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总公司收到分公司的管理费如何入账【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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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收到分公司的管理费如何入账【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假如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 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 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双方如何入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 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 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 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 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 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 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 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管理费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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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管理费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问】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
这样的话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如需要,开什么发票?需要做收入吗?如果不用开的话,是否可以双方仅仅做“往来款”挂账?分公司又如何入账?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法规?
2、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吗?国家有无具体法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所得税释义的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1996]62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1.13
【实施日期】1996.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
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626号1996年11月13日)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执行深地税发[1995]567号《关于出租企业和企业被承包的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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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本部如何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
集团公司本部如何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1、一个以投资管理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其本部是否可以向设在各地的下属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2、如果可以需要在税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3、收取时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应按照什么标准收取?子公司上交管理费,只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合资合同、章程明确即可。
但国家在税收规定上有一定限制。
1、对同一公司的总机构支付可以在税前列支。
其实质影响在于总分机构可能适用不同所得税率。
2、对不属于非同一公司的总机构支付,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但可以采用咨询服务费的形式加以规避。
但前提必须有实质服务内容。
3、跨国公司总部需要向下分摊费用,可以凭内部文件,向中国所在公司分摊,同样可以税前列支。
该做法得到中国税务当局的默认。
4、国家只对外国牌誉使用费做过0.3%的限制,对管理费限额未见明文规定。
在实践中多低于2%.现在,不同以往,集团公司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不合法,应按照公司法运作。
James ni说的对。
但是,大部分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是亏损的,如何考虑集团公司的运转费用?实际上,大部分集团公司本部是亏损的,没有问题,亏损好了。
但合并报表可能是盈利的。
同时,也可以以其他名义向子公司提取一定费用,如研发费用是可以合理提取并分配到集团本部的.如果下属公司是全资公司,可以将该公司财务纳入投资公司管理,但如果是控股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来办理,收取管理费只能给下属公司增加负担,同时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关于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对某些单位来说是比较敏感的,尤其在我国,集团公司的上级意识或者主管意识几乎就是对公司法的蹂躏,我个人认为应从一下几个角度去操作:1、收取管理费应该在董事会章程中(或决议)有明确的规定;2、既然集团公司参与子公司的利润分成,所以原理上说,收取管理费是不很恰当的,但是,如果集团公司在一些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子公司的活动,如派驻专业管理人员、代理某些外部工作、负责市场推广等等时,可以考虑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3、收费的比例并不应该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而应该以参与管理活动的程度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应以不超过年无税销售收入的1%为易。
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收费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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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协议书
集团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协议书《集团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集团乙方:__________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收取乙方管理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管理费收取范围1.1 乙方作为甲方的子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于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1.2 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培训费用等。
二、管理费收取标准2.1 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年人民币____万元整。
2.2 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双方协商,按照年度利润增长、成本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整。
三、管理费支付方式3.1 乙方应在每季度的前__天内,向甲方支付该季度的管理费。
3.2 乙方支付管理费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以便甲方进行合规的财务处理。
四、违约责任4.1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率为应支付管理费的__%。
4.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七、其他约定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集团乙方(盖章):__________子公司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请注意,以上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集团内部管理费收取制度
集团内部管理费收取制度
集团内部管理费收取制度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对各个分支机构或部门收取管理费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营的顺利进行,以及为各个分支机构或部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以下是一般的集团内部管理费收取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管理费的收取范围:明确管理费收取的对象,包括各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以及具体的管理费收取标准。
2.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确立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分支机构或部门的业务规模、经营状况以及贡献度等因素来确定。
3.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明确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可以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规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通常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运营费用、研发费用以及人力资源方面的支出等。
5. 管理费的监督机制:建立管理费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得到合理的监督。
6. 管理费的调整机制:规定管理费的调整机制,可以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7. 管理费的报告和审查:规定管理费的报告和审查要求,明确各个分支机构或部门需要按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审查。
总之,集团内部管理费收取制度是为了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以维护集团公司整体运营的利益和持续发展。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管理费的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管理费的处理
【问】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
这样的话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如需要,开什么发票?需要做收入吗?如果不用开的话,是否可以双方仅仅做“往来款”挂账?分公司又如何入账?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法规?
2、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吗?国家有无具体法规?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所得税释义的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总公司与分公司管理费用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管理费用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管理费的处理
【问】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
这样的话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如需要,开什么发票?需要做收入吗?如果不用开的话,是否可以双方仅仅做“往来款”挂账?分公司又如何入账?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法规?
