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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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定,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要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其次,民法总则对合同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总则中,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也要求他人认真履行合同,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诚信、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民法总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在民法总则中,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保护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将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发展自己,也更好地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批发”抑或“零售” 《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批发”抑或“零售”  《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与内容评析

其次,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如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著作权 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等,过了保护期,这些权利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 免费使用。最后,对于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虽然《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 的法律基础,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 为,有时候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于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如网络 作品等,现有的法律条款可能无法完全覆盖。
结合实际应用来看,《民法总则》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行为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民法总则》明确 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成立条件,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最终保 障了买卖双方的
合法权益。同时,《民法总则》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等方面也起 到了积极作用。
三、结论与建议
《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在保障公民权 益方面的重要进步。该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权益过程中自身受到损 害时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受益人的责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见义勇为者 的经济压力。
然而,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以保 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其积极性和参与度。
在探讨《民法总则》的编纂定位时,我们可以从批发和零售两个角度进行比 较。批发型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以规范某一领域的基本秩序和行为 规则。其优点在于能够统筹全局,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然而,由于 批发型立法无法
充分考虑到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缺乏灵活性。
相比之下,零售型立法侧重于针对具体案件或问题进行立法规范,能够更好 地适应现实需求。零售型立法的优点在于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随时 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应对新情况。然而,零售型立法的缺点在于易导致 法律体系的零散和混乱,缺乏整体统一性。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新时代的公民权利宣言书--《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

《民法总则》:新时代的公民权利宣言书--《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
利平 等受保 护 。 公 民个人无 沦民族 、 法 律 的现 代 化 发 展 . . 随 着经 济社 会 调整 的需求 。 《民法总 ! J ! I j 》 将 以往重
种族 、 宗教信仰 、 家 庭 出身 、 教育 状 的发展 , 社会 q 二 活越 来越丰 富 多彩 . 复、 小成体 系的 民事 法 律规 地 整理
适用 于未 来分则部分 的一 般性 、 总括 久 的 国家认 同始 终是 国家 统一 和 国 社会 主义理 念凝聚全 国人 民 , 以 “ 民 性规则 , 更 有一些高度概括抽 象的 内 家 建构 的核 心 内容 之一 。 有 清一代 , 族 平等 、 民族 团结 、 民族 共 同繁荣 ” 容, 以凸显 民法典 的价值理念 和基本 国家认 同以皇权和皇帝作 为对 象 , 满 原则处理各 民族 关系 , 促进 了国家认 原则, 向上 承接更高层次 的宪法的精 蒙 藏 回汉 以此 凝 聚 为 一 体 。 辛 亥 革 同。 在今 天 , 党领 导下 的社会 主义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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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U 策 划
良法是善 治 的前 提 、 一 代 化 建 设事 业 深 入推 进 , 现 代 国家 性 差异 , 都是法 律上平 等 的主体 , 我 治 同之重器 , 日益成 , 国家能 力建 没 日臻完 善 , 们 同呼 吸共 命 运 , 为法 律 而 奋斗 就 部体 系化 的法 律 为一 个大 国的 系统 党f } 1 火适 时提 出依 法治 国的治 国方 是 为 自己 的权 利 而奋 斗 , 为 自己的 化治 理提 供 了保 证。 《 民法 总则 》 奠 略, 确立 现代 同家 建设 的重 要指标
称 民法典之拱 顶石 , 对 于民法典 的整 《 民法 总则 》 的 出台有利 于促进 “ 五权宪法 ”“ 五族共 和” 凝练 国家认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民事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的民法体系,理解其中的精神和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规范自己的行为。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感悟,谈一谈我对民法总则的一些读后感。

首先,民法总则强调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民法总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个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保护,这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民法总则强调了公平和正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的规范都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维护公平和正义。

这也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再次,民法总则强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的精神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而民法总则也在其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和违约。

这也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让各方能够在信任和诚实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民法总则强调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民法总则也在其中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消费保护等方面,民法总则都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保护,让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这也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关怀和温暖,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对民法总则的阅读和理解,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也更加坚定了我对法治的信心和信念。

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让每个公民都能够在法治的环境中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民法总则》中,各项规定都经过了精心的推敲和论证,确保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物权的规定中,对于不动产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不动产的种类、权利的设立和转让等,这些规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确保了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制定过程和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婚姻家庭的规定中,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后,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维护了市场秩序。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浅谈民法总则

