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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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和消灭
3) 提存的客体适当。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 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 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4.2.3提存-2
3、提存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
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 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同 法 》 第 104 条规 定 , “债 权 人 可 以 随 时 领 取 提 存 物 , 但 债 权 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 据 债 务 人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其 领 取 提 存 物 。” 债 权 人 领 取 提 存 物 的 权 利 , 自 提 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则为债的变更。 4) 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 3、 债务更新的效力 1) 原债因更新而消灭。其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等也随之消灭。 2) 新债发生。若因当事人的更新协议无效而新债不能发生 时,则旧债也
就不能消灭。也就是说,新债的无效不能影响旧债的效力。
24.2.7 双方协议和解除合同
24.2.6合同更新
1、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更
改,债务更替。 2、 成立要件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概述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概述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

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债的分类(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7.其他。

提示: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二)其他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如:合同、单独行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缔约上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第二十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

第二十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
第二十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移转概述 1、债的移转的概念 • 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 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 债的移转属债的变更范畴。广义债的变更, 包括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 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 现代民法所称的债的变更多指狭义而言, 而将债的主体的变更分立出来,称为债的 移转,法律对此设计专门的制度。 • 债的移转的实质是债权或债务在不同的民 事主体之间的转移,亦即由新的债权人或 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或债务人,使债的主 体移位。
• 3、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 当债权移转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 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 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 对抗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即:如债务人对让与人 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权利到 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进而使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代物清偿 • 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 偿。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标的物履行, 不得以其他标的物替换。但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可以其他给付作为债的履行,这就 是“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代物清偿后, 债的关系即告消灭。 ①须有债权存在; ②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③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④须经当事人合意。
• 例7:设例4中甲对乙之债权,丁为保证人,那么 甲对丁的保证债权是否移转至丙? • ----可以。从权利同时移转。 • 例8:设例4中,丙于6月6日请求乙清偿100万元。 乙提出:甲交付的货物短少,并已在验货期内告 知甲,实际货款应为90万元,故只能支付丙90万 元。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丙应怎么办? • ----成立。丙可接受乙的90万元后,可追究甲的对 让与之债的瑕疵担保责任。 • 例9:设例4中,丙于6月6人请求乙清偿100万元。 乙提出:只能付给丙70万元。因为甲原来欠乙30 万元借款到期一直未还。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 ----成立。

关于债的转移和消灭的试题。

关于债的转移和消灭的试题。

第二十四章债的转移和消灭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 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

该合同权利(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C.可以部分转让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已、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已、庚的债务。

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 )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效力来定4、在债的移转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让与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B.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C.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均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才有效D.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只要通知了对方就发生效力5、下列属于合同更新的是( )A.甲租乙的房屋,租期到了以后,双方将租期延长了一个月B.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借用合同,后又约定由乙购买此物C.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每斤15元;后双方商定改为每斤16元D.甲借给乙500元,后又借给50000元,并约定乙只需还50000元6、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卖给张某棉花5吨。

但后来张某下落不明,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棉花提存。

棉花提存后,一日遭遇雷击烧毁,其损失应由 ( )A.张某承担B.王某承担C.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7、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货物运输合同,后来乙公司想将自己的部分债务移转于另一运输公司,则( )A.应通知甲公司B.应当经甲公司同意C.不必经甲公司同意D.不必通知甲公司8.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模拟试卷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模拟试卷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甲公司与乙银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3年双方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乙银行借给甲公司10万元,于10月10日交付,甲公司1年后还清。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请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后来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乙银行有些担心其所担保的债权,遂与甲公司商议,乙银行再借给甲公司1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1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是甲公司应当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丁公司提供担保,这项交易成功,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甲公司拿到这笔贷款后转手还给了乙银行,清偿了前笔贷款。

10个月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此时明白了其中的真相,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B.丁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C.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如果丁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A,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知道的承担责任,不知道的不承担责任,前后贷款保证人同为一人的,承担责任。

如果丁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说知道恶意串通的真相,那么当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知识模块:债的保全和担保2.A向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由朋友甲、乙、丙三人作保证人,甲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乙、丙与信用社之间未作约定,但乙丙二人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万元。

后A在经营中亏损无力还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信用社可要求甲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B.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C.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承担10万元,乙丙各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正确答案:A,B,C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解释》第19条、20条等规定可知,与债权人对保证份额进行了约定的,为按份共同保证,只按照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未与债权人进行约定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要求,因此,本题中,甲为按份保证人,乙丙为连带保证人,因此ABC项正确。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债的移转和消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2

