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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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 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 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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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 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人。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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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6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集装 箱汽车运输规则》。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 施。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 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 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 者外,均适用该规则。
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 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 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航运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实行登记制度,获准在中国境内的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统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涉及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的提单是指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中《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

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提单。

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价实行报备制度,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应将其进出口的国际海运集装箱运价、含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全程运价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报备并已生效的运价收取运费。

承运人不得接受或给予托运人账外暗中回扣。

第五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承运人在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或相关方面施以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当事国的承运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的提单登记与运介报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章提单登记第七条承运人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单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提单登记申请表;(二)提单格式样本;(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资格文件;(四)工商登记证书影印件;(五)在中国境内代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名录;(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承运人可以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与航运有关的法人代其申请提单登记,该法人在申请提单登记时,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承运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运人提单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并书面通知承运人。

第十条承运人应在其签发的提单正面显示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后的提单统一编号。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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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国际 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 实施。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 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而制 定的。该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 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 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 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 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 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 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 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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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 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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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和高效,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集装箱管理规定,包括集装箱尺寸、标识、装载和安全等方面。

一、集装箱尺寸为了保证集装箱在不同的运输工具间能够有效地转运,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了一系列的集装箱尺寸。

目前,最常见的集装箱尺寸有20英尺、40英尺和45英尺,标准高度为8英尺6英寸。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型号的集装箱,如冷藏箱、开顶箱和平板箱等。

二、集装箱标识为了识别不同类型的集装箱以及方便管理和操作,每个集装箱都需要标上一系列的标识。

例如,每个集装箱都有唯一的识别码,称为箱号。

此外,标签上还会显示出集装箱的尺寸、最大净重、生产厂商、承重能力等信息,以方便运输公司和海关进行识别和监管。

三、集装箱装载集装箱的正确装载是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的关键。

在装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货物应该被正确地固定在集装箱内,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和损坏。

其次,货物的重量应该均匀分布在集装箱中,以保持集装箱的平衡和稳定。

最后,需要留出足够的空间,以确保装载和卸载时便于操作。

四、集装箱安全为了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许多国家都实施了严格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集装箱密封。

在装载完毕后,集装箱的门需要被密封,并在密封处盖上标志,以防止非法打开集装箱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

此外,还需要注意确保集装箱的防火和防水性能,以及遵守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规定。

五、其他管理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集装箱管理规定需要遵守。

例如,一些国家对特定类型的货物或危险品施加了特殊的管理要求。

此外,还需要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和条例,如海关要求的报关手续。

总结:集装箱管理规定对于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和高效非常重要。

这些规定包括集装箱尺寸、标识、装载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符合法律要求,也有助于提升运输效率和保护货物安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22•【字号】大政发[1997]69号•【施行日期】1997.08.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7]6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促进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过程中依法收取各种费用(以下简称集装箱运输收费)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口岸各有关部门做好集装箱运输收费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运输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需新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收费单位必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明码实价,并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委托或代其他单位收费的,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港口、场站的集装箱收费计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拼箱集装箱的有关费用按不同货主占该箱货物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港口船舶使费、装卸船作业包干费等港口费用,由船公司(代理)按照《港口收费规则》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有关部门支付。

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由货主(代理)或集装箱场站(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港口有关部门支(垫)付。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一、引言进出口集装箱是国际贸易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运输工具,如何对进出口集装箱进行有效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顺畅,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箱体标识、装卸操作、堆场管理等方面探讨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

二、法律法规1. 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国际货物运输法规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得到各国的采纳和实施。

其中,《国际货物运输公约》(CIM)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TIF)是对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

此外,各国还要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进出口集装箱管理措施。

2. 国内法律法规国内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集装箱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装箱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集装箱的标记、报关手续、检验检疫、装卸操作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进出口集装箱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箱体标识1. 集装箱编号每个集装箱都应具有唯一的编号,通常以字母/数字组合形式表示。

该编号用于标识集装箱的归属、尺寸、类型等信息,以及进行货物跟踪和查询。

2. 集装箱标识集装箱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包括货主名称、集装箱类型、最大净重、最大允许堆放层数等信息。

这些标识有助于快速识别集装箱并确定其特征。

3. 附着标志集装箱应附着国际标准集装箱标志,如铅封、运输标签等。

铅封用于确保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被人为篡改,运输标签则用于标识集装箱的货物类型、特殊要求等。

四、装卸操作1. 装箱前检查在装箱前,应对集装箱进行外观和内饰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箱体完好性、门窗密封性、舱内干燥、通风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装卸程序装卸集装箱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包括装卸顺序的确定、吊具的选择和使用、稳定装卸等。

