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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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

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

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1 / 6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在员工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事件中,工伤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其关系到员工家庭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关键因素。

一、工作时间的合理把握工作时间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所处的时间段。

在工伤认定时,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患病或受伤。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了突发疾病或遭受了工作伤害,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工伤。

在评估工作时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时间的定义:工作时间的定义并不是单一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对工作时间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业和公司,来确定工作时间的范围和定义。

2. 工作时间的证据: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患病或遭受了工作伤害,需要收集相关工作时间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指令等。

3. 工作时间的延伸:有时候,员工在工作时间外(例如加班、出差、临时任务等)也会遭受工作伤害或患病。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工作时间的延伸。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员工在加班、出差等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伸。

二、工作岗位的合理把握工作岗位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具体职位。

在工伤认定时,也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岗位,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了伤害或患病。

如果员工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了伤害或患病,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评估工作岗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岗位的描述: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受伤或患病,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详细的描述。

这些描述应包括工作岗位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工具、工作风险等。

2. 工作岗位的风险评估:不同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同的风险,需要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进行风险评估。

在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员工面临的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等各个方面的风险。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譬如,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实务的认定探析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实务的认定探析

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从司法实务角度,案例一即职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具有典型性,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本文就此进行探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主体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作相关”是主导性因素,那为什么将突发疾病与工作看似无关的情形认定为视同工伤呢?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提字〔2018〕53号文件中明确,因为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从而增设了第十五条第一款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由此可以见,上述条款本身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适度扩大”,故在实务认定中严格限制适用边界,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平衡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益。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作时间顾名思义即为正常的出勤时间、加班时间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工作内容的时间,以及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利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时间进行工作的时间,在工作时间的认定上主要强调用人单位的意志和利益。

“工作岗位”并未使用“工作场所”,可见在范围上相对宽泛,在工作岗位的认定上主要强调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 “突发疾病时是否从事工作”是认定的核心要素(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案件中,冯某系某中学教师,其利用晚自习进行测验,并在测验当天回家后连夜批改学生试卷,后冯某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人社局以冯某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最高院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是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第二,视同工伤要求的是“工作岗位”,“工作岗位”相对“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有移动性和灵活性,符合本案情形;第三,视同工伤情形中以“工作岗位”代替”工作场所”,本身即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解释而非扩大解释。

认定工伤死亡的4个条件

认定工伤死亡的4个条件

认定工伤死亡的4个条件
工伤死亡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等原因导致
工人死亡的情况。

认定工伤死亡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工人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是导致工伤死亡
的前提条件。

2.工人在事故或病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告单位或当地有关部门,并接受治疗或休养,避免因治疗不及时导致死亡。

3.工人死亡的原因必须与工伤有直接关系。

在死亡原因上,需要
有法医鉴定或疾病诊断证明。

4.工人死亡的时间必须与工伤事件有明确的时间关系,在认定上
也需要有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满足以上4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工伤死亡。

这样的认定不仅可以
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也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提高企业生产安全水平,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和推进社会进步都具
有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一、如何认定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

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

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是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

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的时间。

于是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

从诉讼实务来看,首先,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其次,劳动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三,劳动者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已不能改变其死亡的结果。

这是用人单位即原告与死亡家属又一争议的焦点。

而这个结果的认定,既不能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是职工家属,只能是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作出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判断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现行行政法律规定来确定。

1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企业人事管理中,经常会发生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常见情形:员工因脑出血、癌症、心脏病、过劳、休克、白血病、肾病等因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这10种伤亡不能认定工伤

这10种伤亡不能认定工伤

这10种伤亡不能认定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脑死亡与工亡认定

脑死亡与工亡认定

脑死亡与工亡认定[摘要]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

其家属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但由于我国《脑死亡》尚未出台,造成劳动者48小时内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

笔者对此问题试做法律分析,提出在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希望能有效这一解决问题[关键词]脑死亡;工伤认定;工亡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亡是工伤的一种特殊形式,通俗称为工亡认定,本文笔者采用这一通俗称谓)。

工亡认定的关键是劳动者48小时内死亡。

但死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的《脑死亡法》并未出台,实践中以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以下简称心死亡)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对脑死亡不予认可。

造成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后脑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亡,从而引发大量争议。

此类问题表面上涉及医学界的两种死亡形式——心死亡和脑死亡。

但由于死亡的认定标准直接决定了脑死亡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亡保险待遇,涉及到公民重大财产权,因此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足够重视。

