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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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 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 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实 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 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 同时,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 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 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
•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 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 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 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 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 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 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因此, 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 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 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 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 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 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 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 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 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 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所以,黑格尔 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 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 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 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 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 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 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 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 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 得了它的尊严。
• 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 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 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 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 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 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 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 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 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 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 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 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 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 学理解的关键。
•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 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 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 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 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 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 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并且,这种公 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 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 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 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 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
• 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 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对 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 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这 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 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黑格尔 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 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普遍,在 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 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的出发点似 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 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没有必然的 关系。·
•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
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
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他并不仅将市民法、 国家法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实定法认为是 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质,法在精神自 身的发展阶段。因此,抽象法、道德、伦 理这三个环节又是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是 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自 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就是抽象法; 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 通过外物,有同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 性,这就是伦理。
• 在道德阶段人能够达到对法的意识,仅是个人 内心的认识,因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抽 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 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含故 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和善三个环节。道 德意志是主体内心自主的认识,他人无法干涉和 直接洞察,因此与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个别的。 但道德性并不是个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与 个人意志“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在自身中 的反思”。
•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 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 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 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 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 作)、制定法(立法法),又根据其适用 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 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 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 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 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 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 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 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 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 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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