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早产儿营养评价与支持早产儿具有体温调节中枢发育不全、胃动力不成熟、免疫力低下、并发症多等特点,是一个极度未成熟的群体。
人类和动物研究均表明,在妊娠晚期和生后早期敏感阶段的营养不良将会对远期的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表现为大脑重量降低、脑细胞数减少、运动协调能力降低,另外也有足够证据表明,在关键时期的营养不良可造成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损害。
鉴于早产儿特殊的生理特点,营养支持对早产儿的生长发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早产儿保健指南》,对早产儿营养评价与支持做出具体要求,现将指南整理如下:一、住院前管理(一)产前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新生儿窒息,产伤;(2)体温:异常;(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一)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1.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2.测量(1)体重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
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
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的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子体重计称重时,待数据稳定后读数。
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doc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一、住院前管理(一)产前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新生儿窒息,产伤;(2)体温:异常;(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1.宫内转诊:不具备救治早产儿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早产高危孕妇转至具有母婴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
2.出生后转运:包括院内转运和院间转运。
(1)转运前:评估,积极救治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交接;(2)转运中:密切监护,持续保暖及生命支持治疗,做好监护及抢救记录;(3)转运后: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接诊医生交接患儿情况、转运经过和主要治疗情况。
二、住院期间管理(一)护理及发育促进1.保暖: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应置于婴儿培养箱保暖,根据早产儿胎龄、日龄、体重和病情调节暖箱的温度及湿度,维持恒定的中性温度。
2.生命体征监测:密切监测体温、心率、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儿童保健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 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自2010年1月起实施。 该规范针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以及其它医疗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胎儿保健,新生儿 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服务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开展儿 童保健服务机构、人员、用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进一步做好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 高危新生儿的筛选和早期干预,降低新生儿死亡率以及智力低下、脑 瘫等疾病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依据《全国儿 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开始启动,国家卫计委先后发布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2017年发布了《国家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 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 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 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 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1.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卫办妇社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解读
五、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 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 量控制结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 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
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七、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 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 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 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 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 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
充相应的营养素。
• 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 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
膜病(ROP)筛查等。
• 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 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
• 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 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 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相关概念:
• 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 服务。
• 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 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 及相关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儿童保健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一)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
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
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
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
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三)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
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
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
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
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四)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工作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树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展开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展开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诲工作,制订健康教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联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展开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规范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规范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建立可持续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重点3岁以内的婴幼儿。
(二)服务内容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一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便、黄疸、脐部、口腔等,测量体温、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具体情况,针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病的指导,如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发现新生儿未接种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医疗机构补筛,对出生低体重、早产、双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第二针,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并进行体重、身长、头围、胸围、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3、婴幼儿管理在管辖区内,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之间婴儿喂养情况,患病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一次血常规检测。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4—6岁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评估、血常规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
5、做好高危新生儿筛查管理,对疑难急重病例及时转诊6、提倡母乳喂养,开展喂养和护理指导二、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高危新生儿包括出生低体重,低于2500g的新生儿和孕期满28周至未满37周的早产儿,曾有宫内缺氧,产时窒息的新生儿,重点管理经抢救存活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窒息和高胆红素血症的新生儿、有先天缺陷(如先天性心脏病、腭裂)的新生儿,母亲产时感染或孕期患有内科或其它疾病出生的新生儿。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篇一: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篇二:《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培训1附件1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几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l_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2.测量(1)体重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
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
早产儿保健管理PPT课件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儿童保健科 吴晶
内容
1
前言
2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3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4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实施意见
前言
发生 率
全球:>10% 我国:7%左右 我市: 2%左右
新增早产儿1500万/年;
早产儿
死亡 率
全球每年死亡早产儿110万,占 新生儿死亡率36%; 我国——婴儿死亡的首位死因;
其他医疗机构 (登记、汇总、上报)
定义范围
信息统计
工作职责
指标
工作
规范
信息管理
早产儿保
健管理 质量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 严格执行。
建立自查制度,定期自查
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质量检查
妇幼保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住院前管理 住院期间管理 出院后管理
定义范围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
定义范围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 保健
1
是指各级各类医疗 机构为早产儿提供 的医疗保健服务
早产儿 专案管理
2
是指按照本规范要 求定期对早产儿进 行生长发育监测和 指导等综合管理。
一般情况下, 评价生长发育时 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 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 ,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 月龄。
早产儿 出院后
特殊检查:早产儿视
网膜病(ROP)筛查、 视力检查、听力检查, 及其他必要辅助检查
喂养、护理、疾 病预防及早期发
展促进指导
异常情况早期识别 和处理
早产儿保健管理——出院后管理
转诊
• 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 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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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ﻫ(一)早产儿就是指胎龄<37周出生得新生儿,就是新生儿死亡发生得重点人群,也就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得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得早产儿. ﻫ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得早产儿。
ﻫ (二)早产儿保健就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得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就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与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得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ﻫ(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ﻫ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与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ﻫ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ﻫ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得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得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ﻫ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得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ﻫ
3、负责指导与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得健康教育材料。
ﻫ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得管理工作。
ﻫ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与能力相适应得早产儿保健服务。
ﻫ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得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有条件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她医疗机构ﻫ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级职责与能力相适应得医疗保健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得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服务. ﻫ
相适应得早产儿救治工作与/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ﻫ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ﻫ (一)住院前管理
1、对有早产高危因素得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ﻫ
2、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得人员参与现场复苏与评估.
3、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就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ﻫ
4、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得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
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持性护理.
2、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得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早期喂养与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得营养素. ﻫ4、监测与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ﻫ5、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
6、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得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ﻫ(三)出院后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得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1、管理对象:出院后至36月龄得早产儿。
2、随访次数: ﻫ (1)低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
数.
(2)高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ﻫ(1)询问既往信息;ﻫ(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3)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
(4)特殊检查: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及儿童眼病筛查与视力检查、听力筛查,以及其她必要得辅助检查; ﻫ (5)喂养、护理、疾病预防及早期发展促进指导;
(6)异常情况得早期识别与处理. ﻫ4、转诊:对随访中发现得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5、结案: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得早产儿,实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
结案后得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与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与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ﻫ(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结合
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与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得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四)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
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得质量检查. ﻫ五、信息管理ﻫ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早产儿保健工作得信息管理,掌握早产儿得健康情况,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得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ﻫ(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相关信息得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质控,报送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信息主要包括:早产儿登记率、早产儿随访率、早产儿专案管理率与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等。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并对信息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得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信息统计指标ﻫ(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得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ﻫ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得
早产儿数)×100%。
ﻫ(二)早产儿专案管理率:
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得80%及以上. ﻫ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分子. ﻫ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100%.
(三)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ﻫ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 37周得早产儿数为分子。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得胎龄< 37周得早产儿数/同期本机构活产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