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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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运营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

20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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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
向评估机构提供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企业简介。 ③知识产权项目可行性报告。 ④专利申请全套材料(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⑤ 专利登记簿副本 ⑥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⑦重要的销售合同及销售网络情况。 评估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1)、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
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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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
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 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 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 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 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 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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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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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开发人所进行的科学研究、设
计、试验、试制等的创造性活动,包括新产品、新 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等的开发活动
使用价值。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
济效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
上的最终处置。(卖掉、赠与、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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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法人) 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 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一、引言1.1 任务背景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专利权的灵活运用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专利权人在实践中运用和保护专利权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1.2 任务目的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要求,以帮助专利权人和合同、质押交易参与方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2.1 合同备案的必要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与他人就专利实施许可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强制性的,未经备案的合同将无法发挥法律效力。

2.2 合同备案的要求为了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顺利进行,以下是备案所需的一些重要材料和信息:•合同备案申请书:包括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信息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本及副本:需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签署。

•专利证书及复印件:确保专利的真实性和权属。

•专利权转移证明文件(如有):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性。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2.3 合同备案的流程合同备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备案申请:将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审查备案材料:专利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和符合要求。

3.备案公告:备案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将在专利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异议。

4.备案结果通知:专利局根据公告期限内是否有异议,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3.1 质押登记的意义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将其专利权质押给他人,以实现债权的担保,从而获得相应的融资支持。

质押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2 质押登记的要求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质押登记申请书:包括质押双方信息、质押金额、质押范围等。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今天来给大家唠唠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呀。

一、前期了解。

咱得先知道啥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简单来说呢,就是专利权人把自己的专利作为一种担保,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钱的时候,要办这么个登记手续。

这就像是你把自己心爱的宝贝押在人家那儿,让人家放心借给你钱。

在这之前呀,你得确定自己的专利是有效的哦。

要是专利都过期了或者有啥问题,那可不行。

你得像检查自己的小宠物有没有生病一样,仔细检查下专利的状态。

比如说,有没有按时交专利年费呀,有没有被人提出无效宣告之类的。

二、准备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这个表可重要啦。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很重要的活动,得先填个入场券一样。

表里要写清楚很多信息呢,像专利权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啥的。

还有就是关于这个专利的信息,专利号呀,专利名称之类的。

填写的时候可不能马虎,要是填错了,就像你把自己的地址写错了,快递就送不到你手上啦。

2.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主合同呢,一般就是你和金融机构签的借款合同啦。

这个合同得把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都写得清清楚楚。

专利权质押合同呢,就是专门关于这个专利质押的合同,里面要规定好质押的专利是哪个,质押的期限呀,质押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两个合同就像一对好兄弟,要相互配合,不能有矛盾的地方。

3.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人和质权人都得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哦。

要是企业的话,就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啥的;要是个人呢,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聚会,人家得知道你是谁,才让你进去呀。

4. 委托代理的,要有委托书。

如果是找了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帮忙办理这个质押登记的,那就得有委托书啦。

委托书里要写清楚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就像你让朋友帮你买东西,你得告诉朋友你要买啥,能花多少钱,啥时候要买到一样。

三、提交申请。

把这些材料都准备好之后呢,就可以提交申请啦。

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也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地方的代办处去提交。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以及注销手续是如何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以及注销手续是如何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以及注销⼿续是如何的在现实事务中,抵押担保贷款的事情是经常发⽣的,在我国抵押担保贷款有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两种,专利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种。

那么对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进⾏变更以及注销,⼿续是怎样的?店铺为⼤家解答。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续经质押双⽅当事⼈同意后,可以就质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变更。

对上述内容进⾏变更的,当事⼈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起七⽇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续⼆、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续。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的情形有:(⼀)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应当⾃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

(⼆)专利权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起七⽇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

(三)因主合同⽆效致使质押合同⽆效的;(四)质押期限届满的。

当事⼈应当持合同履⾏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内当事⼈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动注销。

有以上四种情形的,中国专利局经审核后,向当事⼈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之⽇起失效。

四、专利质押登记常见问题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或第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1.报名时间:2010年6月21日至7月16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报名期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接受查验。

3.考点:在全国15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沈阳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西安市和兰州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3.学历证书;4.工作证明;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查验材料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作证明原件。

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

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

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专利权质押是指将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或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专利权质押需要进行特定的登记手续,以确保质押的有效性和权益保障。

那么,专利权质押应该在哪里进行登记呢?本文将探讨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问题。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类似的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在这些国家,专利权质押通常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记录专利权质押的相关信息,包括质押登记号、质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信息等。

