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当中,劳动合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为着入点,指出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立信息化的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等措施,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重要性问题措施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就是一种控制、协调、监督、指挥等的活动,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地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这样有利于正常运行劳动合同制度,充分地发挥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协调与激励作用,实现了施工人员的合理配置,进而调动了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随着项目工程地点的变化而流动,经常是东奔西走,四海为家。
一个项目工程完工之后,这个项目的施工员工或者回家待命,或者到公司的本部去学习,或者到下一个工程地继续工作。
建筑企业的施工工作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给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
其次,建筑项目的施工环节有时会导致环境污染或者交通阻塞,建筑施工单位为了尽量减少对群众的影响,有时会选择在更适合施工的时间而不是按找大众地正常工作时间来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可能会因为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因此必须要加快施工进度,而在这个期间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集中,无法像其他人那样进行有规律的劳作;还有因为季节、歇工、天气影响等原因,也会导致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固定。
另外,由于施工单位施工的不确定性,有时会发生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问题非常多,也非常复杂,如关于赔偿问题谁来负主要责任等。
劳动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施工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巩固劳动纪律的一个重要手段,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当出现纠纷的时候,它也是处理纠纷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若干不足的思考
《 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来 , 社
一
些 问题 。这 些 问题 包 括 连 续 的 在职时 劳动报 酬和加班 费拖欠 ,
会各界都给 予 了积极 的评价 。应 含 义和计 算 明确 , 两次 固定期 而对 于劳动者离职后主张支付拖 该说 , 该法的 通过有 利于 明确 劳 限合 同后的适 用问题 , 十年 的计 欠 劳动报酬 和加班费则不在其职
定, 劳务 派遣单 位违 反本法 规定
劳 动合 同 法第 七 十 一 条 规 造 成这些 问题 存在 的是与 《 动 劳
的, 由劳 动行政 部 门和其他 有关 定 , 全 日制用工 双方 当事人 任 合 同法》 非 配套 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 的, 何 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 止 需 要 《 动合 同法 》 劳 的进 一 步细 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 用 工 。终 止用 工 , 用人 单位不 向 化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转型时 期 , 标 准处 以罚 款 , 由工商行 政管 劳 动者支付 经济 补偿 。如果用人 由于我 国的劳动关 系呈现 出多层 并
日制 用工 情 况 支付 经 济 补 偿 的 问 部分 , 的履行 必须在 法律 的规 这一 责任 , 它 并没 有劳动 者在职 和
题 等方 面仍 存在 不足 , 有待通过 定和用人单 位的管理下进行 。[】 离职的 区分 , 目前的实践 中 , 1 但 在
司法解释或修 改法律进 一步修 改 当出现 法定 的情形 , 用人 单位也 处理用人单位拖延 结算 劳动者在
理部 门 吊销 营业执 照 ; 给被 派遣 单 位存在 严重 违法 行 为 , 比如 拖 次性 、 杂性 , 复 涉及 多方主体 , 牵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 算 以及 十年 的长度 问题 。无 固定 责范 围 , 劳动者 举报 到劳动监 察
2024年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4篇)
2024年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2024年,我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劳动法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下面,我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我在学习劳动法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劳动法对于规范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石。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等一系列的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能够合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其次,劳动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保证。
学习劳动法让我认识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如平等就业、正当解雇、集体协商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交往和公平合作,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和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再次,劳动法是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依据。
在高度市场竞争的背景下,企业合规经营是确保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
学习劳动法让我认识到,企业在雇佣劳动者、管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监督、违法行为处罚等制度,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保持社会秩序和经济的有序运行。
最后,劳动法是涵养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保护。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帮助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劳动法强调平等就业、平等支付、平等晋升等原则,打破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公平现象。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机制,如劳动合同书面和见证、劳动合同签订前告知等,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逐渐复杂化,劳动合同的管理和规范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此,中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就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聘用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法享有的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无论是国内劳工还是外籍劳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将就业合同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和保存。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关系的明确和双方权益的法定保护。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经济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确保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享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合法权益,也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总之,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不仅明确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形式要求,还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刘雄刚随着市场经济开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作为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关系稳定调整起到重要作用。
201*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
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根本知识,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权,依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1、劳动合同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特点主要指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篇1甲方(法律专业人士):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背景及目的鉴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合同法领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难题。
