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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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2023年,一场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法律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场被称为“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事件中,一方企业主张其在相关市场并未具有支配地位,亦未实施滥用行为,而另一方则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此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考量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还对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原料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通过限定交易的方式滥用了这一地位,导致原告方遭受了损失。

然而,被告方则辩称其行为是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并未超出专利权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重新定义和专利权行使的深入解读,最终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启示: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方法。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同时,最高法指导案例78号明确指出,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成为公平竞争的守护者,而非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者。

只有尊重市场规律,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共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详情二:在一个经济繁荣的沿海城市,一家名为“海港药企”的外资制药公司因为生产一种罕见病药品而与一家名为“华源原料”的国内民营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华源原料未能按时按量供应所需的原料药,导致海港药企的生产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裁判要旨】在审理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纠纷案件时,要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法律问题:界定被诉垄断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认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该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其是否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某某号(2010年xx月xx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某某号(2010年xx月xx日)。

【案情】原告:湖州某某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

被告:湖州市xx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xx研究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xx研究所原系案外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于2005年10月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xx(壹级)及其新科技开发研究、新产品推广、技术咨询服务。

某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经营范围为xx服务。

此后,某某公司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递交《关于xx防治工程市场化运作的请示》及催复,要求将xx防治工程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

该局复函称:根据相关规定,xx单位应具备一定资金、人员等条件,并需备案;xx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建设局收取,xx研究所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及实施xx合同;某某公司在达到成立条件并备案后,可以接受委托进行白蚁灭治业务工作,但不能开展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某某公司对上述回复表示异议,继续以书面形式对xx费的收取等问题提出意见,该局也作了相应函复。

截至2010年1月4日,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备案的xx机构只有xx研究所,某某公司直至一审开庭时仍未申请备案,且某某公司仅有1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xx研究所在开展xx业务时,与委托方单位签订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监制的《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技术服务合同文本》,其中第三条第五款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将xx费缴纳到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

”实际履行过程中,该xx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委托xx研究所收取,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收入统一票据”,款项缴入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后,从中提取20%的后备基金交该局管理,然后按一定比例向xx研究所返还。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一、实训背景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经济法实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实训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1)案情简介:某公司作为国内某行业的龙头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迫使下游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下游企业的利益。

(2)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2.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1)案情简介:某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被专利权人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合同法,未履行合同义务(1)案情简介: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实训总结1. 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基本原理的理解:通过实训案例,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实训案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训案例,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训过程中,学生需要分组合作,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从法律适用层面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经济指标与案例分析法

从法律适用层面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经济指标与案例分析法

An l ss o a y i fAbu e o a ke m i a c r m pl a in o w s fM r tDo n n e f o Ap i to fL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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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p e ho s o o mi dO t M t d fEc no c Tar e n Ca e a y i g ta d s sAn l ss

要: 准确 界 定 相 关 市场 、 市场 支配 地 位 及 滥 用 行 。 然 而 , 有 立 法 对 此 的 现
相 关规 定 尚存 缺 憾 , 而造 成 法 律 实务 中欠缺 可操 作 性 和 统 一 性 。 因此 , 界 定 “ 关 市场 ” , 效 仿 欧 盟 、 国 从 在 相 时 可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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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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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 mo o oy e fr e n g n y a d N t n l u e u o tt t st e n r e o n n e d p n n o d n r n i n p l n o c me t e c n a i a r a f a i i o d f e ma k t mi a c ; e e d o r i a — a o B S sc i d y
常见 表 现 形 式 加 以 细化 解 释 。 关键词 : 市场 支配 地 位 ; 法律 适 用 ; 关 市 场 ; 用 行 为 ; 垄 断 法 相 滥 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搭售)案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搭售)案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搭售)案分析本案名为GARY MARCHESE,individually and on behalf of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Plaintiff,v.CABLEVISION SYSTEMS CORPORATION and CSC HOLDINGS INC,Defendants.由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判决。

本案的原告加里侯爵代表向被告购买付费有线电视服务和需要租赁有线机顶盒的客户提起了这一诉讼。

本案的被告有线电视系统公司和CSC控股公司(统称为被告或有线电视)在新泽西、纽约和康涅狄格三个州内为用户提供有线电视节目服务,并结合服务提供租赁有线机顶盒业务。

原告对被告的指控有两点:①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即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构成搭售;②违反《谢尔曼法》第二条,即指控构成垄断。