债的移转和消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2债的移转和消灭(一)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移转有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1.债权让与。

【举例】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如果B将债权转让给甲银行,B银行需与甲银行达成协议。

提示: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务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向B发货。

实际发货过程中,A表示由C向B发货,当债务人A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B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提示:债务承担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例题·多选题】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2007年)A.存在有效债权B.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让与协议C.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D.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E.存在待生效债权[答疑编号6492230201]『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不要求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例题·多选题】在债法理论中,债的移转形式包括()。

(2009年)A.债权让与B.债的清偿C.债的混同D.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E.债务承担[答疑编号6492230202]『正确答案』A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移转形式。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

债法

债法

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一)关于《法学阶梯》中关于债的定义的理解“obligatioest juris vinculum quo necessitate adst ringimur aliciuus solvendae rei secundum nostrae civitatis juris”(二)要理解债的概念必须注意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三)综合以上知识可以将债的概念定义为:二、债的要素——三要素(一)债的主体1、含义:2、注意:(1)双方特定——相对权;(2)双方——不存在三方或多方;(3)方内的数量与一般相同3、从两个角度看成为债的主体的资格(1)从权利能力的角度(2)从行为能力的角度(二)债的客体1、这一要素究竟应当称为债的客体还是债的标的?2、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3、债的客体的形态主要有:交付货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交劳动成果以及不作为。

(三)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1、债权(1)含义:注意这里的特定行为既可以是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

(2)特征(是通过将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而得出的)『1』财产权『2』请求权注意:我们说债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并不标明债权等同于请求权,原因有以下两点:『3』相对权『4』无排他性[1]排他性:[2]有无排他性是债权与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5』平等性[1]平等性的含义[2]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时:在其他情况下由债务人自行选择如何给付『6』可让与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7』无追及性『8』有期限(3)债权的权能『1』含义:『2』债权的具体权能[1]给付请求权——首要权能、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本质权能、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能——强制执行力教材认为还有第四个处分权能,思考题2、债务(1)含义:义务而不是责任(注意义务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2)特征『1』债务具有义务的一般特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2』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来看,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给付的内容是确定的『4』债务不允许永久存在——对应着债权的期限性作业: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第二节:债权法一、债权法的概念(一)含义(二)世界各国债权法的基本情况二、债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一)总的说(二)具体的说1、从理论角度上看2、从实践的角度看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一、无因管理——事实行为二、不当得利——事件三、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四、合同——民事法律行为五、其他发生根据:例如悬赏、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等第四节: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内容的确定方式(二)含义(三)对债的发生根据进行分析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否是特定物(二)含义三、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单一(二)单纯之债的含义:(三)选择之债1、含义:2、标的的确定方式(1)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2)行使选择权进行确定『1』选择权[1]含义; [2]形成权;[3]是否是专属权(归当事人之一或者归第三人时不同)『2』选择权的归属『3』选择权的转移『4』选择权的行使[1]形成权,不需对方同意;[2]行使后不得撤销或变更『5』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划分标准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五节:债的移转与消灭一、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的含义——债的主体的变更(二)导致债发生移转的原因1、法定原因——法定继承、企业合并2、约定原因——债的让与、债务的承受与债的概括承受(三)债的移转的类型1、债权的让与2、债务的承担3、债的概括承受(四)债权的转让1、含义:2、特征(1)转让协议的非要式性(2)转让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3)转让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3、债权让与的条件(1)以有效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有三类债权不得转让(3)让与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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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代为清偿——第三人
▪ 依据合同性质可代为清偿(例外,如技术、 信任等)
▪ 债权人债务人未约定“禁止由第三人代为 清偿”
▪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理由,且债务 人也无异议
▪ 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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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效;撤销后抵销无效,乙债权仍存在 乙债权(被动债权)可得撤销,抵销权人(撤
销权人)知道可撤销而仍为抵销,视为抛弃撤销 权,抵销有效;不知可撤销的,仍可行使撤销权, 一经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抵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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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2)诉讼时效与抵销(承认时效利益原则) 甲债权(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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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发生在( C )的场合. A.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消灭 B.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 C.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 的地位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
《合同法》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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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理念与债的消灭
1、债为法律世界的动态因素,含有消亡的基因 2、债的消灭,即债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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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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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3篇)

