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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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 付款。
超出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仍应当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据金额 审查: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 证件 付款:当日足额付款
七、追索权
1、实质条件 2、形式条件:做成保全手续,并做成拒绝证书
▪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出票地(出 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记载无效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另 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一是出票 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额可处分的资金。(否则为空头支票) 二是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 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我国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
1、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 2、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 3、各种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
4、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为6个月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4、
对物抗辩
票
据 抗
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 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抗所 有人。
拒绝返还。
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
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 为由,对乙拒绝付款?
二、票据 行为
基本
票 票据行为 据 行 为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保证 承兑 付款
附属 票据行为
二、票据 行为
票 据 行 为 的 生 效 要 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签发票据原因或用途
(一)背书的概念
(二)背书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 人名称(授权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 期前
3、任意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 4、不得记载:附不得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限
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主张权利
制
(4)取得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
对价,其权利不得优先于其前手
四、票据的更改、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更改 对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
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的伪造
票据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3、票据的变造
票据签章以外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变造 之前签章,对原记载承担责任。变造之后签章,对 变造后记载承担责任。不能确定,视为变造前签章。
收款种人类或持三票:人支的票票据
一票总、据论票据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为人 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 开发票据一张面额20万元,于2
个月后定日付款。
问:甲可开发何种票据?
一、票据
票据 的
特征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一、票据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 上的 法律 关系
五、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 挂失止付
申请公示催告 提起诉讼
第二节 汇票
第二节 汇票
▪ 一、汇票的概念 ▪ 二、出票 ▪ 三、背书 ▪ 四、承兑 ▪ 五、保证 ▪ 六、付款 ▪ 七、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三)背书连续 形式连续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只要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期前提示
见票后定日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2)承兑成立——承兑格式
第一,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二,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五、保证
1、不能做保证人的法律禁止 2、保证的格式:
第一,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上 第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 证人签章 第三,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六、付款
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付款
第九章 票 据 法
第九章 票 据 法
▪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第二节 汇票 ▪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 ▪ 二、票据行为 ▪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 四、票据的更改、伪造和变造 ▪ 五、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
一、票据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 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辩
的
种
对人抗辩
类
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这一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对人抗辩的限制
5、 票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据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
抗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辩
的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
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 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称为票据上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 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 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 为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 作为购买货物的货款。后因乙工厂 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除与乙 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 本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
一、票据
票据 基本 分类
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支票定 票 存的是款金出业种额票务类给人的收签银二据款发行:人的或本或,其持委他票票托 金人办融的理机票支构
本在在票见见给是票票收出无无款票条条人人件件或签支支持发付付票的确确人,定定的承的的票诺金金据自额额己给
2、 票 据 权 利 取 得
1、依出票而取得 2、依转让而取得
3、依法定而取得
以下三种情况,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权利 (2)明知是他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接受
该票据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消灭时效经过
3、 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
支票
▪ 4、出票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银行签章不符 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退票,银 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除以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可要求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既可以支取现金又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 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 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三)出票
▪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 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金额和收款人 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不得使用。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期
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
▪ (一)概述
▪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见票即付、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记载 事项
签章
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 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
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单位签章注意事项: 1、“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上述签章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节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二、支票
一、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我国仅有银行本票:即期本票) ▪ 绝对记载事项: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金
(四)支票的付款
▪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 款。 ▪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是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 1、签发支票应当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3、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
支付密码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付款请求权
1、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上的 付款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
票
付款的权利,
据
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
权ຫໍສະໝຸດ Baidu
利
追索权
种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
类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
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向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1)记载事项: 第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第二,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第三,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 2、是委付证券 ▪ 3、是见票即付和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
▪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
(按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
2、按付款日期分 (到期日)
1.定日付款(2016年5月20日付款) 2.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2个月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20天付款) 4.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超出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 款人仍应当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据金额 审查: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 证件 付款:当日足额付款
七、追索权
1、实质条件 2、形式条件:做成保全手续,并做成拒绝证书
▪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出票地(出 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记载无效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另 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一是出票 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额可处分的资金。(否则为空头支票) 二是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 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我国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
1、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 2、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 3、各种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
4、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为6个月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4、
对物抗辩
票
据 抗
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 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抗所 有人。
拒绝返还。
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
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 为由,对乙拒绝付款?
二、票据 行为
基本
票 票据行为 据 行 为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保证 承兑 付款
附属 票据行为
二、票据 行为
票 据 行 为 的 生 效 要 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签发票据原因或用途
(一)背书的概念
(二)背书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 人名称(授权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 期前
3、任意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 4、不得记载:附不得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限
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主张权利
制
(4)取得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
对价,其权利不得优先于其前手
四、票据的更改、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更改 对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
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的伪造
票据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3、票据的变造
票据签章以外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变造 之前签章,对原记载承担责任。变造之后签章,对 变造后记载承担责任。不能确定,视为变造前签章。
收款种人类或持三票:人支的票票据
一票总、据论票据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为人 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 开发票据一张面额20万元,于2
个月后定日付款。
问:甲可开发何种票据?
一、票据
票据 的
特征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一、票据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 上的 法律 关系
五、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 挂失止付
申请公示催告 提起诉讼
第二节 汇票
第二节 汇票
▪ 一、汇票的概念 ▪ 二、出票 ▪ 三、背书 ▪ 四、承兑 ▪ 五、保证 ▪ 六、付款 ▪ 七、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三)背书连续 形式连续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只要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期前提示
见票后定日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2)承兑成立——承兑格式
第一,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二,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五、保证
1、不能做保证人的法律禁止 2、保证的格式:
第一,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上 第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 证人签章 第三,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六、付款
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付款
第九章 票 据 法
第九章 票 据 法
▪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第二节 汇票 ▪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 ▪ 二、票据行为 ▪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 四、票据的更改、伪造和变造 ▪ 五、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
一、票据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 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辩
的
种
对人抗辩
类
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这一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对人抗辩的限制
5、 票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据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
抗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辩
的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
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 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称为票据上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 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 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 为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 作为购买货物的货款。后因乙工厂 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除与乙 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 本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
一、票据
票据 基本 分类
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支票定 票 存的是款金出业种额票务类给人的收签银二据款发行:人的或本或,其持委他票票托 金人办融的理机票支构
本在在票见见给是票票收出无无款票条条人人件件或签支支持发付付票的确确人,定定的承的的票诺金金据自额额己给
2、 票 据 权 利 取 得
1、依出票而取得 2、依转让而取得
3、依法定而取得
以下三种情况,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权利 (2)明知是他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接受
该票据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消灭时效经过
3、 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
支票
▪ 4、出票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银行签章不符 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退票,银 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除以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可要求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既可以支取现金又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 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 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三)出票
▪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 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金额和收款人 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不得使用。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期
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
▪ (一)概述
▪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见票即付、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记载 事项
签章
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 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
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单位签章注意事项: 1、“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上述签章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节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二、支票
一、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我国仅有银行本票:即期本票) ▪ 绝对记载事项: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金
(四)支票的付款
▪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 款。 ▪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是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 1、签发支票应当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3、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
支付密码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付款请求权
1、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上的 付款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
票
付款的权利,
据
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
权ຫໍສະໝຸດ Baidu
利
追索权
种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
类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
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向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三、票据 权利与抗辩
(1)记载事项: 第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第二,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第三,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 2、是委付证券 ▪ 3、是见票即付和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
▪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
(按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
2、按付款日期分 (到期日)
1.定日付款(2016年5月20日付款) 2.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2个月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20天付款) 4.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