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三种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国家起源学说中不能忽视的一种观点。
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有三种典型的理论,分别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出。
对比三者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是英国17实际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权威的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都具有相同的自然权利,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的存在,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毫无约束地追逐有利于自我生存的一切,但在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匮乏使每个人在追逐其所欲求的东西时必然要同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想要同一事物却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因此而成为仇敌。
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
“因而,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
因此人们便理性地形成了某些禁令或原则,这就是自然法。
但是由于自然法本身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使人们去自觉遵从,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为了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人们便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都让渡出去(除了生命权),交给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国家的最大特点是主权者并不是参加订约的一方,因而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不会发生违约。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人性本恶的思想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人性的态度更为乐观——人性是本无善恶的。
洛克认为,人们最初生活的那个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社会契约论1762版《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主要思想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
他确实明确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内容概要第一卷《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
它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协议。
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他们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共识。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
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总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使人们可以从假设自然状态无序排列中出发,推导出共同维护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现实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更清晰的框架和助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比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
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
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
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
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
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
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
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
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
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
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卢梭社会契约论讲解
人民 主权者 政府
人民根据个 人意志投票 产生公共意志
人民
政府
主权者的执行 人,按照公意 的指示而活动
政府与人民
决定和变更
遵从
推翻
经典语录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 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 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 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好的东西 。 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 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
订立社会契约须遵守的原则:
第一,“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 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第二,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 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 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
个人固有 的意志 全体行政 官的共同 意志 人民的意 志或主权 的意志
L/O/G/O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 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沈苏莉 2012.11.2
主要探讨内容
1
逻辑基础 契约 公意
2
3
4
主权与主权者
逻辑基础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 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 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 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自由
平等
定义
自由
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平等
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义务受别人奴役
主权与政府:
1.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是一种行动的 力量。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政府是臣 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 2.政府的权力由主权派生,政府是主权者为 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 机构。 3.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从, 人们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吏的权 力。要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蜕化。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
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目录引言 3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3(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3(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3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4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4(一)对于 “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4(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5(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6(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6(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7结语 8参考文献 9引言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
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对未来政治文明的影响和展望
政治文明的会契约论第三卷提出了新的政治理念和制度设计将为未来的政治文明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 践指导。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的政治文明将更加注重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建设和发展为公民参 与政治生活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方式。
社会契约论第三 卷对于理解卢梭 的政治哲学思想、 探究民主政治的 本质和发展方向 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主要内容: 探讨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形式以 及它们如何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 来。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结构: 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 部分其中正文部分详细阐述 了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和 思想。