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可以有效减少货物的损坏和提高工作效率。

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集装箱和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集装箱和大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和损失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管理措施。

1.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应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在运输前进行检验和验收。

- 集装箱应使用适当的密封和锁具,防止盗窃和非法开启。

- 使用符合规范的起重设备进行装卸搬运,并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保证集装箱稳定。

- 集装箱应配备合适的标志和符号,清楚标注货物性质、重量和运输要求。

- 集装箱应按照规定的堆放方式进行储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进行合适的运输前评估,确定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规划路线。

- 大件货物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装卸,使用合适的起重设备和固定装备,确保货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严格遵守运输载重限制,确保货车或运输设备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 使用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防护网、包装材料等,保护货物免受外界的损害和环境的影响。

- 运输过程中,及时沟通和交流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安全运输。

此外,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安全管理制度还应涵盖以下方面:- 货物的装卸和运输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

- 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管理。

- 安全保护设施和装备的配备和使用。

- 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和货物进行检查和保养。

- 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所有相关方都应共同遵守和执行集装箱和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二)集装箱和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和监督集装箱运输和大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减少货物的损失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集装箱和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要点:1. 货物包装和固定:确保货物在集装箱中得到适当的包装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移位、碰撞或损坏。

2. 货物搬运设备和工具使用:确保使用合适的搬运设备和工具来处理和搬运集装箱和大件货物,提高操作安全性和减少人员伤害的风险。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一、概述集装箱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装载工具,具有规范、高效和安全等优势。

为了保障集装箱的正常运输和管理,制定本集装箱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的分类及标志1. 集装箱分类集装箱可分为普通集装箱、干货集装箱、冷藏集装箱和特殊集装箱等类型,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求进行选择和运输。

2. 集装箱标志集装箱上应标注相关信息,包括集装箱编号、最大允许负荷、集装箱等级和尺寸等。

这些标志用于识别和管理集装箱。

三、集装箱的装卸和堆放1. 装卸要求在装卸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货物应妥善装入集装箱,并确保集装箱内部的货物固定稳定。

装卸时还应注意货物的分配平衡,避免集装箱超重或偏重。

2. 堆放要求集装箱应按规定的堆放方式进行堆放,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类型的集装箱应优先堆放在一起,并按照日期先后顺序进行堆放。

四、集装箱的运输和安全1. 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时应选用适合的运输工具和配套设施,如集装箱车辆、集装箱船舶等。

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2. 集装箱安全集装箱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集装箱的结构完好。

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盗窃和破坏行为的发生,确保货物的安全。

五、集装箱的追踪和管理1. 集装箱追踪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应进行追踪和监控,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运输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追踪系统,及时了解集装箱的位置和状态。

2. 集装箱管理集装箱应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集装箱的使用、检查和维护等信息。

运输公司和货主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六、集装箱的维修和报废1. 集装箱维修集装箱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或需要进行维修,应及时修复。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维修情况和维修结果。

2. 集装箱报废当集装箱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出现严重损坏时,应报废并淘汰出运输系统。

报废的集装箱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以保护环境和资源。

七、总结本集装箱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集装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4•【文号】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集装箱管理制度

集装箱管理制度

集装箱管理制度集装箱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规范和优化集装箱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集装箱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工具,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货物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关于集装箱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集装箱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用途和特点,集装箱可以分为普通集装箱、冷藏集装箱、危险品集装箱等。

企业或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为不同类型的集装箱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保证其专业化的使用。

二、集装箱的注册管理所有集装箱都应在注册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获得唯一的标识编码。

注册管理涉及到集装箱的拥有者、使用者等相关信息,方便对集装箱的归属进行追溯和管理。

三、集装箱的装卸管理集装箱的装卸是整个运输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

企业或组织应对集装箱的装卸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装卸地点、装卸方式、装卸人员的要求等,确保装卸过程安全、高效。

四、集装箱的维护管理集装箱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其维护工作十分关键。

企业或组织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集装箱的制度,包括对集装箱的外观检查、防锈防腐处理、密封性能检测等,确保集装箱的使用寿命和品质。

五、集装箱的追踪管理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企业或组织应建立集装箱的追踪管理制度。

通过使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如GPS定位、RFID技术等,对集装箱进行实时追踪,避免货物的遗失和损坏。

六、集装箱的安全管理为了确保货物安全,企业或组织应建立集装箱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对集装箱的安全密封、危险品集装箱的规定、集装箱的防盗措施等,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失和安全威胁。

