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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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在面对大病时,医疗费用的负担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重担。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实行了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政策,旨在帮助那些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减轻经济压力。

本文将介绍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1、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定义我国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指的是政府向符合标准的患者提供一种补贴性的医疗救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大病医疗救助是指针对那些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医疗费用过高,且个人支付能力无法承受的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和医药费用的救助。

我国的大病医疗救助有四个层级,分别是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

其中,省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市级和县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和市政府共同负担。

而乡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则由乡村组织自筹资金。

2、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条件大病医疗救助并非是一种全民享有的福利制度,而是一种经济扶贫相关政策,只有特定的人群才有资格申请。

根据我国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向当地的医保部门申请大病医疗救助:1)患有“贫困大病”,即因罹患任何疾病导致个人医疗支出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2)患有“重大疾病”,即国家规定需要先进医疗技术和/或高额费用治疗的病种,如恶性肿瘤、尽管预后相对良好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白血病、肝移植、肾移植、人工耳蜗植入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在岗或已关系退休,同时已经参加了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制度;2)参保的时间需满足当地的政策规定。

3、大病医疗救助的资助范围大病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医疗费用、住院补助和医药费用。

具体如下:1)医疗费用:指申请人在医院接受的检查、治疗、手术等的医疗费用。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建议:1. 定义资格:明确贫困、低收入、低保户、孤儿、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某些特定重大疾病患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2. 制定医疗救助目录:确定哪些重特大疾病需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包括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疾病以及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

3. 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可以通过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指标评估救助的资金数额。

4. 设立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5. 加强宣传与申请指导: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患者和公众对医疗救助的了解程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请指导机构,协助患者顺利进行救助申请,避免过程中的纠纷和滥用。

6.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同时,对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继续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8.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可及性和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和设施建设,提供初步诊断和治疗服务,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同时,支持和引导患者到高水平医疗机构接受更专业的诊疗。

9.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并对患者的经济情况和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贵州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贵州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贵州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贵州省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病保险政策,解决贫困人口因患大病而造成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提高全民医保水平,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

本方案适用于贵州省内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称大病救助对象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高额的城乡居民。

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贫困人口和大病患者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救助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具体包括救助范围、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上限等。

三、救助方式。

1. 直接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直接从财政资金中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实行先诊疗后救助。

2. 先诊疗后救助,大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先行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然后向医疗救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医疗救助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医疗费用救助。

四、救助资金来源。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五、救助程序。

1. 申请资格审查,大病患者向所在地医疗救助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医疗救助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 医疗费用结算,大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后,先行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然后向医疗救助机构提出申请。

3. 救助资金发放,经医疗救助机构审核确认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六、救助监督。

1. 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社会各界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七、救助效果评估。

对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八、其他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总之,贵州省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减轻贫困人口因大病医疗费用所带来的负担,提高了全民医保水平,有利于促进全民健康,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三、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大病医疗救助是指针对罕见病、特殊病种和高价药品等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政策,旨在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减轻经济负担,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为了更好地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确定。

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患有罕见病、特殊病种和需要使用高价药品治疗的患者。

救助对象的确定需经过医院、专家组等医疗机构的评估和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救助标准制定。

针对不同的大病救助对象,我们将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的高低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救助资金来源。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机构配套资金等渠道。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四、救助流程优化。

为了提高大病医疗救助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将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审核时间,提高救助资金发放的速度。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救助对象了解到救助政策和流程,提高救助的覆盖率和公平性。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同时,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救助政策和措施,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宣传和培训工作。

为了加强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我们将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加强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救助政策和流程的熟悉度和操作能力,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

针对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突发情况,我们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助工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民政大病救助的范围具体如下: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申请大病救助具体如下:
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综上所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

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
河北省大病救助是指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的一种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补助。

为了更好地了解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我们需要对其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了解。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疾病可以享受大病救助。

根据河北省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大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尘肺病、职业中毒、重型精神疾病、艾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大病救助的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大病救
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医疗费用补偿,二是生活补助。

医疗费用补偿包括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报销,生活补助包括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的一定比例补助。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大病救助的申请流程。

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
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大病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大病救助的政策保障。