为此,本法律顾问团队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以期为解决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对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认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合同编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合法性原则。
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1. 合同要约与承诺:双方应明确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确保合同成立的合法性。
2. 格式条款与解释:强调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四、合同履行的问题1. 履行义务与抗辩权:明确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通知义务等,并对抗辩权的行使进行规范。
2.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分担: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和方法。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的问题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解除程序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进行详细阐述。
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1. 违约责任的认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2.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对损害赔偿的认定、计算方法和范围进行规范,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合同编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涉及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协调问题,如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衔接。
强调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部门法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因本合同编相关问题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关于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1年第10卷第1期关于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思考□高予秋【摘要】当前,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了思考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作者单位】高予秋,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当前,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就目前审判实践而言,法院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劳动部颁布的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仍然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违反《劳动法》的主要表现目前,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有:一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是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是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四是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甚至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五是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六是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七是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
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八是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劳动合同无效问题1. 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其特征是:一是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二是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2. 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5)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条款。
3.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效劳动合同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未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如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2. 劳动报酬权问题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生产经营的效益等因素,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问题1.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结束的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赵铁迪【摘要】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逐渐成为劳动关系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疑点和难点。
对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从而为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供若干建议。
%Since its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2008, labor contract law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aws in the field of labor relations .Despite the introduction of a series of supporting rules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 many doubts and troubles exist in implementing labor contract law .An analysis of a typical case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for employers to apply item 2, article 39 i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期刊名称】《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9)002【总页数】3页(P90-92)【关键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案例分析【作者】赵铁迪【作者单位】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人力资源处,北京 10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正是其中之一。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课 以及校 内专 业实践课 以后所进行 的实
践性教学环节 ,是提高 学生实践技 能的 重要途径 。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 目前大部 分 高等职业 院校按照专业 培养 目标 要求
从 目前情况来 看 ,顶 岗实习相 当于 推荐就业 , 企业通过择优 、 面试 等环节将
学 生录用 , 安排到相应 的岗位 , 并 学生 与
旦劳动权益受到 人单 位侵害 ,只能
通过 民事诉 讼 的方 式 来 维 护 自己 的权
益。因此 , 尽快 I 台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确 t { 叫
( ) 二 学生顶 岗实习身份 不影响其劳
动者资格 ,学生与用人单 位之 间关 系应
认 定 为 劳 动 法律 关 系
学生在实习 、 打工小的身份 以及学生 、 学
学模 式 ,即在学 校学习两年 或两年半 理
按 照对员工 的管 理办法和薪酬待 遇对实
习学生进行 了管理。 ( ) 岗实习学生、 一 顶 学校、 用人单位
之 间 关 系的 现 实观 点
论 ,最后一年或半 年在相应 单位顶 岗实 习 ,进入相应专业 对 口的企 业等用人 单 位参加 生产实践 。 由实 习单 位提供一 定
现阶段 ,同家没有专 门的法律法 规
供 的劳动绩效来支付劳动报酬 ,顶 岗实
习学生显然属 于劳动者 的范畴 。 笔 者认 为 ,顶 岗实 习期学 生与用人 单 位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应受 到劳动立法 的保护 , 应认定为劳动法律 关系。
三 、学 生 顶 岗实 习期 间 应 享 有 的 劳 动 权 益
的工作 环境 ,以指 派专人传 授技能 等形
条所作 的规定 ,高职学 生在实 习期 间与 用人 单位是一种雇佣关 系 。劳务合 同关 系论 者主张 , 实习学生不是劳 动者 身份 ,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分析与思考
许 多 用 人 单 位都 能严 格 遵 守 劳 动 方 面 的法律 法规 , 法 为劳动 者缴纳 养 依 老 、失 业 、医 疗、工 伤 等 社 会 保 险 ,
社 会保 险覆盖 面进一 步扩 大 , 动者 劳
合 同 也逐 步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自觉行
