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易广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一、强制拆迁对象产生的根源
强制拆迁的对象就是我们常说的“钉子户”。产生“钉子户”的根源,一是有少数人企图通过拆迁“漫天要价,一夜暴富”,甚至利用恶势力要挟拆迁人,达不到要求决不搬迁;二是部分群众认为现在国家重视保护群众利益,“只要我不同意,谁也不能强制搬迁”,从而提出过分要求;三是一些特困户的相关问题难以解决,他们在拆迁中不仅需求解决住房问题,而且要求解决生活问题,而有些问题不是拆迁人所能解决的;四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过低,给被拆迁人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二、现阶段强制拆迁遇到的难题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的,经行政裁决后,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听证等。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客观上使强制拆迁操作难度加大。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措施不到位,没有建章立制,要么不经相应的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造成群众上访,要么就不做强制拆迁;二是司法强制拆迁程序繁琐,期限过长,一起拆迁纠纷的处理从行政裁决到强制执行往往需要半年多的时间,严重影响拆迁进度。
三、强制拆迁难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是依法拆迁的原则遭到破坏,强制拆迁人难以执行,使拆迁项目难以结束,建设项目难以启动,使拆迁人和绝大多数已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受害的是百姓,是政府的形象,冲击的是依法拆迁的原则;二是拆迁项目临近尾声时,项目人为了使该项目尽快结束拆迁,往往不按拆迁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对“钉子户”给予超政策安置补偿,使拆迁政策的一致性被破坏;三是由于“钉子户”漫天要价,使拆迁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下达后,法院强制拆迁滞后,导致项目人经济损失愈来愈严重,从而产生过激行为,出现违法拆迁现象,使拆迁工作恶性循环;四是由于拆迁期限过长,建设项目迟迟无法启动,导致前期已达成协议的住户无法按时回迁,造成新的拆迁遗留问题,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解决强制拆迁难的
城市房屋拆迁
几点建议
四.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
1.严把拆迁许可关,将强制拆迁关口前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既有向社会公告依职权举行听证的义务,同时也有告知房屋拆迁申请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等与房屋拆迁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听证权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有关义务,而直接给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就构成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可以行使行政、司法救济权利,申请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举行听证,无法更改建设项目规划。因此,建议通过对规划拆迁的项目进行公示、听证,广泛听取被拆迁人的建议。在拆迁许可之前就把“要我拆”变为“我要拆”,最大限度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裁决率、强拆率。
2.疏通强制拆迁司法渠道,营造房屋拆迁良好执法环境。
2005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这样,目前人民法院就不再受理拆迁补偿争议的案件,而只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对行政裁决判决的结果:一是维护裁决,但若被拆迁人不配合,仍拒绝搬迁,强制拆迁的申请和执行只能在3个月诉讼期过后才能实现;二是撤销裁决,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造成拆迁裁决不到位而撤销裁决,重新进行裁决。两者都会延长拆迁期限,增加拆迁成本,使拆迁人和绝大多数已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会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建议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3.坚持以人为本,关爱有困难的被拆迁弱势群体,帮助社会救助对象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拆迁“钉子户”中,有一部分是特困家庭,住房面积小,又买不起房,因而采取拖延和不搬迁的办法,让政府帮助解困。对被拆迁的弱势群体的特困家庭,各级政府应建立减负和扶困救助制度,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4.加大拆迁裁决特别是调解的力度,努力提高协调裁决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
深入细致地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树立拆迁管理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2004年全年,西安市拆迁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5483户,收到裁决申请书251份,下达行政裁决41份,实际强拆只有1户。截至2005年9月30日,我市共拆迁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11,751户,收到裁决申请书180份,下达裁决书37份,实际强拆2户。在拆迁协调裁决工作中,我们尽最大努力化解拆迁矛盾,尽一切可能降低拆迁裁决量,严格控制强拆率。对非裁决不可的,坚决保证裁决的质量,杜绝错案,谨慎使用强制拆迁手段,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通过行政裁决特别是大量的调解工作和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了全市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保证了拆迁安置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王春敏/责任编辑
城市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