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年度钻探工作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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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年度钻探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

(一)矿井简介

平朔公司井工二矿位于宁武煤田北端,井田东西长7367m,南北宽2804m,面积13.77km2。安家岭井工矿2号井井田位于安家岭露天矿之间,由安家岭露天矿不采区和安太堡露天矿不采区组成。开采安家岭和安太堡露天不采区,主要可采煤层三层分别为4号煤、9号煤、11号煤,其主采煤层为4号煤和9号煤。4号煤、9号煤均为特厚煤层,4-1号煤厚 2.91m~14.57m,平均厚9.45m,4-2号煤厚0.40m~6.30m,平均厚4.26m;9号煤厚3.05m~18.98m,平均厚13.60m;11号煤厚0.95m~9.77m,煤平均厚4.70m。煤类为气煤。

井田内主采的4号煤、9号煤层,赋存稳定,构造简单,倾角为2°~10°。

2 号井井田采区采用单翼布置方式,在采区的南边界沿煤层布置三条大巷,即回风大巷、胶带运输大巷和辅助运输大巷。工作面采用双巷布置,即上一个工作面的第二条运输巷为下一工作面的回风巷。采煤方法为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回采方法。

2 号井核定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矿井配置两个综采队,六个综掘队伍。

(二)、钻机队的工程任务

1 、保障六个直接作业队组在采掘时不受小窑和老空的积水、有

害气体的威胁,提前探明采空区,释放采空积水,解除威胁矿井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隐患,并为矿井的生产设计提供了技术资料和决策依据。

2 、为矿井的生产打电缆孔等各类工程钻孔。

3 、探测煤层的赋存情况以及地质构造情施工的钻孔。

我东泽钻机队负责整个矿井的超前探放水孔、采空区探测孔和煤层构造、赋存等钻孔的设计与施工,因为矿井的年产量高,生产队组多,井下工作面多,揭露的地质情况也多。本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窑多,采空区、集水区、火区多,地质情况相当复杂,所以钻探工作任务重,责任大。

二、钻机队项目部管理机构和施工队伍的设置

接受到对本矿井的钻探施工任务后,我单位相当重视,在第一时间成立了钻机队项目部,配备了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一整套管理班子,配备了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于本项目。

进场后,积极进行生产组织,购买了7台新的150钻机,组织了30名钻工进场,进场后进行了安全培训,业务学习一个月,并且分配了任务,落实了责任。技术人员进场后首先熟悉矿井采掘工程的图纸,对老空采取进行调查,掌握全矿井的地质资料,并对所有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了年度的勘探计划,月度勘探计划。

组织机构人员如下:

项目经理:魏印

项目副经理:雷红印

安全副经理:王艳军

总工程师:王燕军

技术员:路国新

钻机一分队队长:柴永贵

钻机二分队队长:张红雨

钻机三分队队长:李达

安全监察站站长:禹宝

技术部长:路国新

办公室主任:闫勇

后勤部部长:安军

三、管理制度的制定

制定了如下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1、为了使安全检查更具针对性、规范性、防止项目遗漏或走过场,先编制并准备好《安全检查表》,并据之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项目确定原则:安全检查表应体现检查项目完整、清晰明了、记录简单的原则。确定安全检查表项目时,应重点考虑检查区域:

1) 安全目标达标情况

2) 安全机构及职责完善情况

3) 安全风险、安全管理方案、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情况

4) 曾经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因素或容易影响安全的薄弱环节。

3、安全检查频率

每月组织一次项目部级别安全大检查,要求整改查出来的问题。

4、检查记录和统计

各类《安全检查表》以及必要时另外所附的“检查记录”均为安全检查的正式记录,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负责人须在上面签字确认。(二)、安全教育制度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项目部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全项目部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3、我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5、安全监察站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对全项目部的安全培训工作。

6、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培训工作。同时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安全监察站。

7、安全监察站负责题库编写,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考试。

9、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0、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项目部的安全规章制度、探放水规程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事过调查、报告制度

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

3 、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4 、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 )、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 、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电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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