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钟秀勇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一节
真题解析—民法主讲老师:钟秀勇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三/1)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考点】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好意施惠关系【解析】①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
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
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故A 选项错误。
②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
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b)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c)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B选项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唐某与王某形成“危险共同体关系”(刑法称为“紧密共同体关系”),基于该关系,王某对陷入险情(缺氧反应、受伤等)的唐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
但本题并非如此。
唐某在登山活动中遭遇雪崩,王某虽有救助的义务,但(当时情形下)欠缺救助的能力,王某与唐某间不成立不作为侵权。
故B选项正确。
③C选项考过错侵权。
虽然吴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与吴某打赌的人对吴某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吴某有权请求与其打赌的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客体1. 透过事例体味“作品”概念【例1】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在欣赏这幅画时,不⼩⼼撕毁了这幅画。
①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成⽴否?②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否?【例2】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甲将该画以500万元出卖给⼄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
后⼄许可丙药⼚使⽤《冰冰出浴图》在各省市做平⾯⼴告(丙为此向⼄⽀付报酬2000万元)。
①问题(⼀):甲起诉丙侵犯展览权,能否成⽴?②问题(⼆):《冰冰出浴图》这张画(Painting)与《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Work)到底有嘛区别?2. 作品的特征作品(Work),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其特征有三:①须为创造性智⼒成果(劳动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能被他⼈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3. 独创性的要素(1)独。
指“独⽴创作,源于本⼈”。
包括两种情形:①从⽆到有独⽴创作;②以他⼈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太过细微的差异。
【例】诗⼈甲、⼄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游览庐⼭活动,晚上回到宾馆进餐洗浴后,回到各⾃的房间。
令⼈惊叹的是,他们各⾃作出的⼀⾸诗居然不差分毫。
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低各不同。
不识庐⼭真⾯⽬,只缘⾝在此⼭中。
”①两个作品⼀模⼀样。
②源于诗⼈甲、⼄的独⽴创作。
甲、⼄均对各⾃创作的诗歌享有著作权。
③独呀独!(2)创。
指作品达到了⼀定⽔准的智⼒创造⾼度。
理解上注意三点:①没有留下智⼒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度⽂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侵权钟秀勇
【例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侵权(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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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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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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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医疗损害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敎育网
(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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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004-3-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但应将C选项中的"适当"改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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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并不绕道,依然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
此例中:①甲没有挑动动物的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责任。
(2003-3-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答案】C(1999-2-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
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
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
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2002-3-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侵权(钟秀勇
第十五讲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1】个体户甲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
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
因光线不好,甲未觉察其事。
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职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
①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②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
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
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
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2014年司考钟秀勇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分享自厚大微信每日推送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一般人格权;②六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③隐私;④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须注意: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多数说,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此说为准。
(2003-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
该案应如何处理?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答案】AC(2007-3-21)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答案】D2.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法考试-民法
司法考试-民法司法考试-民法民法1、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由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钟秀勇: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是最终的过错承担者。
因为①第三人过错,②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客观上就给社会一种危险,这样一种危险一直存在的持续存在的。
受害者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他是不能拒绝的,承担之后他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是单向的。
2、悬赏广告是否可以撤销?钟秀勇:可以。
类似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撤销还可以撤回。
但它是以广告的方式一发出就生效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不需要到达。
向不特定的人表达只要一发出就生效,因此悬赏广告一般不要求撤回,一般是撤销,一定要相对人完成指令之前撤销。
相反,相对人完成指令,合同就成立了,就不能撤销,撤销是要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民法理论,除非证明相对人已经不能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内容,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同命同价吗?钟秀勇:《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个侵权责任中如果造成不同的人死亡可以适用同一赔偿标准,并没有说同命一定要同价。
因为一个人死了他本身的民事主体就已经消灭了,他不可能主张损害赔偿,事实上损害赔偿只是对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抚慰费和将来能挣的收入这样一种赔偿,因此弄死一个人赔偿数额真的不同价,把人弄死赔的不是命,赔的是收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的痛苦。
当然在同一事故中造成户口不同的人死亡,比如农民和城镇户口赔偿金额不一样这是不公平的。
4、如果一个整体房屋出租对部分空间承租人对整个房屋是不是有优先购买权?钟秀勇:不可以,因为他只承租了部分房屋。
5、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如何赔?钟秀勇:《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这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适用工伤保险,如果派遣单位没有给派遣者购买工伤保险也不受影响,实际用工单位不承担有过错除外。
6、典权人在与承租人、共有人三者优先购买权,现新法颁布后权利顺序分别,是否仍是否大于典权人大于承租人?钟秀勇:毫无疑问首先是共有人,其次是典权人,然后是承租人,实际上典权人在实际中很少,司考中也很少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件致人损害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例一】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此例中: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故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例二】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此例中:由于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故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例三】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
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
此例中: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2007-3-64)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
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法律敎育网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答案】BCD(2008-3-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答案】C《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钟秀勇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钟秀勇,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钟秀勇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钟秀勇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款为3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后分两次支付。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钟秀勇得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钟秀勇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钟秀勇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①房屋装修损失:钟秀勇已提前开始装修房屋,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装修材料浪费,损失约2万元。
②租房损失:钟秀勇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需要租房居住,每月租金约2000元,共计2万元。
③精神损失:钟秀勇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其购房计划受阻,精神受到一定影响。
(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开发商违约,应向钟秀勇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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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钟秀勇第十五讲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1】个体户甲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
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
因光线不好,甲未发觉其事。
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员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
①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②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
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
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
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见【例3】)。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见【例4】)。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7中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3】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
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
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例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
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1. 无过错责任。
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①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公平责任(★★★)1.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
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
《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
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例5】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
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
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
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真题研习】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
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D【真题研习】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67题)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AC《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须注意: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属于过错侵权,不是公平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6】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 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