为, 以前普遍 存在 的用 人单位 与劳 动 者 以 口头 协 议代 替 书面 合 同的 现 象 基 本 绝 迹 ;另一 方 面 劳 动 者 依 法 维
第 一 ,强 化 舆 论 引 导 ,将 劳 动 关
积极 引 导其 尽 快 实现 劳 动 关 系 的规
范、 有序 、 协调 、 和谐 、 稳定发展 。
第 二 ,进 一 步 完 善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调保障机 制 。 一是 继 续深 入推 行 工资 集 体协 商和 集体 合 同制 度 , 切实发 挥
合 同签 订 率达 到 9 . 85 %,当年 劳 动合 同备 案 人数 共 6 7 人 ;集体 合 同订 64 立 数 为 11 , 9 户 企业 集体 合 同签 订率
为 9 %, 9 户 企业开展 了工资集体 1 有 5
《 动合 同法 》强制 用 人 单位 与 劳
劳 动者签订劳 动合 同并鼓励 签订无 固
用 担保制 度 。 第 三 ,继续 加大 劳动 监 察 力度 , 及 时处 理 劳动争议 ,落实好 政府 监管
企 业 规 范 运 行 的 责 任 。 对 企 业 劳 动 面
民营经 济 、中小 企 业劳 动关 系 特 点 ,
争 议 日益 增多 的状况 , 一是建 立监督
检查 工作 制度 , 府 相关部 门要在各 政 负 其 责 的前 提 下 ,以提 高 维 权 的广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
虽然《 草案》 对于合 同终 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规定得 更加 明
确了, 但是《 案》 草 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 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 的
按 满 年 个 《 草案》 1 第 3条对劳动 合 同的试用 期进 行 了严格 的规 定 , 工作 年限 , 满 6个月 支付 半个 月工 资 、 1 支付 1 月工
下. 用人单位 当然倾 向于 不签 合同。 但事 实上这可能会 对其 造成 的保 护 。 损害。
第二 .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劳动者要 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0天 内就可 以顺利实现转接 . 而有些工 第三 .该条款 并没有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及时补办书面 劳动 预告期间。有些工作在 3 草案》 对不 同情况作出不同规 合同手续的惩罚措施 . 没有法律强 制力 。 不利于促成书面合 同的 作则需要更长 的时间。这就需要《 另外 。 建议《 草案》 于一 些需要保 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 对 签订 。 为劳动者维权带来 了不便 。因此 。 应建立签订合 同的举证 定。 责任倒 置制度 。当发生劳动争议 时 . 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 责任。 况 . 须 规定特 别的程序 和较长预 告期 间 . 以便 用人单位做 好保 密工 如其 能够 用合 理书面证 据举证 。则免除其责任或向劳动者追究 作 。 责任 。相 反 . 若其举证不能 . 则依 法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这 第三 . 对于特殊情况 下. 劳动者可 以不通知 用人单位 立即解 样. 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有利于用人单位 的。 由于该制度 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 值得商榷 。 因为订 立合同的 目的就是为双方 若 则合 同就无 的建立, 也会对其主动签订劳动合 同起到督促作用 , 较好地保护 的权 益设 置保 障 , 无需任何通知 即自行解 除合 同 , 不利于保 障劳动 关系的和谐稳 定。 了劳动者 的权益 。同时,还应 明确规定 用人单 位举证不能情况 任何 法律 约束力可言 , 下, 有关部 门对他的惩治措施 , 强制立即补办 书面劳动合 同手 如 续、 规定对其加 以行政处罚或赔偿劳动者相应费用等。 二、 试用期制度 存在的问囊
《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问题思考
者的倾 向性保护 , 也兼顾 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 这和建立和谐社会 的理念是一致 的。
2适用范围应拓宽, . 概念使用应统一 在适用范 围上 , 长期 以来我 国实行带有 浓重 身份色彩 的用工 管理模式 , 劳动保障部 门和人事
《 劳动合 同法 》 的立法依据, 既不符合草案 内容 的 实际情况 , 不利于后 者为适应形势变化 的需 要 也 作出创设性规定 。另外 , 劳动合 同受制 于集 体合 同, 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集体合 同优先 于劳动合 同。我国《 劳动法 》 3 条规定 : 第 5 “ 依法签订的集体 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 ”
加 时不签 订 、 补 办书 面劳 动合 同的规 定 。 不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 案) 劳动 法; 同法 草 ; 合
中图分类 号 : 9 25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6 21 2 (0 6 0 0 70 D 2. 2 B 1 7 —0 0 2 0 ) 60 4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经过多 》 年的酝酿后 , 已于 2 5 1 月下旬正式提交 1 0 年 2 0 0 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1 次会议初审 , 0 年 3 9 2 6 0 月 2 O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 向社
民 商 法研 究 ・
《 动 合 同 法 ( 案 ) 关 问 题 思 考 劳 草 相
韩 澎
摘 要 : 劳动合 同法 ( 《 草案 ) 以《 》 劳动 法》 为立法依 据 并 不妥 3 , 度设 计 上 可借 鉴《 同法 》 - " 制 合 的有 益经验 ; 用 范 围应拓 宽为用人 主体 和 劳动者 , 注 意概 念使 用要 统一 ; 范 双 重 劳动 关 系, 适 并 规 完善 劳动 者单 方解 除 劳动 合 同的规 定 , 增加 劳动合 同可 变更情 形 , 实可撤销 情 形 ; 充 建议 对 劳动 派 遣设 专章 予 以详细 规定 , 严谨 对试 用期 的规定 , 增加 劳 动争议 处理模 式的 选择 。此前笔者 先后承担 了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的 全 两次征求意见 工作 , 并在 最近陪同全 国人大法律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及思考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该法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与旧《劳动合同法》对比,它不仅扩大了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
但新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执行、解除的高度规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法律本身的范畴;而其又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加之新法自实施之初,便遇上了国际金融危机。
因此本法自实行以来,就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没有下降趋势,反而呈现高幅增长。
而一些需用新《劳动合同法》裁判的新问题,如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周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等也纷纷开始出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新《劳动合同法》自身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该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以及无同定期限的适用范围,大大制约了单位用工形式的灵活性。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更是倾向于不考查原因,直接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单位,这既不利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来了个“一刀切”,凡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使本属自由意愿的劳动用工变成了“终身制”。
在一些人员流动性高的行业极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规避法律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而这最终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无裨益。
2、配套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节是以健全的劳动立法为基础的,没有完善的劳动立法就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思考
合性 和 难 度 。案 例 选 择应 贴 近 学 生 的 知识 水 平 、理 解 能 力 以及 经 验 背 景 ,使 学 生 容 易 理解 ,并 且 熟 悉 感会 提 升 学 生 参 与讨 论 的 兴
趣 ,点 燃 学生 的求 知 欲望 。此 外 ,由 于经 济 法 本 身处 于 不 断 发 展
行讲 授 后 ,为 了加 深 学 习 印 象 ,巩 固学 习效 果 ,检 验 学 习水 平 而
2 0 年1 1 《 0 8 月 曰 劳动 合 同 法 》正 式实 施 ,对 于 完善 我 国 劳动
组 织学 生 进 行讨 论 案 例 。 这一 方法 要 求 教 师必 须 事 先 准 备好 有 一 合 同制度 ,明确 劳动 合 同双方 当事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劳动 者 的
定针 对 性 和 难度 、有 不 同 意见 和 结 论 的 案例 。这 类 案例 必须 具 备 合 法 权益 ,构 建和 发展 和 谐稳定 的 劳动 关 系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主要 情 节 和 细节 ,教 师 在介 绍 案情 后 ,提 出有 关 问题 ,要 求学 生 但 是 ,也 应该 看到 ,劳动 合 同法的 实施也 引来 了诸多 争议 ,劳 动者 运 用所 学 的 经济 法 理 论 和 有 关法 律 规 定 解决 实 际 问 题 。 可分 小 组 们 认 为 ,单个 的劳 动者 在具 体 的劳动 关 系 中 ,相 对强 大的 用人单 位
考 答 案 并说 明理 由。 这种 方式 可 以培 养学 生 分 析 问题 、解 决 问 题 合 同 的争议 最 为激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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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劳 动合 同法实施后 出现 问题