政治权力监督: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认为政治权力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影响 和意义
章节副标题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对政治哲学的影响
确立了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 中的地位
提出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问题
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 深远影响
对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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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社会契约论第 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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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概述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主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影响和意义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局限性和争议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未来发展和展望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与其他政治理论的比较和争议
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比较: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 强调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
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争议: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契约而自由主义政 治理论强调个人自由和平等。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_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 权力观的三种维度包利民 滕 琪 提要:社会契约论的不同范式往往取决于它们背后的不同权利观;而不同的权利观又依托其背后的不同“权力”或“力量”(Power)的理解。
我们撷取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类型———卢梭、洛克、斯宾诺莎———进行分析与比较,以阐明这一看法,指出他们各自对于人性力量的深层看法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契约的不同逻辑。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权利 权力 卢梭 洛克 斯宾诺莎作者包利民,男,1958年生,浙江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滕琪,男,1973年生,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
(杭州 310028) 熟悉当代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代表罗尔斯的思路的人都会注意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是作为一种思想机制设计出来保护平等的权利的,但是,这种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本身,却依托于罗尔斯所理解的“公民能力”:理性与合理性。
这是否说明,所有社会契约论都依靠这种或那种“能力”(Pow2 er,权力,力量)?它们具体又是什么呢?本文沿着这个思路分析一些近代个案,以期揭示一个道理: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权利观,不同的权利观又可以进一步追溯到不同的人性力量的信念。
我们首先讨论“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关系,然后分别讨论“权利”背后的三种可能权力观:(I)财力———洛克,(II)神权化道德———卢梭,以及(III )个体信仰自由———斯宾诺莎。
一、从权力到权利?一般而言,社会契约论总要从“权利”的设立与保护开始。
哪一种权利是如此“神圣”以致需要加以尊重和保护?它由什么力量支持?在这些问题上,社会契约论者们意见纷纭。
但是他们似乎都承认一个“公理”:“权利”(rights )不等于“权力”(power ),只有权利才是公民政治的真正基础。
自由意志的平等共识而非强力的逼迫,是在社会生活中引入“社会契约”模式的根本目的之一。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着力澄清权利与权力的本质性区分:人的权利是内在的、位格性的存在,而不是一种随着外部力量而消长的外在变量;而权力的存在方式则是一种可变量,也即状态性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引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其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和政府形式的思考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1.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概念1.1 社会契约的概念解析社会契约是指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安全,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达成的一种无形的协议。
它强调个体以自愿的方式参与社会组织,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2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发展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真正系统地提出和探讨社会契约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
他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人民的权利。
2.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和内容2.1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社会契约的形成可以分为状态自然、社会契约和政府成立三个阶段。
在状态自然中,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安全和秩序的问题;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组成政治团体;政府的成立则是社会契约的最后一步。
2.2 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人们保留了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而在义务方面,人们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同时为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3. 社会契约的理论家及其观点3.1 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解决人类状态自然中的战争、竞争和混乱现象。
他主张个体必须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君主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个体安全。
3.2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们的同意。
他提出了个体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并主张政府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3.3 让-雅克·卢梭卢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放弃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整体意志。
他关注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平衡,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4.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和批评4.1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他对社会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之一,主要观点如下:
1. 自然状态与社会合约: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孤立和无组织的状态中,具有平等和自由的本性。
然而,由于自然状态下存在竞争、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等问题,人们开始考虑通过社会合约来创造社会秩序和政府。
2. 社会合约的意义和目的:卢梭认为,社会合约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自由的社会。
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力,以换取社会和平、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合约旨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将权力归还给人民。
3. 民主的政府形式: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即人民主权。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君主制,主张人民通过普选代表来行使政治权力,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4. 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卢梭认为,社会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
公共意志是指那些符合整个社会的
最大利益和正义的决策和政策。
政府的决策应该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不仅仅是少数特权阶级的利益。
5. 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卢梭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由私有财产制度和财富积累引起的。