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将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生活费用补助,确保其基本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河北省大病救助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
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详细了解大病救助的相关政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享受大病救助,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依法享受相应的补偿和保障。

慈善总会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慈善总会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慈善总会大病救助实施方案慈善总会大病救助实施方案是为了帮助那些患有重大疾病却无力承担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一种可持续的救助机制。

该方案旨在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尽快获得必要的治疗和护理,提高他们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 资助对象确定慈善总会将根据患者的病情、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

资助对象必须是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承担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

慈善总会将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患者身上。

2. 资金来源慈善总会将通过募捐、赞助、活动筹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作为大病救助的资金来源。

同时,慈善总会也会与政府、医疗机构、企业等合作,共同为大病救助提供资金支持。

3. 资助标准和方式慈善总会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制定相应的资助标准。

资助方式包括直接资助、医疗费用代付、医疗保险补助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4. 资助管理和监督慈善总会将建立健全的资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同时,慈善总会将对资助对象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有效。

5. 宣传和推广慈善总会将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渠道,宣传和推广大病救助实施方案,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大病救助中来,扩大救助的影响范围。

总之,慈善总会大病救助实施方案是一项有益的社会公益项目,旨在帮助那些患有重大疾病却无力承担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希望通过慈善总会的努力,让更多的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关爱,重拾健康和希望。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欢迎阅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一一、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一)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根据辽劳社发【2008】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

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二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16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16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近年来,我国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医疗费用也在不断上涨,不少人因为患上大病而背负巨额医疗费用,这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负担。

为了保障患病群众的切实权益,国家出台了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一定的补贴。

那么大病医疗救助范围都有哪些呢?
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中,最主要的补贴渠道就是医保基金。

当前,我国的医保基金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

只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这三种医保基金都能够承担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

二、医疗救助范围
对于无法在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内的大病患者,国家还有一定程度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临时救助、常规救助、特困救助三个方面。

其中临时救助主要针对突发变故导致的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常规救助主要是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患者群体;特困救助主要是针对重大疾病贫困患者进行帮助。

这些救助政策主要涵盖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材料费等大病医疗费用,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和负担。

三、政府补贴范围
除了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之外,政府还对部分大病患者实行直接补贴政策。

比如说,癌症患者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金;残疾人群体可以通过康复护理补贴获得一定的帮助;特困家庭、孤儿等需要关怀支持的群体也可以获得政府的帮助。

总的来说,我国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逐渐完善,不同的救助渠道使得困难患者群体都能够得到一定的帮助。

未来,我们也应该在推动医改、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进行不断探索,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救助支持。

大病救助申请条件

大病救助申请条件

大病救助申请条件大病救助是为了帮助广大患者减轻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项政策,它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疾病范围限制。

大病救助的目的是帮助患者应对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在申请救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疾病范围限制。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疾病目录,一般情况下会涵盖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严重残疾等重大疾病。

对于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需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

二、医保参保要求。

大病救助的对象一般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

同时,一些地方可能还有对参保时间的要求,要求参保满一定年限才能享受大病救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

大病救助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口,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提供救助。

一般情况下会对家庭人口数、家庭总收入等因素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来评定是否符合大病救助的条件。

同时,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四、住院治疗要求。

大病救助通常要求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并在特定医院进行治疗。

治疗时需要提供住院证明、门诊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向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同时,救助机构可能对住院的时间和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

五、其他要求。

除了以上的基本条件外,还可能有一些特殊要求。

比如,对于涉及特殊技术或特殊疾病的治疗,可能需要提供相关专家的鉴定意见;对于一些慢性病的救助申请,可能会对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等。

需要注意的是,大病救助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要求可以参考所在地方的相关规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向当地救助机构申请救助,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是否能够获得救助。

大病救助政策的实施,为贫困患者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及时得到需要的治疗。

民政局对重大疾病的补助金是怎样的

民政局对重大疾病的补助金是怎样的

民政局对重⼤疾病的补助⾦是怎样的民政局是所有政府机关中,与民⽣最贴近的⼀个部门了。

民政局的存在在⼤多数⼈⼼中都只是婚姻的办理,以及离婚时候离婚证的领取,其实民政局还有其他许多的事物可以进⾏处理,那么这样的话民政局对重⼤疾病的补助⾦是怎样的?以下便是店铺⼩编为您精⼼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对象;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包括因患⼤病致贫的特困家庭。

