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导论(民法总论的内容与民法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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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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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刘运亚江苏工业学院教案簿课程名民法总论教学单位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讲教师刘运亚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56 总学分 3授课班级法061-2 总人数58课程授课学期2006-2007-2 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本册教案用于第2006-2007-2学期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所用教材及编者《民法》、郭明瑞、高等教育出版社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要参考书及编者: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总论教案(新)

民法总论教案(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

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

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一)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诚实” 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
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
■ “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恪
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1、要求人们对利益的损害或分配在主观心理 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 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作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 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一)定义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 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二)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民法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布之日与生 效之日不一样时,民法从法律确定的时间开始发生效力。 (三)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曹 鹏 主讲第一讲 民法与民法学 - 1 - §1-1民法 - 1 - §1-2民法学- 2 -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 - 2 - §2-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2 - §2-2民事权利体系 - 3 - §2-3民事责任- 3 -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4 - §3-1 自然人 - 4 -§3-2 法人 - 5 - §3-3 非法人组织- 6 - 第四讲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7 - 第五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8 - §5-1 法律事实 - 8 - §5-2 民事法律行为 - 9 - §5-3 代理- 12 - 第六讲 民法上的时间 - 13 - §6-1 期日与期间 - 13 - §6-2 时效 - 14 - 参考文献- 16 -第一讲 民法与民法学§1-1民法一、 含义与调整对象1. 2.(二)历史1. 西方:古代(罗马法)--近代(法国民法典)--现代(德国、瑞士)2. 中国:古代(礼)---近代(大清民律草案)---现代(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四次起草民法典(三)调整对象二、性质与任务三、基本原则(参考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概述1.含义2.效力3.功能(二)各民法基本原则四、法源与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五、适用与解释(一)适用(参考龙卫球著《民法总论》)1.含义(狭义:司法)2.民法适用的逻辑a.传统民法学中的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b.找法(找什么、如何找等)(二)解释1.含义及必要性2.目标3.方法§1-2民法学一、体系与内容1.体系对学习之重要性2.民法学体系与民法体系请阅读我国民法通则,了解其体系二、如何学习民法学参见曹鹏:《民法研习方法大家谈》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2-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法律关系含义及重要性: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要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王利明);法律关系乃私法的工具(梅迪库斯);法律关系分析法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二、三个要素1.主体(第三讲)2.客体(第四讲)3.内容(第二讲第二节)三、分类(标准与意义)(一)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四)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2-2民事权利体系引子: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即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萨维尼)。

彭诚信《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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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Notes)
平时成绩 50 分:平时作业,共 50 分 期末考试:50 分
*课程简介(Description)
(英文 300-500 字) This course is designed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majoring in law. The course is based on relevant civil laws in China, especially newly promulgated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arget of this course is to help students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and improve their abilities to solve cases by using the method of claim basis. It is important for them to achieve scientific legal thinking methods and lay foundations for the other parts of civil law. The course helps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by means of case analysi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course include: basic principles, legal relationships, subjects and objects of the civil law, legal acts,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ions. Besides, this course also introduces the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 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 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 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 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 规范体系。 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说 (一)民法的渊源的含义 •1。指民法的根源。就是说民法是如何产生 的。 •2。指法源。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案件的 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3。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 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 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它是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 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1)不合目的性 (2)不 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 分。 二、制定法 •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 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1。一世纪时西塞罗即指出,市民社会指业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 •2。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系,才能被理解。 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 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 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民法篇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民法篇

民法篇第一讲民法总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与财产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既得权与期待权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2)事件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6、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7、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分类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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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效力(3)分类: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效力(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10.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情形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情形12、代理(1)概念、特征(2)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13、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1)诉讼时效(2)取得时效(3)区别1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2)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3)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第二讲物权1、物权2、物的分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2)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四项)5、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1)取得方法不同(2)权利变动不同(3)权利行使不同(4)争议管辖法院不同6、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7、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8、所有权9、善意取得/即时取得10、共有11、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2、相邻关系13、地役权14、抵押权(1)概念(2)特征(3)不可抵押的财产15、最高额抵押权16、质权17、留置权18、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第三讲债权1、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2、法定抵销(1)概念(2)适用条件3、提存(1)概念(2)意义(3)原因(四项)(4)效力4、不当得利(1)概念(2)构成要件(3)处理(4)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五项)5、无因管理(1)概念(2)构成要件6、要约(1)概念(2)要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5)失效7、承诺(1)概念(2)要件8、格式条款(1)概念(2)法律限制9、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2)适用情形(3)构成要件10、合同的效力(1)无效合同(2)可撤销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11、同时履行抗辩权12、先履行抗辩权13、不安抗辩权14、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15、代位权16、撤销权17、保证18、定金19、违约责任20、预期违约/先期违约第四讲人身权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