这种登记可以为质权人提供权益保障,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风险情况下能够行使质权。

2. 商务部门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些国家的商务部门也可以负责专利权质押的登记。

商务部门可以是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也可以是负责监管商业活动的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门可能会有特定的部门或办公室负责专利权质押的登记工作。

质押登记主要是为了监督商业贷款和借款的安全性,确保质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地方法院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权质押登记可能是通过地方法院进行的。

地方法院是负责处理民事纠纷的机构,可以处理与质押权相关的争议。

专利权质押登记在地方法院的记录可以为质权人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违约或其他非法行为。

地方法院通常会有相关的登记程序和表格,供专利权质押方和债务方填写和提交。

4.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无论在哪里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一般都需要完成以下流程:•填写申请表格:质押方和债务方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包括质押协议、质权登记申请表等。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质押方和债务方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专利权证书、身份证明、质押物评估证明等。

•缴纳登记费用:登记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登记和管理专利权质押的成本。

•登记审核和记录:相关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登记信息记录在相关数据库中。

5. 登记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的登记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专利权质押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版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版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甲方(甲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述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甲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投保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终止主合同或者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已交付的货物。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研究——兼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

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研究——兼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

理, 且可 因当事人一方 申请而启动 。登记机构对专利权 出质登 记实行形式审查 , 并辅之 以实质审查 , 尽量
保持登记系统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 。就登记事项而言 , 出质登记 中不应 记载专利 证书 的保管方 式 、 利年 专
费相关事项以及质押期限。
[ 关键词 ]专利权质权 ; 出质登记 ; 形式 审查 ; 实质审查 ; 押期 限 质
权。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② 国家知识产权局《 征求意见稿》 行政规 章的名称定为《 将 专利权质押管理办法》 这一名称 中有两处值得注意 : , 第一 , 质押 ” “ 语是我国物权立法过 程中尽量 回避 的一个词 , 物权法》 在《 中一般根据其 具体意义 称之为 “ 质权 ” 出质 ”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或“ , 总局就股权质权登记所 颁布的规章名称 即为《 工商 行政管理机 关股权 出质登记 办法》 第二 , 否还需要 “ ; 是 管理 ” 在< , 物权 法》 之 下, 登记仅具有公示作用 , 物权法所指定 的各登记机构虽然在 目前还均系行政机关或其 下属机构 , 但登 记已不再具有管理 的职能 , 仅是服务性质 , 《 从 物权法》 通过后各登记主管部门所 发布 的规章 中即证成此点 , 房屋登记办法》 《 如《 、‘ 土地登记办法 》 《 、 动产抵 押 登记办法》 等等 , 管理” “ 二字均在这些文件名称 中消失 。据此 , 本文作者建议将名称改为《 专利权 出质登记办法》 。
I 稿 日期 l0 8—1 收 20 1—1 0
[ 作者简 介]刘璐( 9 2一) 女 , 17 , 河北 冀州人, 京 师范大学 法学院讲 师 , 士 , 北 博 主要从 事 民事诉 讼 法和 行政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2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质押与担保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质押与担保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质押与担保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资产,其价值难以估量。

然而,很多企业或个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寻求质押与担保的途径来解决资金困难。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质押与担保的相关问题。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及意义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借款抵押物,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行为。

通过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同时,专利权质押也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专利权质押的申请程序1. 选择质权人:专利权人应选择具备专利技术及资金实力的机构或个人作为质权人,并签订质押合同。

2. 编制专利权质押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申请书》和相应的附件,包括专利权证书、质押登记申请书等。

3. 申请材料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后,予以受理。

4. 质押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质押登记信息录入专利权质押登记数据库,并颁发质押登记证书。

三、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与权益保障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1.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质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专利权之权利的变动:专利权人在质押期间仍然享有专利权的权益,如许可他人使用等。

3.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权威性:质押登记将专利权质押信息公示于第三方,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与担保的异同专利权质押和担保作为两种常见的融资手段,有着一些异同之处:1. 异同点:专利权质押和担保都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但专利权质押是以专利权作为抵押物,而担保则是以企业的其他权益或资产作为担保物。

2. 不同之处:专利权质押注重技术本身的价值和创造力,而担保则更着重于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和信用水平。

五、专利权质押与担保的风险及应对策略在专利权质押与担保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 技术风险: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和市场前景可能影响质押人的回收利益。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篇)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篇)

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____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二)引言: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的一种方式。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公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以促进专利权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申请登记程序1. 申请人资格确认: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合法代表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学《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

法学《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

《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论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含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一定能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一定创造了知识产品客体——智力活动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

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内容——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与知识的关系:知识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有知识不一定有知识产权,有知识产权一定有知识。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不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重要资源,而知识不是。