在此,我们需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①界定相关地理市场;②界定被搭售产品与搭售产品的相关产品市场;③界定被告在被搭售市场具有垄断地位。

一、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搭售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较多的)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具体到本案中,搭售是指出卖者在出售某一产品的基础上,要求购买者额外购买另一产品。

在这一指控下,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①被告将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进行捆绑销售;②卖方拥在被搭售产品的市场具有支配力量;③对州际贸易产生了实质影响。

由于以下原因,法庭认为原告有足够的陈述事实证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被告关于驳回原告索赔的声明因此被否决。

而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第一和第二个要素方面,要证明被告将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进行了非法的捆绑销售,并在被搭售产品的市场具有足够的支配力量。

而面对第二项指控,《谢尔曼法》中规定,要制裁垄断以及试图垄断的贸易或商业的行为。

而关于如何认定垄断,有两个要素,一是要在相关市场有垄断的权力,二是故意获取或维护权力,作为区别于增长或发展结果的一种高级产品。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市供电公司作为北京市城区的唯一供电服务提供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
近年来该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了其他电力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市供电公司通过制定不公平的供电价格和条件,打压其他电力企业的发展。

例如,该公司将自身的电价设置得非常低,并对其他电力企业采取高企业接入费等不合理手段,
导致其他电力企业难以与其竞争,从而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
还限制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供电商,为自己的垄断地位谋私利。

此类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和《供电服务条例》。

中国监管机构已对其进
行了多次处罚,如2010年,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曾对北京市供电公司罚款500万元,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行为。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还被要求公开自己
的收费标准和资费构成,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比价。

但是,这些处罚并没有起到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

一方面,
处罚金额相对较低,未能对该公司造成足够的打击;另一方面,北京市供电公司面对的监
管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因此,需要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方面,应该加大处罚金额和力度,以及延长追诉期限,也可以考虑将处罚金额与该公司
的收入挂钩,同时注重公众监督和曝光;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
共享,同时建立更为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防止垄断企业趁机扩大自己的地盘。

总之,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长期存在,需要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大力
度打击,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网友咨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律师解答: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律师补充: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中文摘要反垄断法,从理论上讲属于经济法学当中市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国外又有“反托拉斯法”之称,是指在国内外经济活动当中,用以规范和控制垄断行为的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判例乃至延伸到国际条约的一系列制度。

反垄断法最早诞生于有“反垄断法之父”之称的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主义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与此同时,随着美国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爆发,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弊端逐渐显现,为了消除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干预开始出现,而反垄断法就恰恰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是后进者,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从立法到执法等各个环节都经历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而在此期间也暴露出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全面发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相关方面积累的经验,正如本文将要研究的高通案的成功解决,这些都反映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水平并非处在“婴儿”阶段。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下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性垄断。

高通案涉及的就是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本文以高通案为研究对象,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三个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和全面地分析;此外,由于本案还涉及到其他法学类学科如专利法、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等等,因此文章在分析时采用了有关方法进行了辅助性分析。