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

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一、民法的概念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1. 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2. 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3. 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习惯。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 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2.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3.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4. 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5. 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 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违反。

3. 补充功能:法律有具体规定,首先适用具体规定;法律有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补充。

4. 请求权基础:适用具体规定会导致极不适当的后果时,可以放弃具体规定的适用,直接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5. 解释法律的依据:例如解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6.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例如解释格式条款,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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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2、民法思考的技术特点 (1)民事关系的两极性 ※ 两极性的规范意义 ※ 第三人的引入 (2)交换正义或矫正正义的中心化 ※ 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 ※ 分配正义的前置与重置 ※ 交换正义或交换正义的中心化
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四、学习民法的方法
1、民法学问题与民法问题
(1)纯粹民法学的问题:民法学作为学问的特殊性;中国 民法学学说继受的特点;民法学研究的学术转向,等等。 (2)民法问题:事实(客体或对象)与价值问题、法解释 论与立法论问题。
1.导论(民法总论的研究内容与民法研究方法) 2.民法的构造(民法的技术特征) 3.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法律家长 主义) 4.民事权利理论(民事权利的技术构造) 5.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意思表示的构成与效力) 6.前合同责任理论 7.代理问题研究(表见代理与间接代理) 8.国有财产与无主财产问题 9.物权请求权与占有请求权 10.合同法与侵权法关系理论研究 11. 损害赔偿法专题 12.返还法专题
【德】梅迪库斯:《德国 民法总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第一编 导论(私法在法律制 度中的地位、私法框架下的 民法、民法典框架下的总则 等问题) 第二编 私法的工具(有关权 利的一般理论) 第三编 法律行为 第四编 权利主体(各类主体 即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编 权利客体(物、收益、 费用和负担)
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2、体系思维
(1)法律的概念金字塔与法的外部体系 ※ ”由——作为规整客体的——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 干要素,并将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 类别概念,而借着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 素,可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 系。借着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于‘较高等’ 之下,最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 高’概念上。‛(拉伦茨:《法学方法论》,p.316 -7.) ※ 形式逻辑取代目的论与法伦理学的地位,适当涵 摄的问题排斥适切评价的问题
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2、体系思维
(2)法律的原则与法的内部体系 ※ 诸原则彼此协作(相互补充与限制)才能构成一 个意义整体。‚至于补充及限制到何种程度,开始 是内在阶层秩序问题(假设此种阶层秩序可由法定 规整中解读出来的话),然后是透过个别规整或司 法裁判的具体化。于此,在每个具体化阶段都需要 再做价值判断,其最初由立法者为之,在立法者评 价之后所残留的判断余地范围内,再由法官为之。‛ (同前注,p.351.)
【德】拉伦茨:《德国民 法通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
导论 第一编 人 第二编 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三编 权利客体与财产 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五编 关于期间、期日和担 保的规定
【法】盖斯旦 等:《法国民法总论》
第一部分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二部分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三部分 第一编 第二编 法与权利 客观法(一般意义上的法、民法); 主观权利(概念和分类) 法的渊源 法律(立法渊源和法律的适用); 判例(司法组织、判例、法的渊源); 习惯法(现实地位及其适用); 学说; 权利的实施 司法制裁(诉讼、证据、自然债务); 遵守法律制度的终极宗旨(权利滥用、舞弊、表见)
制度类:
1、“德”施瓦布:《民法导论》; 2、“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3、【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 4、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 5、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债法原理》;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 7、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 8、【德】卡纳利斯:《德国商法》。