4调整 课 程考 评 方法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思考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思考【摘要】本文探讨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在介绍了何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该行为的法律依据。
接着在分别讨论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风险和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的合法性解读和争议。
在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思考,并强调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从而提高对劳动合同解除过程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关键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条件、程序、风险、注意事项、解读、争议、劳动者权益、保障、思考。
1. 引言1.1 何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行使解雇权利的一种形式,通常发生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过法定程序和依法通知劳动者等。
在程序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通知劳动者、听取劳动者意见、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在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或劳动组织可根据相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并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慎重考虑,确保合法合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1.2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影响的分析与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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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一
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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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企 业 用 工 的稳定 性
《劳动合同与法律纠纷处理》学习心得
《劳动合同与法律纠纷处理》学习心得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1、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连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2、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是从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推断纠纷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纠纷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躲避法律责任。
4、企业辞退、解聘或者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
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5、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员工拒绝服从安排,从而引发劳动纠纷,仲裁部门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有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
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
6、这就告诉用人单位。
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与时间。
7、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纠纷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与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
8、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纠纷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一些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纠纷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务必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9、企业假如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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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作者:曾咏梅「摘要」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容。
劳动法应确认口头劳动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应正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把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改革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对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建立一种以期待利益损失补偿为主,劳动贡献积累、伤病补贴和惩罚性补偿为辅的辞退补偿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定期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不稳定就业补偿金。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由于我国《劳动法》制定和颁布时间较早,《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不少规定与现实的劳动用工情况已明显不相适应。
为解决在劳动合同实践中发生的很多无法可依的问题,各地已先后制定了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定容不统一。
所以,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并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中。
实践量使用的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问题,是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重大问题。
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立法研究,对维护当事人,特别是维护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在理论上,签订合同通常可以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由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合同容较复杂,为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虽然法律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口头合同仍大量存在。
据《晚报》报道,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在全市围开展的一次维权检查中发现:被调查的5584家用人单位中,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有2010家,占了36%.[1]对于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及地方性法规均未作明确规定。
理论上存在这样两种观点:其一,口头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口头形式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因此,根据《劳动法》第18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口头劳动合同无效。
其二,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口头劳动合同成立,在不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应为有效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目的,一是在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时有所依据,二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以便于分清责任。
如果当事人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则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至少可以根据法定劳动基准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也可以根据集体合同确定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此,仅因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便确认该合同无效,显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形式要件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合同形式要件的一种变通性规定,其理论基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坚持公平原则。