当前尤为迫切需要解决工伤认定中的脑死亡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一、工亡保险待遇数额巨大,脑死亡劳动者权益急需法律保障根据《条例》第39条等相关规定:工亡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旧《条例》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1月1日新生效执行的《条例》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立法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大对工亡职工家属的保障力度;同时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同,以体现立法的公平。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30%~40%,按月发给符合条件的家属;如果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为例,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343500元。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构成工伤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构成工伤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认定工伤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场所;三是工作原因。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作场所,一般来说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同时满足下列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在家工作时突发疾病。

2017年3月,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时,突发胸痛,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成都市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称,许某的工作性质为外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以外地级市调动,但其病发时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岗位,许某与同事、客户之间的电话、微信联系,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不能就此延伸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

许某的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如果能认定为工伤,2021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3834元×20=。

全国统一标准。

公务员突发病算工伤吗

公务员突发病算工伤吗

公务员突发病算工伤吗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意外和突发疾病。

那么,公务员突发病算不算工伤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需要澄清的疑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那么,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这是因为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属于正常工作范围,突发疾病也是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因此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这包括及时的医疗救治、康复护理和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等。

这些待遇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时的权益,也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突发疾病是否算工伤,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务员需要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而非在工作时间外;其次,突发疾病需要在工作场所内发生,而非在工作场所外。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公务员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总的来说,公务员突发疾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这为公务员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时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感。

同时,公务员在工作中也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的发生,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公务员突发疾病算工伤,是可以被认定的,也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这为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希望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加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保护,避免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的发生。

工伤

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其他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工伤申报证据清单1份
(二)劳动者工伤报告表1份。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1份,或者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证”、“报名表”;考勤记录复印件1份)。
(四)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身体损害、疾病或者死亡,是工业社会中保障职工权益的基本制度,也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

对于许多人来说,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我们每天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工作中,以保障自身和家人的生计。

但是,当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健康问题导致死亡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家庭而言,是否能够获得工伤保障是影响生计安全的因素。

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工作期间,2、导致身体损害、疾病或者死亡,3、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那么此事件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

在上述三个条件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工作期间”这一点。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认为在上班路上发生的事故或者在离开工作场所后发生的意外不属于工伤,但是,实际情况却不完全是这样。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上下班路途中的意外、晚上加班、节假日加班等等都可以算作工作期间,并且这些情况被记录在《社会保险法》中。

其次,紧接着需要考虑的是“身体损害、疾病或者死亡”这一点。

当一名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身体损害、疾病或者死亡,可以被认为是工伤,这是由于工作环境及工作性质导致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些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只是由于职业性导致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要求。

这意味着,如果是正式员工、合同工或者劳务派遣劳动者等,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因此,如果自由职业者或者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不能被认为是工伤。

基于上述条件,如果一名职工在上班时间突然发生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无法排除职工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性质导致疾病及死亡的可能性即可。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造成死亡,那么可以认为是因为工作环境及工作性质导致的该职工的健康问题加剧。

因此,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

论工伤48小时时间限-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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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48 小时时间限工伤保险条例从根本上讲是处理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而为了保障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于2004 年1 月1 号起,正式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抢救超过四十八小时后死亡,或者是在工作时发病但是没有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正是这四十八小时的时间线,在具体实例中却成为冰冷的夺命砝码。

由于因公住院和非因公住院所得到的补偿有近十倍的差距,一些病人的家属不得不选择在接近四十八小时请医生结束治疗。

而一些用工单位却会要求医院尽量拖延时间维持生命,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赔偿时间点。

因为工伤住院抢救一名患者,正好处在这个节点上,如果抢救无望,双方就可能出现对立观点:家属认为既然抢救无望,可能放弃治疗,但是用人单位更愿意出更多的钱希望医院能够尽力抢救。

如今人们的工作压力都很大,因为工作过度操劳而导致的患病甚至死亡的新闻屡见不鲜。

但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意外猝死的不算工伤,相信很多人都难以相信。

但是近日这样看起来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的事情却再次发生。

2014年11 月12号,四川南充一家超市的经理刘某突然晕倒在办公室,现场两名员工立即拨打了120 把刘某送往?t 院抢救,经主治医生诊断,刘某昏倒的原因是脑干出血,这种病症一旦病发,治愈的希望不大。

12月4号,经过二十一天的治疗之后,刘某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应该按照工伤得到赔偿,因为他的办公室在地下室,没有窗户,工作环境恶劣,经常加班,这一次又是在上班时间昏死在办公室,到去世前都没有醒过来,如果按照工伤赔偿,超市方应当赔偿158 万元,但是超市方面的说法是: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刘斌因为抢救的时间达到了二十一天,超过了四十八小时,因此不算工伤,只能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和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 万元。