【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法、法律、民法 作为生活规范的民法 民法与市场经济 民法与市民社会 民法的技术 民法的理念 民法与人 日本民法典 民法的将来
【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 法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序幕(法现象、问题的分 析、关于权利、作为民法对象的社会 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问题(未成年人的合同— —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海面下的土地 所有——作为权利客体的物;正在建 设中的建筑物的转让——所有权及其 归属;‚就业还款‛的教育贷款—— 合同;附担保的贷款——抵押权;奈 良公园的鹿损害农业——侵权行为; 彩礼金的返还——不当得利;有外遇 的丈夫提出离婚——婚姻;长子的单 独继承——共同继承) 第三章 民法的构造和体系(法律要件和 法律效果、民法典的概要和体系、私 权的体系、民法的构成要素、民法的 体系) 第四章 民法的领域——民法和其他法 第五章 民法的历史性和现代性
(2)由民法帝国到剩余规范:民法价值的再认识 民法的母法性(起源)到剩余物(变迁)(‛民法包括其 他法律部门从其内容完全分离出来后(自罗马市民法以来) 留下或剩下的东西,这些法律部门有公法、商法、诉讼法、 农业法、矿业法、劳动法等等‚);自律与管制的配置 (作为社会构成原理的民法)。 2、实践意义 (1)法律观念的培养; (2)法律教育的基础。
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三、民法思维的养成 1、生活事实与法律构造的关系 市民 生活事实 法律规范 法律实务家
民法参与者
研 究 者
观察者
民法 (民法学意识) (戏曲)
(演员/观众) (评论家)
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生活世界与法律世界的区分
‚区分‛的过程是一个概念化生活事实的抽象过程,它和 任何其他理论思维的过程没有不同,并由此形成了‚法言法 语‛,即所谓法概念与范畴,使法律人据以建构法规则与法制 度。这样的过程是法律成为学问的基础,也是确立法律人‚职 业特征‛的基础。法言法语使法律人能够运用不同于普通生活 语言的概念进行思维,是一种‚专家语言‛,由于概念本身隐 含了一套独特的价值体系,概念的结合关系也有其内在的规则, 使得这样的思维具有技术的特征,确立了法律人的‚专业槽‛, ‚行话‛与‚非行话‛、‚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发生了 分离,从而使法律人能够免于日常语汇的复杂歧义,确立法律 人之间沟通的语言媒介,形成法律人共同体的思维概念基础。
一、‚民法总论‛还是‚民法总则‛? (文献概观) 1、一般法现象的理论:权利理论与法的解释与适用理论 2、特殊法现象的理论:民法的基本原理与体系构成 二、研究民法总论的意义 1、学术意义 (1)由价值一统到价值分离:民法危机及重新整合
价值一统到去价值化或价值多元;统一立法到特别法林立(立法从规 范属性到事物或事务中心);民法的再体系化。
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 重建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的连接
‚区分‛原本为探求现实世界规则的法学与它的基础分离 了!法律或法学成了语言游戏!这就是概念法学所面临的问 题:法的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割裂。所以,要摆脱概念法学 的陷阱,法律人就必须完成第二次蜕变过程:建立‚区分‛ 之后的‚连结‛:将概念重新返回到生活之中。 虽然说法规则是由法概念或法范畴组成的,但是规则形成 的‚概念拼装‛过程其实含有多种可能性,你无法只在概念 之上形成唯一的规则。这样一种从概念到规则的演化过程, 就为生活事实进入法律规则提供了可能性,其基本方法是选 择建立规则的‚连结点‛。 以侵权法为例,你可以选择以侵权法保护对象、自由冲突 的协调、加害行为或事实、受害人利益的填补、社会分担等 多种连接点,不同连接点被赋予的‚权重差别‛构成了‚制 度差异‛,新的连接点的引入形成了新的制度构造。
四川大学法学院 张家勇
1.中国民商法网 2.中国私法网 3.罗马法教研室/ 4.中国法律信息网 5.清华法学/ 6.中国法学网:/ 7.中国法学创新网: 8.法制日报 / 9.人民法院报:/ 10.中国法院网:/ 11.北京法院网 / 12.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 / 13.中国律师 / 14. WTO与法治论坛
民法问题
纯粹学问题
民法学问题
导论:内容、意义与方法
※ 立法论与法解释论的差异
立法论解决法律‚应当如何‛的问题,法解释论解决法律 ‚实际如何‛的问题。 区分能够凸显法律的技术特性,连结能够使僵死的条文获 得生命。‚区分‛与‚连结‛这个一而二然后二而一的过程, 是一个法律人所能够完成的全部思维活动过程。从立法论的 角度看,区分的过程更重要,如果立法者将法律世界与生活 世界等同,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法律的不确定性。从法律适用 的角度看,连结的过程更重要,如果法律适用者能够看到规 则与生活关系的多种结合可能性,就可以在既有规则的束缚 之下创造性地运用法律。但无论如何,法律人始终都要完成 区分和连结这两个过程,脱离生活理解法律的意义是虚妄的, 脱离法律谈论生活的调整是危险的。
【日】大村敦志:《民法总论》
绪论 民法总论的意义 第一章 民法的历史 第二章 民法的内容 第三章 民法的担纲者 第四章 民法的研究 第五章 民法与现代社会 补论 从学习的观点来看民法和民法学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四章 民事主体——法人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九章 期日、期间 第十章 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15.法律图书馆 16.吉大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17.公法评论网 18.中国宪政网 19.北大公法研究中心 20.中国公法网 21.中国法律文化网 22.中国诉讼法律网/ 23.中国证据法网 24. 学术批评网 / 25.法律英语学习网
徐国栋:民法总论
引论 民法总论的意义 第三编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编 民法概述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第十六章 代理 第二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四编 民法中的时间 第三章 民法的性质 第十七章 概说与期限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 第五章 民法的渊源 间与权利失效 第六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五编 民事主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九章 自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 第二十章 民法解释 任 第九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十章 自然人—以权利能力为中心 第十一章 自然人—以行为能力为中心 第十二章 法人 第十三章 合伙 第十四章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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