浅谈民法总则

浅谈民法总则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颁布以来一直受到学界的广发关注和讨论,其对一些重要问题所做出的抉择,必定对民法分则的编撰产生系统性的影响,文章主要从价值论、法源论、规范论、能力论等九个层面出发,对我国《民法总则》进行了一个系统性的评析。

关键词:民法总则;评析一.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说我国主要体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是民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的条文化表述,其首要作用在于为立法、司法和守法活动提供基本的参照和指引。

”民总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合法权益受保护、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尊重公序良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价值追求。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符合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要求,采用大陆法系民法通用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概念,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伦理性要求在法律上的主要表现之一,其之所以能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源于法律和道德在调整目标上的一致性。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看到,基于社会治理的功能差异和对行为人行为约束标准的不同,法律和道德无论就其角色定位还是就其适用对象来看均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必须严格限定作为道德性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增设了绿色原则,强调了我国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但个人认为这一原则的规定无害但也无太大的实际效用,公序良俗原则其实也能够满足这一立法目标。

二.从法源论的角度来说《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规定明确将习惯上升为法源,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事情,但关于习惯的性质、范围如何界定并没有一个明确性的指示,“是比较法上的习惯还是普通法的习惯?民事习惯还是商事习惯?习惯又如何具体认定和确定?习惯之外的其他法律渊源呢?”三.从规范论的角度来说《民法总则》的颁布必然会存在新旧法以及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冲突,对此应该如何适用?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民法总则》读书笔记导言:《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法之一,它为整个民法体系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阅读《民法总则》是理解我国法律体系、社会关系调整的基石。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深感其中蕴含着对社会公正、权利保障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体系的基石:《民法总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范畴。

在法律的层级结构中,它具有统领地位,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和纲领。

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总则》明确了个体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它在法理上强调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保障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这体现在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权利的明确规定,以及在合同、婚姻家庭等关系中对义务的明晰规范。

三、契约精神与信用原则:契约是《民法总则》中重要的概念之一。

法律对契约的要求和保护,体现了契约精神的重要性。

同时,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也备受强调。

这为商业活动、社会交往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健运行。

四、婚姻家庭与个体权益:《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强调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互助。

它保护了婚姻家庭成员的权益,对婚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对家庭和谐稳定的法治追求。

五、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

这一方面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的确认,另一方面则通过明确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的支持。

六、法治精神的体现:阅读《民法总则》深感法治精神的体现。

法治是一种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而《民法总则》恰是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法治框架。

通过法治的实践,社会得以有序运行,公民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结语:《民法总则》是一部对人类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和积极回应的法典。

它以法治的原则为基石,为社会关系的公正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深入阅读,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治的意义和其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亮点一:胎儿利益的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民法总则》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规定胎儿此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8周岁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得到监护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特别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总则》评议

《民法总则》评议
步的完善 。 关 键词 : 民法 总则 ; 民事权 利 ; 创新; 不足 中图分 类号 : D F 5 1 文献 标志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1 5 0 5 ( 2 0 1 7 ) 0 3 — 0 0 0 5 — 0 5
DO I : 1 0 . 1 4 1 3 4 / j . c n k i . c n 3 3 — 1 3 3 7 / c . 2 0 1 7 . 0 3 . 0 0 1
法 总则》 做 了宏观 评述 , 指 出 了《民法总 则》 在 结构体 例 、 主要 内容 等方 面精准 地 继受 了《 民法 通则》 的做 法, 当然也在 自然人 、 法人 、 民事权利 、 诉讼 时效 等 方面有 所 创新 。 同时也 指 出 了《民
法总则》 无论是在 民事权利 的具 体 内容 方面还是在 立法技 术等 方面 的创 新还不够 , 还 需要进 一
J I ANG P i n g
( S c h o o l f o C i v i l a n d E c o n o mi c L a w, C h i n a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B e j i i n g 1 0 0 0 8 8 , C h i n a )
第 3期 ( 总第 1 4 4期 )
2 0 1 7年 5月








N o ・ 3 ( G e n e r M N o . 1 4 4 )
Ma y 2 0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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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评注(全2册)》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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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主编及撰稿人 缩略语表
上册 下册
附件一中华人 1
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草案)
附件二中华人 2
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草案) (一次审议稿)
附件三关于
3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的 说明
4 附件四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草案) (二次审议稿)
5 附件五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草案) (三次审议稿)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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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评注(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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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民法
民法典
民法
编纂
民事法律
附件
行为
民法
总则
规范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事责任
总则
自然人
附则
法人
诉讼时效
组织