社会发展不同阶段,财富的标志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是一种民事权利。

私权,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侵权判定难(三)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五)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专有权利,权利有效期内,权利人的垄断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无法律特殊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排斥特任的非法仿制、假冒和剽窃。

权利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受权能方面的限制,权利的排他性,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专有性将特定知识产品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区分出来(六)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相互独立(七)时间性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一、知识产权的主体含义广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除权利人以外的对知识产权人权利负有不侵犯义务的义务人狭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范围:原始主体、继受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二、*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1、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1)创造者一般是直接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2)创造者身份是智力创造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

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

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申请阶段: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当事人可以选择面交或邮寄的方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2) 代办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包括文件的接收、受理初审、数据采集、文件扫描、图形数据上传等内容。

(3) 受理范围:质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为中国境内当事人;代办处受理的质押登记请求不限于其所在地区;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需参照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组织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接受阶段(评估阶段):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如有评估报告,还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3. 登记阶段: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2)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及流程管理部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

(3)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流程管理部门需经协调司确认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5) 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4. 注销阶段:
因质押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接受和登记等阶段,当事人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以确保质押登记的顺利进行。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规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规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规是什么1.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又称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隶属中国专利局2.中国专利局成立于1980年1月14日,最初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其一员3.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工作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又称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该部门基本工作为:首先,受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接着,根据相关条件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则对其进行登记工作,若审核不通过,则退回工作受理阶段,对具备登记条件的专利权质押申请进行相关费用的收取,最后,不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工作是否通过国家审批,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都需要将登记审核结果向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申请人告知,告知是以《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中国专利局成立于1980年1月14日,最初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为中国专利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则是中国专利局中的一员。

当年的6月3日,我国成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一员。

中国专利法则在1984年通过,一年后,我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一员。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成立十一年后,我国终在1994年年初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一员。

到了1998年,我国国务院机构发生重大变革,很多组织机构名称为了国际化而发生了适应性调整,此时对其指责也进行了更为精准的划分,主要有修订、解释及解释专利法,制定知识产权法规,依法接受、审核专利申请,并按国家规定赋予专利权,调查、查处假冒专利等行为,等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的工作法规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二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提出,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律法规,于次年9月19日发布了第八号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则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开始实施的日期保持一致,专利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中的一种,其在刺激商品、资金流通,督促债务及权力等的实现,以及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33009 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19.11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部分专利权质押登记一、适用范围本部分适用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专利权质押登记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3009三、办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四、受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八、申请材料双方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质押双方当事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当事人手工填写的,应当保证所填内容清晰可辨,且无涂改。

当事人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合同名称一栏,应当填写记载有债务种类、数额和债务期限信息的合同名称。

②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也是相关通知书收信人。

代理人一栏,应当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该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信息。

③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出质专利经过资产评估的,需填写评估单位名称。

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我国,专利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本文将对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利质押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专利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专利质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专利权人的融资能力。

2. 特点(1)融资速度快:专利质押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审批流程简单,融资速度快。

(2)融资额度较高:专利质押的融资额度通常较高,可满足企业较大的融资需求。

(3)风险较低:专利质押的质押物具有独特性,不易被复制,风险较低。

(4)适用范围广:专利质押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质押的法律基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专利质押的相关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专利质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专利权人应当自愿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

(2)平等原则:专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3)合法原则:专利质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公示原则:专利质押应当进行公示,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专利质押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专利质押合同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4. 《专利质押登记办法》《专利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了专利质押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根据该办法,专利质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专利权人应当是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

(2)专利权应当未被撤销、终止或失效。

(3)专利权人应当自愿进行质押。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何时颁布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何时颁布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何时颁布引言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将专利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的一种方式。

专利权质押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的流动与利用。

然而,在过去,我国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使得专利权质押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和要求。

背景在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和颁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专利权的运作。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旨在增强专利权质押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制定过程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相关部门的讨论与协商。

下面是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大致制定过程:1.研究和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组织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专家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草案起草:在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草案。

草案需要包括专利质押登记的程序、条件、要求等细节内容。

3.内部审查:草案完成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会进行初步审查,对其逻辑和内容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内部审查后,草案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对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5.修改和定稿: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正式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6.审议和批准:修订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会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和批准。

审议过程中,可能还会进行一些调整和修改。

7.颁布和实施:当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获得最终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正式颁布并公布实施日期,以确保各方按照新的办法执行相关的质押登记。

颁布时间的影响因素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颁布时间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1.立法机构的工作进度: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颁布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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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单位)
20100826(颁布时间)
20101001(实施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文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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