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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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答:上海作为老工业城市,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原国有企业和高风险行业。为了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和市政府的部署,2005年本市制定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协商一致”和“费用分担”的原则。此举虽然对解决老工伤方面历史遗留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老工伤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费用分担"的原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困难企业的生存发展。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部分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负担较重的情况日益显现.

近年来,国家对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出,要抓住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时机,抓紧解决一批体制转轨历史遗留问题,包括老工伤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大力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列入了2009年工伤保险工作的要点,并印发了《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0年底前实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管理的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更

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鉴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现阶段,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积累,且对老工伤人员的底数基本了解的情况下,制定实施《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问: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答:按照《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退职的),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防止引发新的矛盾,《通知》规定老工伤人

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问:如何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必备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签订的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协议;

3、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

已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视作已经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不再重复办理手续.

问: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有那些?

答: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可以是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事故处理批复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中任何一种.不具备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2005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凭证。

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另应当提交单位所在主管局出具的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证明。如尚未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应当向单位所在的主管局办理公(工)伤确认或认定手续。

问:《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何规定执行?

答: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已在本市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后,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问: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确认手续如何办理?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参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办理,但另需提交其与因工死亡人员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享受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当时,其按当时政策规定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

2、目前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且仍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

问:《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执行?

答:《通知》实施后,不论老工伤人员是否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已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的老工伤人员,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

未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按工伤事故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问:如何理解《通知》规定的“本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执行”?

答:《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按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其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同情形来区分。

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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