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

合集下载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主要是指包括生育津贴、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在内的各项政策。

下面我将对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进行汇总介绍。

首先是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由企业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确定的,一般为女职工的个人月工资的2至5倍不等。

对于非本市户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平均工资确定。

生育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其次是住院费用报销。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时需要住院,相关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可报销的比例在8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选择在外地生育,则需要提供相关的住院费用发票和医疗证明材料才能享受住院费用报销。

再次是门诊费用报销。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时产生的一些门诊费用也可以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可报销的比例在8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费用报销需要女职工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医疗证明材料。

此外,北京市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生育费用提供报销政策。

例如,如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或是其他特殊手术,则相关的手术费用可以得到报销。

而对于因生育原因导致的其他医疗费用,如产后恢复治疗费用等,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时,女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为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政策如下:
1.缴费对象: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缴费标准: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应缴费的总额的0.5%各自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占0.1%,用人单位缴费占0.4%。

3.缴费期限:职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缴第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从第二个月起,职工每月工资中会自动扣除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

4.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后护理费以及其它相关待遇。

5.申请方式:职工需在生育后分别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单位提出生育待遇申请,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诊疗证明等。

注意:以上仅为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一般性情况说明,具体政策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为维护国家财政责任,支持企业职工妥善
孕育子女而推出的保险制度,旨在弥补社会福利和金融保险体系,为
企业职工子女提供扩展服务。

为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在参保条件职工及其配偶
未曾参保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在生育政策规定范
围内,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条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准生证补贴、产前检查、生育住院津贴、产假工
资补贴及子女生育医疗保险,其中,准生证补贴及产假工资补贴为固
定金额,具体金额,由北京市人社局另行规定。

参保单位应在北京市人社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参保形式向上
海市人社局报送生育保险信息,按照规定权限发放生育保险待遇,不
得为受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收取额外的费用。

北京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监督评估,以确保生育保险的全面、准确、及
时实施。

国家利用资金对重度残疾婴儿或1岁以内治疗支出进行补助
及给予现金奖励,以积极提高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吸引力及保护水平。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指在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 产前检查费用:参保职工在孕16周后至分娩前,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为1400元。

2. 分娩费用:参保职工在分娩期间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人工干预分娩的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3.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保职工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人工流产、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最高限额为1400元。

4. 护理假津贴:参保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护理假津贴,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

5. 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金额是根据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计算的,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6. 异地生育报销: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但是需要提前办理异地生育登记手续。

7. 男职工护理假: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护理假津贴。

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同时,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报销标准和规定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年北京生育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北京生育险待遇汇总

北京生育险待遇汇总

北京生育险待遇汇总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各项政策与福利。

下面将对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进行汇总介绍。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孕期、分娩期以及产后三个阶段。

孕期阶段,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怀孕期间的调休假和医疗保健。

根据国家产假政策,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的产假。

但北京市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产假期限,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产假。

此外,对于高龄产妇,即3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北京市还额外增加了15天的产假,即143天。

这样的待遇可以让孕妈妈在怀孕期间更好地休息和调养,保障胎儿的健康。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还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北京市规定,孕妇可以享受免费的产前检查和孕期保健,包括定期的产检、血常规、B超等。

这样可以及时了解孕妇体内的变化,保证孕期的安全。

分娩期阶段,女职工在分娩期间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分娩津贴和医疗保健。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分娩当天享受一天的产假,而北京市在此基础上将分娩津贴提高至当月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

这样可以帮助女职工分担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分娩期间,女职工还享受免费的分娩医疗服务,包括分娩过程中的监护和医疗护理,确保母婴的安全。

产后阶段,女职工在产后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产假延长、生育津贴和医疗保健。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还可以延长2个月。

而北京市在此基础上将产假延长至6个月。

这样可以更好地照料新生儿,让母婴有更充足的时间调养。

产后,女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北京市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80%,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可以帮助女职工渡过生育后的经济困难。

此外,女职工产后还享受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后检查和孩子的免费疫苗接种等。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参保时间要求、缴纳足额的生育保险费等。

以上就是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待遇汇总。

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标准

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标准

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标准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标准一、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1.1 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及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

1.2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80%。

具体来说,产前检查、分娩及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除职工个人应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80%。

职工个人应支付的部分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1.3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4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通常是45天)到职工所在单位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北京的生育津贴标准2.1 生育津贴是指在职职工生育期间,单位按规定发给的生活补贴。

按照《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生育津贴标准由北京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规定。

2.2 目前北京市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每个子女一次发给生育津贴1500元,发放至子女十六周岁止。

2.3 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为分娩当日或者妇女流产的日期,也有可能因特殊原因延后发放,但不得晚于60日。

2.4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也应当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3.1 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是国家对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一种保障。

通过生育保险报销,可以减轻女性职工在生育时期的经济负担,帮助其顺利度过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