在行文的最后,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思考与有关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The Legal Analysis of Qualcomm's Abuse of DominantMarket PositionAbstractAntitrust law,in theory,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ket competition law in economic law.It is in a foreign country and"antitrust law",which refers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activities,in order to standardize and control monopoly legislation,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judicial precedent and extends to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system.Antitrust law was originated in the"anti monopoly law"the father of the United States,at the end of nineteenth Century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the doctrine of free competition in major capitalist countries into monopoly capitalism;at the same time,with the economic crisi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19331929to burst,abuse of free competition capitalism appears gradually.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influence of the economic crisis,the state intervention began to appear,the anti-monopoly law is produced in this context.China is a latecomer in the field of anti-monopoly law,since2008sinc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opoly law", have gone through unremitting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from legisla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but also exposed a series of questions can not be avoided,but with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especially the decisive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marke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related experience,as this will be the case of Qualcomm case successfully solved,these are reflected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not in its infancy.China's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of the following four kinds of monopolistic behavior, namely,the monopoly agreements(including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onopoly agreements),the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Qualcomm i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This paper is to Qualcomm ca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from the three angles that the relevant market,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and the specific acts of abusing 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of in-depth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ase;in addition,the case also involves other disciplines such as law,patent law and economics analysis method and so on,so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methods of auxiliary analysis.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it is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legal issuesrelat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Key words:Related Market,Market Dominance,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1)第二节研究方法与研究综述 (1)第一章高通案案情及焦点问题概述 (3)第一节基本案情介绍 (3)第二节主要焦点问题归纳 (5)第二章高通案焦点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7)第一节高通公司所处相关市场的研究 (7)一、相关市场的规定 (7)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影响因素 (7)三、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8)第二节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0)一、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10)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11)三、本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第三节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 (14)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1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 (15)三、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析 (16)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的合法性 (18)一、发改委整改决定的分析 (18)二、罚款的合法性分析 (19)第三章高通案相关法律思考 (21)第一节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21)第二节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21)第三节加速出台相关执法细则 (22)结语 (24)参考文献 (25)致谢 (27)绪论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是对反垄断这一概念的基本解释。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经济法在此背景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和目的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保护市场参与者在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竞争失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的一门法律学科。

其背景在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破坏市场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的步伐。

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福利,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3.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一方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对竞争对手、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排斥或打压。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往往使得市场竞争失去公平性,从而削弱了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对其他企业造成了损害,也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制,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主要的规制手段包括:1. 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法要求明确市场参与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监管;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法禁止市场主体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如垄断定价、恶意排斥竞争对手等行为;3. 责任追究: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受害方维权,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例子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多种多样,下面以几个例子来说明:1. 垄断定价:某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恶意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利润,使消费者被迫承担过高的交易成本。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

常见经济法律案例及解析:对于企业经营的指导意见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案例一:小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明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电力供应商,它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此背景下,小明公司将电力供应价格设定得过高,远超其他电力公司的市场价格。

这导致其他电力公司无法与小明公司竞争,市场上形成了垄断。

律师解读:小明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定过高的价格来排除竞争对手,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如果发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建议:作为小明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应告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

建议小明公司进行价格调整,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电力公司保持公平竞争。

同时,建议小明公司加强内部合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反垄断法规。

案例二: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红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供应商,它通过独家控制某种原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市场上唯一的供应商。

小红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其他企业成本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律师解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小红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过高的价格妨碍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建议:我们应建议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改正。

建议小红公司调整原材料价格,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企业保持公平竞争关系。

同时,建议小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遵守反垄断法规,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违约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三:甲乙公司违约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商品。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导致乙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济法经典案例论文报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经典案例论文报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目录摘要 (3)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问题 (4)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4)1.相关市场的认定 (4)2.形成支配地位的因素 (4)3.支配地位的判定 (4)二、滥用的认定 (5)1.滥用的实质 (5)2.滥用的类型 (5)第二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 (7)一、四大国有银行率先上涨各种ATM手续费的事件 (7)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7)2.滥用地位的认定 (7)3.对滥用动机及其影响的思考 (8)二、德先公司和索尼公司的知识产权争端 (8)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8)2.滥用地位的认定 (8)3.对滥用动机和影响的思考 (9)三、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的网络争端 (9)1.从传统的反垄断法角度看待 (10)2.从新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1)3.结论 (13)第三章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考、规制中出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14)一、对以上问题的思考 (14)1.规制应针对滥用行为而非市场支配的地位 (14)2.普通企业的正常竞争行为不适用于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 (14)3.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应有维护竞争的义务 (14)4.新经济条件下应充分考虑其经济环境的特殊性 (14)二、规制中出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14)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体上存在缺陷 (14)2.相应的政策建议 (15)3.滥用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15)4.相应的政策建议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三十年之后,各种垄断行为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与此同时,许多跨国公司大企业也经常面临垄断指控,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是大众比较熟悉的一种。

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然是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介绍,几个著名案例的分析以及提出一些建议,尝试在认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有建设性意义的政策建议。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近期,一家知名电子产品公司因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处以重罚。