他主张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体制,通过适当的红istributive justice(重分配正义)来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
他提出了共有财产的理念,认为财产应该为整个社会所拥有,以确保人们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和财富。
总体来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重要性,主张建立一个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社会。
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正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
第一、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为所有其他权利提供了基础。
第二、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一主张是人们转让自己自由的权利。
第三、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障碍超出了个人的能力。
第四、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
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决定和约束的,并依法行事。
法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意志的行为。
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它不能总是做出明智的判断,所以它不能总是找到共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
第五、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来说,仅仅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执行也是非常必要的。
主权体虽然有立法权,但不能赋予自己执法的权力。
它需要主权机构和国民之间的中介,在公共意志的指导下实施法律。
第六、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坚不可摧,通过投票表达。
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如人民议会、人民保护者、独裁政权、监察专员等。
古罗马、古希腊,尤其是斯巴达,已经教会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它认为人们通过契约达成社会组织形式。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与平等: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人平等,人人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没有人天生比别人更优越。
2. 国家的起源: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从契约中产生的。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个人自由权利,统一组织起来,建立国家,以保障各自的权益和利益。
3. 民主政治:社会契约论主张民主政治,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归于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代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授权。
4. 政府职能: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政府应该保证人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该限制人民的自由,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5. 社会契约的效力: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契约是具有约束力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契约。
如果任何人不履行契约,那么他将失去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6. 契约的变更和解除: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契约是可以变更和解除的。
如果人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不再适用于社会的需要,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公正的程序解除社会契约,重新达成新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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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与两种社会契约
试论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与两种社会契约【摘要】卢梭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提出了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的理论。
他认为人类的原始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随后逐渐进入了私有财产和社会不平等的阶段。
第一种自然状态是物质丰富的、自给自足的,人们和善而独立。
第二种自然状态是财产私有化引起的贫富分化,带来了利己主义和社会不公。
第三种自然状态是政治统治下的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和权力相互依附。
卢梭提出了两种社会契约理论,一是财产共享的社会契约,二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契约。
通过对卢梭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人类社会的演变和社会契约的重要性。
这些理论对当今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展望。
【关键词】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背景介绍、研究目的、意义和价值、第一种自然状态、第二种自然状态、第三种自然状态、总结归纳、启示与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一系列作品对法国革命及后世的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他最著名的著作之一,其中对人类社会起源和政治组织方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的理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卢梭的思想,我们有必要对他的基本观念和理论进行深入探讨。
卢梭的思想背景受到当时法国社会政治状况的影响。
18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衰落、贵族统治的腐败以及普通民众的痛苦和贫困状况,使得人们对传统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
卢梭通过对人类起源和社会组织的理论探讨,试图为当时法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找到解决之道。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维护这些权利而设立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
卢梭的理论对于理解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当代政治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通过深入研究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的理论,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政治哲学观点,还可以为当代社会政治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法国社会腐败和阶级矛盾尖锐背景下的产物,书中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
其主旨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①据此,卢梭对其政治思想的论证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第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第二,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第三,卢梭的政府理论。
三者环环相扣,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政治发展起着重大影响。
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②自由作为一项自然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但当人们进入政治状态后,由于各种冲突而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
因此,人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维护和恢复这一自然权利。
同时,卢梭认为人们在力量和才智上已经造成了不平等,因而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得每个人在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面对生存障碍难以自存,仅凭单个人的力量已经不能抵抗自然的障碍。
他们深知相互合作产生的力量必定大于单个人的力量,因而为了跨越生存障碍,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③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为了契约中每一个结合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必须将自身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
其原因有三,首先,人们同等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这对所有结合者都是平等的;其次,每个人都毫无保留地转让自己的权利,这将使结合体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完满;最后,每个人既向所有人奉献了自己,也并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自己,因为他们随时随地可以从结合者那里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切权利。
