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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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

● 详细描述: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互相负有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并以此为代价将一定范围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即为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在保

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即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机会性的,具有偶然性。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达成一致。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

险单一般是由是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制约机制。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釆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例题: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一方的解释,该方当事人是()。

A.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B.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

D.投保人和受益人

正确答案:A

解析: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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