内容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展开,在出台之后,为了促进《民法总则》的规范理解与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 法典编纂工作组决定组织研究人员撰写体例规范、内容详实的《民法总则评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进行科学、系统的阐释。《民法总则评注》由在民法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撰写,以其为民法典编纂尤其 是民法总则部分的编纂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第一章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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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精神与理性(五)

《民法总则》的精神与理性(五)

《民法总则》的精神与理性(五)第五,科学性与实用性。

我感觉有两个领域最能彰显《总则》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一个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合理化,一个是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合理化。

《总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大作了一些小调整,现在没有趁人之危这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了,趁人之危被归入显示公平了,一方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没有判断能力等情形实施法律行为导致对他人显失公平,(该他人)拥有撤销权。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作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与其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相比,撤销权的期间比较短,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

一方当事人受到第三人的欺诈,与对方实施法律行为,如果对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他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诈,那这个法律行为就这样了(不能撤销)。

如果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受到第三人的欺诈,受欺诈的人可以撤销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总则》将《担保法解释》确立的第三人欺诈规则推广到了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微小调整,不是我今天要重点分析的。

我认为彰显《总则》科学性与实用性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涉及两个内容:一个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在我国曾经不是个事,《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这点根本就不需要考虑。

后来有很多人认为,这太简单、太绝对、太粗暴了。

于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14条规定,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从此以后我很幸福,法官很痛苦。

为什么我很幸福呢?因为我在2005年到2007年间连续写了两篇文章,核心精神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是要不得的,就像我前面说的那几个词,是简单、绝对、粗暴的,所以一定要软化违法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软化了违法行为的效力,我能不感动吗?一个学者好不容易写出一两篇文章没人看有意思吗?有人看,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有意思吗?当然我也不敢说最高人民法院一定是受了我那两篇文章的影响,因为有可能他们就没有看那两篇文章,不过就算没有受那两篇文章的影响,他们的解释与我的主张基本吻合,也算“英雄所见略同”,这样也可以让我有点小得意。

《民法总则》评议

《民法总则》评议

《民法总则》评议江平【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3【摘要】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标志着新中国民法编纂完成了第一步.文章介绍了前四次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过程,并在其基础上对《民法总则》做了宏观评述,指出了《民法总则》在结构体例、主要内容等方面精准地继受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当然也在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也指出了《民法总则》无论是在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方面还是在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On March 15, 2017,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pproved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which marked the first step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China.The author experienced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new China drafting of the civil code.This paper introduces in detail the history of the first four civil codification activities, and on the basis of which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conducted.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both the structure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ccurately follow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hinese Civil Law".Of course, it has also a lot of innovations in the aspect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civil rights, prescription and so on.However, the article also points out tha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still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bothin terms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civil rights and in the legislative technology innovation.【总页数】5页(P5-9)【作者】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相关文献】1.论民法总则与婚姻家庭法编的关系---以民法总则的功能为视角 [J], 雷春红2.民法总则诞生记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民法总则诞生之际展望中国民法典 [J], 杨维汉;罗沙;丁小溪;3.《民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三审稿)》\"项\"表述法之比较\r——以\"的\"字列举法为中心 [J], 邹玉华4.论《民法总则》之“好人法”的紧急状态判断标准——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 [J], 蔡艺艺; 李峰5.《民法总则》视野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概念、范围和确定——《民法总则》第27条关于法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J], 周羚敏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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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书评
"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这是耶林曾经说过的话,这似乎已经离我们很遥远了,但是这句诗歌式的论述,我们依旧还是能感触到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斗争式的激情。

正如这本书里开篇第一章第一节,法律的斗争所富含的激情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论》中就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

在介绍这本书的内容大概之前,我先想介绍一下本书的作者,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他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这本书虽然是以台湾地区为背景,但是民法的概念和大陆都有相通之处。

就像王泽鉴教授自己所说的“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论证,非在证明真理的存在,乃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或正确,即在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上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的推论和证明。

所谓合理性,在形式上要求合法,在实质上要求符合正义”。

而在《民法总则》这本书中,王泽鉴教授告知了读者学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增益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

而他就以典型的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最终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论内容,从而顺理成章地构成民法理论体系,于是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知识从抽象的概念中剥离了出来。