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学号:1401231100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姓名:张敬源一、三者理论的相同之处(一)均建立在“自然状态”存在的基础之上一种理论的诞生,都离不开当时的国家、社会所处的状态,而一个合乎逻辑的理论的推想也都会有一个差生前提和缘由。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也不例外。
他们也对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社会状况进行了大胆的猜测和描述。
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遵循的是一种所谓的“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基础则是理性。
而人们之所以想要拜托自然状态则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仍是有这样那样的缺陷。
人们的理性迫使人们从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去订立契约来更好的创造一种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秩序。
卢梭也同样设置了一个“自然状态”。
而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这一自然状态,若要想继续和平生活下去,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来改变当前处境。
(二)认为国家、政府及法律均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人类在自然状态存在种种缺陷和处在不利的形式下,主张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组织一个共同体,由这个共同体处理国家事务,以确保人民的自身人身及其他权益。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三人均主张应该让渡自身的权利,不管是部分权利还是除生命健康权之外的全部权利,这都成为缔结契约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三人理论观念的共识之一。
签订社会契约之后,国家便产生了,三人均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同时,他们都认为人民权利的转让,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
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和法律等一系列设施建立起来了,三人以此观点来对抗封建“君权神授”的理论。
二、三者理论的不同之处(一)关于自认状态的具体描述不同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享有自然权利,特别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但同时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人类都具有自我保存的本能和趋利避害的自私的天性。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概述《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于1762年发表的一本重要著作。
该书是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探讨了人类社会的起源、合法政府的基础以及个体与社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它对后来的政治思想和现代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主要观点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多个重要观点:1.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卢梭认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但不能实现其最大潜力。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以换取更大的安全和利益。
这种契约建立了一个受法律规范和公正原则保护的公共秩序。
2.主权归于人民:卢梭主张所有权力来自人民,并将其归属于整个社群。
这种民主原则意味着政府应该代表并服务于人民,而非个别统治者或特殊利益集团。
3.普遍意愿和公共利益:卢梭认为普遍意愿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国家的法律应当代表每个人的最大公共利益。
他相信通过公平的民主决策,可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
4.社会不平等和私有财产:卢梭批判了私有财产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
他认为私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契约,并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与冲突。
5.自由与束缚:卢梭观察到社会契约既保证了个人自由,又限制了个人行为。
他认为这种束缚是必要的,以确保整个社群的稳定和幸福。
影响与评价《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思想和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呼吁进行公正、平等的社会改革,并提倡民主原则下的政府运作。
该书推动了许多后续学者对于权力来源和政府职责的研究,以及个体与集体关系的思考。
然而,《社会契约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有人认为卢梭太过理想主义,忽视了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
同时,该书的观点在实践中并不容易贯彻,引发了对于社会契约如何具体操作以及权力分配方式的争议。
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契约论》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思想内涵和政治探讨的著作,延续至今仍然对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产生着深远影响,并且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框架供我们思考和讨论。
以不同的视角剖析社会契约论——基于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者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种“ 共同协作 ” 的社会 , 契约的观念便随之产生。
二、 自然 权 利 之 限定
状况下 , 产业是无法存在的 , 因为其成果不稳定 。” 在 这
种状况下 , 国家的发展 自然会 受到严重 的阻碍。 2 . 洛克所生活 的时代处于较 和平的时期 , 并且此 时政 权关系基本确定 。所以洛克 的“ 自然状态” 是一种 自由和平
通过比较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者对社会契约论的论述从自然状态之描述自然权利之限定以及社会契约之确立等几个角度对社会契约论做进一步的剖析从而总结出社会契约论的演变过程以及其在各个时期的现实意义
2 0 1 3年 5月 总第 1 9 0期 第 5期
黑 河 学 刊
He i h e J o u r n a l
社会契约说是对 国家神权说 的直接否定 , 并且作为一 种构建 国家的新方式 , 成 为许 多政 治思想家政治思想 中的
者 。但 不是放任的状态 , 他认为“ 人们 既然都是平等和独 立
的,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 健康 、 自由或财产 。 ” l 一
定意义上洛克的 自然状态 已经披上 了文明 的外衣 ,尽管还 远不够完备。 但洛克也指 出, “ 自然状态 主要有 以下缺点 : 第
Ma y . 2 01 3 S e r i a l No . 1 90 No . 5
以不同的视角剖析社会契约论
基 于对霍布 斯、 洛克和卢梭 三者社会 契约论 的比较
⑨ 张金 苗
( 天 津师 范 大 学 政 治 与 行 政 学 院 , 天津 3 0 0 3 8 7 )
【 摘 要】社会 契约说 是 l 7世 纪和 1 8 世 纪 最有 名的政 治理 论 , 其主要代表人 物有霍布斯 、 洛克 、 孟德 斯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观点的认识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观点的认识《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三种重要的政治思想,它们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李的理论,它的核心观点是,人们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服从政府的政策。
自由主义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宾诺莎的理论,它的核心理念是“自由”,它强调自由的基本权利,认为人们有权利随意进行行动,而不受政府或任何社会机构的限制。
社会主义是由德国哲学家马克思提出的理论,它的核心观点是,财富应该公平地分配给所有人,以消除社会类别的差异,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的机会,而不受贫富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应该以公正的、可接受的方式规范人民的行为,但人民应该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有权拒绝接受政府的政策。
它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应该尊重人民的自由,并对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负责,这是政府的责任。
另外,社会契约论也认为,政府的行为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并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
自由主义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人们的行为,人们有权利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政府的限制。
它认为,政府应该只是一个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的监督者,而不是一个限制人们自由的官方机构。
另外,自由主义也认为,政府应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确保人们具有自由经济行为的自由。
社会主义认为,政府应该消除贫富差距,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而不是让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它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财政政策、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仅仅依靠市场力量。
另外,社会主义也认为,政府应该平衡社会的利益,不仅仅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而是考虑所有人的利益。