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

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

在⼯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在⼯作岗位上⼯作的时候突然发病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职⼯死亡之后其家属肯定是会与公司就死亡时间或是赔偿、当时是否有抢救等等的问题产⽣纠纷,那么,在⼯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确定?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在⼯作岗位上发病死亡如何认定如果员⼯在⼯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按照公亡待遇处理,应当按照属于⼯伤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费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公亡补助⾦。

⼯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伤:(⼀)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第三⼗九条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款第⼀项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

劳社部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规定;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职⼯突发疾病死亡,能否享受⼯伤保险待遇,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况:⼀是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在⼯作岗位的,以及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经过抢救后在48⼩时之间死亡的,应当视同⼯伤。

对于视同⼯伤的情形,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有6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认定工伤的程序1、申报工伤事故(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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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孙家岭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
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认定孙家岭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 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死亡是基于第三人王桂彩主动放弃治疗的原因导致的主张,没有
﹃ 现
【案例】: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桂彩的申请, 事实根据。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
在 开
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家岭(王桂彩 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不可或缺的。
工伤?有的甚至说是如果第 48 小时零 1 分死亡,难道就不能认定

本案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判决 动
了?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设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

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 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 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
德规范的,基于这样一种标准,行政机关在对这一事实进行审查
■文 / 易名 图/朱慧卿
时,应当依法取得以下证据:1.医院病历。医院病历无疑是认定事 实的最关键的证据。病人是否到了无法救治的程度,医疗机构制作
的病历中会有比较翔实的记载。2.对治疗医生的调查笔录。调查的
内容应当是病人当时的病情及家属放弃治疗的过程。3.就病人与
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法律往往

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


(二)“视同”条款应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而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劳动者而言,不管
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没有
时候,就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
(三)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关于“突发疾病”及“48 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原劳动保障部
2004 年第 256 号《关于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 小时”的起算时
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
首先时间要滞后,鉴定手段是通过做病理分析,且可能存在一些人
否认定工伤?
为干预的因素。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相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 没有明显优势。
二、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应严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应如何审查家属做出的放弃治疗行为? 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符合社会
整体的道德观念。应当说,积极救治的行为是更符合传统观念和道
一审宣判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
目 主
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王桂彩于 8 月 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持 25 日放弃治疗,凌晨 1 时孙家岭死亡。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被上诉人东营市劳动和社
庭 ﹄
的丈夫)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2006 年 8 月 23 日 7 时 10 分,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 判决:维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栏 病。8 月 23 日 8 点 30 分,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
40
日凌晨 1 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家岭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山东金宇建筑
动 保
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


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
无效,在 48 小时内死亡的事实。孙家岭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
围。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
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 小

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

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 小时”可能不具备太多的科学依据,
栏 目
任何影响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了不同的用词,应该讲,更多的是


来约束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 昕
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从而作为工伤对待。那么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
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的
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 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
【评析】:
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 25 日上午 10 时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
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
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决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家岭于 2006 年 8 月 23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日上午 7 时 10 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 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 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
昕 门
认为孙家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 会保障局与原审第三人王桂彩同意一审判决。
断时间为 2006 年 8 月 23 日 8 时 30 分,死亡时间为 8 月 25 日凌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
晨 1 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 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
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的不一致,笔者认为应以医疗
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作为医疗机构,经历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
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
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在二审审理期间,审判法官从严审 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能够证实在医院告知孙家岭家属,孙家岭已
障 世 界
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放弃抢救,家属与孙家岭
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
间关系正常。由此能够认定,家属的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二审
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
维 权
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

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

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
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孙家岭的
(一)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保护
家属之间关系做的一些调查,主要用来排除家属放弃治疗可能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
双方关系恶劣有关。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一般都能调取到医院的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病历及有关诊断证明,但极少会对治疗医生及病人与家属关系状
应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 6 年的时间里,该条款规定
况做调查,认为做这些调查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亦没有必要。笔
在实践中暴露问题较多。大家的质疑声集中体现在对“48 小时”的
者认为,这两份证据对于裁判者全面了解案情,增加内心确信都是 41
规定的理解上。如果 48 小时没有死,第 49 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
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
已超出了法定的 48 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桂彩述称,孙家岭于 2006 年春季到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打工,2006 年 8 月 23 日 7 时 10 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
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 2006 年 8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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