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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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冲击地压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执行外,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
第3 条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任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冲击地压防治业务管理由生产技术部防冲办负责。
第4 条为搞好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矿井成立专门的防冲队,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
第5 条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6 条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负责,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7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8 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9 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0 条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第二章开采
第11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当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并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开采保护层必须采用陷落法开采,有效保护期为三年。如果地球物理测量及钻粉监测表明卸压继续有效。有效期可延长,但必须及时检查卸压的有效性。
第12 条主要硐室、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岩层或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服务期限不超过2 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已解除冲击危险的煤层中,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 倍的巷道高度。
第13 条具有冲击地压煤层的采区不得留有煤柱和支柱果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注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14 条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工作面同时相向或相背开采。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 个工作面同时回采。断层附近的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应尽量加大工作面的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倾斜长度一般不低于150 米。
第15 条特别危险冲击地压条件下掘进和回采时,要参照观察和测量结果,根据危险状态和条件变化,在冲击危险煤层内划定特别危险区并在煤层平面图上标明,矿总工程师负责划定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特别危险冲击地压条件下的开采必须编制专门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别危险区
1、采空区周围。
2、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或上部遗留煤柱以及其它应力集中区。
3、石门揭露冲击地压煤层。
4、采煤工作面的超前压力影响区。
5、断层或其它大型地质构造附近。
6、被大量巷道分割的煤层。
7、同时开采的两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应力叠加区。
8、邻近煤层或本煤层中开采边界和残留煤柱的影响区。
9、相向推进的采煤工作面之间的煤柱。
10、孤岛采煤及回收煤柱。
冲击地压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切眼、停采线位置,使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尽量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锯齿形等不规则形状煤柱。
②采煤工作面应保持直线推进,推进速度不宜过快,应提高支护
强度和稳定性,采空区不留有煤柱和支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一,必须将煤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注在采掘工程图上。
③采煤工作面应背向采空区,煤柱及大的地质构造开采,避免面向采空区或煤柱区开采而产生应力集中。
④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平巷,应使用锚索、网柔性支护;超前60 米加强支护。
⑤采煤工作面150 米范围内不得存放备用闲置物料、设备等,电
器设备必须固定牢固。
⑥停产3 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必须重新
进行冲击危险性预测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冲击地压煤矿的掘进工作面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双巷同时掘进的巷道,错距不得小于50米。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小于8 米,联络巷道应于2条平行巷道垂直。
②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
③同一区段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活动
④掘进工作面不得尾随采煤工作面掘进。
⑤煤层内应采用宽巷掘进。
⑥采掘巷道布置应避开断层下盘。
第16 条在井下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首尾边界建立警告牌,? 警告牌应注明:“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始点,无关人员禁止通行” ;“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终点” 。
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限定最少的生产必需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停留。
在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机械设备安设以及在大小硐室内的布置、材料堆放要有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的巷道应采用宽巷掘进或沿空掘巷,采用锚网支护或高强度可缩性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掘进工作面巷道交叉口、采煤工作面前方60 米范围内的巷道都要加强支护。
必须制定停采工作面每次恢复工作之前的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7 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内掘进和采煤时,必须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 倍的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8 条避免工作面双巷齐头掘进,两掘进迎头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 米。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 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除加固支架外,还需进行防冲监测,出现冲击危险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19 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详细说明躲炮时间、距离的标志牌,躲炮时间不小于30 分钟,躲炮半径不小于150 米,躲炮地点应位于巷道交叉点和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以外的支架良好处。
第20 条在冲击地压煤层危险区掘进、采煤时应控制掘进速度和工作面推进速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1 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
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22 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的施工地点的排查、分析和治理。对有动力现象的煤岩层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岩层进行弯曲能量指数等项目的测定。认真分析岩石巷道揭露煤层或地质构造、应力集中区附近等情况下的施工,根据冲击地压的危险状态和施工条件变化,划定不同等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