⼆、申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应向户⼝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书⾯申请书、户⼝簿、户主⾝份证、患者⾝份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民政局对农村户⼝的居民,是哪10⼤病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或再⽣障碍性贫⾎;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烧伤;急性⼼肌梗塞;肺源性⼼脏病;股⾻头坏死;肝硬化;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且需住院费⽤较⾼;区、县民政和卫⽣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较⾼或社会影响较⼤的病种。

申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应向户⼝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书⾯申请书、户⼝簿、户主⾝份证、患者⾝份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必要的病史材料;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民政大病救助是指国家为了解决因罕见病、重大疾病、慢性病等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保障患者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家庭经济条件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救助对象范围。

民政大病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罕见病患者,指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2. 重大疾病患者,指罹患癌症、器官移植、器官重大修复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庭成员;3. 慢性病患者,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确定。

1. 疾病诊断,患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证明疾病属于罕见病、重大疾病或慢性病范畴。

2. 家庭经济条件,救助标准还将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条件来确定,一般是以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人均财产净值为依据。

三、救助内容。

1. 医疗费用救助,救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

2. 生活补助,救助对象可根据其实际生活困难情况,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金。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患者需准备好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家庭经济条件证明等材料。

2. 提交申请,患者可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3. 审核认定,民政部门将对患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救助对象。

4. 发放救助金,一旦被认定为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将根据救助标准及时发放相应的救助金。

五、救助监督。

为了确保救助资金的公平、公正使用,民政部门将对救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救助金得到合理使用。

六、救助效果评估。

民政部门将对救助对象的疾病康复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民政大病救助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需要救助的患者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支持这项政策的实施,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河南大病救助政策是河南省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旨在帮助那些患有严重疾病并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缓解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根据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1. 河南省户籍居民或在河南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非户籍居民;2. 确诊的罕见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任何一类重大疾病;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家庭未享受任何其他医疗救助或医疗保险支付。

根据政策规定,大病救助的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阶段:患者或其家属需向居住地社区或相关医疗机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入情况等。

2. 审核阶段: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患者的疾病情况、收入情况等。

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 救助资助阶段:经审核通过的患者将享受救助资助,具体金额根据家庭收入、疾病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河南省规定,一般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资助。

资助方式包括直接给予患者或直接支付给医院等。

4. 资金管理:河南省政府专门设立了大病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资金。

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机构收益返还等。

同时,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也会进行定期审计。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的实施对于患者来说意义重大。

一方面,救助政策可以帮助患有大病的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接受治疗;另一方面,政策实施也可以缓解社会救助压力,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关爱,彰显了社会的人文关怀。

然而,当前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救助政策的落地和执行存在不少地方差异,导致人员在救助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便和困难。

其次,救助政策的资金来源和管理也是一个难题,如何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综上所述,河南大病救助政策的规定是河南省政府为了缓解重大疾病患者经济压力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

乡镇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大病救助实施方案为了有效解决乡镇居民因大病而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特制定乡镇大病救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救助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乡镇居民因患大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等重大疾病。

二、救助方式。

1. 资金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居民,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救助,用于支付其大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2. 医疗服务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居民,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包括手术、药品、康复等医疗服务。

三、救助标准。

1. 家庭经济状况,救助对象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

2. 医疗费用支出,救助对象大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一定比例。

3. 救助比例,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救助或医疗服务救助。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救助,救助对象或其家属向所在乡镇政府卫生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乡镇政府卫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3. 救助发放,经审核认定后,乡镇政府卫生部门将资金救助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或提供医疗服务救助。

五、救助资金来源。

1. 政府专项资金,乡镇政府每年将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大病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权益。

2.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机构进行捐助,为乡镇大病救助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六、监督和评估。

1. 监督机制,建立乡镇大病救助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2. 评估效果,每年对乡镇大病救助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救助方案。

七、宣传和推广。

1. 宣传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乡镇大病救助政策,让更多的乡镇居民了解并享受到救助政策。

2. 推广经验,鼓励各乡镇政府在实施乡镇大病救助方案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总结经验,相互学习,推广成功做法。