从以上三种重要的政治思想来看,它们的核心观点都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保护公平的机会,消除贫富差距,以及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
这些观点都是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断追求的,因此,它们在当今社会无处不在,并且被不断推崇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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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比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
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
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
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
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
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
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
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
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
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
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
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
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1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
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相反,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
洛克假说道: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能够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与财产。
自然状态受自然法调整:一方面,人人都是平等与独立的。
另一方面,人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并可亲手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
不过,自然状态的缺陷是明显的。
首先,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
其次,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时,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容易超越理性规则。
为了终止伴随自然状态而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
根据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
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
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
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基于这一观点,洛克再次与霍布斯相左,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并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
②卢梭(JeanJacqueRousseau,1712—1778)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
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
这样一种放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2]在卢梭看来,人类处于蒙昧的自然状态下可以享受为所欲为的自由,但文明的出现却使人们带上来永远的枷锁。
国家、社会、财产、知识以及技术等使人们变成了人和物的奴隶。
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3]卢梭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
不过,卢梭并不要求人类社会回归自然状态。
他认为,在现有文明发展的水平上,人们能够找到某种方式在保持文明成果的同时又享受自由。
他说,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
[4]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
二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
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
但通过对他们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分析,我们却不难发现二者貌似迥异的政治思想蕴含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消极自由观。
2消极自由(negative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freedom)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提出。
③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
消极自由涉及一个人在摆脱外界注视或关注情况下处理各种事务的自由程度。
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
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
“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
”[5]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
“按照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地自由。
”[6]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过一种已经规设好的生活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
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7]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
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
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8]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
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但人们也不难从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
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
他说,“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
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
”[9]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
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治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
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3出可能的规定,他表示:“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
”[10]这种认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观念实在是消极自由观的基本精神。
消极自由观有其哲学前提。
世界是否存有客观真理人们无从知晓。
既然没有真理的指引,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
不过,虽然不能发现真理,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证伪法发现谬误。
证伪法告诉人们必须舍弃一些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的使用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
于是,我们的行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压线”与戒律。
反过来看,我们便有了社会第一份契约的基本内容:每个人都不能行使已经被证伪的权利。
显然,消极自由观的“免于……是自由的”可以作这样解释:理论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为所欲为),但回归文明状态意味着有些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必须放弃(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否证并写进了社会契约);除此以外,人依旧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
④也正从这个角度观之,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没有根本区别。
二者都主张无论是自然状态下还是社会状态下自由都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
只不过,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比社会状态下的自由范围要宽广一些。
霍布斯不同于洛克的地方在于,他以牺牲消极自由作为筹码换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政府不仅成为“必要的恶”而且还成为“利维坦”。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正是由于英国的消极自由传统使得国王不能随心所欲地剥夺臣民财产(相反,国家应当承担保护私有财产的职责)。
这无疑是落后很久的英国能够后来居上并成为现代世界领头人的重要原因。
同样,由于消极自由传统的存在,当王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时,势必遭到顽强抵抗。
16世纪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的清教革命,都显示了历史传统的力量。
英国渐渐成长为自由主义的故乡。
总而言之,当霍布斯、洛克(主要是后者)论述以消极自由为中心的天赋人权,强调政府权力的约定性质及其限度,发表关于宗教宽容的信念时,我们所看到的是英国即将到来的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