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移转,又称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务移转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责任以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本文将从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二、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概述1. 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首先体现在债权人的利益保障。

在债务移转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债务人恶意转让债务:债务人可能出于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恶意转让债务。

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移转。

(2)债务移转后,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在债务移转后,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还涉及到债务人的责任承担。

在债务移转过程中,债务人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债务移转通知义务:债务人应当将债务移转事项通知债权人,否则,债务移转不发生法律效力。

(2)债务移转后的责任承担:债务移转后,债务人仍对未转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还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第三人同意债务移转:第三人同意债务移转后,其成为新的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权利,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

(2)第三人拒绝债务移转:第三人有权拒绝债务移转,此时,债务移转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债权人的利益保障(1)债务人恶意转让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让债务的行为。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债务移转后,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债务。

新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务人的责任承担(1)债务移转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务移转事项通知债权人。

法考民法五十六表之债法

法考民法五十六表之债法
债法
【表二十一:债的移转】
对比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3.遵循法定形式。 注意: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通知 的 意义在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不能对原债权人进行清 偿
1.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3.经债权人同意。 4.遵循法定形式。
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断
4.抵销的主张
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之日起中断。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
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后,受
让人 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②保证人的相对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 a. 若经过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有效。由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业法人承担补充 责任;
b.若未经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无效。
【表二十三:债的担保】
Hale Waihona Puke 保证1.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①有限保证是指按照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定金
定义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 金接受方。
种类
1.违约定金:若一方根本违约,当违约方为给付者时,其丧失定金,当违约方为收受者时,其双倍返还定金; 2.立约定金:交付一方拒绝订立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交付定金后主合同方有效力,但主合同已全部履行或主要部分已经履行的除外。 4.解约定金:交付一方解除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债的移转与消灭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 变更的现象。
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裁决、基于民
事行为的发生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 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的消灭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由于 债的目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 字据消灭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按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而为之,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 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提存受领人: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债 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
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 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 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 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

债的消灭的定义是什么

债的消灭的定义是什么

债的消灭的定义是什么债的消灭,⼜称为债的终⽌,是指债的关系当事⼈双⽅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那么实际⽣活中,债的消灭的定义是什么?怎么判断债的消灭呢?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债的消灭的定义是什么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与债的效⼒的停⽌或减弱不同。

债的效⼒的停⽌或阻⽌,是因债务⼈⾏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的履⾏请求,从⽽使债权的效⼒受阻⽌或停⽌。

债的效⼒减弱,是指债权⼈不能⾏使给付请求权百傪受领合债务⼈的给付。

⽽债的消灭,则是债的关系消灭,再也谈不上债的效⼒。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与变更不同。

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

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已。

尽管从原主⾓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性⽽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

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债是债权⼈与债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期限性的权利,性质上不能永久存在。

因为债权⼈设定债的⽬的是为取得某咱利益的,⽽其利益的取得须通过债权的实现⽽达到。

债权实现,债也就消灭。

就此意义上说,债的⾼[不可⼀世⾝就是为了债的消灭。

债是⼀各瞌态的关系,正昌通过债的发⽣、消灭的过程⽽满⾜债权⼈的利益,实现债的功能。

债的消灭,除当事⼈间的权利义务紖外,其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有负债字据的债消灭的,债务⼈得请求返还或涂销钡债的字据。

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没有消灭的原因,债主不能消灭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类:其⼀,基于债的⽬的达到⽽消灭。

例如,清偿、混同,都是使债的⽬的达到的原因。

其⼆,基于债的⽬的不能达到⽽消灭。

例如,在给付不能时债的⽬的就不能达到,债也应消灭。

其三,基于当事⼈的意思⽽消灭。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1、单选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1个月(江南博哥)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甲公司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因此,该债务承担协议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故A选项错误。

依《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9条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多选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

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

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

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

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54题)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正确答案:A,B,D 涉及知识点:债的保全和担保2.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的权利的是:( )A.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B.某甲与某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C.某天雨夜,刘某替出门的邻居修理被风刮跑的屋顶而享有对其邻居的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D.小张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金领取权正确答案:B,C解析: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利。

AD选项均属于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性的权利,故不能代位行使。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知识模块:债的保全和担保3.一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定金。

下列情形中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是:( ) A.意外遭遇火灾,卖方不能交付货物B.洪水出现,卖方不能交付货物C.意外遭遇盗窃,卖方不能交付货物D.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卖方已经按买方的要求支付了违约金正确答案:A,B,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民学-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