七、集装箱的运输管理集装箱的运输管理是整个运输过程的核心环节。

企业或组织应建立详细的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路线选择、运输车辆的要求、配载计划等,确保货物的快速、安全运输。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集装箱管理制度,企业或组织能够更好地管理集装箱,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集装箱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共同遵守和执行,才能实现集装箱的规范化管理,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3篇)

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高效、环保,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集装箱的制造、检验、装载、运输、装卸、仓储、拆箱、维修、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海关、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装箱制造与检验第五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集装箱制造完成后,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检验。

第九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应当加施检验标志。

第三章集装箱装载与运输第十一条集装箱装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装载货物应当符合集装箱的规格和载重能力;(二)装载货物应当固定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三)装载货物应当符合货物分类、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运输;(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三)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污染和被盗。

第十三条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通风;(二)按照货物性质、运输路线和气候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三)运输途中,应当及时检查货物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章集装箱装卸与仓储第十四条集装箱装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二)装卸作业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三)装卸作业应当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物流的繁荣,集装箱逐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货物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规范管理流程,制定一套集装箱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集装箱管理的必要性、集装箱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集装箱管理的具体规定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集装箱管理的必要性集装箱作为物流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 提高货物安全性:集装箱作为运输载体,通过规范管理能够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破坏、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保障货物安全。

2. 提升运输效率:通过统一规范的管理,可以减少货物装卸环节和转运环节带来的时间和能源浪费,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

3. 优化物流供应链:集装箱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优化物流供应链,提升整个物流体系的效益。

二、集装箱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集装箱管理的效果和规范性,制定集装箱管理规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以保障运输过程中货物和人员的安全为首要原则,包括对集装箱的结构安全、装载安全、密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规范原则:对集装箱的标记、尺寸、重量、包装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货物的正常运输和装卸。

3. 适用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和不同的运输环境,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和规定,灵活适用,不同程度地提高运输效率和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三、集装箱管理的具体规定为了落实集装箱管理的基本原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集装箱管理具体规定的示例:1. 集装箱标记要求:集装箱上应标明货主、收货人、运输方式、货物类型、尺寸和重量等信息,以便运输过程中的检查和识别。

2. 集装箱装载要求:货物在装载集装箱前应按规定进行包装,并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移位、破损或产生其他问题。

3. 集装箱密封要求:集装箱在装载完成后应进行密封,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性和防止非法侵入。

4. 集装箱检验要求:对集装箱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验,检查集装箱的使用状况、结构完整性和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25•【文号】交水发〔1997〕579号•【施行日期】199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办、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的精神,并要学习多式联运业务知识,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可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将《规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参加《规则》的学习,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定,服从管理,依法经营。

对不遵守《规则》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则》给予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铁路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则》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争取经贸、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齐抓共管,规范市场,保护合法经营,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关于《规则》调整范围的说明该《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于国际集装箱ISO668标准与航空集装箱标准不同,国际上航空参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很少,我国尚未开展,故该《规则》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鉴于我国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考虑到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状,《规则》规定将国内水运和国际海运视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这就规定了经营国内水运与国际海运的国际集装箱水水联运按照多式联运进行管理,凡经营此类联运的企业必须按《规则》的规定中先经过批准。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

集装箱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集装箱运输在物流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集装箱的安全、高效运输,制定和遵守集装箱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集装箱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集装箱标识与编号1. 集装箱应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标识,包括唯一的ISO集装箱系列号码和国际标准集装箱标志。

这些标识有助于确保集装箱的正常识别和跟踪,并提供准确的信息。

2. 集装箱编号应包括尺寸和类型代码、所有人识别码、注册编号和检验日期等信息。

这些编号可用于验证集装箱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集装箱标志应在集装箱的各个侧面、顶部和尾部清晰可见,以确保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有效识别。

三、集装箱使用管理1. 集装箱应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管理,包括检验、维修、清洁和检疫等工作。

只有通过检验合格的集装箱才能使用于国际贸易运输。

2. 集装箱的装载必须符合最大净重和最大堆积限制,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

装载前应进行预检,避免出现超载和不合适的货物摆放。

3. 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清洁,确保内部和外部无异味、无残留物以及避免细菌和虫害等问题的产生。

四、集装箱安全1. 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国际海关、海事和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特别是对于危险品运输的集装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确保安全运输。

2. 集装箱密封和锁具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规定,以保护货物的安全和防止盗窃行为。