3.2 生育津贴的发放也起到了一定的补贴作用,尽管生育津贴标准可能与城市的生活成本有所脱节,但仍然是一种对女性职工的关爱和支持。

3.3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单位应该承担生育津贴的发放,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责任和关爱。

但也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个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爱。

总结:生育保险的报销和生育津贴的发放是对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一种保障和关爱。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险报销标准北京市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市生育险是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为了帮助广大职工了解北京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医疗费用的80%,其中包括住院手术、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职工在享受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相关的医疗发票和费用清单,并按规定提交报销申请。

2. 门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门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医疗费用的70%,包括检查、药品、治疗等费用。

职工在享受门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发票和费用清单,并按规定提交报销申请。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100%,生育津贴的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产后56天和丈夫陪产的15天。

2. 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

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生育期间持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在生育前12个月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在生育期间属于正常工伤或生病休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需要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职工的月工资的0.8%,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5:5的比例共同缴纳。

2.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程序进行申领。

申领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等步骤。

总之,北京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让职工能够安心工作,放心生育。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生育险的相关政策,合理享受相关待遇,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北京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接下来就和店铺一起去看看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吧。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一、在北京报销生育相关费用需要达到什么条件?生育前九个月或生育后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生育当月),补缴的不算。

如果达不到这两个条件,生育保险的钱就算是白交了,社保中心是不会给报销的。

二、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时个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结婚证原件;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5、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要提供此证明);6、产检、生育、住院时未实时结算的收费单据原件;7、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有药费时提供);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男方在北京有社保时需盖单位公章)。

总之,生育相关费用的交费单据全留好,之后交给单位,让单位报销就可以了。

当然,除了以上材料外,还需要其它的材料,其它的材料是由亲的单位整理的,亲就不用管了,把上面的东西准备齐交给单位就OK啦。

三、《生育津贴表中》哪些情况男方处不需要盖章?以下情况,不需要男方盖章:1、孕28周以下流产的,没有晚育津贴,不需盖章(28周以上需要盖,因为可以领取晚育津贴);2、二胎或二胎以上没有晚育津贴,不需盖章;3、男方当前无工作单位的,或在北京的人才职介交三险的(即没有缴纳生育险),不需盖章。

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如何办理?去北京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计生办或是乡镇计生办办理。

需要的材料有:1、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2、准生证3、双方身份证4、双方结婚证5、社保卡或临时卡6、女方户口本7、暂住证(到现居住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8、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各个街道可能稍有区别,具体请咨询街道计生办。

五、在北京缴纳生育险,去外地生孩子可以报销吗?目前来说,北京市各个区县对于外地产检及住院生孩子政策不一,津贴所有区县都允许报销,产检住院费海淀可以报。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北京市生育保险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护理假期,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1.孕期产检费用:包括孕前检查、孕中期检查、孕晚期检查等。

孕期产检费用主要包括体检费、检查项目费、化验费等。

女职工怀孕后,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产检,相关费用会由生育保险进行支付。

2.分娩费用:生育保险会承担女职工在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器械使用费、分娩操作费、麻醉费、监护费等。

无论是顺产还是剖腹产,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支付。

3.产后恢复费用:包括产后恢复期的护理费用和相关治疗费用。

生育保险会支付女职工在产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并且会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如产后恢复训练费、产后康复治疗费等。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1.孕期产检费用支付标准:根据具体的产检项目和费用,每个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北京市规定而定。

2.分娩费用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分娩方式和医院等级,生育保险会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例如,对于普通分娩,按照固定标准进行支付;对于剖腹产,支付比例则会更高。

3.产后恢复费用支付标准:根据住院时间、护理费用和治疗费用等进行支付。

通常情况下,生育保险会支付女职工全部的住院护理费用,而对于治疗费用则根据具体情况支付一定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和范围可能会因不同的政策和规定而有所调整和变化,具体执行以当地有关部门的通知和规定为准。

同时,为了方便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北京市还设立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统一管理和调节生育保险的资金使用,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总结起来,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孕期产检费用、分娩费用和产后恢复费用,在具体的支付标准上,根据不同的项目和情况进行支付,确保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

北京市生育政策

北京市生育政策

北京市生育政策
北京市的生育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生育保险:在北京市工作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该保
险覆盖所有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等。

2.严格的生育计划:北京市实行严格的生育计划,规定每个家庭只能
生育一个孩子,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3.生育津贴:北京市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
金额根据户籍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5000元到8000元之间。

4.孕妇保健:北京市提供孕妇保健服务,包括孕前检查、孕期保健、
分娩指导等。

5.教育支持:北京市为生育的家庭提供教育支持,包括为孩子提供高
质量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生育政策比较完善,保障了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同时也为生育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因孕育婴儿、产前检查及分娩、哺乳期生育所需的医疗费用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这项保险对职工的生育健康提供了有效的经济保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政策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实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参保对象:所有在北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职工。

其中,女职工和未婚男职工年龄在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缴费标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负担70%,职工负担30%。

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3.待遇范围: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产前检查、分娩等。