《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在《劳动法》对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定不清时,应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
(3)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从国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各国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一般并不把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如英国、日本等国劳动法均未要求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德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作限制,当事人对重要的劳动条件,如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履行劳动义务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等,口头协商即可。
如果没有对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劳动合同同样有效,只不过雇主有义务支付惯常的报酬,如果雇主所属行业有统一适用的集体合同,则确定报酬时以集体合同为准。
[2](P85)法国劳动法虽然要求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要详细说明订立合同的理由,但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合同。
[2](P205)(4)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口头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目前,《劳动法》虽未明确规定口头劳动合同无效,但还是认为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对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前一个法律后果,除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否则,劳动者是很难享受其利的。
因为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很可能会失去工作机会。
后一个法律后果,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年)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围主要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损失、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的损失、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的损失等,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损失并未包括在。
在实践中,由于维权成本高,加之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受损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真正能取得法定补偿的很少。
此外,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地方性法规增加了行政罚款措施,但行政罚款如果不与“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使用,其督促作用仍很有限。
口头劳动合同容认定中,最大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目前,口头劳动合同主要产生于两种情形:一种是自始即未采用书面形式,即劳动者最初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便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一种是原书面定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书面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
对于前一种情形,如果口头劳动合同被视为无效,则从理论上看当事人当然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其决定权主要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这就在客观上使用人单位享有了随时解雇劳动者的主动权,明显不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有些地方性法规对用人单位解除口头劳动合同作了一定限制。
比如《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实施)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 《省劳动合同规定》(2004年实施)第10条规定:“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其对劳动者的保护比《劳动法》还是进了一步。
对于书面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其期限的确定《劳动法》未予规定。
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16条对此作了一个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该解释对“原条件”是否包括原合同期限表述不清,但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来看,应该不包括原合同期限。
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对此作了解释:“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签了一个新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显然,这样的解释不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反而助长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气焰,因为不书面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目前,口头劳动合同关系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虽然与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现行劳动合同立法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导致在很多地方的用人单位采用口头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既可以减少社会保险支出,又可以享有即时解除合同权。
如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力或劳动者无法举证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甚至可以不支付任何补偿。
趋利的本性使用人单位尽可能扩大口头劳动合同的适用围。
书面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如何使用人单位自觉使用书面劳动合同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之外,还应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国外有关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1)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已向用人单位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已经接受的,即当事人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应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2)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口头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
考虑到有些劳动者可能为了跳槽方便而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法律应规定,因劳动者一方原因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此类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但劳动者一方应提前30日预告方能解除。
(3)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容不能确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部集体合同或同行业同类工种的一般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等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一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一定金额的罚款,并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5)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损失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损失、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的损失、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损失等,原则上不低于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在理论上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认识,究其原因是学者们对解除与终止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解除主要是指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效力。
广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基于狭义解除以外的一定法律事实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如抵消、混同等。
[3]根据此种理解,广义解除便成为终止的上位概念,同时狭义解除则成为与终止并列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