本文将围绕该案例展开分析,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该公司作为市场上的龙头企业,曾长期以来占据着市场份额的一大部分,并且有着强大的竞争优势。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给予了该公司更多的权力和自由,但也使得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容易被监管部门发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也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是通过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来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他们采取了多种手段,如垄断供应链、打压价格、阻挠合作等,以阻碍其他企业的发展。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而该公司的滥用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

该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的处罚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支付相应的罚款。

这种罚款旨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制裁,并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该公司还需要面对公众舆论的负面影响和市场信任的丧失。

消费者对于企业经营行为的道德性和公平性有着较高的要求,一旦企业被曝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公众对其信任程度将大大降低,进而影响到其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

鉴于此,我认为监管部门在这起案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处理。

他们不仅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而且还通过案例曝光的方式公开了违法行为,提醒其他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合规意识。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力度,以防止类似的滥用行为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了处罚,这一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应增加对滥用行为的监管力度,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几个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实践应用。

1. 垄断行为案例分析垄断行为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和效率。

其中,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是一个典型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微软公司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阻碍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法院最终判决微软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制裁措施。

这个案例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合同的要素和履行义务。

例如,国际奢侈品牌与代理商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代理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奢侈品牌终止了合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代理商违反了合同义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强调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和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电子产品公司虚假宣传案是一个典型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虚假宣传其产品具有特定功能,但实际上并未达到所宣传的效果。

消费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违反了虚假宣传法,并要求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这个案例强调了企业在宣传产品时应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

4.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

例如,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案是一个典型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权。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

这个案例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结论: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熟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1.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意1】“其他交易条件”的认定(新增):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这里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注意2】市场支配地位≠独占者(非独占者也可能);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多个。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2)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掌握)(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作者:董会巧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3期摘要:为了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着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与研究,从而更好的进行法律规制已是刻不容缓。

备受关注的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长期的垄断行为,引发全社会深思。

关键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在市场中拥有绝对优势,能够独立做出经济决策而不受其他企业影响,具有能够操纵和控制市场的绝对力量。

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难免造成部分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随着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人们逐渐认识到,经营者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其市场优势条件进行滥用,这将给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性。

二、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高通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国际通信技术研发公司。

2013年在高通公司248.7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中,其中大部分营业额归功于中国市场。

首先,高通垄断案重点之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由于无线通信技术市场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其他类似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所需的成本费用很高,而且“高精尖”的无线通信技术研究开发难度很大,包含大量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必要专利。

发改委把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界定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把基带芯片市场界定为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

在经济全球化,各国联系密切的背景下,基带芯片生产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冲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范围的限制。

因此,发改委界定全球市场为本案中的相关地域市场。

第一,关于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综合考察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的应用非常广泛,其中经典案例更是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结合几个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实际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经典案例,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向买方交付了货物,但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卖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合同法对于合同履行的要求,以及对违约方的处理方式。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法的经典案例,公司董事违法行为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董事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有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一旦董事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深刻地理解到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对董事行为的约束和处罚。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经典案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排斥竞争、限制交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者排斥竞争,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以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实际运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经济法对于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规避法律风险,更好地参与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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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
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除面向一般个人用户的QQ,腾讯还开发了适合办公环境下的个人即时通讯软件TM(Tencent Messenger)和企业级实时通信平台腾讯通RTX(Real Time eXchange)。

针对有支付潜力的用户,腾讯开辟了多个级别的QQ 会员收费服务,通过Q 币和Q 点打通了即时通讯增值服务与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的交互关系,成功培养了用户的在线消费习惯,更有助财付通在线支付系统的推广。

此外腾讯也在Qzone 上开放插件平台,在自主开发网络游戏的同时也担当渠道商推广其他开发者的网游,并通过QQ 实时互动地向好友推荐和共用这些产品。

QQ 从一开始就非常有远见地将客户群定位在潜力巨大的学生群体。

因为后者不仅在将来会有越来越好的消费能力,更是网络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两大增值服务的消费主流,在熟人交流上和陌生人间的QQ 群/ 聊天室中活跃程度也很强,最大限度地扩大了QQ 即时通讯的
网络效应和客户粘度;除此以外,QQ 会员制、Q币的发行与交易,及以此为基础的腾讯游戏服务、社交网络服务和2010 年启动的财付通在线支付服务,都使QQ 用户在上网行为和网络消费习惯上更加依赖腾讯。