2、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吗?国家有无具体法规?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所得税释义的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收取的下级单位管理费
一、收取的下级单位管理费,可以冲减总机构管理费用,即: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蓝字)借: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红字)或贷: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管理费涉税问题,只有所得税扣除时有影响,不缴纳其他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一条规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具体是指:(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限于全资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集团内一公司取得集团内另一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
2008-07-22 21:46 补充问题我听别人说上缴的管理费用记入收入呢?应该是记入什么科目1、按照上面的文件规定,收取的管理费用,母公司可以冲销管理费用,不缴纳税金。
2、如果要记入收入,就要缴纳相关的税金。
所以,如果打算记入收入科目的话,就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吧。
二、子公司上缴给总公司的管理费借:管理费_上缴总公司管理费贷:银行存款。
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
问题3、目前,税局针对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收入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吗?如果母公司正式收取服务费用,并向子公司开出发票,是否子公司可以税前列支?此部分服务费可以以何种形式出现?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规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xxx (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名义下的由分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第三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须上报总公司批准。
第四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对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
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分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分公司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分公司应大力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八条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
须建立印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的使用台帐。
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公司经营方针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材料和介绍信,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分公司全部承担。
第九条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全员质量教育。
第十条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项目安全生管理工作,其成员由负责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组成,适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公司收取管理费协议书
协议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总公司): ______________乙方(分公司/子公司): 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主要从事业务管理、资源整合、品牌运营等业务。
2. 乙方为甲方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服务。
3.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管理费收取依据1.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接受甲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品牌推广、技术研发等。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管理服务,按照市场惯例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管理费。
第二条管理费收取标准1. 管理费按乙方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收取,具体比例为_____%。
2.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管理费 = 乙方年度营业收入× 管理费百分比- 如乙方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____元,则按____元收取。
第三条管理费支付方式1. 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管理费。
2.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条管理费用途1. 甲方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人力资源费用- 市场营销费用- 技术研发费用- 财务管理费用- 品牌推广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第五条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应向甲方支付_____%的违约金。
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管理服务的,应向乙方支付_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母子公司之间调拨资金,是否应该收取利息?
母子公司之间调拨资金,是否应该收取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
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
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
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
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总之就是要交税的哎!。
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按何标准收取?如题谢谢了
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按何标准收取?如题谢谢了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按何标准收取?如题谢谢了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1999-03-16 【实施日期】 1999-03-16 【有效性】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1999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具体是指:(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稽核管理(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
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
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
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专案,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1.房屋租赁费。
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财税实务母子公司内部管理费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母子公司内部管理费的税务处理【问题陈述】我司是A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今年需要向A集团支付大约350万的管理费;另我们同时也要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约700万管理费。
集团只向我们开具收据,列明管理费,是否有税务风险?这两个业务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合理避税?【专家答疑】专家回复:如不能取得正规发票,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列入你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并需要向下属子公司开具正规发票。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支付母公司服务费用税前扣除需符合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因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而收支管理费的现象。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来说,A公司是BCM集团下属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2008年A公司按市场价向母公司支付了管理服务费用350万元,并取得了集团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则A公司2008年税前可以扣除劳务费用350万元。
专家分析: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集团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一、企业之间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是指企业之间没有实际的管理服务,仅仅因为某种联系而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例如:仅仅是因为企业属于对方的子公司,就向对方(母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而母公司并没有任何实质的管理服务,这样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集团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下属公司的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所有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合规、高效。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集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一)制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核、监督子公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四)定期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包括:(一)财务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二)财务预算管理;(三)资金管理;(四)成本费用管理;(五)固定资产管理;(六)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核;(七)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集团对子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子公司应根据集团财务预算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收支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确保银行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加强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定期分析成本费用构成,找出成本费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集团总部将对所属分公司和托管公司进行管理费收取的规定
集团总部将对所属分公司和托管公司进行管理费收
取的规定
为更好的为集团所属分公司和托管公司服务,加强集团总部对所属分公司和托管公司的经营管理,集团总部将对各所属分公司和托管公司进行收费,以便使集团总部的服务和管理得到合理补偿,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总部管理费的收取对象
集团总部管理费的收取对象是集团所属的各全资分公司、集团控股公司、集团非控股公司和托管公司。
二、管理费的收取时间和收取方式
每月15日前,集团所属分公司或托管公司应向集团总部交纳上月相应的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方式一般为电汇、汇票,同时集团总部提供给缴款单位相应合法发票。
三、集团总部对所属分公司和托管公司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为使收费更合理公平,集团将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差别收费,
管理收费额=收费基数×收取比例
具体为:
1 家电零售去税销售额0.30%
2 家电直供去税销售额0.20%
3 家居零售去税销售额0.40%
4 物流储运经营收入0.50%
5 物业管理经营收入0.60%
6 安装维修经营收入1.00%
7 广告管理经营收入1.50%
8 房地产业经营收入2.00%
9 工程项目经营收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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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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