民学-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

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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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权利的存在。因此此项制度必须找到债务人利益与受让人利 益的最佳平衡点。鉴于成文的法律己经规定了债务人的抵销权, 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债权受让人在债务人得行使抵销权的情 况下可以运用的救济手段有:1、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前得知 债务人有可抵销的债权时,得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 第3项和《合同法》第52条1款行使撤销权,撤销与债权人达成 的债权让与合同;2、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后,按不当得利 之债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让与人因债务人向受让人行使 抵销权而消灭其债务,受有利益,同时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 失,让与人无保持该利益的合法根据)。当然,法律也可以直 接赋予善意受让人以求偿权,准许其向让与人主张因债务人的 抵销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思考提示:承担人张某与债权人年某之间成立债务承担合同,依其意思表 示解释,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因而债务人范某不能免除债务。
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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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2001年10月,双方对账,甲 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承诺该款于2002年3月付清。 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款过程中,甲 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言明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 款5万元由丙公司于2002年8月前偿还给乙公司。协议订立后, 甲公司将其与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事实通知了乙公司。2002 年5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给付的2万元。2002年8月,丙公司 未能按约将剩余的3万元偿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2002年10月 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剩余货款。
思考提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仍可 按照有关抵销的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原告年某是某市养牛专业户,将牛卖给该市贩牛专业户范某,范某再将 牛卖给外地贩牛专业户张某。经结算,范某欠年某六千余元。范某 表示,我与张某有帐,这笔钱可由张某还。张某亦向年某表示,愿 替范某还这笔钱,年某同意。不久,张某下落不明,年某要求范某 偿还,范某不同意,年某遂向法院起诉。问:范某是否应承担清偿 责任?

债的移转法律后果(3篇)

债的移转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即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化。

债的移转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到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等问题。

债的移转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债务人的权益,因此,对于债的移转法律后果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的移转概述(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化,即债的主体发生变化。

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和债务移转两种情形。

1. 债权移转: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 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的移转的法律特征1. 债的移转是一种合同行为。

2. 债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债的移转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4. 债的移转可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三、债的移转的法律后果(一)债权移转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利的变更:债权移转后,原债权人的债权权利转移给受让人,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权利。

2. 债权人义务的变更:债权移转后,原债权人的义务也转移给受让人,原债权人不再承担债权义务。

3. 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债权移转后,受让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受让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4. 债权人责任的免除:债权移转后,原债权人不再承担因债权而产生的责任。

(二)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权利的变更:债务移转后,原债务人的债务权利转移给受让人,原债务人不再享有债务权利。

2. 债务人义务的变更:债务移转后,原债务人的义务也转移给受让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义务。

3. 债务人责任的免除:债务移转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因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4. 债务人权利的保护:债务移转后,受让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权利,受让人可以依法向债权人主张债务。

四、债的移转的法律限制(一)债权移转的限制1. 法律限制:根据《合同法》规定,部分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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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 担人承担。《合同法》第86条规定, “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 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 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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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 给第三人。债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 情形:合同的移转及企业的合并。
这是指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
(一)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 行为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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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 体变更。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 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 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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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 让人为之。《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 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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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 权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 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 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 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 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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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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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债权人不 得转让。《合同法》第79 条规定:“ 债 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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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 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 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 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此规定, 债的当事人一方合并的,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 也就一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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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因 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 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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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变更是 指改变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 在;而债消灭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不存在了。导致债消灭的原因很多, 较常见的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 除和混同等。
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
将原主体的债移转于他主体。包括债权 让与、 债务承担及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 (即债的概括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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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 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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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 权。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 件,如债权证书、票据等交付受让人 ; 还应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 的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 方式等 ;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 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担保物的, 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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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债务承担 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 律行为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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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合意,并 经债权人同意。
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所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性质
上不能移转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 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不 能移转的债务不得转移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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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 任。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 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 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 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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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 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 人仍向让与人清偿的,除构成向第三人 履行外,其清偿无效,不能对抗受让人, 而只能依不当得利向受清偿的让与人要 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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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通知可以 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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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 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合同法》第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 外。”
因此,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 转移于第三人的, 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发 生转移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第89条规定,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其成立条件和效力, 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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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 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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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 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 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 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 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 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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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 利和负担义务。合同移转既可因当事人 间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 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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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84条 “债务人 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88 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 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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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移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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