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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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

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由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大队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大队必须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两名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三名志愿辅导员。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中队要至少聘请一名校外(志愿)辅导员。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省、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一、初二年级7个(含7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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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东青联〔〕22号
关于印发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团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少工委,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全市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少先队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青联〔〕51号)精神,根据少
先队工作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对《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东青联〔〕10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东营市委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少工委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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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4 2020年4月19日
东营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经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事,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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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中青联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少工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07]24号),根据当前少先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强调和提出以下意见。

1.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力量,是少年儿童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致少先队建队60周年贺信和第六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新的历史条件下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把握组织属性,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2.各地小学和初中要设置大队辅导员岗位。

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应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大队辅导员按不低于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配备和管理、使用,通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

教师担任大队辅导员期间要将辅导员工作作为主业,同时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中学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

3.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要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总辅导员。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职工作纲要〔试行〕前言为进一步指导和标准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明确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年儿童每个年龄阶段的具体任务,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涉及少先队的工作理念和目标、分年级工作内容和活动建议、主要职责等少先队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

本纲要明确了各年级少先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年级的基本目标、主要工作、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基础工作与特色活动相结合的实施原则作了扼要的提示,并从“工作内容”、“工作与活动建议”、“激励方式”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纲要中列出的不同年级的工作内容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联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工作成果,表达了少先队教育的整体性和一贯性。

本纲要遵循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少先队员的主体性。

贯穿两条主线,一是发挥少先队的优势,开展少先队教育活动,提高少先队员综合素质;二是从少先队作为少年儿童自己组织的角度,关注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少先队员健全人格。

本纲要在保证少先队辅导员完成基本工作的同时,又留下充分的创造空间。

辅导员可根据时代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特色活动,增设特色奖章。

“工作与活动建议”的内容要求辅导员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本纲要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志愿辅导员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总述一、少先队的基本特征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少先队。

少先队的基本特征:〔一〕儿童性少先队面向6至14周岁的少年儿童。

少先队开展的各项活动适合这一阶段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

〔二〕群众性少先队面向所有适龄儿童,凡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的,都应被批准成为少先队员。

少先队开展的各项活动面向全体少先队员。

〔三〕教育性少先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努力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试行)

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试行)

附件2:淮北市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试行)一、少先队辅导员1、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量计算: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量由少先队活动工作量和兼课课时工作量(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可以不兼课)组成,总量每学期不少于200课时。

根据《安徽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辅导员职责,按照学校工作安排所从事少先队工作,经学校认定的,可以计算为少先队活动工作量。

一般工作时长1小时计1课时工作量。

少年队辅导员兼课的,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节,1节课计1课时工作量。

2、符合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业特点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与中小学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3、教育教学成绩、教育科研成绩等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教人(2005)06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

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1、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形式: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形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包括团体心理辅导、校园心理剧、心理素质拓展活动等形式)、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个别心理辅导服务等。

2、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工作量:以心理健康教育科目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量由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量和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可以不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组成,总量一学期应不少于200课时。

3、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工作量计算: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1节课计1课时工作量;(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期一般不少于100节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提供教案及课程安排计划、课程表等)。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1次(时长不少于1.5小时)计2课时工作量;(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现场有关资料)。

心理健康教育讲座1次(时长不少于1.5小时)计2课时工作量;(提供讲课提纲或讲稿、活动现场有关资料)。

个别心理辅导服务1次(时长不少30分钟)计1课时工作量。

(提供个案分析)。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辽宁省指导手册(农村版)(讨论稿)辽宁省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少先队工作学会二00六年八月写在前面的话: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明确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年儿童每个年龄阶段的具体任务,全国少工委制定了《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为便于广大辅导员摸准少先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做好基层少先队工作。

我们从辽宁少先队工作实际出发,突出辽宁少先队工作的特点,打造辽宁少先队工作的品牌,编写出《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指导手册(城市版、农村版)。

《手册》突出少先队员的主体性,尊重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不仅给出了“规定项目”,还给辅导员留下了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的广阔的创造舞台。

十月是红色的季节,国旗在飘,队旗在舞,红领巾在飞。

在这里我们将《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指导手册献给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57周年,献给中国少年先锋队辽宁省第五次代表大会。

前言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明确少先队辅导员在少年儿童每个年龄阶段的具体任务,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涉及少先队的工作理念和目标、分年级工作内容和活动建议、主要职责等少先队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

本纲要明确了各年级少先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年级的基本目标、主要工作、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基础工作与特色活动相结合的实施原则作了扼要的提示,并从“工作内容”、“工作与活动建议”、“激励方式”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纲要中列出的不同年级的工作内容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联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工作成果,体现了少先队教育的整体性和一贯性。

本纲要遵循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少先队员的主体性。

贯穿两条主线,一是发挥少先队的优势,开展少先队教育活动,提高少先队员综合素质;二是从少先队作为少年儿童自己组织的角度,关注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少先队员健全人格。

本纲要在保证少先队辅导员完成基本工作的同时,又留下充分的创造空间。

关于规范任理市少先队辅导员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任理市少先队辅导员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任理市少先队辅导员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根据《任理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市少先队辅导员选拔条件,规范任免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县遵照执行。

一、选拔任用条件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基本要求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二)学历要求区(市)县总辅导员和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三)经验能力要求区(市)县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少先队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少先队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熟悉少先队工作,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四)培训要求少先队总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少工委组织的培训,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培训。

中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学校少先队大队(或上级少工委)组织的培训。

二、选拔任用程序区(市)县总辅导员由区(市)县团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名,并报经市少工委同意后,由区(市)县团委、教育局、少工委联合发文任命。

市直属学校大队辅导员候选人由所在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并报市少工委同意后,由学校发文任命。

区(市)县所属学校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提出推荐意见,区(市)县少工委同意后,由学校发文任命。

区(市)县所属学校大队辅导员的任命应报市少工委备案。

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聘用,并报区(市)县少工委备案。

志愿辅导员由学校、社区少先队组织聘任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中青联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加强少先队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推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定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2012年12月31日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第二条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

少先队辅导员基础知识复习题库(一)

少先队辅导员基础知识复习题库(一)

少先队辅导员基础知识复习题库(一)一、填空题:1.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队旗中央的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

2.少先队的呼号是:“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回答:“时刻准备着!”前一句“呼”;指的是理想和目标;后一句“答”,指的是决心和行动。

3.少先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4.1922年,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我国第一个少年儿童革命组织叫安源儿童团。

5.少先队的队会是少先队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全体少先队员必须参加的集会。

6.少先队组织在学校(社区)可以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

7.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少先队工作的基本保障。

8.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念是“三个为了”: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9.少先队工作的宗旨是: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10.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9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

),(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11.第六次全国少代会工作报告题目是《高举队旗跟党走,为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勇敢前进》。

12.争当“四好少年”是指:争当热爱祖国、理想远大的好少年,争当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少年,争当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争当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

13.开展“五心”教育是指: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诚心献给他人、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

14.《队章》规定,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全国少工委。

15.2010年6月,在全国少工委六届一次全委会上第一次增选辅导员为全国少工委委员。

16.全国少工委是少先队的最高领导机构,地方少工委是地方各级少先队的领导机构。

17.少先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少先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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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4.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少工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发布区级团委、少工委的聘任决定后方可任用。

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

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作为组织发展对象培养,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6.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般不再承担主科教学任务,不再兼任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每周兼课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

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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