八、附则。

大病救助工作制度

大病救助工作制度

大病救助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困难家庭应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从大病救助的定义、工作原则、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大病救助工作制度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患者,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政策性救助后,仍存在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时,给予的一次性或定期的经济救助。

二、工作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大病救助工作的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救助对象公平享受救助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性。

2. 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对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患者,实行分类施救,重点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患者及其他需要实施救助的困难群体。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病救助工作应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大病救助工作。

4. 资金合理使用、效率优先:确保大病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困难家庭患者的医疗负担。

三、救助范围大病救助范围包括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政策性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罕见病药品费用等。

四、救助程序1. 救助对象的确定:根据救助原则,对申请救助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救助对象。

2. 救助金额的计算: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医疗费用等情况,计算救助金额。

3. 救助资金的发放: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确保救助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

五、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患者、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扩大救助对象的范围。

六、资金来源大病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保险基金等。

政府应加大对大病救助资金的投入,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大病救助工作,共同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是指在红十字会系统内,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那些患有严重疾病、家庭贫困无法负担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救助,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首先,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通常适用于患有癌症、肝炎、肾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

对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患者,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并不一定适用。

其次,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材料。

只有符合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患者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

在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中,救助金额通常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救助金额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补助,但是也有一定的上限。

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患者,红十字会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比如提供临时生活补助等。

此外,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患者和家属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比如配合医院的治疗安排、提供真实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情况等信息。

总的来说,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是一个在红十字会系统内针对重大疾病患者提供的医疗救助标准。

通过该标准的执行,可以帮助那些患有重大疾病、家庭贫困的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救助,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共同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大病救助方案

大病救助方案

大病救助方案大病救助方案概述大病救助是指针对罕见疾病、重大疾病等高额医疗费用的救助政策,为遭受大病打击的患者提供财务支持,减轻其经济负担。

在我国,大病救助方案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大病救助方案的政策内容大病救助方案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1. 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一般为低收入家庭、农村贫困人口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

救助范围涵盖罕见疾病、重大疾病等需要高额医疗费用的病种。

2. 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病种和不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差别化确定。

通常会考虑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来确定救助金额。

3. 救助程序:救助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等环节。

患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方可获得救助金额。

4. 资金来源:大病救助方案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机构和个人自费等。

政府负责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持大病救助工作。

大病救助方案的意义和作用大病救助方案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患者的基本生存权:大病救助方案可以有效缓解因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压力,保障患者的基本生存权。

这对于底层群体和贫困人口来说尤为重要。

2.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大病救助方案的实施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这将有助于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

3. 调动社会力量:大病救助方案不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还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来筹集资金。

这可以调动更多社会力量来参与大病救助工作,共同关心患者的福祉。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病救助方案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因疾病而导致的社会不平等现象。

让更多患者都有机会获得救助,帮助他们重拾健康和尊严。

大病救助方案的发展现状与展望我国的大病救助方案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救助标准的差异化、救助申请程序的繁琐等。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大病救助方案,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本政办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本政办发〔2003〕93号2003年9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情况,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依据《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

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必须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和公平、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批、协调工作。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机构及社区居民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凡在我市地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政府给予医疗救助:1.患病居民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患病居民本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恶性肿瘤,再生障碍贫血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及经市政府公布的其他重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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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
当由重大疾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个人的支付能力时,就会造成看病难。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如何进行救助的?下文是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8号)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原件和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宇请,并填写《大庆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结合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说明。

送报街道办事处。

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经批准享受救助的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
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

《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低保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申请医前救助的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第八条需转外埠医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经油田总医院或哈医大'附属五院一(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第九条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第十条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向市救助办公室直接领取规定救助病种定额补贴标准的7 0%救助,其余3 0%救助金待治疗费用超过定额补贴标准后,由救助对象凭前期治疗收费票据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第十一条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政支付局。

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

当年结余于年底前由支付局返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证》和身份证以
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

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市救助办公室适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同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救助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责成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被救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低保本人需在《救助通知书》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各定点医院凭《救助通知书》每季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政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六条市救助办公室建立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台账,及时对大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市救助办公室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对低保对象申请大病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审批资料归档保存。

同时建立医疗救助电子信息备案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保险范围
从20xx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中规定: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申请资格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

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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