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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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城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的面貌日新月益,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县城变美了、干净了,然而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没有跟上。按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规定,在城区繁华街道,公厕相距以三五百米为宜;流动人口高度密集街道的公厕相距不大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相距约750—1000米。一些城市出于地价或环境卫生的考虑,人口稠密、商业繁华区的公厕数量远远不足,有的甚至几千米找不到公厕。而为了城区公厕总量达标,在城郊结合部等偏僻地方建了不少公厕,利用率较低。居民住宅小区,据要求每2000—3000人需建1座公厕,可实际上许多万人住宅区没有一座公厕,路人“内急”只好找墙角、树丛方便。依据我国《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合理布局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规划部门应该在对城市公厕现状进行实地调研,对居民进行访谈。在实地考察后综合城市整体建设统一规划,并举行公众听证,让公众也参与进来。避免出现公厕选址不合理以及新建公厕用地难以落实的现象,严格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二、因地制宜

公厕的建设应因地制宜,根据城市的地理及气候环境,发展公厕。在干旱地区,应多建立旱厕,并配套相应的粪便运输机制,定期清空,防止因排放不畅而导致使用不便。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参照北京、天津、海南海口及河南洛阳等城市除涉及保密、特殊人群安全的机关单位向公众开放行政事业单位厕所,并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可设立微型便民收费公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运营,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护。

三、完善管理

要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建设公厕标准及配件等,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对所有公厕“上户”、建档管理,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管理。《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四、加强监督

公厕的建设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公厕的维护管理要落实责任人,卫生应达标。人大、政协部门要对公厕规划、建设、管理落实情况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群众监督沟通渠道,对于公厕规划、建设、管理不足之处,应及时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解决,纪检等部门要对于不作为的相关单位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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