3. 在集装箱码头和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集装箱的监控和安全防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和损坏。

五、紧急情况与事故管理1. 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对于受损的集装箱,应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对于货物损失或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应及时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集装箱信息管理1. 集装箱运输信息应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记录,包括箱单信息、货物信息、装卸信息等。

这些信息可用于实时的集装箱管理和货物追踪。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保障货物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包括对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卸、运输、检验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以下将分别介绍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集装箱运输管理制度1. 集装箱标准化:为了确保集装箱能够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装卸和运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集装箱尺寸、结构、材料等相关的标准。

集装箱的标准化不仅方便了装卸作业,还能够提高装载效率,减少运输成本。

2. 集装箱装卸操作规范:集装箱的装卸操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以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

装卸操作规范包括合理安放货物、正确使用吊装设备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操作水平。

3. 集装箱封志管理:每个装载货物的集装箱都需要封志,并在装卸、运输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管理。

封志是对货物进行封存的一种方式,能够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被篡改或替换,确保货物安全。

4. 集装箱运输合同管理:在进行集装箱运输时,双方需要签订运输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输。

运输合同是双方之间明确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集装箱安全检查和监管:为了确保运输的安全性,我国对集装箱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

检查内容包括集装箱的外观、封志、货物装载情况等,以及集装箱的通风、排水等方面的设施。

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 大件货物装卸操作规范:大件货物的装卸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货物安全。

操作规范包括合理安放货物、正确使用吊装设备、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操作水平。

2. 大件货物运输计划和方案:在进行大件货物运输前,需要制定运输计划和方案。

运输计划包括货物的装载、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内容,通过详细规划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3. 大件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为了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行为,我国对大件货物的运输进行许可证管理。

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

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

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正文:---------------------------------------------------------------------------------------------------------------------------------------------------- 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颁发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施行)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在集装箱场站的管理,明确集装箱场站与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相互责任,更好地为集装箱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国际集装箱堆存、装箱、拆箱、中转、修理、清洗等有关业务的集装箱场站(以下简称场站)。

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间集装箱运输的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

三、场站应具备下列条件:1.场站应设立在交通方便的地点。

2.场站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3.场站应有围墙、门卫和检查设施。

4.场站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5.场站应有集装箱箱卡管理或电子计算机管理设备。

6.场站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口、场站应与船公司签订协议,严格信守协议规定。

进场五、船公司向场站运送集装箱,除双方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场站,并及时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六、集装箱进入场站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由承运人与场站办理交接并签署《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由船公司提供,场站负责填写。

七、场站应每日向船公司提供前一天的《集装箱进站日报》(格式见附表一)。

堆存八、集装箱进入场站后,场站应按双方协议规定,区分不同的船公司将空箱和重箱分别堆放。

空箱按完好箱和破损箱、自有箱和租箱分别堆放。

九、场站应每日向船公司代理人报送《集装箱堆存日报》(格式见附表二)。

十、集装箱进入场站并经双方签署《设备交接单》后,场站应对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和集装箱内的货物负责。

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方式成为了现代物流运输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包括运输安全隐患等。

为了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并提出关于加强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建议。

目前,各国普遍在集装箱运输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这些制度常常包括有关集装箱尺寸、装载限制和安全密封的规定。

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货物运输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集装箱内没有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这些制度为集装箱运输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有效地维护了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尽管有各国的安全管理制度,集装箱运输中的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一方面,由于监管的滞后和执法的不力,一些运输企业或个体可能忽视规定,违法运输危险货物,从而危及到运输安全。

另一方面,恶劣的天气条件、交通事故以及不稳定的装卸过程等因素也增加了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

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率,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合规和安全。

同时,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改善运输安全的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此外,建立健全集装箱运输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可以帮助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

另外,加强运输企业的自律和培训也是加强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关键。

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运输安全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运输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只有通过全面提升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才能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

在国际合作方面,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共同应对集装箱运输中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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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国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经贸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

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输登记手续。

第三章货运管理第十二条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理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

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第十七条托运人或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

第十八条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由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的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

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第二十二条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第四章交接和责任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由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二十四条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一)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有船边交接;(二)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三)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四)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场交换。

第二十五条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

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

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短缺的责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

但如果在交接后一百八十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集装箱的损坏或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短缺负责:(一)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和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条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商检部门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无运输营业执照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有关物价法规收取运输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运输单证管理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三十四条扰乱运输秩序或随意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接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交通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三章货运管理第四章交接和责任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 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

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货运管理第十二条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者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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