规的意识和水平。

4.清查结果处理(1)对于查实的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2)对于查实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置;(3)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及时调查研究,并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裁决。

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为依据,按一定税率计征的税款。

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调控土地资源配置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土地使用税的工作实施,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方案:一、税率的确定1. 根据具体地区土地市场情况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2. 税率的制定应尽量合理,既能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能避免对企业和个人的过大负担。

二、纳税人的确定1. 纳税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 地方政府应及时更新土地使用权人的名录,并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征税和管理。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1. 土地使用权人每年应按照法定的申报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 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监督和审核,确保税款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税款的使用和监督1.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收入应主要用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2. 地方政府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合理使用,同时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调查,避免土地流转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宣传和培训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

2. 地方税务部门可以组织税务专家对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进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申报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法律监督和纠纷解决1.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对于纳税人对土地使用税征收和管理存在异议的情况,应建立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七、绩效评估和监督1. 定期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对土地使用税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即为土地使用税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导方案

2024年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导方案

2024年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导方案____年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导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税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税收的科学征收,特制定本《____年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导方案》。

一、总体目标1. 根据国家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税基和税率,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健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制,加强对税收的监管和管理,防止税收的滥用和侵害。

3. 完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和政策,简化征收流程,提高征收效率。

4. 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税收政策,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二、主要任务1. 确定税基和税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性质,对土地使用税的税基和税率进行合理确定。

重点关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税收管理。

2. 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建立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主体和征收对象,规范征收程序和要求。

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监管力度,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3. 简化税收征收流程通过简化税收征收流程和流程,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便利性。

推行网上申报和缴纳税款,减少征收环节和纸质材料的使用。

同时,加强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 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逃税和偷税行为。

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税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5. 完善税收政策和措施根据土地使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及时调整税收政策和措施。

完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三、实施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加强对土地使用税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纳税人的知晓度和合规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形式,向纳税人普及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和要求。

2. 加强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加大对税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力度,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和申报渠道,加快办税服务的响应速度和质量。

以地控税实施方案

以地控税实施方案
(3)加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4.优化土地市场环境
(1)完善土地出让制度,提高土地出让透明度。
(2)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土地市场违法行为。
(3)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及时发布土地市场信息。
四、组织实施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以地控税工作的统筹协调。
2.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1.成立以地控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
2.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政策意识和业务素质。
4.加强对政策调整
1.建立健全政策评估机制,定期对以地控税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完)
2.合理调节土地市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3.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构建和谐社会。
三、具体措施
1.土地增值税改革
(1)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使预征率更加符合市场实际。
(2)实施差别化税率,对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
3.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政策意识和业务能力。
4.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五、评估与调整
1.定期对以地控税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土地税收政策,优化政策体系。
3.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政策支持。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进行调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以地控税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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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租人使用土地而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制定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集体所有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税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

对于不同的土地用途,应当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四、税收征收方式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年度征收、季度征收等方式,具体的征收周期和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应当建立健
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的全面征收和及时到账。

五、税收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程序应当包括税收征收通知、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环节。

税收征收通知应当明确纳税人的征收义务和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应当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相关信息;税款缴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六、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土地使用税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合规性。

七、税收征收监督
税收征收监督是土地使用税工作的重要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漏洞。

同时,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确保税收征管的公正和透明。

八、税收征收效果
税收征收效果是评价土地使用税工作的重要指标,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效果评估机制,及时对税收征收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为进一步改进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总结
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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