这本书还对一些重要的制度作用图解,这样更利于读者了解民法所涉及到的基础理论知识,有利于培养法律人所应具备的归纳,演绎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及具体案件间的思考能力。

这本书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的变动,权利的行使等角度多方位地论证了权利本身所具有的的私法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

让我在大致上把握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又更为细致地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同时,民法中有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
性的权利,所以也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与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在理论体系、功能及适用范围上的密切联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其次,对于为什么民法又可以是私法这个问题。

也可作如下解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主体,而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政治国家的成员。

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所以民法又是私法。

《民法总则》这本书是主体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即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即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例如:在这本书第四章有关权利主体中涉及的胎儿的权利能力。

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由此可知,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范围的原则,胎儿与出生前即享有权利能力,可主张其个人利益,保护较为周全,理应赞同。

胎儿能取得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非婚生“胎儿”的认领请求权、对胎儿赠与财产的接受等一系列的权利。

而第六章主要讲述的是权利的变动。

本章中有关法律行为的,尤其重要。

同时,脱法行为,暴利行为,定型化契约条款的限制,对我来说都是一些比较新鲜的词汇。

同时,有关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以及无因性理论的解释与阐释让我耳目一新,看这本书让我对民法,比以往有了更深刻的收获。

而王泽鉴教授讲述的“意思表示发出”的内容甚是微妙,更能理解其内含。

举几例:1、“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P203)”: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于郊外拾得魔轮牌越野车,交警局招领,6个月内无人认领,警局即将该车交付于甲。

那么6个月后如果失主再以拾得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甲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则怎么处理?依据“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则上是依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否则,任何单独行为都将无效,但契约行为效力未定。

而现在问题在于,关于遗失物的拾得是否认定为法律行为。

如果遗失物之拾得为事实行为,所谓的事实行为,就是指的是事实上有这样的行为,无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可获得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就不必再追究了。

但是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比如占有的取得、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现、等都是事实行为,都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上的规定。

2、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一段(P394):无效的法律行为是不是要撤销?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是否定的。

而他建立的理论依据是“法律上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

例如:某人已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件,取得时效而再取得之,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发生;某一法律
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能力而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根据其他构成的要件而撤销它。

给出的原因是:法律对于一定的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的得失丧或者是变更,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而造成的。

法律的适用属于规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多加以理解。

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客观上来讲,是不能使他再次死亡。

但是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仍可再撤销之。

所以无效,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种已存在的有的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

而撤销,指的也并不是毁灭某种已既有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是不同的。

因此,如果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无效,二为可撤销,则其经撤销后法律效果相同,最多只能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没有必要,但是是不能认为它在撤销概念上是不可能!这种论证方法在这本书里很常见。

以下我要重点说明一下,本书的一个特点:关于私权利的划分。

众所周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该划分方法的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王泽鉴教授在本书中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行分析。

这对于法律人来讲是大有裨益的。

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如果要做到处乱不惊,就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维。

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就是锻炼法律思维的好方法。

当然,《民法总则》中也存在些许轻微的技术上的瑕疵,譬如:在该书第501页关于“负担授权”的解释中即存在此类瑕疵。

“对负担行为应不成立所谓的‘负担授权’,使授权者得以自己名义为负担行为,而直接对被授权者发生效力。

例如甲授权于乙,使乙得以自己名义,向丙购买某画而对甲发生效力……”依据作者自己的举例可知,前一“授权者”实为“被授权者”,而后一“被授权者”才为“授权者”,如此解释方可行得通。

由比如:在该书第503页无权处分之无权利人的界定中亦有类似情形。

“无权利人者,指无处分权者而言,所有人原则上有处分权,但不以此为限。

法定代理人亦有处分权。

所有人在某种情形下并无所有权,例如破产人对属于破产财团的全部财产,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不得处分。

”所谓的所有人在某种情形下并无“所有权”应是“处分权”之误笔,如此才符合其后面所举之例。

但是,瑕不掩瑜,鉴于大陆还没有运用王泽鉴教授所倡导的实例研习方法来进行民法教育。

而我国大陆民法基本取自大陆法系,与台湾“民法”可谓同出一源。

因此,《民法总则》仍不愧为大陆读者进入民法宝殿的敲门砖。

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张载曾说过:“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
世开太平。

”就学者的使命来说,学者就是人类的教师”,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

王泽鉴教授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他坚信“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

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

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

而王泽鉴教授就用此书影响一代又一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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