对于广告商和为腾讯软件提供相关服务或配套插件产品(如“Qzone”平台第三方的社交应用)的中小创新企业也会因为腾讯巨大的用户总量而很难轻易放弃与腾讯合作。

腾讯在互联网增值服务和网络游戏领域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并辅之以Q 币服务和财付通很有力地保证了其现金流。

这不仅可以用于补贴孵化中的新服务或其他盈利性差的业务,也有利于腾讯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及时应对市场变化的技术革新的能力,更有助于战略性地投资到网络游戏、手机游戏、金山等安全软件供给商、电子商务网站、传媒集团等。

粤高院认为许多大型互联网公司和电信运营商都财力雄厚。

但这不意味着它们都会像腾讯这样一直深耕即时通讯服务,为相关软件投入那么多研发经费、开发异彩纷呈的差异化增值服务。

这种沉没成本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也是需要考虑的。

而且腾讯即时通讯是其他增值服务的入口。

虽然有大量免费用户使用,但他们也成为腾讯QQ 会员继续依赖QQ 的重要原因,进而有利于提升QQ 会员服务的客户粘性,使腾讯上游产业的盈利得以稳中有升。

所以腾讯也有动力保持研发投入,保持其在传统PC 端综合类即时通讯服务领域的优势,并通过手机QQ 和微信等相邻市场的研发投入来巩固这一优势。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而言,影响互联网企业创新能力的各种因
素也值得考察,尤其是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内部的组织文化、投资者及产业协作者对该经营者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

以腾讯为例,由于其从2003 年上市以来一直保持比较好的利润率,因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与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相伴的风险。

相比以微软为代表的“计划经济式”的研发管理模式和以中国移动和神州泰岳研发飞信为代表的跨部门研发管理模式,腾讯有着比较健康的内部竞争机制,鼓励企业内部的技术骨干单独组织团队研发新产品,如“3Q 大战”后上线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微信。

这些优势再结合QQ 雄厚的用户基础和强大的客户粘性,会使投资者和产业协作者更看好腾讯产品研发的盈利潜力,与之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即时通讯服务是腾讯通过吸引海量用户来推广其互联网增值服务、网络游戏、网络视频、在线支付服务等高盈利性收费服务的分销机制。

这些上游产业的收益可以补贴腾讯的免费即时通讯服务与既有即时通讯服务又有增值服务入口的低资费QQ 会员服务,更辅之以在QQ 空间、腾讯微博来增加腾讯用户间的社交化体验和客户粘度,提升信息分享效率,进一步推动其上游产业发展。

这种良性循环的模式不仅使QQ 用户对腾讯的各项服务或服务集成产生依赖,也使得转换成本增高,加剧了他们对QQ 的依赖。

而这也为腾讯无须顾忌用户反应,我行我素地要用户“二选一”创造了条件。

综合腾讯的这些企业结构性特征,可以初步认定腾讯在QQ 所属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欧洲法院并不排除在市场结构分析无法
就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得出明确的结果时,通过分析企业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如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来认定被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通过分析腾讯的结构性特征得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初步结论之后,也适宜通过分析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来对此加以印证。

在奇虎诉腾讯案一审判决中,粤高院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和疏漏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时逐一厘清和纠正,并参考德欧实践经验,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重新梳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路,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存在严重争议时,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一旦认定腾讯在中国大陆地区PC 端综合类即时通讯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它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不合比例地通过“二选一”剥夺用户选择权来排挤竞争的做法也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 款第5 项;而腾讯有争议的搭售行为是否也违反该项,则取决于奇虎进一步举证。

“3Q 大战”是我国对互联网业监管滞后、对互联网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足,对互联网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机制落后引发的,也随之引发了对互联网业是否应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大讨论。

对创新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并不会扼杀创新。

这好比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儿,既不影响其72 变和使用如意金箍棒,又约束他守戒。

而市场经济的根本戒律就是有效竞争,国家的义务也恰恰在于且仅在于维护有效竞争。

唯有效竞争才可保障企业和消费者都能独立而自由地决策,激发源源不断的创新,促进各行各业的多样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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