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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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的施工质量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交通运输厅和省高速集团和本项目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自管模式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验收分类
(一)工序交接验收
(二)中间交工验收
(三)分项工程完工验收
(四)交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
第三条的各参建单位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程质量验收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职责
负责本项目质量验收管理工作,检测部负责验收过程的试验和资料验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职责
1、制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参建各方的质量验收职责、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质量验收工作行为;
2、督促监理人、承包人制定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各方的质量验收行为;
3、领导检测部开展质量验收过程中承担的各项工作;
4、监督监理人按规定要求对各道工序进行交接验收;
5、监督监理人开展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
6、监督监理人开展各分项工程的完工验收;
7、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交工验收工作;
8、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的申报、配合工作。
(二)检测部或项目公司另行委托的试验机构(下同)职责
1、完成监理人复检试验并出具报告;
2、完成项目公司抽检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报告;
3、完成中间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完工验收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报告;
4、配合项目公司、行业质量监督部门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完成相关的试验检测项目;
5、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职责
监理人是工程质量控制的责任人,对各道工序、各单项工程、分项工程及合同段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定全面负责。监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质量控制和验收把关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针对不同类别的工序和工程,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指导现场质量验收工作;
(二)负责各项监理复检试验的现场采样及送检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道工序的交接验收;
(四)组织开展各单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
(五)组织开展各分项工程的完工验收;
(六)配合交、竣工验收工作,做好相关的质量检查和评定工作;
(七)督促承包人做好工作质量缺陷的返工或修复工作;
(八)做好监理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承包人职责
(一)严格按规范规定对各道工序、各单项工程、分项工程及合同段工程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核;
(二)负责验收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补及再次报验;
(三)积极配合各级质量验收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负责收集整理各级质量验收资料,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和有关规定完成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工序交接验收
第七条工序交接验收由监理人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应制定不同工序的交接验收的实施细则,报项目公司。
第八条工序交接验收合格,由驻地监理组长签认工序质量检验表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第九条工序交接验收的条件
(一)与工序交接验收有关的证明资料已整理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
(二)承包人自检合格,相关质量责任人已签署工序质量检验表,并提出工序交接验收申请。
第十条工序交接验收的依据
(一)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施工规范、规程等;
(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其它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一条工序交接验收工作内容
(一)驻地监理完成外观及工序交接资料检查;
(二)由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完成现场原位测试及取样、送检,并出具报告;
(三)测量监理工程师完成测量复核;
(四)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各类工序的第一次交接或重要工序的交接验收;
(五)当工序在两个不同承包人之间进行交接时,应通知接收方承包人和监理人参加工序交接验收工作,并完善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对工序交接验收的监管
(一)按随时抽检的原则对已验收的各工序进行抽查,并随时参与部分
重点工序及隐蔽工序的验收工作;
(二)对于部分重点工序及隐蔽工序,检测部按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5%的频率进行随时抽检。
第十三条验收不合格工序的处理
(一)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
(二)出现工序验收未通过而进行后续工序施工的情况,监理人须立即停止其现场施工作业,并按本办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中间交工验收
第十四条各单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由监理人组织开展,监理单位须制定不同单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报。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第十六条中间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其它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中间交工验收的条件
(一)单项工程各道施工工序均进行了工序交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承包人自检合格,自检资料齐备,相关质量责任人已签署单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并提出中间交工验收申请。
(三)测量监理工程师完成测量复核;
(四)、设计人参与批量工程首件的中间交工验收;
(五)当单项工程在两个不同承包人之间进行交接时,应通知接收方承包人和监理人参加中间交工验收工作,并完善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对中间交工验收的监管
(一)定期、不定期对各单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并随机参与部分单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
(二)检测部进行随机抽检以检验中间交工验收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