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教学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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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
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
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
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
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
赔偿来自百度文库,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
失所得的赔偿金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
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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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
甲因经商向乙借款15万元,甲用自己使用了一年的富康轿车抵押,双方签 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天,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如下的请求:(1)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2)甲要将5万元提存;(3)请求甲提前还款。案件诉讼到法院,乙的哪些 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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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保证、抵押】
分析:
(1)该保证合同无效。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系违法拆借资金行为,无效。
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为无效。
(2)有效。此系金融同业拆借行为,合法有效。
(3)丙、丁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担保法》第
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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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 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 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 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 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 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 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 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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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 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 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 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 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 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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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1)继续有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 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 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 一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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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乙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 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据此, 乙的第一项请求不能成立。 (2)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法解释》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物 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的 第二项请求成立,而乙的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据此可知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
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
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
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考试大收集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
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
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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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
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
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一、案例
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 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 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 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根据上述案情,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则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为 (2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 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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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 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 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 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 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 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 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 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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