4.待遇标准:
(1)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前180天内,每月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为生育前12个月缴纳生育保险的平均缴费工资的100%。

(2)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在正常怀孕、分娩和产后住院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高达80%。

(3)产前检查:女职工除怀孕检查外,还可享受孕期检查2次、产前检查1次的补贴。

(4)分娩补贴:女职工在医院分娩的可获得一次性分娩补贴,补贴标准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的20%。

总之,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为职工的家庭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鼓励生育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做出了有力保障。

职工在享受这项保障的同时,还应积极维护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最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doc

最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doc

最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最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以及流程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以及流程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以及流程生育保险是一项由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生育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也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和流程。

一、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在北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在申请报销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且保险费应按时足额缴纳。

2.符合生育年龄要求:女方年满24岁,男方年满24岁且小于60岁,并且双方结婚满一年以上。

3.符合生育次数要求:首次生育可以报销,二胎及以上生育暂不予报销。

4.子女符合生育保险制度要求:子女需要在北京户籍,且在报销申请前180天内出生或者已住院生育,出生后需办理居住证,并且在北京户籍中有档案记录。

二、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缴纳生育保险:在怀孕前需要确保已经在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满一年以上。

2.注册登记:在孕期满16周后,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孕妇预防保健登记,领取《孕妇护理登记表》。

3.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选择北京市具备生育保险报销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分娩,提前办理住院手续,并在出院前向医院索取分娩产程记录。

4.办理生育证:待产妇出院后,携带《孕妇护理登记表》、分娩产程记录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生育证。

6.审核及报销: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报销条件后,将生育补助金额直接打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具体以北京市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此外,还需注意在每年的生育保险报销时限内办理,逾期将无法获得报销。

总结起来,北京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主要包括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符合生育年龄和生育次数要求、子女符合生育保险制度要求等方面。

办理报销的流程包括缴纳生育保险、注册登记、办理住院手续、办理生育证、申请报销、审核及报销等步骤。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北京市的人口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涉及到人口政策、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多个方面,对于北京市的居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首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的人口政策,北京市制定了相应的人口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等内容,旨在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妇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助,鼓励生育健康的后代。

其次,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生育服务的内容和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条例规定了相关的生育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检查等内容,保障了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生育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了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还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生育咨询、生育检查、生育保健等服务,并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北京市的人口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认真遵守该条例,共同维护良好的人口生育环境,促进北京市的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

最新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最新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最新北京⽣育保险政策1、参保职⼯分娩前连续缴纳⽣育保险不⾜9个⽉,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的,职⼯的⽣育津贴由⽣育保险基⾦予以补⽀。

2、职⼯参加⽣育保险后,在三级医院⾃然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付3000元。

3、⼥职⼯参加了⽣育保险,在⼆级医院⽣育,剖宫产并伴有其它⼿术的医疗费⽤,可报销4200元钱。

【为您推荐】是是国际化的⼤都市,各种规章制度的调整都很受瞩⽬。

最近⼏年每年局都会出台⼀些新政策,2016年新出台了⼀项关于北京政策,从2016年3⽉24⽇开始执⾏,下⾯为⼤家解读⼀下这项政策。

北京⽣育保险政策:依据《》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进⼀步完善⽣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增加⽣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育保险⼈员按规定⽣育的,增加享受⽣育奖励假30天的⽣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育津贴。

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和⽣育奖励假期间的,由⽣育保险基⾦按照⽣育津贴⽀付标准⽀付。

参保⼈员在2016年1⽉1⽇后⽣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育津贴的,不再享受⽣育奖励假的⽣育津贴。

晚育假的⽣育津贴和⽣育奖励假的⽣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参保⼈员申领⽣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本市户籍参保⼈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育的,按照《北京市卫⽣计⽣委关于两孩以内⽣育登记服务⼯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计⽣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育规定⽣育的,根据《北京市卫⽣计⽣委关于再⽣育⾏政确认⼯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计⽣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员,根据《北京市卫⽣计⽣委关于流动⼈⼝⽣育服务登记⼯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育规定⽣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再⽣育服务单》。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而设
立的,其报销范围和标准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

以下是对北京生育保险
报销范围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报销范围:
1.分娩费用:包括医院分娩费用、监护费用、手术费用等。

生育保险
可以报销自然分娩和剖腹产的费用。

2.临床检查费用:包括孕妇定期产前检查和孕期内需要的其他临床检
查费用。

4.孕产期疾病和并发症费用:如果孕妇在孕期或分娩过程中出现疾病
或并发症,相关费用可以报销。

5.住院费用:如果孕妇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6.出院后产妇护理费用:出院后若需要进行产妇护理,相关费用可以
报销。

二、报销标准:
1.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北京市的统一规定,生育保险可以按照医保支
付标准进行报销。

具体的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医院等因素而有
所不同。

3.报销限额:每个医疗项目或者医院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都有相应的
报销限额,即一次报销的最高金额。

例如,分娩费用的报销限额为8000元。

超过报销限额的部分需要自费支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