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质量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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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质量手册范本

建筑企业质量手册如下

1 、开工前应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开工。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2) 高程和平面控制网已经规划部门确定;

(3) 已办妥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 建设资金已落实;

(6) 已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完成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机具、材料已落实并进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符合规定;

(7) 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工程检测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已落实;

(8) 建筑物定位放线已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可。

2 、及时报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手续齐全,有编制人签字、审核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签字盖章齐全。对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提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提前7 天填写“施工组织设

计/ 方案报审表”送监理审

批,经监理批准后实施

3 、及时办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手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应技术填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报请现场监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应当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的规定进行建筑取样检测。

4 、及时办理工序质量报验手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序质量报验单” ,通知现场监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 、遵守工程变更制度。工程变更,应按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发的“工程变更单” 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6 、遵守现场会议和报告制度。应按照由业主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工地例会参加人员、时间准时参加会议,并如实报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工作协调、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

7 、认真对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各项指令。对建设单位签发的“建设单位通知单” 、“建设单位联系单、”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应当认真执行,及时作出反应。

8 、严格执行旁在监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

键工序应当实行旁在监理:

(1) 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2) 主体结构: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 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三、见证取样制度

二)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和比例:

1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施工单位在报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时,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每一户各房间的楼板结构厚度、楼面结构标高、开间及进深尺寸、楼层结构净高等施工偏差的检查记录。

1 、检查楼板结构厚度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客厅抽检不少于1

处,检查测点:宜在房间相邻两边长的中间位置或房间对角线的交点处;

2 、检查楼面结构标高。卫生间、厨房间、非封闭阳台楼面结构标高靠门洞处检查均不少于一处;

3 、检查开间及进深尺寸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抽检不少于

4 处,检查测点位置:房间楼面相邻两边长度。

4 、检查楼层结构净高。测点数量:每个房间不少于

5 处,检查测点:宜在房间四角位置及房间对角线的交点处; 室内楼梯出入口及楼梯斜段部位抽检各不少于一处;

(二)、上述所测点位置均应附测点位置单线图。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应抽检不少于50%的总量进行复核,其复核结果,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签证。

(三)、质监站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要按监理单位检查部分的总量的10%进行抽检核查,核查结果由项目主监员签证。

(四)、对超偏差的部位,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并填写技术核定单。对核定结果须技术处理的部位,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等单位书面认可后进行处理。

( 五) 、住宅工程结构验收检查记录及技术核定单作为主体结构验收的必备资料,凡存在记录失实或无实测检查记录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无效; 存在隐瞒安全隐患或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并按法规及管理要求记录企业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五、质量保修制度

( 一) 、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记100 分。

(1) 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或者开工报告批复) 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5) 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6) 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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